书城文化文化视野下的近代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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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章 清末新式学堂的伦理教育与伦理教科书探论——兼论现代伦理学学科在中国的兴起(1)

黄兴涛、曾建立

传统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重视伦理道德的修养和教育,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但现代意义上的伦理学和伦理教育在中国的产生,却是中西、中日文化交流的产物,它与清末学校教育体制的制度性变革,也有着密切的关联。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和近现代伦理思想的探讨,已经较为丰富和深入,而对于现代伦理学科在中国的诞生以及伦理教育现代转型的研究,却仍然很为不足。这是一个知识、思想和制度变革的相关性问题。本文不准备全面探讨这一问题,只拟对清末民初新式学堂里的伦理教育和伦理教科书作一初步考察。相信这对于我们认知中国伦理教育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以及现代伦理学在中国的兴起,或不无裨益。

一、清末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由来及其课程设置

在晚清,新式学堂伦理学教育的大规模铺开,是20世纪初年之事。但其渊源却可追溯到19世纪早期甚至更早。最早尝试对中国人进行此类新式教育的,是传教士所开办的教会学校。1818年,《马六甲筹组英华书院计划书》中就曾计划:“如属时间允许,亦将授以伦理哲学”,后来该书院的课程中确曾开设了伦理哲学课。这可能是中国近代新式的伦理学课程开设和伦理教育的嚆矢。自此以后,教会学校的伦理教育,得以持续发展。

1873年传教士花之安刊行了《泰西学校论略》一书,在介绍“智学八课”的第六课时,写道:“六课论人行。有三,即论福之所以为福,第一情福,即寓世之五福也;第二,以不迷本性为福,即克胜诸欲是也;第三,以归源上帝,冀获天福为福。第二与第三大同而小异,在第二则有数说,如讲本分,一属自己,一属身外,即人中五伦并世间所有者;三向上帝之本分所应行,凡各端均释明本分之所以为本分,若不能指出其所以然,则不是性理。第三论善德,即人之所目为善举,并察其德须根于真理。”其所讲的就是伦理学。这大概是晚清从学科角度对西方宗教伦理学课程较早的正式介绍了。

1875年,花之安还出版了《教化议》一书,“有西书为蓝本,而折中己意”,在与儒家伦理的协调过程中,阐发了西方基督教伦理和一些世俗伦理的思想。如强调“爱国”,就颇具时代色彩,而令那些对西方传教士思想持简单化僵硬看法者莫名其妙。此外,其“善德”中还格外强调“功利”、“清洁”,也显出时代特色。其他如提倡尊重妇女、奴婢,批评儒家纳妾制,主张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等等,与明末清初利玛窦等的有关言说一脉相承,也具有某种现代意义,并产生积极影响。但其所谓“重天伦”、“爱上帝”等观念,则并不为一般中国士大夫所看重。

在晚清,专门化的新式伦理教科书最先也是教会教育的产物。1876年,第一次基督教传教士大会组织了教育委员会,其所编写的教科书中就有“伦理”一科。它们主要供给教会学校使用,间或也送给各传教区的私塾。这是有记载的新式伦理教科书的先声。1887年,英国传教士成立了广学会,该学会也编印了历史、地理、理化、伦理、宗教等书。虽然出版的目的并不全是作教科书用,且程度较高,但还是被当时的一些新式学堂所采用。1890年第二次传教士大会作出了编写初级和高级两套中文教材的决定,所列科目里也有“伦理科学”。有记载证明,这些教科书后来都曾编印了出来。

据现存1876年山东登州文会馆毕业文凭所载,该教会学校所开设的新式伦理课程,中文名目称为“是非学”。这一名称,即使在“伦理学”一词从日本传入并逐渐流行开来后,仍然在一些教会学校沿用,一直到清朝灭亡。1904年,狄考文主编、以基督教中国教育委员会名义出版的《英汉术语词典》中,就将Ethics译为“道义学”和“是非学”。1907年,华北协和书院院长谢卫楼所著伦理学教材《是非要义》,也称伦理学为“是非学”,称伦理学家为“是非家”或“是非名家”。不过,20世纪之前,传教士和中国人所编的各种英汉词典里,“Ethics”(伦理学)一词,大多被译为“五常”、“五伦之道”、“五常之理”、“修行之道”、“修德之理”、“修齐之理”、“修身齐家之箴规”等,极少见有对译为“是非学”的…可见,即便是“是非学”之称,当时也还并不是很流行和固定。除了“是非学”之外,戊戌以前,传教士对“Ethics”的译法还有“性理学”、“性理”和“性学”等。如艾约瑟在《西学略述》中将西方哲学内容分为“格致”、“性学”和“论辩”三类,“性学”指的就是伦理学,并说明其内容“乃明征人一身备有伦常之理”。同时或稍后,还有称“教化学”的。如1897年,张元济开办通艺学堂时,其章程中就译称这门新学问为“教化学”(并标明其英文音译词为“伊特斯”)。

洋务运动时期,清廷虽也开办了同文馆等新式学堂,但并无专门系统的伦理课程。有的如上海广方言馆,只是在所谓“小学”的名目下,讲习《养正遗规》、《朱子全书》等传统的修身书籍而已。中国人自己开办的新式学堂的伦理教育,受西方传教士的影响较小,而主要是学习日本的结果。早在19世纪80-90年代,以黄遵宪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就曾在考察日本的著作中,介绍了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学校开设“伦理”、“修身”等专门课程的信息。甲午战败后,中国士大夫痛定思痛,认定日本学西方的路子很成功,值得效法。因此,从戊戌时期到新政阶段,湖广总督张之洞和满清朝廷都曾大量派人到日本考察教育。姚锡光、罗振玉、陈毅和吴汝纶等官员,就都先后承担过此类使命。1898年,姚锡光在考察过日本的学校管理和组织后,就曾在《东瀛学校举概》里,不仅专门介绍日本的中小学及寻常师范等都开有“伦理”或“修身”课之事,还强调其属于德育内容:“言伦理,言修身,在德育”,对湖北开办新学产生了影响。壬寅学制制定之前,罗振玉曾专门在《教育世界》杂志上发表过十几篇文章,从学制到具体课程的设置,都提出自己的设想,还特别建议中小学须开伦理课程。他的不少意见均被朝廷采纳。有学者曾将罗氏所草拟的小学堂章程宗旨的第一条,与《钦定学堂章程》和日本1900年的《改正小学校令》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对比,发现其强调“道德教育”知识的内容乃至具体表述,几乎都没有什么差别。1903年底和1904年初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施行,开启了中国近代学制的“日本型时代”。而此一章程注重道德教育和“保存国粹”的基本精神,据研究,也主要是依据了罗振玉等人考察日本后的意见。由此可见,日本教育模式对于中国新式学堂伦理教育的开设,影响是何等的直接。

不仅如此,中文“伦理学”一词和概念,也系从日本引进。该词乃日本早期哲学家井上哲次郎等日本学者参酌自古沿用下来的儒家用语“伦理”,创译Ethics的结果。在他们1881年编辑出版的《哲学字汇》中,就直接译Ethics为“伦理学”。并注释说:“按,《礼乐记》‘通于伦理’;又《近思录》‘正伦理、笃恩义’”。据笔者所见,至少在1897以前,“伦理学”这一汉字词已从日本传入中国。1897年,康有为在其所编辑出版的《日本书目志》中,列举了17种有关伦理学的著作,书名中含有“伦理学”三字的就有5种。

不过,“伦理学”概念在中国传播开来还是20世纪初年的事情。其中,梁启超、王国维、樊炳清、蔡元培等人的贡献是相当突出的。梁启超可以说是报刊上较早传播“伦理学”概念与观念最有影响的人物。1902年6至7月,他在著名的《新民丛报》上连载《东籍月旦》一文,其中有关“普通学”的第一章就题为“伦理学”。该文明确批评传统伦理学说的不足,主张学习西方和日本的伦理学著作,强调指出:“中国自诩为礼义之邦,宜若伦理之学无所求于外,其实不然,中国之所谓伦理者,其范围甚狭,未足以尽此学之蕴也”。而在日本,文部省规定中学所应教的“伦理”内容中,不仅包括“对于自己之伦理”、“对于家族之伦理”和“对于社会之伦理”,而且包括对于“国家”、“人类”和“万有”之伦理,“准是观之,以比于吾国所谓伦理者,其广狭偏全,相去何啻霄壤耶,故外国伦理学之书不可不读明矣。”在该文中,梁启超还对日本学者自己的伦理学著作或他们译自西方的有关译著30种进行了程度不同的介绍。其中,带有“伦理学”三字的就达24种之多。也是1902年,王国维编《哲学小辞典》,不仅译Ethics为“伦理学”,还给它下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伦理学者,论德行之学也”。这大概是中国人对“伦理学”较早的正式界定了。

在清末中国人所开办的学堂中,究竟哪个最先开设新式伦理课程,目前还难以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1902年8月《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后,这门课就已经成为了学堂要求开设的一门正式课程。该章程明确指出:“中国圣经垂训,以伦常道德为先,外国学堂于智育体育之外,尤重德育,中外立教本有相同之理。今无论京外大小学堂,于伦理修身一门视他学科更宜注意,为培养人才之始基。”根据此一章程规定,从蒙学到大学的所有学堂都必须开设伦理修身课,且要将其排在第一课程的位置。学生自6岁起先上4年蒙学,再上6年小学。蒙学堂前2年每天都规定有修身课,后2年则一周(12天)减去4天,一次1课时。小学堂分寻常小学堂和高等小学堂两种,前者3年均有修身课,每天1课时;后者则每周改为4课时,较寻常小学堂所少的8课时,则以读经课补足。中学4年,也都要开设伦理修身课,每周为2课时。不过记分方法与其他科目略异:各科都是每月记分,“惟修身则须合数月或半年而通计之”。在《钦定高等学堂章程》里,政科、艺科课程也均规定“伦理第一”,必须连开3年。

1902年底,张之洞等在著名的《筹定学堂规模次第兴办折》中,建议小学设“修身”课,中学设“伦理”课,高等学校改修“道德学”,从而基本确立了清末伦理修身课的名称格局。即,蒙学和小学一般称为“修身”;中学和初级师范则“修身”或“伦理”之称兼而有之;高等学堂和大学堂,一般多称之为“人伦道德”、“伦理学”或“道德学”。次年初,张百熙遵旨议奏张之洞的上折时,曾对此特加区别说:“惟修身偏重私德,伦理兼及公德。小学即课修身,应如原定中学改课伦理。”这里“私德”指的是对自己的道德,即个人的自我修养;“公德”则指对于他人、社会、国家的道德。同时,“修身”还相对偏重道德实践指导,“伦理”则相对较重学理讲授。可知这样的排序,不仅是名称的不同,最初内容上也是略有侧重之异的。不过,这种“修身”和“伦理”之名在内涵上的区别,很快即归混同了。后来其各级修身课名称相别的主要意义,也只在于内容的深浅程度不同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钦定学堂章程》并未得到认真贯彻。1904年以前,正式开设修身伦理课的中国学堂还不是很普遍。新式伦理学课程在清末学堂里普遍开设起来,当是在1904年初《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即癸卯学制正式施行之后。就整体而言,中国的学制及伦理教育的专门学科化,都只能说是真正发端于《奏定学堂章程》的实施之日。

从表面上看,《奏定学堂章程》对伦理修身课的重视程度似不如《钦定学堂章程》,因为各级学堂该课的课时大多相对减少了。如中学堂的修身伦理课,就由原定的每周2课时改为每周1课时。但是,与此同时,它却大量增加了“读经讲经”课,如中学堂的“读经讲经”课就高达每周9课时,远远超出其他课程。由于这两门课程在讲授的内容上多有重合之处,所以在实际上,它对学堂的伦理教育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是加强了。

1904年以后,遵循《奏定学堂章程》的规定,各级各类学堂基本上都开设了独立的伦理修身课程。不仅官立和公立学堂如此,一般私立学堂也多能做到这一点。如1905年《(民立)南洋中学堂章程》就规定:“前四年授人伦道德之要者,第五年则为伦理学之班。”1906年私立浦东中学的课程也规定,前四年开设修身课,第五年课“伦理学”。1905年“上海私塾改良总会章程”的课程同样规定,修身课是私塾的必修课。

这样,重视伦理教育的儒家传统,就与现代教育体制并不困难地结合了起来。至少在形式上,两者结合得很自然。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当中,西方教育学理论本身也曾发挥过作用。当时从日本翻译的西方教育学理论以赫尔巴特为主,而赫氏理论极为重视道德,把道德作为教育的最高目标。这对于既自大又自卑,既仇洋畏洋又崇洋的清末管学官僚来说,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可以说,此种伦理修身课程的独立化设置,固定课时地加以讲授和考核的方式,还有逐渐专门化、系统化新式教科书的编撰使用等(下面将予详细讨论),起码已在形式上揭开了中国伦理教育现代化的序幕,为中国现代伦理学学科的兴起,创造了必要的教育体制化之条件。尽管在内容上,它与传统经学教育仍存有割不断、理还乱的密切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