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3320800000052

第52章 内部消化——此“罚款”与彼罚款

【案情概述】

据《扬子晚报》报道丹阳市新桥镇江苏远洋车灯有限公司模具车间的26名员工接到公司管理部的通知,要对他们分别处以罚款。“公司丢了东西,凭什么罚我们的钱?”员工们想不通。据员工们反映,该公司车间价值3万多元的紫铜模具在7月上旬失窃,案子一直没破。这次罚款的理由是,员工对于车间失窃没尽到充分的职责。员工们说:“我们的工作职责是做模具,而不是看守厂里的东西。再说,公司有保卫室、有围墙,还有狼狗护院。”公司管理部负责人王女士说,这次模具车间普通员工每人罚100元,车间主任罚150元,物品失窃时的当班人员每人罚500元。罚款总额累计3000多元,而被盗模具价值3万多元。

【司法判决拟要】

公司财物失盗,一方面是因为公司存在管理措施上的漏洞,没有加强防盗意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坚守自盗的嫌疑。但是,对于公司失盗的财产损失,过错还在其自身,用人单位并不能将损失转嫁给劳动者,用人单位也没有罚款的权力。判令用人单位退还对劳动者的“罚款”。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中国人有一个不好的习惯,那就是杀熟,只要逮到机会,不往死里宰杀周围的亲朋好友到两手发软就绝不罢休。不信,你去周边的各家公司问一问,有几家不是在公司财产失窃之后直接将损失的数额摊到职员身上的?干这事儿的公司不但不合法,而且还很缺德,搞得手下的干将们怨声载道却也只是敢怒而不敢言,弄得人心涣散。

分析这种惯势的来龙去脉,我们可以用两个词说明:懒惰和侥幸。用人单位一旦遇到公司财产失窃,不用招惹警察,还得前前后后的去伺候着,那么多职员,将损失分摊到每一个人头上也没有太多,多少还能够承受,而且人一多,大家集体受罚,就不会有人出头。一两个出头的也很容易被干掉,卷铺盖走人还不容易吗?手下的人也因为懒得去费力较这个劲儿,所以更没有人出头了。第二个原因,侥幸更是常见的心理,而且习以为常地认为仅此一次,下不为例。结果每一次都是下不为例,而每一次都是下次有例。这两个原因一叠加,终于天下太平了,大家都认罚,大家一起受过,同甘共苦嘛。

我们最常见到的公司规章制度里的罚款规定,比如迟到怎么罚,旷工怎么罚,怠工怎么罚等等,条条框框,一清二楚,大家都认可了。但是这个罚款是作为规章制度在执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时都经过了一定程序,因此也就具备了劳动合同条款的性质,这也是有案可查的,因此也具有合法性。但是本案涉及的罚款性质却与此不同,它只是用人单位转嫁损失的错误做法,这类罚款没有依据,严格说起来是一种不当得利,更严重一点说,那很有可能就是敲诈,是抢劫了。

总结陈词:公司财产失窃,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来避免。如果发生单位财物失窃,损失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转嫁给劳动者是非法的。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