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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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章 饭碗的威胁: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法律关系分析

【案情概述】

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裁员风暴。

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一名被裁员工Ivan Hu告诉记者,10月22日,他收到沃尔玛的一个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劳动关系在2007年11月30日将被终止。”

Ivan收到通知后,即被“扫地出门”:工作章当天必须全部上交,公司为员工办的信用卡即日起停用,胸牌的使用日期截至当天截止。次日,Ivan就无法再迈入公司一步。

一名被裁撤的沃尔玛员工透露,同一天,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总数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15%。”

“新劳动法实施后,用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到时候裁员将更加困难,沃尔玛在此时裁员,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某大型外企人力资源主管表示。

针对此次裁撤员工事件,沃尔玛中国区公关总监董玉国回应记者说:“中国此次裁员,是沃尔玛全球采购办公室优化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并非只针对中国。”

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有迹象表明,沃尔玛在中国的巨额采购已经出现了向其他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趋势。

【司法判决拟要】

经济性裁员应当符合中国劳动法律关于经济性裁员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对劳动者进行的裁员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市场经济竞争会导致一些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甚至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可以使企业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司法上的限制,也给企业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企业破产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是一种比和解制度更为积极的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在资不抵债或有资不抵债的危险时,甚至自认为有财务困难时,企业都可以申请进行重整。重整制度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大规模地裁减劳动员工的措施来降低运营成本,使企业走出困境而避免破产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都知道,资本在追逐利益的同时,必须会带来一个后果,那就是生产过剩,所以经济危机也必然要发生。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规律,而且是周期性,周而复始,永不停留。经济性裁员也是法律在发生经济危机(不论是大的社会经济危机还是企业经营危机)时为了生产经营的继续而大批裁减人员以降低成本、改善经营的法律措施。它是劳动合同无过错的单方解除。

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下,困难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或停产,或转产,都可采取大规模裁减富余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的做法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经济性裁员是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宣告解除。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之后,以经营困难为由裁判人员。所以,经济性裁员是我们生存的社会无法避免的,它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是经济规律的能动反映。

总结陈词: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限制也仅是最低标准,甚至只是程序上的指示,因为法律并不能限制竞争,也不能因为劳动者的经济困境而不顾公司成立的目的。所以避免经济性裁员之害,还在于劳动者自身。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