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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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经济法概论(3)

4.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案例评析】此案为借款纠纷,王某虽有借据可以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但他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既未向张某催还借款,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他起诉时,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其已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

【案例讨论】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酒类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该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问:

市政府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同之处表现为: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经济法调整的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中有很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会采用行政手段加以调节。

两者的区别也很明显,主要表现为:

第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中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不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比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更为宽泛,它调整的经济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固定而且比较狭窄,它仅限于不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关系。

第三,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的方法不同。经济法在调整过程中,除采取奖励方法外,对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而行政法除采取奖励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形式。

第四,经济法与行政法两者的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更为直接和明显;而行政法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可见,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各有所长并各有侧重,而在某些方面又是交叉的;任何的片面理解或绝对割裂都是不可取的。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传统的民法和行政法均难以有效地解决,经济法就是顺应这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

【案例评析】本案中市政府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商品的行政性强制经营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此,应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产生于18世纪,是法国着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的,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词源。

20世纪,德国法学家赫尔曼在其《经济学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在此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学着作中都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以至于在有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也先后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采取的是自由放任主义,主张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不要轻易干预,应该让市场按自身规律自我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1929年开始的持续三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人们对过去采取对经济不干预的理论进行反思。在对经济不干预理论进行批判的同时,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经济危机和就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和过去国家不干预经济领域的做法不同,很多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的正常发展,以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来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提出了经济法的任务是通过政府的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这既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契约自由,又具有行政强制的特点。

因此,经济法被定义为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家干预性

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但是干扰、影响甚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公平和正义。

2.经济性和社会性

调整经济关系往往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性。社会发展需要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从而使社会整体达到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特性体现了效率的原则,指导市场主体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同时,经济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促进社会经济运行协调和稳定的发展。

3.多样性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干预涉及的问题非常广泛,采用的法律手段也比较多,经济法可以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来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多样性特点,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错综复杂性所决定的。

4.变动性

经济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是比较快的,社会经济和市场发展变化后,必然要求经济法作出相应的调节和改变。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具有指导作用。

(一)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经济法就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法律表现形式。所谓适度干预,就是要求国家授权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这种干预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同时干预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是否适度是以经济发展是否健康有序、是否持续为标准的。

(二)社会本位原则

与其他法律相比,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它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协调各种矛盾,而行政法强调国家本位,注重保护国家的利益,民法则强调个人本位,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基本出发点,即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它要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必要时为了社会的需要,个人利益要做出必要的牺牲。经济法强调市场参与的各方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对社会发展负责,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效益或社会责任为本位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