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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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经济法概论(4)

(三)经济公平原则

民法和经济法都将公平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民法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而经济法更注重结果意义上的公平,因为这一原则体现了人类对终极意义上的公平的追求。市场交易的过程由民法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主要对交易的结果进行干预和调整。有时经济法也会积极干预交易过程,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非纯粹维护公平交易。经济法中的许多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四)经济效益原则

经济效益是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经济活动组织的微观经济活动讲究效益,国家的宏观调控也要讲效益。经济效益包括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两者是互相联系的,企业经济效益应当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则是企业经济效益的总和。经济法中的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都要以是否能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公平为标准。

三、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经济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概念。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所有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当经济关系成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为经济法所调整时,就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要素相互联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经济管理主体。这类主体是相对特定的,指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机关。另一类是国家经济的被管理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包括:

(1)国家管理机关。国家管理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等。作为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是行使经济管理职能。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类,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企业内部组织。企业内部组织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内部单位。企业内部组织要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并非所有的企业内部组织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其获得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活动职能,并能独立承担责任,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内部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等。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承包户、专业户和自然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类。在他们参加经济活动过程中,依法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和社会团体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时,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客体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性质的依据,如果没有客体,经济权利义务就失去了所依附的目标,就无法引起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目前,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三类:

(1)物。物是指可以为人所控制和支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物包括自然存在物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客体。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经济行为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和完成工作行为等。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经济行为仅指为实现权利和义务而实行的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又称知识产品。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以及创造性劳动成果的统称。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被经济法律所确认的许可和资格,主要包括所有权、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等,具体如下: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一物只能附一所有权。所有权有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利;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利。这四项权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种方式。

(2)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主体均应服从。

(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企业管理的权利。

(4)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为了保证国家、社会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利益,我国法律法规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多方面的义务,如: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等。

(三)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事实可以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司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所谓自然现象是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社会现象虽然由人的行为所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且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转移,如因战争导致的合同违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