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既有对人的保险,也有对物的保险;既有商业保险,也有社会保险。这里讲的保险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企业和员工个人缴纳保险金建立保险基金,然后在员工患病、负伤、残废、生育、年老、死亡和暂时中断工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按保障标准从基金中支取经费,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员工保险作为一种福利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强制性、差异性、补偿性、互助性、返还性、社会性。
员工失业保险福利计划方案设计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又要求就业的部分人员尚未能就业的一种社会现象。构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划分为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非自愿失业又可分为以下五种:摩擦性失业、技术性失业、同期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失业现象的存在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或家庭都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因此,需要举办失业保险来抵消一部分消极影响。其根本的目的是保障自愿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
一、员工失业保险概述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在保险者失业的情况下,支付其失业保险金,以安定其生活,并致力于改善员工的就业和开发能力,使失业者不致造成将来就业后不正当的工资下降,促使其尽快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
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项目,其保险金全部由企业支付。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工人,必须有劳动能力,愿意并在积极求职,未拒绝合适的就业机会,所以,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有下面几类。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员工。
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员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的企业员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员工。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
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员工。
依照法律、法规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员工。
当然,各个国家由于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不同,其覆盖范围及适用对象各有差别。
(三)失业保险的特点
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具有下面特点。
1实施保障的前提条件不同
其他社会保险项目,都是以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而失业社会保险是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条件,是对虽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劳动机会的人提供的保障,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机会的人恰恰不包括在失业社会保险的范围之内。
2实施保险的对象范围不同
各个社会保险项目的对象范围各有差别,有些项目以全体社会劳动者为保障对象,其中还包括尚未进入劳动年龄和已经超过劳动年龄的人。而失业社会保险是以劳动年龄之内的社会劳动者为主要对象的,不包括已经超过劳动年龄的老年人。
3劳动危险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
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中劳动危险事故的形成,均属自然原因,主要是因为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工作中的疏忽大意,受到外界自然力的意外打击所致。而失业保险针对的失业对象,主要是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如人口劳动力资源经济增长的比例失调,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就业政策的变化等,都不能成为失业的原因。可见,造成失业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危险事故相比有明显区别。
4保险的具体职能不同
社会保险的一般职能是为了维持劳动力的一般再生产,使劳动者恢复健康或继续生存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但这种经济保障对劳动能力的恢复并不起直接的、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称为“被动式”的保险制度。而失业保险除了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外,还同就业保障制度相协调,通过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途径,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社会大生产,繁荣经济,安定社会,因而可称其为“主动式”的保险制度。
(四)失业保险的目标
失业保险的目标可以分为与失业者个人有直接关系的目标和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目标。
1与失业者个人有直接关系的目标
(1)对非自愿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提供现金补偿。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最主要的目标。因为对大多数劳动者而言,主要的失业风险就是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正常的收入。按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失业者可以在此期间内得到一定数量的现金收入,这样就可以使暂时处于闲置状态的劳动力不会因失业而停止其自身能力的生产。对于超过规定的给付时间的失业者,一般由失业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项目提供帮助。
(2)维持劳动者基本的生活水平。这个目标可以通过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和给付时间的恰当规定来实现。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波动和结构变动是不可避免的,而劳动力的适当流动,可以使劳动力的配置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劳动者的就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暂时的失业反映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资源再配置的要求,失业过程也是劳动者更新素质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劳动者暂时处于失业状态时,就需要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为其提供一定水平的生活保障,以使劳动者能够积极地适应经济波动和经济结构的变动。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也应该与失业者以前的工资收入相联系,以使暂时失业的人能够维持与以前尽可能接近的生活水平。
(3)为失业者提供寻找工作的时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能够提高劳动者对失业的心理承受能力,延长失业者重新选择工作的时间,使失业者坚持寻找与自己的技能、工作经验基本相符合的工作岗位重新就业。这里涉及一个“合理就业”的问题。可以预见到,如果没有失业保险金帮助失业者维持适当的生活水平,就可能使技术水平较高的失业人员去从事非技术性的工作,使专业人员去从事非专业性的工作。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既有的劳动能力,也减少了能力、素质更差的劳动者可能得到的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失业保险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的辅助作用。
2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关的目标
(1)争取实现反经济循环的效果。失业保险是一种重要的自动稳定器,当经济运行处于衰退时期时,由于失业保险金支出迅速增加,通过失业保险给付,支撑了个人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因而可以使总需求不至于迅速减少,也能维持宏观经济的供需平衡。
(2)改变失业的社会成本的分布。这一目标是通过雇主缴纳失业保险金实现的。如果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失业保险金,雇主就承担了一定的失业成本,其承担的失业成本包括在其产品的成本中,这就会使其产品价格较高,结果是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购买者分担了失业的社会成本。
(3)改变劳动力的使用。因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于一般的工资水平,因而保持了对工作的刺激。失业保险通过鼓励劳动者寻找合适的工作以及帮助他们改变劳动技能,也能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率的提高。
(4)保留熟练工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使暂时失业的人在失业期间仍有一定的收入,那么当企业恢复生产时,一些熟练员工就可以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帮助了雇主在生产暂时中断时继续保留其所雇用的熟练员工。
(5)鼓励雇主稳定雇用。如果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对雇主的解雇经历的鉴定,规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不同比例,还可以鼓励一些雇主稳定雇用。一些国家实行这种缴费制度的结果表明,有些企业可以通过一些创造性的方法来稳定就业,减少其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二、员工失业保险方案设计
(一)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及原则
失业保险的目的在于维持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为了避免该制度在实施中产生的逆向选择,需要严格明确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及原则。
1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1)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只有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可见,失业保险为失业后的补助措施,它是在职保险。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所谓非自愿失业是指非出于本人意愿,而非本人能力所能控制的各种社会或经济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失业。对于那些自愿失业者、过失免职者、拒绝工作者以及因劳资纠纷参加罢工而导致失业者不提供失业保险。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下,失业者需具有一定资格才能享受失业保险。
①缴纳保费期限的条件;
②投保年限的条件;
③就业期限的条件;
④居住期的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失业保险所保障的是那些积极劳动力中的失业者。
①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工作;
②失业期间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并报告个人情况,一方面帮助失业保险机构进行失业认定,一方面获取就业信息;
③接受职业训练和合理的工作安排。
2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
(1)给付标准低于相应工资水平。
(2)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3)权利与义务对等。
(二)选择失业保险的给付形式
失业保险的给付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均一制,即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失业者,一律按相同的绝对额进行给付,而不论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高低;二是工资比率制,即失业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在失业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工资收入,或以一时点的工资收入为基数,依据工龄、受保年龄、工资水平或缴费年限等确定百分比计发。从图2-1可以明显看出两种给付形式的差异。
(三)计算失业保险的替代率
在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实践中,失业保险替代率是衡量失业保险水平的常见指标,它试图测量失业给薪金劳动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其基本公式为:
失业保险替代率=失业保险金失业前收入
从操作层次上讲,对失业前收入的计算基准是有差别的,基于这些考虑,失业保险替代率又可具体化为以下几个公式:
失业保险替代率(Ra)=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的基本工资
失业保险替代率(Rb)=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的所有工资收入
失业保险替代率(Rc)=失业保险金+其他收入失业前的工资收入+其他收入
如果把个人所得税考虑在内,失业保险金以及失业前收入又有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两种情况。显然,前者可以视为名义的替代率,后者则可以较为真实地反映出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的收入维持程度。考虑到劳动者工资收入并不固定这一事实,在实践中,失业前收入通常是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数,或者几个月,或者几年,甚至可从加入失业保险制度之日算起。此外,失业前收入还可用失业者的预期收入来代替。这个指标的好处在于可以测量出失业给失业者带来的收入上的潜在影响。
在根据原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时,为了贯彻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尽量缩小失业保险金之间的差距,一般采取失业保险与原工资呈逆相关的方式:对于原工资较高的失业者,使用较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对于原工资偏低的失业者,使用较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
(四)核算失业保险的给付金额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主要遵循两条原则:一个是“需求”原则,也就是根据失业者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基本生活水准确立给付津贴的标准,意在维持失业者的生存能力,避免其陷入贫困。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之下,计算失业保险金的基准多采用恩格尔系数,也就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社会救济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一个绝对额。另一个是“激励”原则,也就是说,失业保险的给付应该与失业者所做的贡献联系起来。以前工资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多,就应多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前工资低,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少,就应少拿失业保险金。因此,一个工资关联性的津贴计划能够加强这样一种概念:失业保险是“挣得”的权利,它不会改善低收入导致的低生活标准。
在保险金的计算基准即失业前的工资水平确认方面有以下几个公式可以借鉴:
1“高季度”公式
根据这个公式,基准工资为收入最高的那个季度的工资收入,其假设前提是高季度工资代表着充分就业时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