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季度”公式
这个公式是为了平衡工资报酬的波动性,因为一个单一季度的工资,由于当期特定的情况可能收入极少,也可能因时常加班而超出正常标准。“多季度”公式更能反映出通常的平均工资。
3“平均周工资”公式
这个公式的优点是可以把失业开始之前的那一周计入基期,从而能够使用最近的工资收入作为津贴计算的基础。
4“年度工资”公式
其基本理念是,劳动者的年收入而非周收入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活标准。
在失业保险的给付金额上还要注意“度”的把握。失业保险金过低,会危及失业者的生存,失业保障的收入维持功能就无从谈起;失业保险金过高,又会减弱失业者寻找工作的努力,甚至损伤在业者的劳动积极性。为了防止出现这两种情况,许多国家对失业保险金都有限额规定。限额的设定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设定一个固定额度;另一种是设定一个可变额度,使之与社会平均工资保持恒定的关系,从而随社会平均工资的涨落而变化。
上限设定过高会引起公众的批评,因为它可能危及基金的安全,也会导致失业者在寻求工作方面不积极;上限设定过低将使太多的申领者不能获得一个合理的工资替代收入,因为这时大多数申领者获得的是最高限额而非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问题的关键在于最高限额设定在什么水平上是最合适的。最高限额对替代率的影响大小,取决于它与平均工资的差距和等级工资的幅度,它的设置显然会造成一部分失业者(即高收入者)达不到平均失业保险的工资替代水平。
每个人都有一个最低的维持生命的生活标准,失业保险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供的津贴就不能低于这个标准,而按照工资替代率计算的失业保险金很可能达不到这个要求。各国一般都以社会救济标准作为失业保险金的下限。
(五)限制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1等待期
对于等待期的设置,一般认为主要出于两个目的:
(1)防止道德风险,包括制造非自愿失业以及虚报失业和财产状况等;
(2)避免大量的小额津贴的繁琐支付,以减轻管理上的负担。
2给付期
失业保障主要是保护短期失业的劳动力收入不受损失,而不是解决长期失业者的问题。因此,失业津贴的给付一般都是有期限的。期限的设置主要应参考平均失业期,也就是说,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支付期不应低于平均失业期。否则,大多数人在失业期间都将陷入贫困。有人建议,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支付期应当按照失业的严重程度进行调整。
三、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般来说,失业保险基金由雇主和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政府的财政拨款构成。因此,基金一般来自四个方面:国家财政拨款、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员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基金的经营性收入。
根据失业保险费用的负担方式,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三方负担模式
(1)政府按一定比例承担费用或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2)政府负担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费用。
(3)政府只在失业保险金入不敷出时给予补贴或根据需要给予补贴。
2雇主雇员分担模式
雇主负担比例一般不低于雇员,但也有少数国家雇员缴费比例高于雇主。
3政府、雇主分担模式
雇员不参与缴费。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只在非常情况下被动提供补贴或资助,主动负担一定比例或某方面费用的国家极少,因而实际是由雇主单方负担的。
4政府负担模式
雇主雇员都不参与缴费,完全由政府从公共基金中解决资金来源,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的失业保险制度类型多为失业补助。
此外,还有政府雇员负担模式、雇主负担模式、雇员负担模式,但这些模式已不常用。
(二)筹资比例及筹资方式
任何保险都建立在保险原理——大数法则的基础之上,在对事故发生频率进行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筹资比例。由于失业风险受大量社会的和经济的不确定因素影响,所以在建立基金积累时更不可能注重长远的基金平衡;又因为失业率受经济周期的影响较大,为适应经济周期的变化需要,失业保险又不可能采取以单年度为决算时间单位的短期方式。考虑到以上两点,失业保险适于采取多年度的中期方式,随着经济周期等的变化对筹资比例进行较灵活的调节。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多数国家的失业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的筹资方式,即当期的保费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给付。同时,随着给付情况的变化而调整费率。采用此种方式,不需要为将来提存准备金,从而使未来保险金给付的现值等于未来保险费收入的现值,故其责任准备金为零。但是,为了应付实际风险发生率及给付率的不利变化,增加失业保险的安全性,一般要提存特别风险准备金,以满足紧急需要。
该筹资方式有两个缺陷:
第一,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因而在操作上不方便。
第二,由于管理上或政治上的原因可能影响保险费率的调整,因此造成财政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一般均在法律上明文规定采用弹性费率制,授权主管机构根据失业保险财务收支的实际状况来调整费率,以满足实际开支需要。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
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再生产能力,促使劳动者尽快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因此,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而来的失业保险基金,最主要的便是运用于给付待遇和促进就业。此外,一些国家规定,失业保险的日常行政管理费也从基金中提取,因此它也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的一个使用方向。
1给付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给付标准应界定在失业者失业前工资标准以内,上限不超过失业前的工资收入,下限不低于、甚至不宜等于享有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
②不仅应当设计失业保险的基本给付标准,还应设计失业基本津贴到期后仍未找到工作的失业救助标准;
③一般应考虑到失业者担负的家庭抚养义务,顾及失业者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这样才能保证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功能的实现。
(2)给付待遇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项目:基本津贴、家庭补助、其他补充失业津贴。
基本津贴用于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在实行失业保障制度的国家里,普遍存在着两种遵循不同逻辑的基本津贴给付:一种是失业保险津贴;另一种是失业补助津贴。二者可以是前后衔接的“继替型”,也可以是并列的“双轨制”。在“继替型”模式下,失业补助对象是超过失业保险津贴给付期限仍不能就业且陷入贫困境地的失业人员;而“双轨制”下的失业补助针对的是失业保险没有覆盖的一些特殊困难群体的失业人员,如年老、疾病、家庭重负等。
家庭补助是对有供养直系亲属义务的失业者提供额外给付。所谓直系亲属,一般指配偶和处于劳动年龄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津贴标准与被抚养者人数成正比,并经过严格的经济情况调查,或者通过提高基本津贴水平给付,或者给付专门的家庭补助。在有专门的家庭津贴制度的国家,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家庭补助可能由该项目支付。不论具体形式如何,家庭补助的实质都是为了缓解失业者在失去工作收入来源后的家庭负担,维护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安定。
享有家庭补助仅仅是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一个方面。在社会保险和就业相联系的大多数国家,失业者还享有在失业期间患病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丧葬津贴、甚至意外事故补偿。以上津贴补助可以直接由失业保障基金支付,也可以由失业保障基金向各保险制度缴费,再由各保险制度分别支付。
(3)给付水平。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受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同时也和失业者自身状况密切相关。而一些国际标准或国际通行的作法也会对给付水平产生影响。国际劳工组织起初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并经各国劳工组织代表的充分讨论,商定通过了作为各国制定失业津贴的准绳。第一,建议失业津贴的拟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第二,建议失业津贴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第三,建议失业津贴同时规定上下限。若干年后国际劳工组织又根据新的形势建议,将失业津贴规定到至少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60%的水平。目前,世界上通行的计算失业保障基本津贴的基准有以下几种:
①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统一给付;
②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
③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加定额给付的混合支付办法。
各国在给付问题上都设了边界线,利用最低限额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利用最高限额区分就业者与失业者,平衡在职员工的收入差距。
(4)给付期限。确定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包括等待期和给付期。设定等待期是为了减少短期申请者和管理成本,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处理申请的时间。
对支付期限各国均有不同的要求,而现在的发展趋势是提高给付水准,适当缩短给付期限。影响给付期限的主要因素有投保期限、年龄等因素。投保期限影响给付期限,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原则,筹资期越长,给付期限就越长。而失业者越接近退休年龄,重新就业越困难。所以各国普遍对高年龄失业者规定较长的给付期,以利于他们重新就业。
2促进就业支出
所谓促进就业支出,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1)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支出。各国的通行做法有:对失业者参加培训给予补贴,增强其工作技能,鼓励他们在职业和地区间的流动性,鼓励自谋职业。
(2)抑制失业、促进开发就业岗位的支出。这一类支出主要针对的是雇主,通过各种形式的补贴引导企业抑制自身的解雇行为,努力开发新的就业岗位,从而减少失业。补贴可以支付给雇主,也可以直接补贴雇员,或通过雇主间接支付给雇员。
就业稳定事业的目的是鼓励雇主增加就业机会,预防和减少失业,纠正就业状态不平衡等现象。主要内容是鼓励实行带补贴停业和带工资教育培训,促使老年人稳定就业,促进不同地区的人们稳定就业,以及改善就业结构等。
3管理费支出
失业保险行政管理费在一些国家完全由政府补贴;而在另一些国家则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或是按一定比例提取,或是按固定数额支取。这时失业保险的管理水平就会影响到基金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员工医疗保险福利计划方案设计
医疗保险是一个很大的概念,既可以专指由政府和企业提供的社会医疗保险,也可以指由市场提供的商业医疗保险,但更多的情况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本章在使用这个概念时,是指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可以使劳动者弥补收入损失,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生产和工作岗位,从而有利于提高员工健康水平,有利于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员工医疗保险概述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人们因生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向其提供必需的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制度。其实质是社会共担风险,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通过社会调剂,保证劳动者在其健康受到伤害时得到基本医疗,不会因为医疗而影响生活。从医疗保险所承保的范围大小来看,可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广义的医疗保险不仅包括补偿由于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用),也包括补偿疾病给人们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如误工工资),对分娩、残疾、死亡也给予经济补偿,乃至支持疾病预防和健康维护等。狭义的医疗保险按其字面含义是指对医疗费用的保险。
(二)医疗保险的特点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项目,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等基本特征。医疗保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它与疾病保险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它也是老年、工伤、残疾及生育保险中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方面,与这些保险一起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起着保障作用。但由于疾病风险和医疗保健服务需求供给的特殊性,又使医疗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有着明显的区别,具有自己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