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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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4)

三、关于随访及培训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当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随访的主要目的是提供精神卫生用药和家庭护理等方面的信息,督导患者服药,防止复发,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并进行紧急处理。实践中,随访内容一般包括危重情况、紧急处理情况,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同时,还要对患者原有的病情进行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分类干预具体是指:(1)如果病情稳定,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则应当继续执行原有治疗、康复方案;(2)如果病情基本稳定,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等有一方面较差,处于“病情不稳定”和“病情稳定”之间,可对原有治疗、康复方案作出适当调整;(3)如果病情不稳定,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社会功能较差,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则应当建议重新论证治疗、康复方案。另外,随访过程中,应当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是做好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的重要方面,有利于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康复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一般来说,培训内容包括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管理、患者规范化治疗、个案管理、计算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患者家属护理教育、民警和居委会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等。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患者监护人培训的重点内容是有关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其目的是使患者的监护人认识到严重精神障碍康复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动配合、协助开展工作,同时,掌握必要的严重精神障碍及其康复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五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村委会、居委会在精神障碍康复工作中的具体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提供帮助,是村委会、居委会性质及其功能的内在要求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

依照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可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无论是从其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来说,还是从法律赋予的任务来说,都应该在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中承担一定的义务。另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最基层的组织,对其成员情况比较了解,对谁患有精神障碍、患病程度如何、医疗康复状况等都比较了解,故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二、村委会、居委会应当积极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提供各种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物质帮助也有精神鼓励。实践中,村委会、居委会为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提供帮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患者争取一些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些地区为了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制定了旨在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医疗、康复的各项政策措施。对于这些政策措施,患者及其家属不一定十分了解。即使了解,往往对有关申领程序等也不是很熟悉,这就需要村委会、居委会提供指导和帮助。例如,自2007年起,成都市将精神卫生管理纳入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制定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医保先报,符合条件民政救助,残疾人保障金兜底”的组合式救助政策,即“阳光救助”工程。该工程规定,残联通过资助或补助的形式,保证相关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补助标准为320元/人;患者一次性享受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费用不超过6600元的住院医疗救治;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患者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按每天12元的标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门诊治疗患者享受每人每年800元的免费门诊医疗,费用由残疾人保障金承担;全部患者纳入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列入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列支。再如,山西省2011年出台了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该省康复办确定在指定的35所医院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采取“购药补贴”的方式,对12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购买基本药品补贴500元;采取“费用包干”的方式,对3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医疗救助。对于这些保障性政策、项目,村委会、居委会要及时关注,准确了解其适用范围和对象、具体救助形式以及申领条件及程序,及时告知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为其享受到这些保障政策、项目提供帮助。当然,村委会、居委会如果有条件,还可以通过资金支持等形式,直接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提供帮助。除此之外,村委会、居委会还应当多走访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关心患者病情及生活,给予患者及其家属以鼓励,增强其精神力量。

三、村委会、居委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让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像正常人一样工作、学习生活,这是精神障碍康复的主要目的,也是患者家属的期盼。然而,精神障碍患者由于长时间的治疗导致精神障碍患者长期脱离社会,导致患者社会功能降低。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功能受损以后,并非都能随着病情的控制而同步恢复,患者往往变得懒散、退缩,对社会交往缺乏信心,融入社会存在困难。在外部环境方面,由于对精神障碍患者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了社会、家庭未能给他们更直接的帮助,以致患者不能更有效、更健康地融入社会。因此,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努力为精神障碍患者创造有利于其康复的外部条件。在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受到邻里歧视时,积极介入化解,通过宣传、教育、感化等形式消除错误认识,在村里、小区里形成尊重精神障碍患者、关心精神障碍患者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当发生精神障碍患者扰民、破坏财物时,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及时出面化解纠纷,调解矛盾,消除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

第五十七条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中的具体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在精神障碍康复中的职责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维护残疾人权益,服务残疾人工作、生活的社会团体。因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因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是残疾人中的一个群体,服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属于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里的残疾人组织主要是指各级残联组织。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分别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残联在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服务工作,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一是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动员、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的具体措施和意见,为政府宏观决策出谋划策,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作用;二是发挥督导作用,各级残联主管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的机构要明确工作思路,正确掌握工作方法,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应当认真落实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能够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三是为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以精神障碍患者的需求为出发点,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开拓创新,解决精神障碍患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另外,残联组织机构中还有一些专门协会,其中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是专门对口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精神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精神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为精神残疾人服务;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的任务是团结、教育精神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义务,沟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促进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的各类培训,倡导和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及其他有益于精神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对精神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二、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优势我国十分重视残疾人保障事业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下发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决定。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残疾人组织机构已经比较健全,经费来源也比较稳定。同时,残疾人组织多年来一直将精神障碍的康复作为其主要职责之一,积累了不少成熟的好做法、好经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应当充分借助、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在精神障碍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

在组织机构方面,残联具有自上而下的机构网络,特别是具有健全的基层服务机构和设施。很多县级残联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站。很多县级残联有集办公、残疾人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扶贫解困、康复训练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残疾人文化活动服务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广泛联络、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地、灵活多样的服务。

在经费保障方面,残联的经费来源比较稳定,主要有:财政拨付的事业经费、专项补贴经费、基建经费、机构开办费等;中央拨给的专项事业补贴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经费及机构建设开办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康复扶贫专项贷款;其他渠道的收入,从社会募集的资金等。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更加重视精神障碍患者的需求,并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

在经验积累方面,残联一直以来将精神障碍的康复工作作为其主要职责之一,长期参与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障碍防治康复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较为成功的工作模式和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法。精神障碍的康复工作,应当继续发挥残联及其他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