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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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宪法与爱国(2)

爱国的理性首先出于“爱”字的真义。在这个意义上,爱国和爱一个人其实是完全一致的。对于一个人,我们都知道有真爱、假爱或溺爱之分。如果别人不分是非地说自己好话,即便自己做错了还是一味阿谀奉承,那么这种“爱”显然不是真爱。虽然每个人都喜欢听好话,但是我们都听说过讳疾忌医的故事;凡是理智的人不会不听逆耳忠言,因为只有批评才能使一个人更加完善。因此,中国传统儒学极为强调内省,主张“闻过则喜”。如果别人说我脸上有一块泥巴,我得赶紧照照镜子,如果无中生有可以感到庆幸,如果说得属实则尽快清除自己的污点,免得更多的人笑而不言,而不是怪罪言者无礼;如果射靶不中,也怨不得靶放歪了,而是只能怪自己射技不精,赶紧提高自己才是。孟子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这种态度与其说是虚怀若谷的美德,不如说是一种理性自私的精明,因为只有这样做才对自己真正有益。反之,如果一个人不断吹嘘自己或祖宗八代如何了不起,别人说一个不是就怒气冲冲、恶言相对,那么这种人与其说是狂妄可笑,不如说是肤浅、短视、无知、可怜,因为任何有点远见的人都知道这种态度伤害的无非是自己而已。

一个民族又何尝不是如此。儒家强调个人内省,但是由于周边历来都是小国,无法与蔚为大观的中华文明相提并论,于是逐步养成了民族的自大与狂妄,误认为自己是世界唯一的文明。及至鸦片战争屡战屡败,仍然不可自拔,以至多次失去自我改进的机会,最后甚至远远落后于擅长借用他山之石的东瀛小国。盲目拒斥他国经验,结果只能是自身落后。百年历史再三证明,这就是民族自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因此,如果今天有人批评我们——无论是针对个人还是整个民族,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呢?即便别人说我们民族有缺陷,即便有少数好事者夸大其词、冷嘲热讽,理性的应对方式不是反唇相讥,而是深刻的整体反思和自省。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族才能进步。

实际上,个人乃至民族的自我封闭是从人类进化发展而来的一种自我保护本能。人只有自私自爱,才能在自然和社会竞争中生存和繁衍;一旦遭遇敌情,我们就得提高警惕、准备反击。只不过这种防御机制过分发达之后,往往草木皆兵,误把善意的批评理解为恶意的攻击。这样,原本有益的自我保护就异化为有害的过度自恋和虚荣,而民族的虚荣心是个人虚荣的直接转化或升华;如果个人自夸还有点难为情,民族自夸则因为集体鼓励的效应而变本加厉。殊不知民族自夸和个人自夸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在夸赞自己身上的某种特征,只是民族自夸因为表面上的无私麻痹了人们的耻感,因而同类之间相互吹捧、津津乐道,民族虚荣在不知不觉中膨胀得无边无际,以至容不得半点批评,否则就是反华、阴谋、“卖国”。一旦爱国失去了理性,就很容易堕落为民族自恋,进而情绪化地排斥他国的有益经验,结果反而耽误了民族发展的进程。

其实不论他人的批评是善意还是恶意,我们大可不必在意其背后的图谋;儒家传统告诉我们,真正应该在乎的不是别人怎么说我们,而是我们自己究竟如何。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今天还存在许多问题,因而与其将注意力放在如何回应对方的攻击,不如切实解决自己的问题,让别人无话可说。也只有这样,中国才能真正崛起,中国人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而非虚假的口惠。大凡缺乏自信的人,往往摇摆于自负与自卑两极之间:一方面对自己身上的问题束手无策,进而麻木不仁和回避否认;一旦遭遇批评,则又暴跳如雷,顺势将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帝国主义”或“卖国贼”的阴谋。但是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如此不自信,我们有过一个雍容大度的文化传统,过去30年也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我们应该有能力正视并解决自己的问题。

在我看来,从根子上解决中国的问题,让中国变得更好——这才是真爱国。

爱国言论的自由与限制

2008年的春夏,由于法国政府对西藏问题的态度、在法国“奥运”火炬传送过程中发生的冲突以及家乐福股东资助达赖的有关传闻,国内抵制家乐福的声浪不断上涨。与此同时,反对抵制的声音也开始浮现。双方在是否应该抵制问题上展开了激烈辩论,甚至在言辞中出现了“汉奸”、“卖国贼”之类的大帽子。虽然我认为扣帽子是不理性、不公正的做法,但是公民言辞激烈一点也无大害。毕竟,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有教授的斯文(何况教授也有不斯文的时候);争论一激烈,谩骂、抹黑、歪曲往往无法控制,甚至成了家常便饭。不理性的言辞显然会降低辩论的质量,让辩论带上不必要的火药味,甚至颠倒黑白、混淆视听,但是正如罗隆基在20世纪20年代指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自由言论至多只是提升我们各自体内的肾上腺素而已,但是控制言论却会闭塞执政者的视听,误导公共政策的基本方向,进而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历史上我们已经为控制言论付出过惨重代价,在此且不赘述。法国立场正确与否、中国公民和政府应该如何应对等一系列问题,都是公民可以乃至应该自由讨论的题目,也都处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

至于某些“愤青”的激烈言辞实际上会有多大市场、发挥多大作用,并不是值得担心的问题。如果我们相信中国老百姓的基本理性,那么我们所需要的不是限制言论,而恰恰是更自由的言论。如果抵制法货的冲动实际上对中国有害,那么只要保证各种言论管道畅通,反对者完全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说服大多数老百姓。只要舆论不受人为控制和扭曲,各种事实可以摆在桌面上讲清楚,我们相信中国老百姓完全有能力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言论也是一种“市场”。就和家乐福只是普通消费者可以选择购物的众多市场之一一样,抵制家乐福的主张也是公众作为思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接受与否的不同观念之一。如果在市场经济和公平竞争条件下,我们可以相信普通消费者会作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那么在保证思想观念的“市场”自由和公平竞争条件下,我们也完全应该相信思想的“消费者”有能力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主张。就和普通市场竞争一样,政府应该在思想竞争中保持超然立场,而不应直接介入干预。事实上,政府的唯一作用正是在于保证各种思想和言论的自由竞争;无论言辞多么偏激,只要保证各方都“君子动口不动手”,那么就完全没有必要因为情绪或“帽子”而担惊受怕。

当然,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说抵制者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情绪和愤慨,那么他们显然没有自由为此去杀人、放火、抢劫,也没有自由鼓动别人去从事这些法律禁止的犯罪活动。言论自由的真谛在于,每个公民都有自由通过阐发自己的立场观点对他人产生理性影响,但是他人的思想、言论和选择自由必须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障;就和任何人都不得强迫他人购买自己的产品一样,任何人也都没有权利通过暴力胁迫他人接受自己的立场。一旦言论升格为行为,就离开了言论的自由市场,自由就可以受到法律限制,因为和言论不同的是,行为可能直接侵犯他人的权利、限制他人的自由。对行为的鼓动则虽然是一种言论,但是也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某些鼓动所激发起来的行为会直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一般来说,宪法并不保护鼓动违法行为的自由,因为法治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要素,纵容违法无异于社会的集体自杀。

但是即便如此,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因为言论和行为的界限并不总是那么清楚。如果不是纯粹的清议或空谈,言论的最终目的正在于行动,而某些行动未必为当时的法律所允许。在一个民主社会,法律是可以通过立法过程变革的,而法律变革的动力正是公众对立法的批评。如果禁止针砭法律之弊,那么纠正恶法的社会压力就消失了。正是公众批评导致立法修正,原先违法的行为也得到合法化。这就是民主国家的法律进化过程,而言论自由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某些情况下,言论自由甚至容忍对法律的消极抵制。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通过了《征兵法》。某些左翼团体抗议美国加入战争,并主张抵制政府征兵。抵制征兵的主张显然是一种言论,但是其倡导的行为却是违反《征兵法》的。用当时审判这些案件的霍姆斯法官的话说,宪法究竟是否保护这类言论,取决于言论是否会产生“清楚与现存危险”。如果答案肯定,表明这种言论已经或极可能产生违法行为,那么言论可以因此而获罪;但是如果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证据表明违法行为因此产生或一触即发,那么言论还没有转化成行为,因而仍然处于受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因此,如何看待抵制家乐福的言论?首先,这种言论是否违法?我们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购物场所,而且我们的选择并不限于纯粹的经济考虑,也可以出于政治、道义或简单的激愤等各种其他因素。我们自己显然有自由抵制家乐福,这是谁也管不了的;我们似乎也有自由向任何人说明自己的选择及其理由,并期望这种选择可以得到他人的理解、认同乃至响应。无论措辞如何火暴,抵制或反抵制都还只是言论,因而享受宪法所保护的自由。然而,如果抵制主张一呼百应,确实产生了大规模效应,影响了家乐福的利益乃至运营,那就有可能构成违法(公平交易原则)的“清楚与现存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法治就成为一个相当微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