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尔文一个观点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当年,严复译述《天演论》出版后,在当时的中国“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思想,风靡一世。许多青年纷纷以“竞存”、“适之”等作为字号。中国著名的学者胡适之就是由达尔文理论而起的名。
“适者生存”英文的原文是“the survival of the fittest”,是“自然选择”的另一个说法,适应一词是指适应环境。“适者生存”一词是英国哲学家斯宾塞在1864年开始用的,它的意义等同于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后来达尔文也开始用这一词,他认为“适者生存”是正确的表达了他的“自然选择”的想法。
1.能活着都是适者
照达尔文的理论,世界上生物都不断的为生存而相互竞争,只有能力最强的,也就是最适应环境的才能生存。如此说来,那么所有能生存的都应该是the fittest,即最适宜环境的,没有什么生物不适应自己的环境;每一个生物都适应自己的环境。如一个生物不适应自己的环境,它们能够生存吗?
为什么“适者生存”造成如此混乱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管是当年的斯宾塞和达尔文,还是当今的主流生物学家都没搞清“适应”一词的性质。“适应”是一个变量,变量有定量和定性之分。定量变量中有如身高,重量,电压,电流,电阻等。定性变量中有性别,等等。生物都有如身高,重量,但程度不同,没有没身高重量生物。
适应一词本来是个定量变量,所有生物都适应自己的环境,但适应程度不同。谁能说患了癌症的病人不适应自己的环境?他们如不适应自己的环境又如何能生存?适应程度对不同生物可有不同的方法衡量,如生存时间的长短,后代的多少。适应度高的生存时间长,后代多。这就同生物都有如身高,重量,但程度不同一样。而达尔文理论家们把适应却当成了定性变量。他们“适者生存”那个,英文的意思是“最适应”才能生存。而实际上,任何能生存的都是适者,他们未必是什么“最适应”,它们适者程度不同,但都能适应自己的环境。正确的说法是适者,更适者和最适者都生存(the survival of fit,fitter and the fittest).
2.丛林法则只是不同物種之間普遍的法則
在讨论生物进化时,人们常常提到“丛林法则”。它一般是指“弱肉强食,优胜劣汰”。他们认为丛林法则是自然规律,而人类也是社会性动物,丛林法则必然运行。
但人们细想一下,丛林法则是不同物种之间的规律,特别是在同一食物链上不同的生物。什么是食物链呢?我建议互联网上的一段话:“一切生物为了维持生命都必须从外界摄取能量和营养,以这种能量和营养的联系而形成的各种生物之间的链索称为食物链。首先是绿色植物(包括藻类)在阳光下进行光合作用,依靠体内的光合作用色素把二氧化碳转变成有机物,储存于体内。绿色植物为草食动物所食,草食动物又被肉食动物所食,逐级传递能量和营养,构成食物链。食物链上的每一个层次都称为一个。彼此交错的食物链构成食物网。捕食性食物链:既存在于水域,也存在于陆地环境中。生物间以捕食的关系而构成的食物联系,由较小的生物开始逐渐到较大的生物,后者捕食前者。如:藻类─甲壳类→鲦→青鲈;麦→麦蚜→肉食性瓢虫→食虫小鸟→猛禽。”
麦,麦蚜,肉食性瓢虫,食虫小鸟,猛禽都是不同物种的生物,它们在一个食物链上下,所有在食物链上面的生物吃食物链下面的生物,正是自然规律,而同一生物中,没有这种相食的关系。历史上,发生过很多饥荒,在极端的情况下,有人相食的情况,但这只是极端的情况,是违反自然规律的。达尔文把一些在极端发生的情况当成普遍的自然规律。“森林法则”是物种之间的争斗,不是物种内部的法则。
世界上有很多极端的想法,并不是毫无道理。它们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能成了或有些道理,但不能以偏概全,认为它们是有普遍意义。一切生物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关爱是与之俱来的,而生物赖以生存繁衍的必须。而相食相残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个例,是违反生物天性的。达尔文理论的错误就是把违反生物天性的行为当成了符合生物天性的行为,把特殊当成一般。真理向前迈出一步就是谬论。
3.“适者生存”导致道德的沦丧
“适者生存”但这句话还有另外一层含义。适者本身又有好,正确,合理的意思。那么“者适生存”就意味着好的,正确的,合理的生存,而得不到生存的是不好,不合理,不适应环境的,它们应该被淘汰。如此看来,英雄为别人而死,从生物学上是不适应环境的表现。如果达尔文主义是正确的,它是个生物界的不可抗拒的普遍法则,那么杀人犯不过是遵守了这一法则而成为了“适者”,又何错之有?而被杀者不过是不适应者,岂不活该?
达尔文的理论是以“生存”来衡量好坏,“生存”就是好,适者就是好,生存才能好,不“生存”或死去是不“适者”,是在进化过程中被淘汰了。它意味着“强权就是公理”,不管什么手段,只要“生存”就好。
有一位名叫Holmes 的教授说道:
“达尔文主义坚持以生存以断定好坏”…这就是“强权即为公理”和“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不管是狡猾和残忍,怯懦还是狡诈,只要能使个体生存就是对那个个体和社会好(Enoch 1967)。
4.“丛林法则”并不能产生新物种
达尔文的理论另一个荒唐之处是“丛林法则”可以产生新的物种。我在本书的第一篇文章<;达尔文理论和新达尔文理论>;中已经谈到达尔文认为在经过很长很长时间种同类相残的“适者生存”后,一个旧物种就演变成一个新物种。尽管达尔文的理论是多么残酷无情的理论,但如果新的物种都是由此产生,那么它就是自然法则,人们也无可奈何。所以说,如新的物种真是这样产生,它就为达尔文的理论提供的合理性,而事实并非如此。
我在本书中多次提到新物种是由多倍体产生,它们都是生物细胞中染色体突变的结果,它们的产生和同种之间的竞争毫无关系。突变后的个体如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就得以生存,与周围的生物不存在什么以食物不足而产生的竞争关系。
自然环境不断改变,在某时某地可以产生食物的相对不足,受影响的生物可以会因食物的相对而死去。但这些又怎能让其它生存下来的生物变成新的物种?从人类产生以来,每年都会有些人因没有食物死去,难道我们这些能活下来的人就变成“不是人”了?有什么迹象表明现在的人类和过去的人类有什么生物学上的不同?
文献索引
Enoch,H.(1967).Evolution or creation.p.145.London,Evangelical P.“Darwinism consistently applied would measure goodness in terms ofsurvival value”.“This is the law of the jungle where might is right”,and the fittest survive.Whether cunning and cruelty,cowardice or deceit,whatever will enable the individual to survive is good and right for that individual or that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