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美国商业电视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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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有线电视:令我们困惑又着迷(6)

这个即将临近的灾难,是由联邦通讯委员会的错误所导致的,比起最高法院在《双周刊》一案上不负责任的做法来,其危害要小;比起国会未能制定明确的版权法所造成的后果来,危害也小得多。“当我们找到1909年的版权法时,我们就按照上面的规定去做了,”斯图尔特法官愉快地说,他全然无视亨利·弗兰德利法官的观点,即这个法案中条款有限,许多概念模糊。为公正起见,斯图尔特法官也曾经指出,自从1955年以来,要求改革1909年版权法的呼声均被众议院和参议院置之不理。由于法律的原因,目前的情况是,有线电视用户所支付的收视费没有用于节目制作,而是被有线电视业者全部据为己有了。有线电视可以免费转播无线电视节目,而且根据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新提案,他们甚至不必摆出自己制作节目的姿态了。正像斯隆委员会所说的那样:“我们认为节目制作费用的补偿问题是中心议题,联邦通讯委员会却对此保持沉默。”

如果版权法走向另一面,有线电视公司就必须要么通过电视台,要么直接与节目供应商

进行交易了。在接入外地节目时,他们会拿掉原来片子中的广告,而加进自己的广告,他们的年收入直接取决于这些引入当地社区的外来节目。如果有线公司出钱购买自己需要播出的节目的话,那么为有线公司量身定做的节目将有更多改进的机会。任何时候,有线电视公司都要作出判断:他们所服务的观众真的特别想收看外地电视台的节目吗?值得费钱购置这些节目吗?这种判断将影响当地电视台的无线电视的决策。简言之,有线电视将与当地无线电视成为竞争对手,他们不只是广播电视躯体上的寄生虫,而会有自己的市场,这个市场会或多或少自动产生许多联邦通讯委员会现在还难于确定的决策。市场并非一贯正确,但是它却提供了发现并改正错误的机会。政府利用经济杠杆对市场进行调节要比不停地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更为有效。就像兰德公司的利兰·约翰逊所写的那样:“我们所需要的法规,应该能够自然而然地将我们引向正确的方向,而不是依靠委员会作出的定性判断。”

1972年2月,联邦通讯委员会又从它先前的提案中后退了半步,对最大的50个电视市场中有线电视从外地接入的节目内容进行限制。在这些市场中,无线电视台对所购买的所有影片和电视网系列节目都享有独家播出权,这使得作为另一个播出渠道的有线电视处在与他们相同的竞争位置上。不过,随着联邦通讯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换,其制定的条例也会不断更改,1972年初的联邦通讯委员会条例,充其量只是阻止了有线电视降低节目制作者的收入。我们必须寻找某种途径,让有线台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节目制作者和演艺人员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应该找国会。处理《双周刊》一案的法院只是解释某项法律,毕竟不能代表宪法,而国会可以很容易地修改版权法,并得到不同的结果。每个人都希望,国会在讨论这一问题时不要忘记,问题的关键在于节目制作需要经费;最糟糕的传言也许是,国会将批准用从公众那里收取数十亿美元(若以60%的渗透率和每月5美元的收费计算,这个行业的年收入将近20亿美元),建立一个新的有线电视台,这些钱没有一分一厘用于节目,可是人们掏钱买电视机的目的却是为了看节目。

“许多有影响的思想家建议——如果42个频道足够为公众服务了,那就让我们有42个频道好了,”加拿大CTV的默里·彻科弗在1969年自由党会议上说,“我必须指出,就现有的两个全国性频道播出的节目而言,我们的工作是失败的。”当时,许多人有这样一种感觉,现有电视频道已经太多了——一座城市拥有5家电视台(大多数美国人居住的地方都有5家或5家以上的电视台),一年提供的节目量已达3万多个小时。除非能找到新的资金来源用于制作或购买节目,支持频道的增长,否则有线电视的承诺,简直就像是一种欺诈;有线电视的拥有者会像恶魔一样,与所有的版权法对抗,他们宣称版权法侵犯了他们的权益,他们有权从外地引入信号而无须交纳任何费用。1971年11月,在FCC提案的压力下,公共电视的幽灵、尼克松的电讯政策顾问克莱·怀特黑德提出了一项审慎的折中建议,即便如此,也被不少有线电视业者认为难以接受,并大加指责,虽然有线电视行业协会(以及对怀特黑德的建议同样不满的全国广播电视工作者协会)正式接受了这一建议。

斯隆委员会建议,收费电视机构应当提供节目制作费用。面对斯隆委员会的建议,收费电视机构作出了妥协,每月将按频道而不是按节目收费。老板们从有线电视公司租得频道后,直接从观众那里收取费用。怀特在报告中援引的例子是有关歌剧的,他提到,到1970年代末,斯隆委员会希望在3000万有线电视家庭中,有1/4愿意每月为收看歌剧而交纳1到2美元,由此,付费电视每位老板的年收入将达9000万或1.8亿美元,假设频道租用费和其他费用要花去收入的一半,他们仍有4500万或9000万美元的进帐,从美国专业歌剧团的收据上分析,这个数字还是相当保守的。联邦通讯委员会在致参议员帕斯托的一封信中,曾经简略提到所谓“租赁频道”,恐怕就是这一类服务了,但是,由于联邦通讯委员会与各政治团体之间密切的联系,它没有说出这种方式的细节。

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条例已经允许在有线频道上开办付费电视,前提是必须遵守委员会先前制定的有关广播付费电视的条例,即:不允许播放2年以上的老故事片,不允许重播过去2年内该市场免费电视播出过的体育赛事,新规定将2年的限制改成了5年。到1971年底,没有一家有线电视公司受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蛊惑开办付费电视。由于缺少常规性的互相联接(以后卫星可能会提供这种互联),没有一家有线电视公司有足够大的市场来吸引更多的节目源。有线电视公司只有相对较少的城市或郊区观众,他们想扩展业务,他们想以每月5美元的价格向用户提供某个特别节目系列,而不是每月1到2美元提供单个节目。可是,有市场经验的人都知道,有线电视订户认为,无论收看什么样的特别节目,他们已经付钱了——在纽约,电视推广公司和斯特林公司的有线电视用户坚持认为他们已经购买了《尼克和罗杰》节目的收看权,任何额外的收费都会引起观众的愤怒。

斯隆委员会的提案无法令人信服的一点是:从有线电视公司长期租用频道的经营者们,可以将歌剧作为长期节目源,通过付费频道向观众出售。当然,在这位经营者与“大都会歌剧院”洽商之前,他会早早就着手寻求与时下最受欢迎的电视网节目达成交易。一旦付费电视获得了这种资源,那么单靠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反转播条例”将电影故事片和体育赛事限制在无线电视领域,就不太可能了。联邦通讯委员会有什么权力禁止人们向出价最高的人提供服务呢?一般认为,有关付费电视的首次政治行动不是1964年的加州行动,而是1971年,众议员强烈反对将弗雷泽-阿里之战放在闭路电视中播放一事。国会只有完全禁止付费电视,才有可能将相当一部分观众拉出有线电视(按照斯隆委员会的估计,到1980年,这个数字至少是40%),受影响更多的可能是穷人,而不是其他人。新左派们已经开始联合起来,为有线电视而斗争,可是黑人权益小组的议员们,他们与受这些问题困扰的一小部分所谓“第三世界”人士接触最多,已经提出法案,禁止付费电视在各州之间进行商业活动。在1970~1971年间,在得到授权的地方有线电视机构中,有1/5被禁止经营付费电视。或许,作为在付费电视问题上的一种折衷,新的立法会应该要求,拥有超过最小用户数的有线电视机构,必须在用户缴纳的费用中拨出一部分用于有线节目制作,要么是自制的地方性节目,要么是加工的外来节目。

制定一部版权法——它将有利于节目及其制作者,而不利于有线电视公司或广播电视台——肯定是一件棘手的工作。精明的有线电视业者可能会通过说服政客、知识精英和所谓传播专家,让他们把目光放在美好的彩虹上,从而保住自己的金币坛,然而,这并不能让事情变得更好办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