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__位同志自愿结合,依法投标、竞标。经过答辩、竞选,取得了__厂承租人的合法身份。为了在__年的承租期内顺利开展工作,完成承租指标,__位承租人商定签订如下合同,并相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期限及相应事项。
1.__位合伙人的合作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2.承租期满后,若因善后处理工作及交接手续的需要,并征得出租方同意,__位合伙人可协商决定适当延长合作时间。
3.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单方面退出合作团体,不得做有损合伙人集体利益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违约者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在合作期限内,合伙人确因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单方面要求退出合作时,其他合伙人应经过集体协商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出合作的决定,并报请出租方同意。
5.在合作期限内,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或经合伙成员介绍要求加入合作团体的,经合伙人讨论决定同意并报请出租方同意,方能成为正式合伙人。
6.若因不可抗力原因需要解除或终止承租经营合同,或终止合作合同时,必须在全体承租合伙人内部形成决议。
第二条 承租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1.__位承租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推选__为合伙代表人,代表所有合伙人担任集体承租该厂的厂长。其他__位合伙人作为厂长的助手和下级。承租人在承租期间作分工的确定、变动,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2.__位合伙人是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层,对于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具有同等决策权,__位合伙人如在重大问题上出现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决议时,由厂长行使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 承租合伙人的利益分配。
1.__位承租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方案,由最高经营决策层会议决定。
2.在承租期限内,每年承租合伙人所得转为“风险保证金”的部分,为__位承租合伙人共同所有,在承租期满时,可一次或几次提取、分配,分配方案由最高决策层会议决定。若安排他用,须经承租合伙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承租合伙人之间的责任。
1.__位承租合伙人在承租期内,对合伙企业的兴衰负有同等责任,承担同等的义务。
2.在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出现亏损时,__位承租合伙人承担同等偿付责任;对应缴纳的租金、应补偿的亏损额,__位承租合伙人均等承担。
3.承租抵押价值共计__元整。__位承租合伙人每人抵押__元(或价值相等的实物)。抵押形式由本人自定。
第五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全体承租合伙人同意、签字后即行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位承租合伙人各执一份,其余的交出租方、公证机关、__厂存档备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__位承租合伙人协商解决,并根据需要另立专项协议作为补充条款。
合伙承租人:__(签章)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
退伙合同
同意退伙合同人__(简称甲方)与__等(简称乙方),双方于__年__月__日经订立合伙合同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__想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议定如下退伙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__行,设__处所,商业登记证__字第__号,营业登记证__字第__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__年__月__日甲方退伙,脱离合伙关系。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__年__月__日起,__行应归乙方所有,继续经营该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金,以及其经营有关一切事务均归乙方负责,与__方无干。
第三条 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及债务,以及__行的所有设备都归乙方所有及负担支配。
第四条 第一条合伙截至__年__月__日为止的收支决算已经甲、乙双方核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双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认,绝无异议。
第五条 在合伙期限内,应缴的一切税金及任何课税负担都归(甲/乙)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 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核算现款,有人民币__元。除扣除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人民币__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剩余部分均属乙方所有。此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新分配,或提出任何请求。
第七条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__号)合伙期间,是以__(甲/乙)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合同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合伙人(甲方)签名:__
住址:__
退伙人(乙方)签名:__
住址:__
__年__月__日
三、签订合伙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伙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完备,形式一定要规范
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合伙,都以其订立的合伙合同为法律基础。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合同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和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还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对于契约型合伙而言,合伙合同的内容没有企业型合伙规定得那么详细,但对出资方式、盈亏分摊、合伙经营的项目和合伙事务的执行等方面的规定,仍然是很关键的。在合伙合同的形式上,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的规定,合伙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民法通则》对合伙合同的形式也作了规定,要求对重大合伙事项订立书面合同,但对于没有书面形式的合伙,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所谓“事实合伙”,通常也承认其事实效力。
2.对于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作价评估要由合伙人认可
对于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既可以自行评估,就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要在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评估结论予以共同认可。对以劳务出资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商议确定劳务的作价、期限、履行方式等。对作为出资的劳动,当事人不再享有其他劳动报酬。
3.对于连带责任方面的风险防范
在合伙成立时就要在合伙合同中约定详细的有关新合伙人入伙的条款,并详尽写明退伙的理由、步骤以及不准退伙的情形等。
4.对于隐名合伙合同的注意事项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与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其中,出资一方被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事业的一方被视为营业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增设有关隐名合伙的规定,因而只能按当前法律的要求来办理,这就要求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充分认识合伙的风险,在估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投资,或者对合伙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即注意以下几点:
(1)详细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限,超越该权限范围的事项必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这种内部权限的划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作为内部责任的划分依据。
(2)和合伙事务执行人达成具体、细致的责任分配标准,以加重合伙执行人的责任。
(3)对合伙事务进行定期检查,要求合伙执行人提供合伙事务执行的详细报告。
5.注意出资义务的圈套
合伙合同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的规定缴纳出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资金、实物、技术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还可以是“技术性劳务”。依《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金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里并不要求必须是“技术性劳务”,也可以是任何形式的劳务。由此可以看出,合伙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这方便了合伙的设立,有利于经济合作,也为合伙带来一定的风险,特别是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时,其份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和运转能力,因而必须妥为处理。
6.注意退伙带来的欺诈陷阱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的退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愿退伙,另一种是法定退伙。合伙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一定的团体人格的性质,合伙财产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合伙组织的生产经营能力,因而如发生退伙,必然导致合伙财产的减少,给合伙事务的执行带来不利影响。在实践中,经常表现为一方擅自退伙,使原有的合伙事务难以为继或者信誉受损,或者使新计划的执行夭折,从而引发原合伙内部新的问题等。因此,退伙对于合伙组织来说带有很大风险,在实践中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