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知识点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合同,是指施工建设单位完成某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装修工作,建设单位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中,将委托他人从事上述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方,将有义务完成上述工作的一方称为承包方。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建设安装承包台同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及建设地点。
(2)勘察人的勘察范围、进度及质量。
(3)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4)勘察工作量的计算、勘察费收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
(5)双方责任及违约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干预。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3.勘察工作量如何计算,勘察费收费标准及支付办法是什么
勘察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可参照国家建委制定的勘察统一工作量计算办法。
勘察费用的取费,应按国家建委制定的有关标准(收费率),以实际完成工作量为依据计算。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双方另行议定。
费用支付办法。双方应委托银行拨付勘察费用,一般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后,按预计工作量计算的勘察费拨付20%,该款具有定金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成果交付,验收通过后15天内,按实际工作量付清勘察费用。
4.双方责任及违约条款有哪些
合同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也就是双方的义务),也应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额的计算办法。如在勘察合同中,因勘察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的,由勘察单位继续完成勘察任务,并应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对于因勘察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勘察单位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勘察费相等的赔偿金。当工程验收、交付完毕,弄清工程质量是否有问题,以及出现质量事故的原因后,勘察合同承包方的证明义务才算完全解除。
委托人违约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未按期提供勘察所必需的资料,或因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的返工、停工、窝工的,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委托方的责任而造成重大返工的,应另行增费。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5.分包合同无效,工程款应否支付
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该工程若已竣工并验收合格,那么如果承包方要求发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此要求是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承包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6.施工方偷工减料,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应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害。但如果施工方在施工中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设计图纸的技术标准施工,甚至偷工减料,那么其理应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施工方需要赔付偷工减料部分的工程价款和相应的鉴定费用。
二、最新常用建设工程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_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
承包人(全称):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
工程地点:__。
工程内容: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
资金来源: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
竣工日期:__。
月工期总日历天数:__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元(人民币),¥__元。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略)
(3)投标书及其附件。(略)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略)
(7)图纸。(略)
(8)工程量清单。(略)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略)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本合同双方约定__后生效。
合同正本份合同副本份
发包人(公章):__ 承包人(公章):__
住所:__ 住所:__
法定代表人:__ 法定代表人:__
委托代理人:__ 委托代理人:__
电话:__ 电话:__
传真:__ 传真: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账号:__ 账号:__
邮政编码:__ 邮政编码:__
合同订立时间: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在承包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项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的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