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存货人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__%(或__%)的违约金。超过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__元,或按双方的约定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的,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样的,在保管人通知存货人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存货人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但由于存货人(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的,存货人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__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造成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赔偿责任。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人代运的货物,存货人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的,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信地址如下: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信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以终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的发生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份,送__留存一份。
保管人(盖章):__ 存货人(盖章):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
签订地点:__ 签订地点:__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三、签订保管、仓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明确保管货物的品名、品类
合同双方须在合同中对要保管的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明确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货物如果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3.确定保管人的保管或仓储条件
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好自己的货物或者是其他物品,因此寄存人或存储人就一定要选择讲诚信、收费合理、场地条件好、服务水平高的保管者。另外,还要注意根据自己的货物的特性来选择保管条件或场地。
4.明确保管人的责任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保管责任以外,还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具有保管方代办运输的条款,应明确规定保管方的责任,如按期做好进站准备、向车站港口申报车船的托运情况等。
5.注意货物的传递环节
签约时应特别注意货物入库验收和出库验收两个环节,而且要认真了解货物的验收方法、标准以及货物的交接手续等。
6.注意对保管的要求
在实践中,许多货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和保管方法,如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需要有专门的仓储设备及技术条件,应在合同中作相应的约定。存货人应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以免发生货、仓毁损或者人身伤亡。
7.明确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货物损耗标准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度量衡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发生的一定数量的破损或计量误差。因此,合同双方有必要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货物在储存保管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标准和磅差标准。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双方协商约定标准。
8.明确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
在签订保管和仓储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办法以及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另外,还要明确争议是否需要仲裁。这样当纠纷出现时,才能够尽快地解决纠纷,减少相应费用的支出。
9.签订保管合同时的其他注意事项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的,对保管物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到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将保管物申请提存,如寄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寄存人下落不明的,寄存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而未确定其监护人或继承人的。如果保管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过高,保管人可以申请拍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提存。提存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