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
《自由宪章》以一篇臭名昭著的、富有迷惑力的后记“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结尾。这本书里表现出的立场经常被描绘成保守主义者,但他争辩道,自由的保卫者和真正的保守主义者之所以走到一起,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敌人,这个敌人已经相等地威胁到了他们各自的理念。但是哈耶克坚持认为这些理念是不同的,虽然自由主义者能够从保守主义的某些观点中受益,但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倾向之间,存在一个很大的鸿沟。
有两个关键的不同点,一是对变化的态度,一是对权威的态度。
然而,对哈耶克来说,保守主义根本的问题是它缺乏思想指导。它被权力迷惑住了,它保卫特权,它经常是反启蒙主义者的,民族主义的。所以,保守主义不能提供一个对我们正在迈进的方向的替代物。通过反抗目前的趋势,减慢那些不受欢迎的发展,保守主义或许会取得成功。但是,由于它没有指出另外的方向,因而它不能阻止那些发展趋势的继续。因为这个原因,保守主义的命运总是被沿着一条非它自己选择的道路强行挪动……对自由主义者来说,首先必须询问的,不是我们应该移动多快或者多远,而是我们应该移动到何处。
3.社会评价
《自由宪章》的目的是“以一种适合目前问题和思想的形式重申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信条”。该书陈述了自由哲学、法律及政治的基本原则,并揭示古典原则怎样才能够被运用到福利国家的特殊情境。该书分成三个部分——自由的价值;自由和法律;福利国家的自由——并且包含了一个著名的后记,“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
相对《通往奴役之路》来说,《自由宪章》是一本更少引起争端的著作,但它也被同样的主题所鼓舞,充满了对社会主义的偏见。哈耶克相信西方文明正处于危险之中,这既由于其敌人的恶意攻击,也由于其朋友的无知,这些朋友采用与四方文明不协调的政策并为极权主义铺平了道路。哈耶克写作《自由宪章》的动机是要为保卫西方文明提供一个原则性的基础,为有关制度和政策变化的建设提供评估的标准。
《正义论》[美国]约翰·罗尔斯著
对正义的呐喊与呼唤
1.作者简介
约翰·罗尔斯(1921~至今),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1921年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以后相继在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年)、康奈尔大学(1953~1959年)、麻省理工学院(1960~1962年)和哈佛大学(1962至今)任教,现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2.内容梗概
“正义”(justice)一词很早就出现于西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特定意义可以概括为避免贪婪,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显然,这一定义主要用于人的行为。时过境迁,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那里,“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罗尔斯就直截了当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即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
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即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对原初状态作出规定性假设后,问题就是怎样去选择正义原则和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原初状态中将选择出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即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即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探讨了正义原则在制度方面的应用后,罗尔斯接着讨论了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背景制度是正义的;第二,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而自然义务则不涉及自愿行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与制度也无必然联系。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志向,详细阐述一直被用来描述基本善和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利益的善理论,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
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为了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保证正当对善的优先,罗尔斯区分了两科善的理论,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桁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的,只展开到足以保证能够合理地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为止。
在对善作了一番描述后,罗尔斯转而讨论稳定性问题。这分成两个方面: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的,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规定的相对力量。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旨在推进其成员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罗尔斯探讨了保证社会基本结构处在一种稳定的正义状态所需要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并勾画了在一个实现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一社团的道德一原则的道德。
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在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自律与正当和正义判断两者是相容的,一个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有助于加强它们。一个这样的社会是一种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联合,体现了正义和社会联合理想的结合。
3.社会评价
罗尔斯著作不多,但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研究,并潜心构筑一种理性性质的正义理论,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年)、《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年)、《正义感》(1963年)、《非暴力反抗的辩护》(1966年)、《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年)等作品。在此期间,罗尔斯着手撰写《正义论》一书,前后三易其稿,终成一部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于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旋即在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反响。
《民主新论》[美国]乔·萨托利著
一部完整的民主论著
1.作者简介
乔·萨托利美国著名政治学家,1924年生于意大利佛罗伦萨,1956年至1976年任佛罗伦萨大学政治系主任,后转至美国史坦福大学任政治学教授,1979年开始任哥伦比亚大学讲座教授。萨托利著述颇丰,主要有:《民主论》(1962年)、《政党与政党制度》(1976年)、《社会科学概念的系统分析》(1984年)、《政治学要义》(1987年)、《民主新论》(1987年)。
2.内容梗概
《民主新论》两卷本是一部完整的民主论著。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标题为“当代的争论”,第二部分的标题为“古典问题”,贯串全书的基本线索是主流民主理论。
1.关于民主的内涵
民主是个很容易从字面上确定其含义的词,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属于人民。同时,民主一直是个政治概念。也就是说,民主只意味着政治民主。分析评价人民的权力和政治民主是萨托利整个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
民主是人民的权力这一前提是个不清楚的前提。
民主是一种政治形态,是涉及到政体层面,涉及到国家范围和国家管理,涉及到政治和法律上平等的民主,是大范围的宏观民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可取之处是建立了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但是,萨托利指出,人民是抽象的,权力不易分析,因而,民主可定义为受着少数的权利限制的多数原则制度。
即尊重少数权利,接受多数统治,多数的统治受少数限制。问题的另一面是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是大范围的宏观民主,实现大规模民主必须有可行的制度支撑。
2.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
现代民主是一种大范围的宏观的政治民主,是作为代议制的间接民主而存在的,其本身独特的价值理想与目标追求不同于同名的古希腊民主。但现在仍有人在怀念古希腊的民主实验,将前4世纪的价值理想运用于现代社会。这种不合时宜的价值认同显然在危害或威胁着现代民主。
古代民主被认为与城邦有一种内在的共生关系。古代民主是城邦民主,其特征是无国家。古代民主局限于城邦之内,只能是一种直接的民主形式。这种直接民主就是人民不问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公民从一切人都是治者与被治者的意义上统治自己。参与是古代希腊的这种直接民主制的价值理想,尽管有人不断批评这种因素是民主中具有破坏性和自我毁灭的因素。
而现代民主则不同,我们的所有民主都是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我们受着代表们的统治,而不是自己统治自己。这种间接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则是一种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体系。基于八人自由的民主机制限制了权力的范围,监督着权力的行使,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滋生。现代民主不同于以参与为理想的古代民主,它给每个人提供了牢固的自由,正是这种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自由使现代民主成为一种有效的民主制度。
萨托利区分为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目的在于说明现代民主并不是由古希腊理想和某些后来的附加物组成的。特定时代的特定民主价值不能适用于社会复杂程度大相径庭的另一时代,现代民主不是古代民主合乎逻辑的发展。
3.现代民主基础结构
现代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形态,是一种支配系统,其自身内部存在着结构性问题,现代民主是以横向性作为基础的纵向民主,即代议制民主。
萨托利认为,民主的特点在于建立民主的横向性,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公民表决式民主都是横向民主的实施与普及。但是民主并不是缺乏或没有命令的无政府状态。民主也有纵向性,纵向民主经由熊彼特一达尔的“多元竞争式民主”模式而得以实施和普及。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横向民主只能作为民主大厦的基础。在选举式民主中,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
第二,熊彼特的“竞争式民主”经由达尔的“多头统治论”得以完善,成为自由主义民主实现“如何统治”的完整制度模式。
4.自由主义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包括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两种因素。前者关注政治约束、个人首创精神以及国家形式,后者则对福利、平等及社会凝聚力特别敏感。如何在现实的政治制度中求得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成分的平衡,或者说求得为进步而必要的个人首创精神和为生存而必需的社会凝聚力之间的平衡,是萨托利关注的焦点。
政治自由作为实现民主的前提,从特征上讲,它是摆脱外物的自由,是一种防卫性或保护性自由。它集中关注的是公民能用较小的权力去抵御较大的权力,关注控制权力的权力和权力承受者的权力。同时,政治自由也要求摆脱外部压制与强制性束缚。从性质上说,政治自由就是主义的自由,就是立宪主义的自由。
政治自由是自由主义民主的前提,离开了它,就不存在民主。
自由主义民主是适合社会发展方向的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它以自由主义的政治自由为前提。虽然自由主义民主面临着因自身内部民主成分增长而导致的非自由主义民主的威胁,但只要自由主义的价值仍在发挥作用,自由主义民主仍将是人类进步、繁荣的可依靠的政治形态。因而,如若自由主义的民主死了,民主也就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