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美教育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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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论悲剧对象产生快感的原因(1792年)(1)

虽然很有一些新近的美学家在保护幻想和感受的艺术,反对那种认为艺术以快感为目的的普遍信念,责备这种信念贬低了艺术,然而这种信念仍然有它的牢固基础,而且美的艺术不愿意将它们早就有的、无可辩驳的和令人感到舒适的天职被一种某些人慷慨施与的并力图提高它们地位的新使命所代替。不必担心它们使我们快乐的规定会贬低它们,相反,它们将以直接实现一种优点感到骄傲,这种优点是其他一切人类精神的倾向和活动只能间接实现的。自然对于人的目的是他的幸福,即使人本身在他的道德行为中可能对这个目的一无所知;也没有任何人会怀疑,只要他们完全接受自然中的目的。因此可以说,美的艺术与自然,或者更确切地说,与自然的创始者有着他们共同的目的,即给予快乐和创造幸福。它们游戏地给予我们它们最严肃的姐妹[1]让我们辛辛苦苦才得到的东西,它们赠送给我们那些只有付出艰难苦辛才能获得的奖赏。我们必须用紧张的努力才获得知性的快乐,以痛苦的牺牲换取理性的赞许,通过刻苦节制换取感性的愉快,或者由于过度的感性愉快而付出一连串痛苦的代价;只有艺术给予我们享受,不必事先被迫服役,不用做出牺牲,也不需要后悔付出辛劳而获得这种享受。但是,谁会把用这种方式获得欢乐的功绩与那种可怜的逗乐的功绩相提并论呢? 谁会因为美的艺术超越了后一种目的,就否定美的艺术的前一种目的呢?

到处都把道德的善当做最高目的来追求,这种善意的观点已经在艺术中产生出了那么一些平庸的东西并且加以保护,这种观点同样在理论上也引起了相似的害处。为了给艺术规定一个相当崇高的等级,为了赢得国家对它们的宠爱、所有人们对它们的崇敬,人们把它们从它们所特有的领域里驱逐出去,强加给它们一种异己的和完全不自然的使命。这些人给艺术偷偷塞入一个道德的目的,来取代那种使人愉快的轻浮的目的,还以为这是为艺术立了一大功劳,而艺术对道德的有目共睹的影响就必定会支持这种主张。人们发现这样一种矛盾,即这同一个艺术,它在这样大的程度上提升着人类的最高目的,却只是附带地发生这种作用,并且还要把像人们所谓的快乐那样一种卑微的目的当做它的最终目标。但是,如果我们会有一种令人信服的快乐理论和完整的艺术哲学,我们就能非常容易地排除这种表面上的矛盾。这一理论将会证实,艺术所引起的一种自由的快感,完全以道德条件为基础,人们的全部道德本性在此时也会进行活动。这一理论还将证实,引起这种快感会是一种绝对只有通过道德手段才能达到的目的,因此,艺术为了完全达到它的真正目的———快乐,就必须通过道德获得途径。但是,对于艺术的评价来说,它们的目的是否是一种道德的目的抑或是仅仅通过道德的手段才能达到它们的目的,这完全是一样的,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是在和道德打交道,并且在和道德感进行紧密合作;然而,对于艺术的完善来说,二者之中,哪一个是它们的目的,哪一个是它们的手段,就决不是无关紧要的。如果目的本身就是道德的,那么,艺术就丧失了那种它借以产生力量的唯一东西———它的自由,并且也丧失了那种它借以产生普遍影响的东西———快感的魅力。游戏变成了严肃的事务,然而艺术正是通过这种游戏才能够最好地完成它的事务。只有在艺术实现它的最高的审美作用时,它才会对道德具有有益的影响;但是,只有在艺术完成它的充分自由时,它才能实现它的最高的审美作用。

此外可以肯定,任何来自道德源泉的快乐,只要在道德上改善人们,效果在这里就必定会重又成为原因。对美的、令人感动的、崇高的事物的乐趣增强着我们的道德感,正如对利益、爱情等等的乐趣增强着所有这些倾向一样。同样,正如快乐的精神是一个道德上很优秀的人的必然命运,道德上的优秀也乐意伴随着一种快乐的心情。因此,艺术在道德上发生作用,不仅仅是因为它通过道德手段引起了欢乐,而且是因为艺术所给予的快感本身也成为一种达到道德的手段。

艺术借以达到它的目的的手段,是与根本上产生一种自由的快感的源泉同样多种多样的。不过,我把那种快感称为自由的,指的是精神力量,即理性和想象力活动起来,而且感受通过表象被唤起时的那种快乐;相反,肉体或感性的快乐,则是心灵被一种盲目的自然必然性所控制,而感受直接紧随着它的肉体的原因所产生的。感性的欢乐是唯一被排除在美的艺术领域之外的欢乐,能够唤起感性欢乐的技能永远不能成为艺术,或者,只有在这种感性印象按照一种艺术计划来安排、加强或者节制,而这种合计划性又通过表象被我们所认识的时候,才能成为艺术。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能成为自由快感的对象的那些感性印象才会是属于艺术的,也就是说,只有使我们的知性欢乐的、安排好的审美趣味,才会是属于艺术的,而不是肉体刺激本身,这种刺激仅仅使我们的感性欢快。

任何快感的,即使是感性的快感的一般源泉都是合目的性。如果合目的性不是通过表象力被我们认识,而只是通过必然性的规律唤起肉体的感受,那么这种快感就是感性的。这样,个别器官或者整个机器中的血液和生命力的合目的运动就产生了各种类别的身体的快乐;我们通过愉快感受的媒介感觉到这种合目的性,但是,我们对它一无所获,既没有清楚的表象,也没有混乱的表象。

当我们想象这种合目的性,而且愉快的感受伴随着表象时,这时的快感是自由的;因此,我们借以体验到一致和合目的性的一切表象,都是自由快感的源泉,因而也就可以被艺术用来达到这种目的。这些表象详尽地包括在下列种类之中:善、真、完善、美、感动、崇高。善使用我们的理性,真和完善使用知性,美使用带有想象力的知性,感动和崇高使用带有想象力的理性。尽管刺激或者被激活的力量都使人愉快,但是艺术仅仅利用刺激与属于合目的性的更高尚的情感作伴;单独来看,这种刺激就消失在生命的感觉之中,而艺术也就像鄙弃一切感性快乐一样鄙弃它。

艺术给予我们快感的源泉的差异性,还不足以单独作为艺术分类的依据,因为在同一种艺术种类之中,可能有好几种快感,甚至经常所有种类的快感都可能汇合在一种艺术之中。但是,只要将某一种快感作为主要目的来追求,即使它不能作为建立一种艺术类别的依据,仍然可以建立艺术作品的某一种观点。譬如说,人们可以把那些主要满足知性和想象力的艺术,即以真、完善、美为主要目的的艺术,包含在美的艺术(审美趣味的艺术,知性的艺术)的名下;相反,那些主要使用带着理性的想象力的艺术,即以善、崇高和感动为主要对象的艺术,就可以称之为动人的艺术(感情的艺术,心灵的艺术),而把它们归纳为特别的一类。虽然动人不可能与美截然分开,但是,美没有动人,也能够很好地存在。因此,即使这种不同的观点不能给自由艺术的一种完美的分类提供依据,它至少有助于进一步确定判断艺术分类的原则,并且预防混乱,如果在给审美事物制定法则的时候,把动人和美这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混淆起来,那么混乱是在所难免的。

动人和崇高的一致之处在于,它们通过不快产生快感,因此它们使我们感到一种合目的性(因为快乐产生于合目的性,而痛苦却产生于相反方面),这种合目的性以一种反目的性为前提。

崇高感,一方面产生于我们的无能为力和身受限制而无法把握一个对象的感觉,另一方面却产生于我们的优越的感觉,它使我们不受任何界限的限制,并且在精神上压倒那种迫使我们的感性力量屈服的东西。因此,崇高的对象与我们的感性能力相冲突,而这种反目的性也就必定引起我们的不快。但是,它同时又会使我们意识到我们心中的另外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胜过那种使想象力屈服的东西。因此,一个崇高的对象,正是由于与感性相冲突,对于理性来说才是合目的的,并且,在它通过低级能力使人痛苦的时候,又通过高级能力使人愉快。

感动,在其严格的意义上,表示一种由痛苦与痛苦引起的快乐所混合的感受。因此,只有在一个人的不幸所产生的痛苦是适度的,足以使他能够像一个同情的旁观者那样有感到快乐的空间时,他才能对自己的不幸产生感动。今天,一大宗财富的损失打击得我们倒地不起,而我们的痛苦却感动了旁观者;一年以后,我们自己也怀着感动的心情,回忆起这场苦难本身。软弱的人随时随地都是他的痛苦的掠夺物,而英雄和智者却只会被自己最大的不幸所感动。

恰好与崇高感一样,感动也包含两个组成部分:痛苦和快感;因此,这里和那里一样,合目的性以一种反目的性为基础。人并不是必定趋向苦难,而人却在受苦受难,这好像是自然界中的一种反目的性,而这种反目的性使我们感到痛苦。但是,这种反目的性所感到的痛苦,对于我们的理性本性来说却完全是合目的的,同时它要求我们行动,因而对于人类社会也是合目的的。因此,我们必定会对于那种在我们心中引起反目的性的不幸本身感到快乐,因为那种不幸是合目的的。要确定有感动之时究竟是快乐还是不快被突出出来,就要看是反目的性的表象,还是合目的性的表象占着上风。这又取决于被达到或者被破坏的目的的数量,或者取决于这些目的与一切目的中最终目的的关系。

道德贤达的人的受苦受难比恶贯满盈的人的痛苦煎熬更加痛切地感动我们,因为道德贤达的人受苦受难,不仅违反渴求幸福的人的一般目的,而且也违反道德使人幸福的特殊目的,但是,恶贯满盈的人的痛苦煎熬仅仅违反第一种目的。相形之下,恶棍的幸运也远比道德之士的不幸更使我们痛苦,因为首先罪过本身就是违反目的的,而其次罪过的善报就更是违反目的的。

此外,道德更善于自我酬报,罪过侥幸得逞时却不会自我惩罚;因此,身在不幸中的正直的人更加忠于道德,幸运的犯罪之徒却不会皈依道德。

但是,在决定感动中的快乐与不快的关系时,主要是取决于,在重要性上,是遭到破坏的目的压倒了得到实现的目的,还是得到实现的目的压倒了遭到破坏的目的。没有什么合目的性比道德的合目的性更加使我们关注,也决没有什么东西超过我们从这种道德合目的性感受到的快乐。自然的合目的性始终还可能是成问题的,道德的合目的性却是已经证明了的。只有它才以我们的理性本性和内在必然性为基础。对于我们来说,它是最亲近的,最重要的,同时也是最可辨认的合目的性,因为它完全不是由外界,而是由一种我们理性的内在原则决定的。它是我们自由的守护神。

这种道德的合目的性,只有在它与另外的合目的性发生冲突并且占到上风的时候,才能最清楚地被辨认出来;道德法则,只有在它与一切其他的自然力量进行斗争,而这些自然力量对人们的心灵都失去力量的时候,才显示出全部威力。在这些自然力量之中包括:一切不是道德的东西,一切不属于理性的最高法则控制之下的东西;因此,感觉、冲动、情绪、激情以及生理必需性和命运都恰如其分地包括在内。敌人越是凶险,胜利便越是光荣;只有遭到反抗,才能显出力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一种暴力的状态中,在斗争中,我们才能保持住我们的道德本性的最高意识,而最高的道德快感随时随地都有痛苦相伴随。”

正因为如此,那种使我们获得最高程度的道德快乐的诗的类别,就必须利用混合的感情,并通过痛苦来使我们快乐。悲剧特别能做到这一点。悲剧的领域包含了下列一切可能的情况:某一个自然的合目的性屈从于某一个道德的合目的性,或者某一个道德的合目的性屈从于另一个更高的道德合目的性。以下的做法也许并不是不可能的:根据认识到和感受到的这种道德合目的性与另一种道德合目的性的矛盾关系,把各种快感从低到高排列出来,并且从合目的性的原则出发,先验地确定愉快的感动或者痛苦的感动的程度。甚至于也许还可以从这同一合目的性原则出发推演出悲剧的一定顺序,并且先验地把悲剧所有的可能种类画成一张完整的表格;那么,人们就能够一目了然地把任何给定的悲剧指派在它的位置上,并且能够预先料到感动的程度和方式,由于种类的限制,这出悲剧不可能超出一定的感动程度。但是这个题目还须留待非常认真的探讨。

道德的合目的性究竟在我们的心灵中如何胜过自然的合目的性,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清楚地辨认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