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2月26日)
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制定了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的十项政策,是继续保持和发展农村大好形势,推进农村改革进入新阶段的极其重要的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政策问题,做以下规定。
一、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
从今年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水稻、小麦、玉米三个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上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时,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
油料(除麻籽外),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的总水平,敞开收购。为了鼓励胡麻生产,胡麻收购价可略高一些,花籽、芸芥、油用葵花子可略低一些。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商定下达。
生猪、淡水鱼取消派购,随行就市。绵羊毛、皮张取消派购,可以工牧直交或工牧联营,也可以由供销社收购,签订合同,价格双方议定。
蜂蜜产大于销时,由供销社、外贸部门按最低保护价收购,财政给予贴息贷款。
取消统派购之后,相应取消油料、生猪、鲜蛋、枸杞等中药材和土畜产品的奖售粮及其他奖售物资。供应菜农的口粮,由平价改为议价。
为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在综合运用各种经济调节手段的基础上,广泛推行农产品收购合同制。提倡农民建立专业生产者协会一类的群众性组织,与收购部门进行“对话”。支持农民进城经销各类农产品,城镇要办好农贸市场、货栈、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国营商业、外贸、供销社要积极扩大农产品销路,参与市场调节。
二、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川区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山区要大力种草种树,发展畜牧,开展多种经营。不论川、山,都要努力提高林、牧、副、渔、工、商等业在农村社会总产值中的比重。
调整作物布局,使种植业内部的结构更加合理。粮食生产要向优质、高效、集约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实行优质优价和品种差价,扩大市场需要和出口粮食品种的生产。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农民对土地利用实行最佳选择。扩大市场需要的经济作物和经济林木,因改种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减少的粮食种植面积,农业税可交代金。
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积极搞好粮食转化,综合利用。为促进畜牧业大发展,在农区和城市郊区,要放手发展饲养专业户、专业大户和专业村。提倡在牧区、山区繁殖、放牧,在农区饲养、育肥。从今年起,全区免征牧业税五年。自治区决定拿出一部分粮食,按原统购价(费用由财政负担)销售给农村养殖户、国营养殖场、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等单位,支持发展畜牧、水产等产业。山区可以赊销,赊销款按合同定期收回。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特别要重视发展速度快、效益好的家庭工业和农民联办企业。农副产品加工要立足农村,让利于民。粗加工和适宜分散生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放手让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户去办。城市原有和新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要尽量同产地联营,或向产地扩散。根据有关矿产法规,积极鼓励农民采矿,开发煤炭、石膏、石英石等资源。有关部门和国营矿冶企业要给予支持。
搞好小城镇建设。尽快落实国务院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务工经商的有关规定。重视和支持农村商业、服务、运输、咨询等产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放宽山区政策
草原、草坡能分包到户的尽量分包到户,长期使用,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
鼓励发展庭院经济。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农户庄院基地可适当扩大,由各县按不同地区类型确定。
水库可承包给职工或农民养鱼,收益按比例分成。机井、小高抽等水利设施,可承包、租赁或作价售给农民经营。
中药材除甘草按国家规定全额由基层医药部门议价收购外,全部放开,自由购销。
开放集体林区木材市场,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自产材自由上市,议购议销。允许卖“活立木”。砍伐须依法经政府批准,严禁乱砍滥伐。
城镇建筑、煤炭企业和其他新建企业招收合同工,要优先安排贫困山区的人员。
四、积极兴办交通事业
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力量办交通。除重点工程由国家兴办外,一般应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民办公助,谁建、谁管、谁受益的原则。山区对国家发放的作为修公路劳动报酬的粮、棉、布,要保证用好,不得无偿平调,不准作为救济品按人平分,不许挪作他用或转卖给国家。
经县政府批准,农民可以集资修建公路、桥梁,并允许按照交通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车辆通过费,或由交通部门统一收费分期偿还投资。捐款修路修桥者,可在桥头、公路起点处立碑纪念。
五、鼓励城市技术、人才下乡
城市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向农村输送技术、人才和资金,发展各种经济联营。城市职工和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报酬从优,工龄连续计算。除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以外,具备条件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或利用业余时间为农村提供服务,按合同取得报酬。科研推广单位、大专院校及城市企业,接受农村委托的研究项目,向农村转让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可提取一定的报酬。组成经济联合体的,共担风险,共沾利益。
六、对外开放,加快引进
实行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地引进技术、资金和人才。外省区在我区农村兴办合资、独资企业,可享受我区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的铁路运输指标,支持乡镇企业向协作地区外运一部分煤炭等物资,以增强“东西互助”的吸引力。
发展与外省区的联营,合作,积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贸易窗口。对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的集体和个人,用户可根据获益的高低,给予合理报酬。
应聘到我区县以下(含县)工作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其未婚子女和随迁直系亲属的“农转非”,县政府有权作,出决定,不受指标限制。
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
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提倡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各种学校。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举办各种短期专业班,面向乡镇企业、专业户,定向培养农村科技人才,特别是饲养、加工、建筑建材等专业人才。今年每个县要办起一到二所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有条件的乡(镇),可选聘教师,在农村中学附设专业班,实行“三加二”制(即初中毕业未升学的再留校学习两年专业技术);经地(市)考试,符合条件者发给中专毕业证,不包分配。
八、放活农村金融政策
信用社要继续抓紧改革,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信用社在按规定向农业银行交付提存准备金后,多存可以多贷,取消指令性贷款指标;在保证农业贷款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可以跨地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可以灵活,开发性贷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存放利率按国家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在上下20%的幅度内浮动,对开发性生产和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小水泥、小水电以及其他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在贷款数额和利率上给予优惠。山区乡镇企业贷款,自有资金比例可放宽至20%~30%。
对于农村出现的各种民间信用,要给予支持、引导,制定必要的管理办法,使之健康发展。在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民间信贷。提倡多渠道、多形式的集资。各地可选择经营管理稳定,又有集资要求的企业或集资公司,进行发行股票的试点。
为扶持开发性生产和乡镇企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村商业,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贷款。各地也可将财政支农资金的一部分用于开发性生产贷款贴息。
1978年以前的农村呆滞贷款,山区目前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申请延期收回;川区收回后,一部分作为低息贷款,由自治区农业银行安排使用。
九、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
要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制和林业、畜牧业、水产业、乡镇企业的责任制。集体的牲畜、羊只可以作价归户。国营农、林、牧、渔场要积极改革,推广职工家庭承包,也可同附近农民联营。
提倡和发展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合作经济形式,不受地域、所有制的限制。资金可以入股,资源、设备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允许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联合耕种,以形成规模效益。允许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小城镇建设,分享收益。
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应设在村一级管理好承包土地和原大队或生产队的企业,积极办好机械、水利、植保、经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做好扶贫工作。生产经群众讨论同意可以撤销,由村一级经济组织直接担负管理和服务职能,但不得平调原生产队的财产。
乡、村基层干部班子,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分批调整。提倡和推广乡级干部的选聘合同制度。对要求停薪留职从事商品生产的县乡干部,原则上应当允许。
十、增强县级政府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能力
从今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收大于支的市县,实行划分税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办法;支大于收的市县,其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实行差额补助,按确定的补助数额每年递增百分之十。国家用于市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年初一次核定,切块下达,县有权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适当下放税收减免权限,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要逐步建立起乡财政。
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县可以直接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出口和引进。
在不突破总的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的前提下,可以按当地实际需要调整、设置县政府的部门机构,不受上下对口限制。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县级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敢于从实际出发,在自己权限内采取有利经济发展的特殊措施。
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文件和规定,凡与中共中央〔1985〕1号文件精神相抵触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拟出具体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国营农、林、牧、渔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