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罗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由于多种原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待规范。
目前,平罗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27家,会员固定资产总产值达8737.1万元,畜禽饲养量达44万头(只),种植面积近19万亩。年销售收入1.5亿元,入社会员5703人,共带动2.5万多农户参与种植养殖。仅去年1年,合作社便向农户返还利润595万元,户均1043元。尽管如此,由于这些组织大都属农民自发形成,且大半由经营大户控制,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组织的发展壮大和带动作用的充分发挥。
首先,部分组织负责人和一些入社会员素质较低,大市场、大流通观念不强。有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大户素质低下、私心过重,不顾整体利益,经营诚信不足,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欺农坑农,强买强卖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民切身利益。另外,个别农户目光短浅,在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鱼目混珠,常常是“一锤子买卖”,影响了合作社的声誉。
平罗县马铃薯运销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一到马铃薯收购旺季,总有很多外地客商前来收购。可是近两年来,客商明显减少,就是因为很多农民不按要求交售,欺骗客商,严重损害了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没有自己的“身份证”,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由于我国至今没有有关合作组织的法律法规,因而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无法确定其合法地位和法人资格,难以保障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平罗县许多专业合作社由于缺乏相关政策,在农产品交易时无法给人以稳定的预期,一些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但不愿与合作社签订协议,影响了其在技术、商业交往中的信誉。同时平罗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状况混乱,约60%的没有登记,这对其管理、发展十分不利。
另外,政府部门在制定和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营造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方面有待加强。尽管政府部门十分重视组织的发展,但扶持和落实优惠政策的力度远远不够,尤其在协调贷款和运输工具方面。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应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足够的重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
(摘自于《宁夏日报》200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