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皇朝经世文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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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户政二十七钱币上(4)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乎。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原书内容为衍文,故删。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路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 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 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矣。黥其徒使治币。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浚称善。悉如开言。宋史

按此亦权时善处之法。然伪引加印为真。则当时立法之可见矣。固不若多为印。特造佳纸。尤使之难于作伪也。

宋孙甫监交子务。或以伪造多犯法欲不用。甫曰。交子可以伪造。铁钱可以私铸。但严治之。不当以小害废大利。

按甫之言。可谓通达国体。若因有作伪而废之。是因噎而废食也。

宋高宗三十二年立伪造会子法。犯人处斩。告者赏钱十串。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史

宋史淳熙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原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便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

按此论防伪之法极精切。

金史曰。高汝励言钞法务在必行。府州县镇。各籍辨钞人。给以条印。听与人辨验。随贯量给二钱贯例。虽多六钱即止。每朝官出使。则令体究通滞以通闻。

按欲防伪则必为民间立辨伪之人。此法决不可废。

元林兴祖至治中知沿山州。沿山素多伪造钞者。豪民吴友文为之魁。友文奸黠悍騺。因伪造致富。乃分遣恶少四五十人。为吏于有司。伺有欲告之者。辄先事戕之。前后杀人甚众。兴祖至官曰。此害不除。何以牧民。即张榜禁伪造者。且立赏募民首告。俄有告者至。佯以不实斥去。又有告伪造二人并赃者。乃鞫之。成。友文自至官。为之营救。兴祖命并执之。狱具。逮捕其党。悉置之法。元史

按钞之利厚。民必思伪造。虽立严刑以禁之。而伪造者。犹冀其事之不败露也。若非立赏募告。则人以为首告者损人而不利己。非素有仇怨。又谁肯为之乎。兴祖之治沿山善矣。窃以为伪造者。既重其罪。凡亲族邻里知而不举者。皆当缘坐。而首告者必予重赏。凡官长能发觉逮治者。必立予迁擢。如是则人皆畏法悦赏。而伪造之弊自绝矣。

重钞之术

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藏于内库者四百万。行于民闲者仅二百万。一时楮币重于黄金。龚茂良奏闻得商旅往来贸易。竞用会子。一为免税。二为省脚乘。三为不复折阅。以此观之。大段流通。叶衡奏今诸处会子甚难得宜。量行支降行使。上曰未可。向来止缘所出数多。致有今日之弊。今须少待徐议施行。上又曰。大凡行用会子。少则重。多则轻。山堂考索

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是诚然矣。亦不患其出之多。而第患其入之少。苟收敛有术。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奚至于多而轻哉。

宋史云。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沈该称提之说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如交子价减。官用钱买之。方得无弊。淳熙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金明昌三年。敕尚书省曰。民闲交钞流转。当限其数。勿令多于见钱也。

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

明昌中。宰臣奏。民闲所以艰得钱者。以官豪家多积故也。在唐元和间。尝限富家钱过二千者死。王公重贬没入。以五之一赏告者。上令参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从物力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

按唐制过五千者死。其法太重。富家多蓄钱。罚之足矣。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斟酌此法行之可也。

金承安二年。宰臣奏。旧立交钞法。凡以旧易新者。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贯例。每张收八文。既无益于官。亦妨钞法。宜从旧制便。若以钞买盐引。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一贯一百文。

按工墨费钱愈少。则民愈便。宰臣以为有妨钞法者谬也。若一贯之钞。而权作一贯一百文。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

金高汝励曰。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钞虽弊。不伪。亦可收纳。去都邑远之城邑。既有设置合同换钱。客旅经之。皆可相易。更虑无合同之地难以易者。令官库凡纳钞者。受而不支。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积半岁。赴都易新钞。如此。则钞有所归。而无滞矣。

金泰和时。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以咸平东京两路。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闲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用禁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论钞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能。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

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不周于宜。于是绝不用钱。

按用钞自有便处。然何必废钱。刘秉忠不以正对。而为此穿凿之谈。何也。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闲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讫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寖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钱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无弊。然未有废钞而不用者。独明至中叶。钞竟不行。何也。以银币盛用故耳。而银币所以盛。一坏于太祖立法之初。既禁用金银。而九年复许以银代输租税。所以两浙江西闽广之民重钱轻钞。至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而物价翔贵也。再坏于英宗即位。收赋有米麦折银之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由是朝野率皆用银。其小者用钱。而钞壅不行也。邱浚云钞法不可行。以用之者无权也。信哉。

明史。钞法自宏正间废。天启时。给事中惠世杨复请造行。崇祯末有蒋臣者。申其说。擢为户部司务。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终不可行而止。

按崇祯时国势方殆。即欲行钞。民安肯信之哉。所以当时识者。皆追咎宏正间之废钞法也。使钞法行而不以银为重。即万历时矿税之害。亦何自而兴哉。

韩文公策问曰。今天下谷愈多。而帛愈贱人愈困者。何也。耕者不多。而谷有余。蚕者不多。而帛有余。宜足而反不足。此其故又何也。

按此乃钱荒之弊。唐人用钱。其弊如此。今天下用银。能无银荒之弊乎。欲救其弊固。莫如用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