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自嘉祐八年(1063)八月丁母忧后,终英宗之世,屡召不起,隐居于金陵讲学,完善了他的新学。神宗继位后,初召被拒,而此次奉召,却面有得色。他隐居时的好朋友王介写诗曰:“草庐三顾动幽蛰,蕙帐一空生晓寒”,讽刺他是假隐士。第一句是说,诸葛亮是蛰龙,刘备三顾茅庐才出来,而你是一召唤就上路。第二句是讽刺他不过是南齐的周颢而已。周颢隐居钟山,应诏入仕,其友孔稚圭写下著名的《北山移文》,借山灵之口,拒绝他再来钟山。其中的名句“蕙帐空兮夜鹤怨,山人去兮晓猿寒”常常被人引来讽刺假隐士。王安石回赠他一首《松间》[3]:
偶向松间觅旧题,野人休诵北山移。丈夫出处非无意,猿鹤从来不自知。
这里,王安石巧用本朝的一个故事回答了朋友。隐士种放赴朝后回陕西,大臣奉命赋诗送行,翰林学士杜镐借口不会作诗,背诵《北山移文》讽刺他。种放很不高兴,说:“野人焉知大丈夫之出处哉!”现在,王安石“丈夫出处非无意”,意在哪里?变法也。他从神宗的身上看到了改革的希望,同样预料到了此行的风险。在另一首诗中,他以《孤桐》自喻,表达了“明时思解愠,愿斫五弦琴”的心愿。意即愿像梧桐那样献出自己的身躯,斫成五弦琴,让明君奏出为民解愠的美妙乐章。
他来了。八年前包拯手下的“嘉祐四友”,司马光、王安石、吕公著、韩维,现在又在京师凑齐了。当年的中级官员如今都穿上了紫袍,而且都是翰林学士,又与当年一样同在一个部门,然而当年的亲密无间却再也找不回来了。那时,大家可以拉着不讲卫生的王安石一起去澡堂子里洗澡,可以就王安石的《明妃曲》互相唱和。现在呢?翻阅正史、野史,我们都找不到他们工作以外的聚会了,昔日的朋友兼同僚只剩下同僚关系,而且很快就要壁垒分明了。
王安石一到京城,四月四日,神宗就迫不及待地召他越次入对,开门见山地问“为治所先?”王安石不假思索地回答:“择术为先。”
神宗到处在找治理之术,不仅没人给他,而且还否定术的重要性,唯有王安石说“择术为先”,这自然会让神宗兴致盎然。两人越谈越投机。谈到唐太宗时,神宗问评价如何?王安石说:“陛下当法尧、舜,何以太宗为哉!尧、舜之道,至简而不烦,至要而不迂,至易而不难,但末世学者不能通知,以为高不可及耳。”神宗说:“你这是为难帝王了。”王安石要改革,但也必须打尧、舜之道的旗号,否则,不但什么事也办不成,还会被当成“异教徒”被“烧死”。谈到最后,神宗问:“祖宗守天下,能百年无大变,粗致太平,以何道也?”王安石请求回去后写成奏章回答。这就有了《本朝百年无事劄子》。
劄子把北宋百年无事归结为两大原因,第一,由于太祖、太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真宗、仁宗、英宗又没有失德。在历数“本朝累世因循末俗之弊”后,指出第二个原因:“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虽曰人事,亦天助也。”这第二条讲得非常深刻,而且此前没有人讲过。辽自萧太后之后,就没有出一个有雄才大略的皇帝,他们滋润地享受着宋朝所“助”之银帛,不思进取了,而且内乱不断。西夏元昊大败宋朝之后,国力耗尽,且荒淫无度,造成贵族之间残忍杀戮。这就是王安石所说的“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另外,国内虽灾害频仍,但都是局部的,没有全国性的大灾大难。所以王安石说“虽曰人事,亦天助也”。他在劄子的最后劝神宗:“伏惟陛下知天助之不可常,知人事之不可急,则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
王安石的劄子递上去,神宗连夜阅读,次日便急急忙忙地把他找来,问:“昨天读你的奏书,上面所指出的种种问题,你想必已有深思熟虑,赶快给我说说具体纠正的办法。”王安石回答说:“一下子说不完。希望陛下注意讲学,讲学弄清了道理,方法就不言而喻了。”
面对火急火燎要变法的神宗,王安石给他讲要“知人事之不可急”,要先从讲学开始,可惜神宗没有听进去。在变法的程序上,两人分歧巨大,这一点被不少研究者所忽视。
因一个女囚,分两个营垒
讲学是司马光的强项,通过进读《通鉴》,宣扬礼治。现在,王安石也要通过讲学,为变法造舆论。如此这般,在经筵上出现了两种声音。好在是各讲各的,暂时还没有出现掐架的情形,但在经筵之外,两人为一个女囚的量刑问题开战了。他俩是翰林学士,不是法官,怎么管开了案件?
登州(今山东蓬莱)少女阿云,在为母守孝期间,“被”与韦阿大订婚。阿云嫌他相貌丑陋,趁他在地头窝棚熟睡之机,连砍其十刀,致其重伤。案发,阿云被捕,如实招供。案情并不复杂,但按照宋代法律,判决却有难度。《刑统》(刑法)有关条文为:“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注曰“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这里所说的“故杀伤”,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故意伤害,而是指的没有原因的公开杀人。我们这里不讨论上述法条是否合理,只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就出在对“因犯杀伤”究竟该如何理解上。法律条文的过分简略概括,不要说让我们今天理解起来颇感困难,就是当时的士大夫也难免感到云山雾罩。
知登州许遵是个进士出身的法律专家,当时正拟升任判大理寺(最高法院院长),拟给阿云减罪二等。根据:一、阿云虽已订婚但未出嫁,不能算妻杀夫(妻杀夫如子弑父,斩首没商量),而是一般杀人案件;二、阿云为母守孝期间被许配韦阿大,违背礼教,婚约无效;三、阿云首问即承,符合“按问”的从轻条款(颇似今日之坦白从宽)。此案上报后,大理寺、审刑院的判决为:阿云谋杀已伤,应处绞刑,但因其订婚非法,可减轻一等,即流放编管。这一判决被刑部认可。宋代最后审判权在皇帝,杀人案、疑难案均须御批。神宗批示,阿云“贷命编管”(流放)。这就等于说许遵判错了案,御史就此弹劾,许遵被判罚铜。但此案并未就此画上句号。许遵一面被罚款,一面升任判大理寺,他不服已经神宗批准的判决,请下“两制”(翰林学士、知制诰)详谳。神宗于是让司马光和王安石复审此案,拿出意见。结果是司马光赞成司法部门的意见,而王安石站在许遵一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没法拿出统一的意见,只好各自单独上疏,看似在说阿云案,其实是一场司法论战。
元代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九》比较详细地记录了这场论争,为方便读者,作者用白话文简要介绍。
首先,两人对“因犯杀伤”的理解分歧极大。司马光认为,“因犯杀伤”之因,是指本无意杀人,在犯盗窃、抢掠、拐卖人口等罪的过程中,因情急之下杀人。这类罪犯可自首之所因,盗窃之类的罪可免,按故杀论罪。谋杀与故杀,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杀是没有预谋、直情径行地公然杀害。前者为重,后者为轻。“因犯杀伤”者自首后,若按谋杀判偏重,按斗杀罪判偏轻,所以法律规定“仍从故杀伤法”。因此,阿云案不属于“因犯杀伤”,“不在自首之例”。王安石对“因犯杀伤”之因的理解,除了司马光所说的情况外,还包括杀伤的原因,即我们今天所说的动机。刑法既然说“因犯”而不说“别因”,而且谋杀罪分谋、伤、死三等,分处徒、绞、斩刑,可见谋杀之谋也属于所因的范畴。这样,阿云因守孝期间被强迫订婚,就可以作为“因犯杀伤而自首”而从宽处理。司马光认为这样理解是荒谬的,是把谋与杀当成了两回事,“谋字只因杀字生文”,不可另作所因之罪。
具体到阿云的定罪上,司马光说,阿云本不值得怜悯,皇上定为“贷死编管”已是最大仁慈。王安石主张“谋杀已伤,按问欲举(首问即承)、自首,合(合并两个减刑因素)从谋杀减二等论”,就是只判徒刑。
其次,关于此案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司马光认为,如果对类似阿云的罪犯减二等判决,“窃恐不足劝善,而无以惩恶,开巧伪之路,长贼杀之原,奸邪得志,良民受弊”。王安石认为,司法部门所以死咬着“谋杀已伤不许首免”不放,是因为《律疏》在解释“因犯杀伤”时,举例说“假有因盗杀伤,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便以为所因之罪只有盗窃等,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他驳斥了如果开了谋杀自首的先例,将鼓励奸人的说法,指出“若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按其意下了诏。但法官们不服,御史中丞滕甫请求另选官再议,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奉命复议。三人复议后联名上奏:“臣等以为宜如安石所议便。”在这个问题上,昔日的“嘉祐四友”,王、吕、韩三人站在了一边,而司马光一个人站在一边。但他一点也不孤立,司法部门包括御史台的官员都支持他。
阿云案的争论远超出了案件本身,标志着礼治与法制、革新与保守的公开较量开始了。
司马光打着礼治的大纛。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本来好好的,你王介甫偏偏跳出来,在司法解释中标新立异,你到底想干什么?难道想变法吗?
王安石打着法制的大纛。对不合时宜的法应该改变,但他暂时还没有力量变法,只能在司法解释上做文章。
两人还在学士院共事,但已经各自打起了自己的旗帜,虽还没有撕破脸皮,却已是方枘圆凿了。
[1]《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
[2]《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
[3]《王安石诗文编年选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