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商标注册的程序 根据《商标法》第l 1条至第14条、第16条至第22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l条至第19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要经过以下程序:
①申请。申i青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作出的请求商标注册的意思表示。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所有申请均须以提交申请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交送商标图样和黑白墨稿。
对于药品、烟草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商标注册的商品,申请时还应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②审查。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依法对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即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标识是否合法,所附证件是否齐备等。
如果符合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如果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异议与核准。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50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3.注册商标的续展和变更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法》第23条、第24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3条对此作了规定。
①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②申请商标续展注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l份,商标图样5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③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
(2)注册商标的变更
根据《商标法》第15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改变后,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注册人不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商标的注册。注册人在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通常为其营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函件。
4.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所产生的全部权利依法定程序移交他人享有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25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3条规定:
①注册商标的转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交送双方签字盖章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用药品及烟草制品的商标,受让人还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之日起转移。
②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③为维护公众利益,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6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与第36条规定:
①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③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④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_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药品、烟草等商品的商标时,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注册商标争议的处理
《商标法》第5章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第25条对可以撤销的注册商标的范围、行使撤销权利的机关、提出撤销申请人的范围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1)可以撤销的注册商标范围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都可以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中,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包括: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27条第l款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此外,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也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予以撤销。
(2)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但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护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被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3)决定或裁定注册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1))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确认
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行政保护措施
①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②采取前4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③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下的罚款。
(4)民事保护措施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5)刑事保护措施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刑法规定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