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关系的特征与主、客体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主体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法律关系是思想社会关系,是通过主体的意志形成的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存在调整和规定这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前提。
③法律关系是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主要是体现主体根据法律规范而实际应当实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主体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国家有责任运用国家强制力支持和保证他们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
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个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或组织。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有下列几种:
①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③非法人团体。如寺庙、集团诉讼的当事人。
④国家。国家是国际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应当具备两种主体能力:(1)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①物质财富。物质财富又称标的物,是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并能够被主体支配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物质财富是有关财产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自然物、人造物等。
②行为。行为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作为,是主体的积极行为;二是不作为,是主体的消极行为。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精神财富,是主体从事脑力劳动取得的成果,如作品、发明、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主体为实现利益可以实施的行为范围。
法律上的权利结构为:①自己:有权为一定行为。,②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③权利人可自己或要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法律义务由三因素构成:①为一定行为。义务人必须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或法律的规定做出某种积极的行为。②不为一定行为。义务人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容忍国家强制措施的义务。当主体有违法行为时,有接受国家法律制裁的义务。
(5)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二类:
①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如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的流逝;自然灾害等。又分为二种,一是绝对事物,是指完全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二是相对事件,是指由人的行为引起的,但在某种法律关系中不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事件。如因凶杀引起某人死亡,但在其亲属继承遗产的法律关系中,某人的死亡只具有事件的意义。
②行为,是指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种。
第二节 中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和国际法等。
1.宪法及其基本内容
(1)宪法及其地位
宪法是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方针,规定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和主导地位。除宪法之外,还包括宪法法典、宪法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国家权力机关议事规则、国籍法、义务教育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授权法等方面的宪法性法律文件。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即社会主义宪法原则,主要有:①权力属于人民原则;②保障公民权利原则;③社会主义法制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3)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即国家的本质,又称“国体”。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性质、国家的阶级本质以及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
(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
我国1999年修改后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根据我国的国情,“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①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与权利。
d.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e.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f.特定人的权利。
②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b.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依法纳税的义务。
f.其他义务,包括: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劳动的义务。
(6)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本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特点,它与一切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国家机构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力武器。
2.行政法的特点与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其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3)行政法的特点
①行政法的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易于变动;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4)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5)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①法律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②剩余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剩余,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③意志单方性。行政行为只要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便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同意。④先定效力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有机关都具有效力。⑤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行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3.民商法的基本内容
民商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商法的基本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包括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公司、证券、海商、保险等法律规范。
(1)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
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①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②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③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4)合同及其基本原则
①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②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①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②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首创性、新颖性;③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4.经济法及其构成的结果
经济法是指调整因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在我国还是个新的领域,经济法由大量的单行经济法组成。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主要有:统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企业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的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广义的公司法还包括设立及调整特殊公司的专门法规。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它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将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结合起来,规定及调整公司组织关系。
(2)企业法
企业法是指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组织关系的做法,它是一种组织法。以企业这种社会组织为规范的对象,规范及调整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企业的资本投资者相互之间及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企业与其他组织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等。
(3)金鼬法
金融法是以金融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简而言之,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定义应当是: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财政法
我国的财政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用以确认和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