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1年建立文部省,次年颁布《学制》,废除了封建幕府时代的旧教育制度,为建立现代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1879年颁布《教育令》,这是日本第二次建立国民教育制度的尝试。具有国家主义教育思想的森有礼担任文部大臣后,于1 886年制定《学校令》,根据《学校令》建立的学校系统,确定了以小学校教育为基础的近代学校制度。为维护天皇制国家主义的思想,1890年以天皇诏敕的名义颁布了《教育敕语》,强化教育作为国家统治的工具。《教育敕语》实际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教育的基本法,统治日本教育达半个世纪之久,在日本近代教育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近代中国教育立法措施始于清朝末年。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订《钦定学堂章程》(壬寅学制),为中国近代教育史第一个正式公布的法定学校系统,但未能实施。1903年由张百熙、张之洞、荣庆共同拟订了《奏定学堂章程》(癸卯学制),是我国近代第一个较完整并经法令正式公布在全国实行的学校体系。该学制自公布起,一直延用到1911年,为中国近代形式的学校制度奠定了基础。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于1912年1月19日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这是第一个改造封建教育的法令。同时,还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课程之标准》。这两个文件以法令的形式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教育成果,对民初教育改革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年9月公布《壬子学制》,后总合成一个更加完整的系统,即《壬子癸丑学制》。在推行新学制的同时,教育部于1912年先后颁布了《小学校令》《中学校令》《大学令》《师范教育令》以及1913年的《实业学校令》,对各级各类学校的目的、任务、课程设置、学校设备、人学条件、教职员任用、经费及领导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壬子癸丑学制》实行了10年之久,为中国实施资产阶级学校体系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从各国教育立法的历史看,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是十分重视教育立法的。它们通过教育立法,确保了教育: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国家教育政策得以贯彻实行。在近代,教育立法的重点是在初等教育领域。
在立法的保证下,各国先后完成了普及义务教育的任务。可以肯定,没有立法,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是难以达到的。这是各国共同的历史经验。
总之,近代西方各国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是通过教育立法得以实现的。正是通过各项教育立法措施,西方国家从教会手中夺回了教育权,从而完成了教育的世俗化,进而使教育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就我国而言,由于封建势力根深蒂固,“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普遍存在。尽管清末即已着手教育立法,但进展缓慢,收效甚微,严重制约了教育的发展和普及。
三、教育视导制度的建立
教育视导指视导机构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检查、监督、引导、指导和辅导。它包括“视”和“导”两个方面。有的国家强调或侧重其检查、监督职能,故而又称“督导”。
教育视导在各国近代教育行政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均设有系统健全的视导制度,在教育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教育视导是随着近代国家教育行政制度的建立而出现的。对实施中央集权制教育行政模式的国家来说,通过视导制度,能够确保中央制定的教育政策及法令在全国的贯彻实行;对实行地方分权制教育行政模式的国家来说,视导制度能够加强中央或地方政府对教育的影响,消除地方教育各自为政的弊端。
英国的教育视导制度产生于1840年。1839年成立枢密院教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监督政府年度教育拨款的分配和使用,并有权视察一切接受公款补助的学校。为视导接受补助的学校,1840年创办了皇家督学团。皇家督学的使命是提供协助、建议,并收集事实和资料,向枢密院教育委员会提出报告。他不干涉私立学校的宗教教育、训导和学校行政。在各教会组织的支持下,这一团体成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与公款补助学校的联系人。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第一任主席在建立督学制度时,坚持皇家督学必须以顾问的形式,而不是独裁。
它是一个起广泛交际性作用的组织,而不是行使狭隘的视察员的角色;督学的工作一方面是要确保拨款的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则要对有关学校提供帮助和鼓励,而不是要控制它们。即使那些没有接受政府教育拨款的学校,如果它们提出要求,也应向他们提供咨询。到1858年,皇家督学团已有30名视导员,16名助理视导员,年拨款达836920英镑。英国教育视导在创建初期也曾出现偏差,如“按成绩支付教育拨款”即是一例。1856年,为发展初等教育,成立了纽卡斯尔教育委员会,当时正值克里米亚战争,财政吃紧,为确保经费效益,该委员会建议检查接受资助学校每个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的情况,以此来决定下一年的拨款,这就是所谓“按成绩支付教育拨款”。为了执行这一政策,督学卷入了大量的测试中,给教育带来一定危害,造成学校课程千篇一律,学校丧失了自己的特点,教学围绕着考试转。结果大大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督学在教师中的形象也大大降低了。
“按成绩支付教育拨款”的政策到1895年宣告结束。
到1871年,皇家督学团已初具规模,全国划分为8大区,每一地区设一名高级督学负责,每一地区包括8至10个分区。全国共有8名高级督学,82名分区督学及76名助理督学。
在1902年教育法颁布以前,英国教育督导只涉及初等教育。1902年教育法颁布后,重新改组了皇家督学团,下辖三个层次:初等、中等和技术教育。1904年任命了首任中等教育主任督学。中学视导方法最有特色的是“全面视导”法。即:若干名督学组成视导小组,以几天时间,全面了解一所中学的管理、教学和学校生活情况,最后完成一篇视导报告。在全面视导之前,要求学校提供有关教师、教学、课程等详细情况,视导报告要送交学校董事会和地方教育局。从1905~1912年,接受“全面视导”的中学平均每年200所,几乎所有中学都受到了全面视导。除了全面视导外,督学还对中学的课程和考试产生了影响。
法国的视导制度形成于拿破仑统治时期,虽然在此之前已产生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设想和建议。如大革命初期制宪会议曾提出由国家的代表监督学校;1792年孔多塞建议设立由4人组成的机构来监督和领导中小学。然而,法国教育督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是在拿破仑时代。1808年,拿破仑颁布法令,创办帝国大学,统辖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法案规定:“帝国大学总督学由教育总长从该大学的官员中任命,其数量至少20名,至多30名”;“这些总督学按大学5个学院的分类分成5组;他们不具体属于一个学区,而是根据教育总长的命令,轮流访问各个学区,视察学院、国立中学和市立中学的学习和纪律情况,了解学院教授、中学校长和教师的表现及能力,检查学生,监督学校的行政和财会事务”;“每个学区另设1~2名督学,在学区长领导下,视察并督导其所辖地区的学校,尤其是市立中学、私立学校、寄宿学校和小学;这些督学由学区长推荐,教育总长任命”。
从此,法国教育督导制度正式出现并实施。
在督导制度建立之初,法国国家督导的重点是国立中学和市立中学,初等教育始终不被重视。1833年,七月王朝教育大臣基佐决定,由地方监督小学。但他意识到这样做会使国家失去干预的可能,不久即改弦更张,任命了400多名临时督学,检查小学工作。1835年2月26日在他主持下制定的王朝法令规定,每省设一名专门负责初等教育的督学,该督学由教育大臣任命,负责检查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的面貌、管理、教学及其方法。自此,法国中央、学区和省三级都有了督导机构和人员,高等、中等和初等教育都在或部分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初步形成。
1852年,中央教育部内设总督学局,下设公共教育督察处、学校管理督察处、学校组织督察处、学校工作督察处。在地方大学区总长公署设有大学区督学处,负责督导中学教育工作。大学区以下的省教育厅督学处负责小学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评定、建议,被称为“部长的眼睛”。
德国的教育视导制度是在德意志统一后建立起来的。1872年,普鲁士颁布《学校视察法案》,规定:视察学校的职权属于政府,教会牧师是受政府委托而对学校进行视察,牧师本身并无此项职权,政府随时可以撤销这项委托。在该法的管理原则之下,非教派的世俗学校得到了鼓舞和促进,因为法案鼓励地方教育当局对学校加强管理。同时,政府还任命专职官员,负责通过定期视察和考核来监督学校是否严守法令。1918年,德国取消教会督察地方学校的特权,改由县督学负责。
教育督导在美国一般称为教育辅导,从事辅导工作的人员称为辅导员。美国的教育辅导始于1800年,这一年,马萨诸塞州正式授权地方教育委员会检定和聘请教师,并负责视察指导学区所属学校的工作,这便是美国教育辅导工作的开端。但是,当时的视察与指导往往由非专业人员进行,他们仅仅关心学校能否有效地传授读、写、算,视察指导往往流于空泛,对改进教学并无重大意义。后来,专业性的教育辅导工作逐渐开展起来。
19世纪中期,地方学区建立了学监制,由专业人员协调和指导地方教育事务,确立了专业人员在教育中的领导地位。与以往的非专业性辅导工作相比,学监的指导与辅导范围更加广泛,既包括学校一般事务和教师检定,也包括课堂教学过程,这就使得教师能够随时接受专业性的辅导,及时改进教学工作。19世纪末期,随着美国公立高中迅速发展,学校课程日益增多,不仅需要专职教师,而且需要专职辅导人员协助教师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州和地方两级逐渐配备了负责某一教育阶段、某一教育类别和某一教学科目的辅导人员,教育辅导工作日趋正规化。
俄国于1802年成立国民教育部,1804年颁布《大学附属学校规程》,仿照法国,实行学区制,同时在各大学的校务委员会中附设学校委员会,由学校委员会派视察员(大学教授)到各校巡视,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对中小学教师给予指导,这就是俄国最早的督学人员。1828年的学校规程扩大了督导机构和人员,其职责也由教学督导扩大到监视师生的思想和行为。1835年颁布《大学章程》,取消了大学领导各级学校的职能,各级学校划归学区督学直接管辖。此外,还加强了各级地方当局对教育的监督权。1864年通过《初等国民学校章程》,建立了领导初等国民学校的县和省教育委员会,规定教会对非教会学校有监督权力。1869年又在全国34个省设立了国民学校视导处,作为国民教育部的地方机关,控制小学的教育工作。
日本的教育视导制度产生于明治维新时期。1872年颁布《学制》,标志着日本近代教育的产生。《学制》将日本全国划为8大学区,每个大学区分32个中学区,每个中学区再分成210个小学区。文部省之下设督学局,大学区设督学,中学区设监督。督学有权与地方官协商督办区内学校;学区监督负责管理和监督小学区的学务。1874年,文部省颁布《督学局职制及事务章程》,规定督学局设立大中小三级督学,监督各大学区的教育。
该章程还规定了督学职责的权限。但由于政府对设立督学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竞于1877年将督学局废除。
此后,有关督导之事只由文部省的一个书记官掌握。
1885年,日本重新建立教育督导体制。在文部大臣之下设立了视学官,在地方府县一级的学务部中设立了视学人员。1893年,日本新设郡一级机构,与此同时又设置了郡视学。地方视学的任务是:配合文部省的视学官,指挥、监督、视察教育事项,将文部省的精神传达到各级地方行政组织。1899年,文部省为了促进视学制度的完备与充实,颁布了《视学官及视学特别任用令》,规定此项官吏必须重视推广和总结教育的经验。
1908年,日本又制定了《文部省视学官及文部省视学委员职务规程》。该规程将全国分为7个视学区域,各区域的视学官包括专门教育视学官及普通教育视学官,分别对实业教育和普通教育进行视察。
总之,到19世纪末,日本近代教育督导制度已基本形成,它是中央集权型的,是权威型的,日本战前各级教育无不处于督学的监控之中。
我国近代教育视导制度始于清末,1905年学部成立后,即建议参照日本文部省官制,设视学官。1906年,学部再次提出在学部内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门巡视京外学务,此为我国正式设置视学人员之始,但当时并未实行,视学职务临时由各司人员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