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各省提学使司设有省视学6人,承提学使之命令,巡视各府州县学务,官阶为六品。各府州县劝学所也设有县视学一人,县视学同时兼劝学所学务总董,给以正七品虚衔。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关于教育视导的第一个规则和文件,共为7章,含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职任、视学权限、视学日期、视学经费、视学考成等内容,共33条。章程规定视学官不设定员,以学部人员或直辖学堂的管理员、教员之职分相当者充任。又将全国分为12个视学区:第一区,奉天、吉林、黑龙江;第二区,直隶、山东;第三区,山西、河南;第四区,陕西、四川;第五区,湖北、湖南;第六区,江苏、安徽、江西;第七区,福建、浙江;第八区,广东、广西;第九区,贵州、云南;第十区,甘肃、新疆;第十一区,内外蒙古;第十二区,青海、西藏。每学区按年派遣视学官2人,每年视察三四个区,三年之内全国可视察一遍(除内外蒙古、青海、西藏暂缓视察外)。该计划还未完全实行,清政府即告灭亡。辛亥革命后,1913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视学规程》,除蒙、藏暂作特别视学区域外,将全国分为8个视学区:第一视学区辖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第二视学区辖山东、山西、河南;第三视学区辖江苏、安徽、浙江;第四视学区辖湖北、湖南、江西;第五视学区辖陕西、四川;第六视学区辖甘肃、新疆;第七视学区辖福建、广东、广西;第八视学区辖云南、贵州;蒙古、西藏为特别视学区域。每区派视学2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视察分定期与临时两种,定期视察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6月上旬,临时视察时间由教育总长决定。视学半数由各司科人员兼任。1917年各省成立教育厅,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规定教育厅设省视学4~6人,由厅长委任,掌管全省教育的视察事宜,并明文规定了省视学的资格。另外,各县也设县视学1~3人。对于省县视学的资格、任用职责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至此,省县视导制度大致确定。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设督学处,教育视导人员始称督学。1927年,国民政府迁至南京,设学院,为全国最高教育行政和科学研究机构。大学院未设督学专职人员和机构。1928年末大学院取消,改设教育部,最初教育部的视察工作也无专人负责,只是根据需要,临时派人充任。这种部无专职视学人员的情况,直到1931年才得以改变。当时由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三次修正教育部组织法规定设督学4~6人。同年8月,教育部颁布《教育部督学规程》,9月颁布《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至此,中断了数年的教育部视学制度再次建立。1935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第五次修正教育部组织法,督学名额较前略有增加,改为6~10人。1940年11月,国民政府公布第七次修正的教育部组织法,视导人员的设置较前大有增加。一是设督学8~16人,二是设视察员16~24人,三是设社教督导员及服务团视察各4人。总人数较前增加4倍左右。1943年1月公布的第八次修正之教育部组织法,取消了视察员,督学人数定为30~40人,这种规模一直保持到1949年。关于省市县视学,1931年教育部公布《省市督学规程》,省市视学人员开始改称督学。1946年,教育善后复员会议为“健全各级教育视导组织”,决定各省市教育厅局设督学室,由主任督学一人负责,内分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三股,每股指定督学一人主持。1929年起,县视学亦统称督学。1946年后有的县市也设有督学室或督学组。
我国近代教育视导制度源于西方,但由于战乱等诸种因素,始终未能较好地实施。因此,我国教育视导的作用是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比拟的。
四、教育经费的筹措
在教育行政上,近代各国为举办公共教育事业,必须有教育经费作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大体上形成了两种类型:一是独立征收教育税,使教育财政独立于一般财政;二是从一般财政中分配一部分作为教育经费,教育经费从属于一般财政制度。属于前者的有美国,美国以外的其他各国属于后者。
近代美国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其他来源也是相当可观的,包括公共土地收入、捐款、联邦拨款和学费等。殖民地时期,美国各地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新英格兰殖民区教育十分发达,市镇学校为主要的初等学校类型。除家长、店主、匠师和居民担负教育费用外,一些市镇负责支付学校的全部费用。中部殖民地流行教派学校,教育为各教派主办并把持。南部殖民地奉行教育不是国家的职责这一英国传统,对教育事业漠不关心,教育被视为家庭事务,或由民间慈善团体承担的活动。
富人的子弟在家庭接受良好的教育,教会仅仅根据慈善的目的,为那些付不起学费的贫儿和孤儿提供教育。独立建国后,许多地区开始举办公共教育,起初经费主要来自家庭集资、私人捐赠和地方政府拨款。还有些:地方通过增加行业税、彩票税和银行税等项目筹集资金,如康涅狄克州于1774年把各市镇出售酒的执照税划归学校用费,又如1826年新奥尔良市两剧院为领取营业执照,每年各向公立学校提供3000美元经费;再如纽约州在1799年责成彩票发行机构为举办学校筹金10万美元。1825年之后,各州开始用银行税为办学筹金。办法是各银行每年都要缴纳款项,或从收益中按照比例留3S9出一部分,用作学校经费。另外,联邦政府通过向各州划拨土地以奖励兴学,1785年颁布土地法,规定将西北地区按英国制度以每36平方英里为一个镇区,再划分为36区,以第16区的土地留作公立学校办学之用。
1802年,联邦政府将部分国有土地拨给俄亥俄州,该州以其收益办学。此后每个新加入联邦的州都曾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办学基金。最后,计日学费也是学校的经费来源之一。办法是凡人学读书的学生都按到校上课日数,交付少量学费。
显然,上述筹措经费的办法不能持久而稳定地保证学校经费的来源,不能适应公共教育日益发展的需要。
许多有识之士和进步教育家认识到,只有采取征收教育税的办法筹集资金,才能满足人人享受公共教育的要求。开始,政府采取让各地区自愿实行教育税收的办法。是靠捐款还是靠征税办学,或征税多少,由居民或选民投票决定。后来,州又将教育经费的补助数目与各地征收的教育税数额挂钩,鼓励各地征收教育税,办法是凡属领取州教育经费的市、县、镇或学区都必须征收一定数额的教育税,否则就得不到州的补助拨款。随着时机的成熟才制定出强迫各地征收教育税的法令。
1851年马萨诸塞州率先颁布强迫义务教育法;印第安那州于1852年通过在全州普遍征收公共教育税的法规,即对每价值一美元的财产,征收一密尔(1/2000美元)的税金。随后各州纷纷制定法律,让地方征税举办公立学校。到南北战争时,多数州已颁布确立地方税收制度的法令。
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教育财政制度是从属于一般财政制度的。以英国为例,在产业革命前,英国教育完全由教会和私人办理,国家对教育不管不问,经费主要靠各种津贴和私人捐款,如慈善学校是由国教会的“基督教知识促进会”和“海外福音宣传会”这两个宗教团体创办的,它们负责向学校提供经费,各地慈善家竞相解囊办学。1833年,国会拨款2万英镑补助初等教育,从此英国逐步形成了用公款建立国民教育的制度。
后来,补助对象日益扩大,补助金额逐年增多,1846年增至10万英镑,1854年达26万英镑,1859年更达到836920英镑。以后这种补助逐渐固定化,成为英国教育的主要经费来源。1870年,政府提出初等教育法案,规定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设置民选的教育委员会,用地方税举办公立初等学校,私立学校不享受公款。
这样就形成了中央补助的国税、地方税收以及捐赠基金和学费收入等多渠道的办学经费来源。当然,大部分经费是由中央和地方提供的。1902年教育法规定私立学校同样享受国税及地方税中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