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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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经典命题(3)

从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物质基础出发,辩证唯物主义集中地研究思维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思维反映存在的现实过程。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过程,就是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在人类的历史活动过程中,积淀在思维之中的关于存在的规律性认识,又构成人类对世界的目的性要求,并实现为人类改造世界的目的性、对象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思维与存在的历史的、具体的、辩证的统一。

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中,既是以存在对思维的本原性的唯物主义为基础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相互关系的发展,又是以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的辩证法为内容去解释思维和存在的历史的统一。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实现了唯物论基础与辩证法内容的统一,它才成为科学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

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对世界的认识的总计、总和、结论”;辩证法的认识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辩证法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它是列宁所说的“是活生生的实在的内容的形式,是和内容不可分离地联系着的形式”。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也是它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即“思想性的历史”与“历史性的思想”的统一。因此,只有“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才能成为具有生命力的辩证法理论。

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凝聚着、积淀着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全部科学反映世界的认识成果,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因此,在其客观内容和普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即哲学世界观;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丰富关系及其历史发展来研究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为人类的全部历史活动提供认识基础,因此,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上看,它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规律的理论即哲学认识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既是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又是思维自觉地向存在接近和逼近的方法,因此,就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上看,它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即哲学方法论。

由此我认为,只有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基本问题上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就无法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质及其在哲学发展史上所实现的革命,也无法说明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

四、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的统一理解辩证法

在对唯物辩证法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的理解中,我们还必须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所理解的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既不是马克思所揭露和批评的黑格尔的“无人身的理性”与其“逻辑规定”的关系,也不是马克思所揭露和批评的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个人”与其“感性的直观”的关系,而是马克思所理解的“现实的人”以“感性的活动”为基础与“现实的世界”的关系。由此便提出“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地位问题,因此也就提出如何从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的关系中去理解辩证法的问题。

“现实的人”就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感性的活动”就是人的社会实践,“现实的世界”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对象。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其现实性上,就是以实践为基础的人与世界之间的、历史地发展着的关系。因此,在马克思哲学中,人的实践活动成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现实基础。

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在于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在于实践活动本身是一个辩证的、历史的发展过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蕴含的全部矛盾关系,都植根于人类实践活动的辩证本性,都展开在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过程中,因此,只有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达到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实践论的理解,才能实现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才能形成能动的反映论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历史观。

以实践论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们就会形成动态的而不是静止的、发展的而不是凝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的辩证法理论。列宁指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性(2)。”[1]一方面,“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2]另一方面,为自己绘制客观世界图景的人的活动改变外部现实,“消灭它的规定性(=变更它的这些或那些方面、质)……”[3]这表明,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中,思维反映存在而又创造存在、思维肯定存在而又否定存在,从而使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实现为动态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人们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在这种动态的、发展的统一中形成了内容日益丰富的辩证法理论

在论述辩证法与认识论的关系时,列宁提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其中包含着无数的各式各样观察现实、接近现实的成分……”[4]以社会实践为基础的人类认识具有生理的、心理的、语言的、逻辑的、经验的、情感的、意志的、文化的多质性及其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地生成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各式各样的认识成分,从而构成思维与存在之间的日益丰富的矛盾关系,并实现思维与存在的辩证的、历史的、具体的统一。否认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就会陷入形而上学;而片面夸大认识的某一个成分、环节、部分和方面,并由此出发去建构某种哲学体系,则会导致唯心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当代的条件下坚持和深化哲学基本问题的唯物论基础和辩证法内容的统一,而不能既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去看待辩证法,又离开辩证法去看待哲学基本问题。

彻底的唯物主义只能是辩证唯物主义,彻底的辩证法只能是唯物辩证法。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实现的唯物论与辩证法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从根本上说,则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人类的社会实践及其历史发展为基础,唯物地、辩证地理解和回答哲学的基本问题。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唯物主义是统一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哲学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讨论。在我看来,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从而突出地强调“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重要地位,并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全部哲学问题,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的升华,因此,“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内涵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从表层上看,它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称谓”问题;但从实质上看,则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定位”问题,即究竟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问题。

“实践唯物主义”的这个提法,它之所以具有为重新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定位”的意义,主要是因为它的理论内涵结晶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哲学界经过近十年的哲学论争所形成的最为重要的理论成果。如果借用长期以来通行的哲学原理教科书的“四大部分”的划分方式,我们就会看到,“实践唯物主义”全面地变革和升华了我们对“世界观”、“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观”这“四大部分”的理解:在世界观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实践”出发去理解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从而变革了教科书的那种人站在“世界”之外“观”世界的“世界观理论”;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主体”出发去理解主体对客体的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突出了主体在认识运动中的“选择”、“反思”、“建构”的作用,使“能动的反映论”获得了真实的“能动性”;在辩证法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实践——出发去揭示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矛盾,不仅突出了辩证法的反思的思维方式和批判性的本质,而且在“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的意义上丰富了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实现了辩证法问题与哲学基本问题的统一;在历史观的意义上,“实践唯物主义”强调从人的历史活动出发去理解历史的发展规律,改变那种把“历史规律”视为超然于人的历史活动之外的东西的看法,并力图以人的存在的历史性去解释全部哲学问题,实现以实践观为基础的世界观、认识论、价值论和历史观的统一。这种以“实践唯物主义”所标志的对“世界观”、“认识论”、“辩证法”和“历史观”的重新理解,为在当代推进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奠定了新的理论前提。

[1]《列宁全集》第55卷,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同上书,157、159页。

[3]《列宁全集》第55卷,1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同上书,3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