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当代学者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东欧和苏联学者卷(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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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沙夫(14)

他们说,没有一个统治阶级会自愿放弃他们的政权。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以历史经验为根据的论断。尽管如此,本身就持这种论点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仍然认为,和平的革命是可能的。那么,显然是由于概念上的误解而产生的错误究竟在哪里呢?误解是由于对“自愿”这个多义词的不同解释而产生的。当然,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统治阶级出于本意,出于自己的愿望,不是被迫地,从这个意义上说即自愿地放弃他们的政权。而那些从这个符合真理的判断中得出结论,认为任何统治阶级都会用武力保卫他们的政权的人,却赋予“自愿”这个词以另一种极端的含义。因为,确认没有一个统治阶级会自动地即不是被迫地交出他们的政权是一回事,而断言每一个统治阶级都会为了维护他们的占有权而进行武装反抗,则是另一回事。但是,如果出现了统治阶级不拥有任何暴力手段的情况,会怎样呢?如果阶级力量的对比和社会内部的瓦解已经达到使过时了的生产关系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丧失作用的地步,同时又没有任何社会力量准备维护旧的制度时,又会怎样呢?如果社会崩溃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出现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混乱的危险,从而使人们普遍感到有必要进行一场变革,并且在普选中表明了这种改革要求,此后又通过议会道路把国家政权交给工人阶级的政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又会怎样呢?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也不是自愿地,也就是说自动地和毫无反抗地放弃政权;但是,如果断言这个阶级尽管没有足够的力量,却会不可避免地发动武装反革命,并且这一绝望的步骤——某些极右的集团有可能决定这么干——必然会以其发动者陷于灭顶之灾而告终,这未免太言过其实了。今天,有些西欧国家的形势就是这样。而葡萄牙的例子表明,没有理论认为这些国家的军队必然采取反革命的态度。正因为如此,西欧共产党有理由谈论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

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这个论点的反对者说,在上述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外来的反革命干涉,国际资产阶级决然不会不经过斗争就承认社会主义在一个西欧国家中的胜利,必要时,他们会进行武装干涉。当然,这是可能的,在国际资产阶级阵营的极右派中会有这种冒险分子。但是,认为这种干涉不可避免的说法听起来至少是有点奇特。如果出现了有人十分愿意但却无法进行这种冒险的情况,会怎样呢?如果世界战争的魔影起到了威慑作用,能够促使可能进行干涉的国家里的公众舆论阻止这种冒险,又会怎样呢?于是,有人会提出异议说,在智利我们曾是上述冒险事件的见证人,但智利的事情完全是另外一回事。第一,智利不在欧洲,而是在南美次大陆,因此美帝国主义对那里施加影响的可能性要大得多;第二,智利的反革命事件不是外国干涉势力干的——甚至在智利也无法进行外来干涉——而是本国军队干的,他们虽然受到外国控制中心的支持,但“左翼”在政策上犯的错误也促成了反革命活动。这些错误损害了“左翼”同盟者,从而促使国家内部产生了一股支持军队中的反革命的社会力量。

欧洲的形势不同,可以期望“左翼”不会重犯这样的宗派错误。至于美国向欧洲派远征军,则根据越南的经验可以完全排除这种可能,而担心欧洲国家的军队比如在意大利或法国“左翼”选举获胜后会入侵这两个国家,更纯属幻想,因为它们不仅要考虑到华约军队可能进行反击,而且更重要的是害怕进行干涉的国家公众的反应,那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总罢工及与其相联系的社会后果的威胁。为这一后果付出的代价,定将比让共产党参加政府,甚至比某一个西欧国家和平过渡到新的社会主义模式还要高昂。

“正统派”的观点经受不住批评,今天的西欧国家面前展现出了为实现马克思主义原来关于在相应的国内和国外政治条件下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思想的新前景。这样,关于可能发生反革命的论点就被摆在恰当的位置:只要存在着敌视社会主义的社会力量,当然就存在这种可能性,工人政党自然必须在其政策中考虑到这种危险。然而,反革命并不是非发生不可的必然产物,反革命的危险也并非绝对是和平革命的障碍。不管怎样,只要存在具体条件,就应当致力于这种革命形式,因为它是向新的社会制度过渡的“便宜”形式,从社会的角度来说,这种过渡可以避免许多损失和灾难。我们的上述想法涉及的是高度工业化国家,第三世界在这方面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尽管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但仍然要在这里强调一下。

无论如何,我们对反革命这个问题的探讨——正像我们前面所说的——不仅限于上面所说的那些方面,而且也限于和平的反革命这个问题,后者是我们特别注意的问题。对这种可能性必须进行非常仔细的分析,特别是现在,国际形势和国家内部日益增长的矛盾使人有理由对建立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充满希望。

(二)革命队伍的异化与和平的反革命

让我们再一次从语义的辨析出发:我们怎样理解“社会主义”这个词?

这个词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至少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和广义的。就狭义而言,“社会主义”这个词意味着“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即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也就是说,是与私有制相反的任何一种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例如国家所有制、生产者联合所有制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那段经典的话,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谈到社会经济形态的。当人们把针对社会经济基础而言的(划分社会制度的这个原则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一致的)“社会经济形态”同针对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而言的“社会—经济的形态”,即不仅指基础,也指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上层建筑)混为一谈时,往往就忽略了这两者的细微差别。但这已经涉及“社会主义”这个词的广义含义了。

这两个概念的混淆是由于误解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误解不仅产生于对原文的误译,而且也由于把不是马克思的思想归之于马克思。马克思主义的各种教科书中所谈到的社会—经济的形态这个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根本就没有提到过它。将“社会经济形态”(即“社会的经济形态”)这个概念译为“社会经济的形态”,这在斯拉夫语中已是习以为常的了,然后又为其他语种所搬用,这不仅是缺乏德语知识的表现,而且还暴露出要“纠正”马克思的意图。

从马克思本来的意思看,社会主义是对任何一个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土地例外),从而也消灭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阶级的社会所下的狭义的定义。所以,那些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的批评者拒不接受这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存在的各种消极现象,并由此而根本否认这个社会有权给自己加上“社会主义的”这个修饰语,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样的社会仍然属于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社会主义的。

但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制度是一个由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综合体。那么,什么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呢?

当我们谈到“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时,我们指的是从下述意义上“值得希望的”上层建筑,即它能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其中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进一步发展。这里,我们首先指的是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制度(也可以说社会主义的政治社会形态)。

但是,存在“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既不同时意味着上层建筑将自动地发展,也不意味着所有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统一的(这就自然排除了存在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模式”的可能性)。谁不懂得这一点,谁就不懂得马克思关于上层建筑的变革取决于基础的变革的论断。这一论断中也包含了以下概念:上层建筑的变革是相对独立的,落后于基础的变革,并且还依赖于其他历史因素,如文化、传统等。

因为马克思在谈到“社会经济形态”时不仅涉及社会主义,而且也把这个概念运用于以往的社会制度——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等,这就使我们有可能在例如资本主义的经验的基础上考察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时,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的某些问题。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社会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今天也是这样。有共和制和君主制,议会民主和极权专政,多党制和一党制(在集权国家),有承认思想多元化的制度,也有不允许思想多元化的制度,如此等等。

尽管如此,我们在上述情况下面对的还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理所当然,这一点不会有人反对。这种情况难道不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吗?当我们考虑到经济的和历史文化的差别,考虑到传统及这种社会中的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属性等的差别时,就更是如此。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在谈论基础以及基础的变革决定着上层建筑的变革时,我们不仅仅是指生产力(指原料和劳动工具)和生产关系,而且也是指具有技术知识和科学知识的人,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他们也是社会的生产力。这样,我们就面对着另外一个世界,它同以幼稚的“经济主义”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同所有那些整齐划一的做法和具有约束力的模式,都有天壤之别。于是,我们就能明白,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形态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以可以具有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为特征的——民主的或专政的,政治多元化的或一党制的。

如果说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观点在一定的经济形态(如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形态)范围内是明确的和一致的,那么,在上层建筑方面却不存在这种观点的一致,从上述情况看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从社会的角度看,上层建筑,特别是政治制度的性质如何,却决不是无关紧要的。“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是新社会的上层建筑必须形成的东西,因为还不存在这种关系,而且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方面取得胜利之前,也不可能存在这种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同以往的社会形态的区别所在。然而,“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一般公式,在内容上可能是各种各样的,这要根据社会主义实现的条件而定。因此,这里所说的是某种理想,某个塑造新人的确定的纲领。我再重复一遍,这里不存在什么自动的进程;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虽然是实现这一纲领的必要前提,然而并不是充分的前提。在某些条件下,这一纲领是无法实现的,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所取得的结果背离预期的目的;出现倒退,将社会主义革命的纲领“吞噬掉”。

因此,宣布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政党,不仅有责任去实现作为“经济形态”的狭义的社会主义,而且也有责任在包括社会上层建筑的广义的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的前景。这里涉及的首先是一种促使社会主义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得以形成的政治制度,必须在符合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在不违背自由、全面发展人的个性等标准的情况下建立这种政治制度。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人过上特定历史形式的幸福生活。上层建筑的改变并不是一个自动的过程,因此,必须创造一定的条件,使发展过程能够沿着所向往的方向前进。

总之,建立作为更高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并不是什么纯粹取决于愿望的东西,马克思主义提出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必要条件,不仅包括实行社会主义革命的人们有获得这一革命胜利的愿望,而且也包括在具体条件下达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不是狭义地指推翻资产阶级统治,而是广义地指实现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的社会关系)不仅取决于为之战斗的人们的愿望,而且也取决于是否存在形成新社会的必要因素,这一认识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方法在探索社会主义问题上同空想社会主义者或是无政府主义者的想入非非之区别所在。从这一见解中得出的结论是清醒的、理智的结论,它对于极端分子狂热的头脑是一副清凉剂。社会主义不可能,也不应该随意地实行,它只能在那些具备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在那些使它得以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已经成熟的地方实现。

马克思对于这些关系曾多次作过表述,关于这个题目,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确切而简明的经典叙述:“这种‘异化’……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要使这种异化成为一种‘不堪忍受的’力量,即成为革命所要反对的力量,就必须让它把人类的大多数变成完全‘没有财产的’人,同时这些人又和现存的有钱的有教养的世界相对立,而这两个条件都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另一方面,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