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发展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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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发展伦理学的范式转换与建构(6)

第二,没有自觉揭示“现代性本身”的多样性、可选择性本质。所谓现代性的可选择性,也就是现代性条件下主体能力、主体文化的多样性与现代性本身发展模式、发展路径的多样性。应该肯定,相对于经济中心主义、效率中心主义,目前的发展伦理学对发展的伦理性的揭示,直接导向对现代性本身多样性的揭示,其研究对我们认识当代社会本身,认识现代性的深层问题与多样本性都具有重要价值。应该看到,目前的发展伦理学虽然有助于人们认识现代性的多样性,但它毕竟没有对现代性本身的具体多样性、具体可选择性进行直接确认、深层反思。正是这种缺失,使克拉克等发展伦理学代表人物,在批判经济中心主义的同时,在认为发展伦理学应该具有宽容性、交叉性的同时,又认为最理想的现代性路径是美国式民主,从而在实践上导向西方民主制度、西方发展理念一元论。

第三,没有自觉揭示“选择标准本身”的具体性、历史性、可选择性。选择也就运用标准所进行的具体取舍,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公正、平等、自由、参与、尊严等伦理标准的坚守。更为重要的是,任何选择都关联或者说依赖于伦理原则。这个伦理原则决定了选择的根本目的和被道德许可的手段。对伦理标准的坚守是发展伦理学成为伦理学的重要形式要件。但问题在于,对伦理标准的坚守是否等于伦理标准本身的抽象化、非反思化。从古莱、克拉克、可思波等学者的论著看,他们并没有对自由、民主、参与、公正等伦理范畴进行历史反思,而是自然地认为这些范畴已经具有不言自明的正确性,只要在发展实践及发展研究中运用这些标准即可。这种对伦理标准本身的非反思状态,是导致发展伦理学在实践运行中具有西方中心论的重要原因。不克服以上“选择困境”,发展伦理学的批判力度会受到制约,其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也将受到质疑。

(三)发展伦理与自觉的选择论

发展伦理学是一种选择论,但选择论有自在与自觉之分,构建作为“自觉的选择论”的发展伦理学,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深层揭示选择的哲学本质。选择是拥有与放弃的统一,“主体性”与“可能性”的统一,是具体主体在具体多样可能性之中对自身构建及其与外界的关系的具体持有或放弃。构成选择的基本条件有两个。一是人的主体性。选择是主体所进行的选择,没有主体性、主体能力也就无所谓选择。在这个意义上,选择区别于命运。命运也就是环境、条件对主体行为路径的唯一性决定,其本质也就是存在于其中的主体对自身构成及其与环境关系的不可选择。二是路径与条件的多样性、可能性。没有情境、语境本身等客观条件的多样性、可能性,同样也没有选择可言。在这个意义上,选择区别于抽象自由,选择总是在既有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现实关系中的选择,其本质是从条件现实对自身未来的有条件的构建。

选择是观念选择、制度选择、行为选择的具体统一,文化选择与历史选择的统一,人本性与情境性的统一,主体利益与主体责任的具体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的具体统一,价值性与规律性的具体统一。一方面,作为选择,也就是主体从自身理想出发对关系所进行的现实取舍与未来构建;另一方面,选择的过程总受到各种复杂条件的制约,主体在获得成就的同时,也总会付出成本与代价,且其结果往往是对原有理想的转换甚至放弃。一方面,选择是一个以主体价值为目的的主体行动过程;另一方面,在本质上只有符合规律的选择才能真正现实化。选择本身具有具体性、过程性、复杂性。自觉、全面地理解选择本身,是构建深层发展伦理学的一般本体论基础。

第二,深层揭示现代性的可选择本质。一方面,现代性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规律的强制性。以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法制化、全球化等为重要内容的现代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内容。另一方面,现代性又具有深层多样性、选择性,是一个具有多种可能的过程性实践,其具体实现方式、发展路径、构建形态都是多样性的、可选择的,并不存在一个抽象绝对的一元现代性模式。对现代性的本身的多样性、可选择性,诸多学者从不同视野进行了研究。比如,在《比较政治学》中,劳伦斯·迈耶等反思了现代性的制度形态的多样性、可选择性;[11]在《文化人类学》中,哈维兰反思了现代性的文化理念基础的多样性、可选择性;[12]在《可选择的现代性》中,芬伯格反思了现代性的技术基础的多样性、可选择性。[13]

我们认为,在比较严格的意义上,发展也就是现代性的推进,也就是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现代性的精神本质、伦理转换实质,就是从“命运”走向“选择”;从被外在于人的自然、宗教等所决定的被动的“命运”阶段,走向以人的能力为基础的自主的“选择”阶段。也就是说,“可选择性”是现代性的核心特性。明确现代性本身的可选择性,是构建深层发展伦理学的社会存在论基础。发展伦理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反思、确认现代性的可选择性。

第三,深层揭示伦理标准本身的可选择本质。应该承认,发展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比较关注选择的标准问题。比如,埃吕尔指出,“如果,某些方面发展的结果,是多种选择的不断减少,并最终只剩下一种绝对的强制性的解决办法,那么,这种解决办法往往反映的是支持这种办法的至高权力者的意见,这永远不可能是公正的”[14]。可思波认为,如果人们“认为任何事物都是有起因的,并认为这种起因只有不可避免的一个,那么,我们就没有选择。我们就会最终原谅最恶劣的政治体制以及社会实践中的压迫。但是,这样做就忽视了原则的存在,以及与选择相关的责任;同时,这样也就否定了人们的应有尊严。任何事物都有起因,但我们具备使自己根据多种起因采取行动的能力”[15]。

可思波等学者在对选择原则的认识方面存在着基础性矛盾。一方面,他们认为人的实践方式、生存方式、实践政策等是多样性的,具有可选择性;另一方面,他们又往往认为伦理标准具有至上性,往往从根本上忽视伦理标准本身的历史性、多样性、可选择性,忽视伦理学本身的具体有限性,并往往导向对某一种伦理标准的执着。也就是说,他们的“选择意识”缺少深层反思性、“反自身性”。这种缺失,使一些学者在制度伦理上导向西方制度中心论。比如,克拉克一方面认为发展伦理学应该是多学科的,应该具有一种包容精神,但在思考、比较不同国家的政体运行模式时,却又认为,应该以“标准的”制度伦理对发展政策、发展计划等进行“纯正的”价值反思,以清理制度行动中的妥协、折中主义。在克拉克那里,这个标准化的伦理,也就是已经在美国等国家实现并被发展中国家人民向往的分权式民主。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伦理标准本身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并不存在一个抽象、永恒的伦理标准。对不同时代条件下的不同主体而言,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所谓的绝对价值都现实性地具有不同含义。比如,自由有古典个体自由和现代群体自由之分,平等有分配平等与机会平等、政治平等与文化平等之分,等等。对发展伦理学而言,没有理念、理论层面的可选择性,没有伦理标准本身的可选择性,发展伦理最终将导向绝对主义、一元中心主义。确认伦理标准本身的多样性、可选择性,是构建深层发展伦理学、构建合理发展伦理学“学科生态”的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