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清代学术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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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明儒学案》的里程碑价值(2)

黄宗羲之学,近承刘宗周,远宗王守仁。随着时代的变迁,他将王、刘之学廓而大之,逾越心性之学的樊篱,而立足于天崩地解的社会现实。宗羲对明末“天崩地解,落然无与吾事”[8]的空疏学风,深恶痛绝,认为:“儒者之学,经天纬地。”[9]主张合学问与事功为一,以期“救国家之急难”[10]。黄宗羲虽为阳明学后劲,但是他并没有为一时朱、王学术纷争所拘囿。他认为,王守仁的“致良知”说,与朱熹的“格物致知”说,足以“并存天壤”[11]。康熙二十七年,他应邀到昆山徐乾学家中,谈话间议及道学异同,宗羲说:“为盗贼,有对证人不敢为。若道学,任人可讲,谁为的证。”[12]当时,《明史》馆中一度有立《道学传》之议,试图借以贬抑王守仁及其后学。宗羲闻讯,致书驳诘,力主不可沿《宋史》之陋,此议遂告废止。

黄宗羲为学领域博大,凡史学、经学、天文历法、数学、律吕、舆地、诗文以及版本目录诸学,他皆究心其间,尤以史学造诣最称湛深。他谙熟明史,深晓历代史事,认为:“二十一史所载,凡经世之业,亦无不备矣。”[13]宗羲倡导读史,身历明清易代,抱定“国可灭,史不可灭”[14]的宗旨,极意搜求明代,尤其是南明历朝史事。所著《行朝录》、《思旧录》、《海外恸哭记》等书,得之亲历,言而有据,可谓南明实录。他所撰写的碑志传状,大都关涉一时史事。宗羲虽不入《明史》馆,但史局大案,多所商榷,举足轻重。宗羲一生,以其历史编纂学和史料学上的成就,努力转变明末的空疏学风,为清代史学,尤其是浙东史学的发展,开启了健实的发展道路。

注释:

[1]《清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六月丙寅”条。

[2]黄宗羲:《南雷诗历》卷1《山居杂咏》。

[3]黄宗羲:《南雷诗历》卷2《次叶庵太史韵》。

[4]黄宗羲:《南雷诗历》卷2《送万季野贞一北上》。

[5]全祖望:《鲒埼亭集外编》卷17《二老阁藏书记》。

[6]黄宗羲:《南雷文定后集》卷2《谢时符先生墓志铭》。

[7]张穆:《顾亭林先生年谱》“六十四岁”条。

[8]黄宗羲:《南雷文案》卷2《留别海昌同学序》。

[9]黄宗羲:《南雷文定后集》卷3《弁玉吴君墓志铭》。

[10]黄宗羲:《南雷文定五集》卷3《姜定庵小传》。

[11]黄宗羲:《南雷文定后集》卷1《先师蕺山先生文集序》。

[12]黄炳垕:《遗献梨洲公年谱》“七十九岁”条。

[13]黄宗羲:《南雷文定四集》卷1《补历代史表序》。

[14]黄宗羲:《南雷文定》卷6《次公董公墓志铭》。

二、《明儒学案》成书时间商榷

关于《明儒学案》成书时间的考订,从文献学的角度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然而自清末黄炳垕辑《遗献梨洲公年谱》,明确判定成书于康熙十五年以来,世代相承,俨若定论。其实细致地检核《明儒学案》以及相关故实,即可发现康熙十五年成书说的若干可酌之处。以下,谨就此谈一些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一)如何理解黄宗羲说的“书成于丙辰之后”

黄炳垕之所以判定《明儒学案》成于康熙十五年,其立说依据虽未提出来,但从他当时所能见到的材料而言,由于黄宗羲的自编年谱早已毁于水火,因而无非就是《明儒学案》历次刻本卷首的序言,以及录入黄宗羲文集的《明儒学案序》。在《明儒学案序》中,黄宗羲的确说过:“书成于丙辰之后。”[1]丙辰,即康熙十五年。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句话。我们认为,“书成于丙辰之后”,并不能等同于“书成于丙辰”。按照我国的语言文字习惯,作为一个时间概念,“某某之后”这样一种表达方式,既包括某某本身,也包括其后的一段邻近时间。关于这一点,日常用语中事例甚多,不难理解。譬如我们今天常常说的“开工之后”、“开学之后”、“开业之后”等,人们当然不会把它仅仅理解为开工、开学、开业的那一个时刻,或者是那一天。同样的道理,“书成于丙辰之后”,既有可能是指丙辰这一年,也有可能是指其后的一段时间,而且后一种可能性也许还要更大一些。否则黄宗羲当年为什么不直接说“书成于丙辰”呢?因此,黄炳垕提出的康熙十五年成书说,没有把“丙辰之后”作为一个语言整体来考虑,就是欠妥当的。

(二)关于《明儒学案》的几篇序

以黄宗羲署名的《明儒学案序》,今天所能看到的,一共是文字略有异同的4篇,即《南雷文定四集》卷一的《明儒学案序》、《南雷文定五集》卷一的改本《明儒学案序》,以及康熙间贾润父子刻本和雍正间贾氏后人刻本的《明儒学案序》和《黄梨洲先生原序》。两次贾刻本于宗羲序皆以己意作了文字上的增删,雍正本的妄加改窜,尤为大乖原意。黄宗羲原序云:“书成于丙辰之后,中州许酉山及万贞一各刻数卷,而未竣其事。然抄本流传,陈介眉以谨守之学,读之而转手。汤潜庵谓余曰,《学案》宗旨杂越,苟善读之,未始非一贯也。”而雍正贾氏刻本则改作:“书成于丙辰之后,中州许酉山及万贞一各刻数卷,而未竣其事。然抄本流传,颇为好学者所识。往时汤公潜庵有云,《学案》宗旨杂越,苟善读之,未始非一贯。此陈介眉所传述语也。”在“抄本流传”之前的改动,属于文字上的归纳,尚无大谬。可是之后的改动,则把基本故实也弄乱了。“陈介眉以谨守之学,读之而转手”被全文删去,汤斌关于《学案》的评语,分明是对黄宗羲亲口所述,也变成了为陈锡嘏“所传述”。这一删一增,把判定《明儒学案》成书时间的重要节目弄得面目全非。每当读至此处,不禁令人生发出“尽信书不如无书”之叹。

(三)黄宗羲与汤斌

黄宗羲与汤斌,这是一个大题目,非三言两语所能谈清楚。在这里,仅就他们之间同《明儒学案》成书有关的往还作一些梳理。一如前述,根据黄宗羲写的《明儒学案序》,汤斌关于《学案》的评价,乃亲口对他所说。而并非由他人转告。据考,黄、汤之间会晤,平生只有一次,地点在江苏苏州。黄炳垕辑《遗献梨洲公年谱》,记此次会晤于康熙二十七年五月。实际上,之前的康熙二十六年十月,汤斌即已故世,因此二十七年会晤之说自属误记。据晚清学者萧穆考订,此次晤面应为康熙二十四年。从汤斌的仕历看,康熙二十三年九月至二十五年三月间,他正在江苏巡抚任上,之前和尔后则均在北京。因而萧穆的考订当是可信的。汤斌对黄宗羲评论《学案》,显然就只可能在这一次会晤中。这也就是说,《明儒学案》至迟在康熙二十四年已经完稿,不然汤斌就无从对全书进行评价了。换言之,黄宗羲所说的“书成于丙辰之后”,这个“之后”的下限,至迟可以断在康熙二十四年。

《明儒学案》的成书时间是否还可以再往上推?从康熙二十四年以前黄宗羲与汤斌的书札往复中,这个问题是很难得到解答的。现存黄、汤二人间的书札一共仅3篇,而且全是汤斌写给黄宗羲的,两通载于《汤子遗书》,一通则附录于《南雷文定》。康熙二十年,汤斌奉命主持浙江乡试,黄宗羲遣子百家专程到杭州拜望,并带去书札一通,请汤斌为其所辑《蕺山学案》撰写序言。公务结束,行期迫促,汤斌未及把这篇序写好,便匆匆起程。后来,还是在返京途中,于船上把文稿拟就,寄给黄宗羲的。汤斌在寄送序稿的信中写道:“承命作《蕺山学案》序,自顾疏陋,何能为役?然私淑之久,不敢固辞。目下匆匆起行,不敢率尔命笔。舟中无事,勉拟一稿请教,得附名简末,遂数十年景仰之私,为幸多矣。”[2]这一封信说明,迄于康熙二十年,在黄宗羲与汤斌的交往中,并无《明儒学案》这个议题,当时他们之间所讨论的,只是《蕺山学案》。第二年,汤斌又从京中致书黄宗羲,据云:“去岁承乏贵乡,未得一瞻光霁,幸与长公晤对,沉思静气,具见家学有本,为之一慰。《蕺山先生文录》承命作序,某学识疏陋,何能仰测高深?……某生也晚,私淑之诚,积有岁年,但识既污下,笔复庸俗,不能称述万一。惟望芟其芜秽,正其讹谬,不至大有乖误,受赐多矣。……《文录》、《学案》何时可公海内?早惠后学,幸甚幸甚。”[3]这就是说,汤斌不仅给《蕺山学案》写了序,而且还给《蕺山先生文录》写了序。由这封信又可以说明,直到康熙二十一年,汤斌只知道有《蕺山学案》,却并不知道有《明儒学案》。

那么,在康熙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汤斌又是否有可能从陈锡嘏那里见到《明儒学案》抄本,并通过陈氏把对该书的意见转告黄宗羲呢?这是我们接下去要弄清楚的又一个关键问题。

(四)“陈介眉传述”说纯属臆断

陈介眉,即黄宗羲弟子陈锡嘏,字介眉,号怡庭,浙江宁波人,康熙十五年进士,生于明崇祯七年,卒于清康熙二十六年,终年54岁。锡嘏故世后,黄宗羲曾为他撰写了一篇墓志铭,文中说得很明白,陈氏于康熙十八年即已告假送亲返乡,从此“里居五年,遂膺末疾,不能出户,又三年而卒”[4]。可见,在康熙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陈锡嘏既没有,也不可能离甬北上,去同汤斌晤面。而且据黄宗羲所撰《怡庭陈君墓志铭》记,《明儒学案》的抄本,陈锡嘏是在病逝前不久才见到的。因此,贾氏改窜《明儒学案序》,所谓汤斌对《学案》的评论,是由“陈介眉所传述”云云,就纯属臆断。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错误?平心而论,或许并不是贾氏祖孙有意杜撰,很有可能是误会了黄宗羲在《明儒学案序》中的如下一句话:“抄本流传,陈介眉以谨守之学,读之而转手。汤潜庵谓余曰……”此处所谓“转手”,指的是陈锡嘏所“谨守”的为学路径的转变,而丝毫没有将《明儒学案》抄本转交他人的意思。这可以黄宗羲为陈锡嘏所撰墓志铭为证。黄宗羲说:“君从事于格物致知之学,于人情事势、物理上功夫,不敢放过,而气禀羸弱。……凡君之所以病,病之所以不起者,虽其天性,亦其为学有以致之也。……故阳明学之而致病,君学之而致死,皆为格物之说所误也。”这就是说,陈锡嘏早年虽从学于黄宗羲,但他的为学路径却与师门宗尚不一致,既没有师法王阳明的“致良知”,也没有继承刘蕺山的“慎独”说,走的是程朱所提倡的由“格物”而“致知”一路。所以,黄宗羲才说他是为“格物”说所误而“致死”。就在这篇墓志铭中,黄宗羲接着又指出:“《明儒学案》成,君读之,以为镛笙磬管,合并发奏,五声十二律,截然不乱者,考之中声也。君从此殆将转手,天不假之以年,惜哉!”这段话清楚地表明,陈锡嘏生前的最后岁月,确曾读到《明儒学案》抄本,而且决意转变早先的为学趋向,可惜天不遂人愿,赍志而殁。足见,把《明儒学案序》同《怡庭陈君墓志铭》校读,“转手”之所指,昭然若揭。

《怡庭陈君墓志铭》,是判断《明儒学案》成书时间的一篇关键文字,文成于康熙二十六年三月,时当陈锡嘏病逝不久。翌年十月《南雷文定后集》刊行,即著录于该集卷3之中。在黄宗羲的现存著述中,除《明儒学案序》之外,直接谈到《明儒学案》成书的文字,就是这一篇。而且这篇文章还先成于《明儒学案序》一年左右的时间。从行文次第看,“天不假之以年,惜哉”之后,紧接着就是“乙丑岁暮,余过甬问病,君以千秋相托”。乙丑,即康熙二十四年,为陈锡嘏逝世前两年。看来,很可能就是此次甬上之行,黄宗羲带去了《明儒学案》抄本,陈氏读后,虽决意转变为学趋向,但无奈病势已深,不得不“以千秋相托”于黄宗羲。翌年,锡嘏病情略有起色,曾经致书宗羲。大概就是在此一信中,表达了转变为学趋向的愿望,所以黄宗羲才会“为之狂喜”,锡嘏病逝,他也才会发出“天不假之以年,惜哉”的喟叹。如果这一揣测能够成立,那么又印证了我们在前面所作的完稿时间至迟在康熙二十四年的判断。

(五)《明儒学案》不可能在康熙十五年成书

以上,通过对同《明儒学案》成书相关故实的考订,我们认为,它的完稿不应该早于康熙二十三、二十四年间。接下去,准备讨论一下该书能否在康熙十五年成书的问题。

首先,康熙十四年七月,黄宗羲才把《明文案》编成,这部长达207卷的书,耗去了他8年的时间。既无三头六臂,要在此后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又接着去完成一部62卷的《明儒学案》,恐怕是不大可能的。何况当时又正值三藩为祸,烽烟四起,动乱的时局,也没有允许他有安宁的境遇去潜心著述。事实上,从康熙十五年至十九年间,黄宗羲为生计所迫,就一直在浙西同海宁知县许三礼周旋。寄人篱下,岂能随心所欲?

其次,《明儒学案》卷61《东林学案四·吴钟峦》条有云:“某别先生,行三十里,先生复棹三板追送,其语痛绝。……今抄先生学案,去之三十年,严毅之气,尚浮动目中也。”据考,吴钟峦为黄宗羲早年在南明鲁王政权中的同僚,二人在舟山作别,时当顺治六年(1649年)秋,“去之三十年”,则已是康熙十八年(1679年)。由此至少可以说明,迄于康熙十八年,《明儒学案》中的《东林学案》并未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