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就业指导教程
5573100000004

第4章 大学生就业与就业指导(3)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等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了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考核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为委托代理人员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接转手续及因私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等。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此项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性,对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素质和人才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就业准入制度

我国在特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的职业劳动者,要求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不仅仅限于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一定水平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因此,大学生应该在学好基础知识、获得学历文凭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就业需要,努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自己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的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和创业渠道。

四、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本内容

为确保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作为,通过制定并狠抓落实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有效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确保了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稳定。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着力于拓展就业渠道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方面。

(一)到西部、基层就业的政策

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愿投身到西部、基层建设,向西部、基层地区建设输送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就业政策。目前西部、基层就业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四个大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促进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的政策力度,开展了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等工作。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布了《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政策规定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推动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参军入伍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不仅缓解了就业压力,而且对提高部队兵员素质、改善部队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自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任用、考学升学、就业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与规定。

(五)自主创业政策

开展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从2002年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政策举措,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这些政策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六)公务员招考政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为了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实施和推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机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录用公务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报考国家公务员。

(七)事业单位招聘政策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程序到事业单位就业。

(八)有关出国留学的政策

出国留学有公费和自费之分。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较高,名额相对较少。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国务院等部门对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都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政策

根据政策要求,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十)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