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民国老课本:人生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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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一个新人生论(下)(2)

第三节意志自由问题

孟子云:“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吾人之欲,甚为复杂,势不能尽皆实现。故诸欲于互相冲突,即诸所欲“不可得兼”之时,必有斗争,其结果欲之强者得实现,其弱者则被压制。此等情形,乃吾人所日常经验者也。

在诸欲冲突之际,吾人有时觉理智能有选择取舍之力。在无关重要之事例中,如食鱼或熊掌,吾人常即听习惯之自然,或任较强的欲之实现。但在较重要的事例中,则吾人必用理智以推测计算,如本书所说功利派所说者,于此时则眼前较强之欲,亦往往有被压者。此等情形虽亦为吾人所常经验,然吾人须知理智虽能推测计算,然不能制欲,故亦无选择取舍之力也。譬如一人,现有一甚强之欲,亟求实现,现有他欲,皆不足以制之。如于此时依理智之推测计算,此人知此甚强之欲如实现,则将来必有极坏的结果,于是此人遂因畏将来之结果而抑制现在甚强之欲。抑制现在甚强之欲者,非理智之力,乃欲避免将来不好结果之欲之力也。理智但能推测计算而无实行之力。理智无力,欲无眼。

有哲学家以为吾人于欲外又有意志。意志与欲有别,超乎欲之上而常制御之。诸欲有冲突,则意志出而选择之以决定吾人行为之方向。依吾人之见,则意志实即欲之成为系统者,非与欲有种类的差别也。常有一欲或数欲,以其自己为中心,与其类似的欲联络和合成为系统,以为吾人人格之中心。所谓“立”某种“志”,实即某种欲之立系统耳。系统既立,以后随时发生之欲,其与“志”合者,当然得其助而得实现;其与“志”不合者,当然不得其助而且受压抑。所谓意志有选择诸欲之力者,即此而已。

此欲之系统,所包之欲愈多,则其所得之和愈大,其所遇之冲突愈少,吾人之人格亦愈统一,行动亦愈自由。即所绝不能包之欲,此系统亦能“相机剿抚”,久之习惯养成,则即无有与意志冲突之欲矣。孔子云:“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皇侃《疏》云:“年至七十,习与性成,犹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故虽复放纵心意而不逾越于法度也。”盖初为人格中心之意志,至此已融包人格之全体,故更无与意志相冲突之欲。若果有所谓意志自由,此则是也。

至于吾辈普通人之心境,则常为诸欲争斗之战场。往往诸欲互作,不知所从。一欲方在实现,他欲则牵掣之。一欲已经实现,他欲则责备之。此等冲突悔恨,乃吾人所日常经验。在此等情形之中,吾人乃饱尝意志不自由之苦矣。

问:历史中所说桀纣之流,其暴虐亦“习与性成”,其为其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亦融包其人格之全体,亦无与其意志相冲突之欲。如所谓意志自由,乃如上所解释,则桀纣当亦有完全的意志自由矣。答:是固然也。吾人既以意志为欲之系统而不视之为与欲有种类的不同,则意志在道德上当然亦可是善,亦可是恶。善之势力可自由,恶之势力亦何不可自由耶?意志与自由,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犹之诸欲,就其本身而言,皆非是恶也。唯此人之意志与他人之意志,此人之自由与彼人之自由,有所冲突,然后方引入道德的判断,而始有善恶是非之可言。桀纣之意志之所以为恶,乃因其与多数人之意志相冲突,非因其不自由也。

以上谓吾人之意志,即为吾人人格中心之欲之系统,如能行所欲行,不受别欲之阻碍,则即可谓自由,否则可谓不自由。但吾人之意志,果因何而欲其所欲耶?哲学中有所谓意志自由问题者,即吾人之意志是否止是能决定而非所决定之问题。意志决定吾人之行为,就此方面言,意志是主动者,但意志之所以如此决定者,是否亦受别种影响而为被动耶?所谓自由论以为意志只是主动而非被动,所谓决定论则持相反的见解。依吾人之见,人是宇宙间之物,人生是宇宙间之事。宇宙间诸事物,当然互相决定,互相影响,如所谓“英雄造时势,时势造英雄”者。若由此方面说,吾人之意志,当然一方面有所决定,一方面亦为他事物所决定。非唯吾人之意志如此,一切事物皆然也。所以斯宾诺莎说,一切有限的事物皆为他有限的事物所决定而不自由,唯上帝不受决定而独自由。然上帝之所为,亦皆因其本性之必然,非是随意而为(斯宾诺莎《伦理学》命题第十七注),故即谓上帝为不自由可也。

但普通所谓自由,及吾人所喜好者,实即本书所说之自由。吾人能得到此种自由,即已可矣。若必须离开吾人之历史、环境,甚至吾人之本性,而有所作为,然后方可为自由,则此等自由,固亦上帝所不能有者也。

第四节幸偶

人生中有不如意事,亦有如意事。诸不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一部分之病),有不能以人力避免者(例如死)。诸如意事中,有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读书之乐),有不能以人力得到者(例如“腰缠十万贯,骑鹤下扬州”)。其不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之不如意事或如意事,固为人之所无奈何;即其能以人力避免或得到者,亦有人不能避免不能得到。其所以不能避免不能得到者,亦非尽因其力不足,非尽因其所以避之或所以得之之方法不合。往往有尽力避不如意事而偏遇之,尽力求如意事而偏不遇之者;亦有不避不如意事而偏不遇之,或不求如意事而偏遇之者。范缜答竟陵王云:“人之生譬如一树花,同发一枝,俱开一蒂,随风而堕,自有拂帘幌坠于茵席之上,自有关篱墙落于溷粪之侧。坠茵席者,殿下是也;落粪溷者,下官是也。”(《梁书》,卷四十八)王充云:“蝼蚁行于地,人举足而涉之;足所履,蝼蚁笮死;足所不蹈,全活不伤。火燔野草,车轹所至,火所不燔,俗或喜之,名曰幸草。夫足所不蹈,火所不及,未必善也。足举火行,有适然也。”(《论衡·幸偶》)人生有幸有不幸,正是如此。

在人生中,偶然的机遇(chance)颇为重要,凡大人物之所以能成大事业,固由于其天才,然亦由诸机遇凑合,使其天才得充分发展也。例如唐太宗,一大人物也。世之早夭者甚多,如唐太宗亦“不幸短命死矣”,则其天才即无发展之余地。彼又亲经许多战争,吾人所见昭陵前之石马,皆刻有箭伤,使唐太宗亦偶中箭而死,则其天才亦即无发展之余地。此不过举其大者,此外可以阻其成大事业者甚多,而皆未阻之。此唐太宗之所以如茵上之花,而为有幸之人也。天才与常人,其间所差,并不甚大。世上有天才之人甚多,特其多数皆因无好的机遇凑合,故不幸而埋没耳。在中国历史中,一大人物出,则其乡里故旧,亦多闻人。如孔子生于山东,于是圣庙中“吃冷猪肉”者,遂多邹鲁子弟。如近时曾国藩起,湖南亦人才辈出,极一时之盛。如此之类甚多,旧时说者多谓系出天意。其实人才随地皆有,一大人物出,又能造机会以使之发展其天才,故一时人物蔚起耳。此大人物何幸能得机遇凑合以成其为大人物!其他人物又何幸而恰逢此大人物所造之机会!总之,皆偶然而已矣。

大人物之能成为大人物,固由于其所遇之幸,即普通人之仅能生存,亦不可谓非由于其所遇之幸也。男女交合,极多精虫,仅有一二幸而能与卵子结合而成胎。胎儿在母腹中,须各方面情形皆不碍其生长,十月满足,又经生产之困难危险,然后出世。自出世以来,即须适应各方面之环境,偶有不幸,则所以伤其身与其心者,如疾病、刑罚、刀兵、毁谤等,皆不招而自至。即以疾病一项而论,吾人终日,皆在与毒菌战争之中,偶一失手,败亡立见。其他诸端,亦复称是。庄子曰:“游于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庄子·德充符》)吾人皆日在“四面楚歌”之中,即仅能生存,亦即如未被足踏之蝼蚁,如所谓“幸草”矣。

吾人解释历史时,固不能不承认经济状况及地理等物质环境之影响。然若谓一切历史之转移,皆为经济状况等所决定,其中人物,全无关重要,则亦不对。吾人平常开一会议,其主席之能尽职与否,对于会议之进行,即有甚大关系。至于在政治、社会或人之思想上,有大权威之人,其才智行为,岂可谓为对于历史无大关系?如清光绪帝之变法,因受慈禧太后之制而作罢。使慈禧不幸而早日即死,或幸而早日即死,光绪之维新政策得行,则中国今日之局面,当与现在所有者不同。说者或谓当时守旧之人甚多,即使无慈禧,他人亦必制光绪使不得维新,是亦固然。不过他人之制光绪,必不能如慈禧之制光绪;既不得如慈禧之制光绪,则中国现在之局面,当亦与现在所有者不同。故中国现在之所以至于如此,亦许多偶然的机会凑合使然。偶然的机会,在历史中亦颇占重要位置也。

说者又谓一事物之发生,必有一定的原因,故无所谓偶然。然吾人所谓偶然,与所谓因果律,并不冲突。假如一人正行之际,空中陨石,正落其头上,遂将其打死。吾人固可谓此人之行于此乃由于某原因,空中陨石亦有原因,皆非由于偶然。此吾人所不必否认。吾人所谓偶然的机会者,乃此陨石之恰落于此人头上也。此人之所以行于此地乃一因果系统,空中陨石又为一因果系统;此二因果系统乃必发生关系,此乃是偶然的也。

故吾人之求避免不如意事,或得到如意事,其成功或失败之造成,皆常受偶然的机遇之影响,故为吾人所不可必。换言之,即成功失败之造成,皆受机遇之影响,而机遇又非吾人力之所能制。如深知此,则吾人于不能达所求之目的之时,亦可“不怨天,不尤人”,而省许多烦恼。此儒家所以重“知命”也(参看第八章第九节)。孟子曰:“君子创业垂统,为可继也。若夫成功则天也,君如彼何哉?强为善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