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当代中国广播电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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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中国广播电视的法治建设(6)

4.对广告节目、直播节目、付费节目、残疾人节目等作了特别规定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节目的用语、画面、广告播放时间比例、广告插播、广告禁播、广告与其他节目的区分标志等作了全面规范,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广告的数量不得少于广告总播出量的3%,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20%,不得随意插播广告;要求发射台、转播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机构在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不得随意切换原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广告。

为了确保导向正确和播出安全,防止出现政治性事故,我国加强了对直播节目的管理。中宣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下发了《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关于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239号),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条件作了规定,并要求所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必须延时播出。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付费频道节目应符合专业化、对象化的要求,专业性、对象性节目的播出时间不得低于当天总播出时间的90%;付费频道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及时、公正,非影视剧付费频道不得播出影视剧节目;付费频道不得播出除推销付费频道的广告之外的商业广告,但经批准的专门播出广告或广告信息类服务的频道除外。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要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目前我国电视台开办电视手语节目的数量不多、栏目不多,需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视听权益的保障。

(三)网络安全

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和安全传输,直接关系到广大听众观众接收广播电视的质量和效果。广播电视网络安全包括保设施安全和信号安全两个方面。

1.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广播电视设施是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物质基础。我国对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化了保护措施:一是对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安全、危及广播电视专用传输设施安全、危及广播电视监测设施安全的各种行为分别作了禁止性规定。二是对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作了义务性规定。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三是对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在天线、馈线周围500米范围外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四是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等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与保障,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五是对各种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确保广播电视信号安全

广播电视信号是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物质表现形式,包括电信号、数字信号等方式。广播电视信号安全关系到广播电视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广大听众观众的视听权益。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第45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电台,不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或对经认可的业务经营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操作的业务经营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对违反者,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干扰无线电业务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999年以来,我国广播电视信号受到以无线发射、有线插播、攻击卫星等方式干扰破坏达数百次。无线电监测结果显示,这些非法攻击的信号源在我国台湾地区。但是由于政治原因,我国大陆的无线电法律无法在台湾地区适用,对台湾地区也不能适用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的规定。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该联盟理事会1972年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为此,我国一方面起草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提升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法律等级;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广播电视信号安全的技术防范,发射了广播电视专用卫星,建设了卫星、有线、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网,建立了广播电视信号安全预警制度和安全播出调度指挥系统,以防范非法攻击破坏。

(四)用户接收

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播出、传输、覆盖、接收等各个环节构成了完整的广播电视传播链。用户是广播电视传播链的终端,也是广播电视服务的最终受用者。为了维护广播电视业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国涉及广播电视用户权益的制度主要有: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制度、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许可制度、有线电视收费制度。

1.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制度

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包括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民能够普遍接收到广播电视信号,二是广播电视内容能够满足国民的普遍需求。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实行分级负责制:中央广播电视机构负责全国性节目、对外节目、民族节目的制作、播放和传输覆盖;省(区、市)、地市、县广播电视机构负责本地节目、专题节目、民族节目的制作、播放、传输覆盖以及中央节目的转播覆盖。

中央[1983]37号文件规定我国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办广播电视、四级混合覆盖,这构成了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的基本框架。该通知规定的广播电视普遍服务的目标任务是:(1)在我国建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无线和有线相结合的,城市和农村、对内和对外并重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广播电视宣传网,努力做到县县、乡乡、队队都通广播电视,户户、人人都能听到广播、看到电视。(2)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集中力量办好为各方面群众共同感兴趣的节目;同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办不同的广播电视节目,适当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文化水平、不同兴趣和爱好的听众观众的特殊需求。国办发[2006]79号文件完善了我国广播电视普遍服务制度,规定居住分散的边远地区群众可以采取卫星接收方式,接收包括中央和本省的4套以上的广播节目和8套以上的电视节目;明确要求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加大对无线覆盖的投入,确保广大农村地区群众能够无偿接收到4套以上中央台的无线广播电视节目;明确要求增加科技兴农、法律知识、卫生防疫、文化娱乐等服务“三农”的广播电视节目,增加节目播出时间,提高节目制作质量。

广发[2008]3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实施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地区,必须保留至少六个模拟频道,转播中央、省和当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供没有机顶盒的用户接收,确保党和政府的声音进入千家万户。这是我国有线电视运营者实施数字化转换时应当承担的普遍服务义务。

2.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许可制度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许可有两种方式:一是民事许可方式,即公民可以通过与卫星运营商签订授权合同,安装卫星接收设施收,听收看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二是行政许可方式,即公民安装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家行政部门规定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随着卫星技术的发展,卫星接收天线日益小型化,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越来越简便,我国卫星接收设施管理面临着技术发展迅速、群众需求迫切、经济利益驱动、市场争夺激烈、意识形态渗透等新的课题和难题。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我国卫星接收设施管理需要调整思路,突出重点,健全法律,转变方式,强化服务,建立起维护国家信息和文化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视听权益、促进卫星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3.有线电视收费制度

我国有线电视收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的规定,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会,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二是中央电视台加密播出的第三套(综艺频道)、第五套(体育频道)、第六套(电影频道)、第八套(电视剧频道)节目的收视费实行政府定价,有线电视用户每月每户收视费大致在1—2元。1995年国家计委对中央电视台新开办的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节目的收费规定,以各有线电视台入网户数为计费基础,每户每月不超过2元,少数民族及边远地区每户每月不超过1元。三是有线电视提供的付费节目、视频点播、电视商务等增值业务服务实行市场定价,由经营者与用户协商价格标准,由用户自由选择,自愿订购。

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年]1号),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明确有线电视准许收费。为解决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成本监审时没有“行业标准”可循的问题,2008年12月,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协同中国价格协会组成课题组,着手研究这项工作,最终通过论证。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2〕3505号),该办法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定价成本做了明确设定,对有线电视行业成本核算范围做出具体规定,为提高政府制定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