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当代中国广播电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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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中国广播电视的法治建设(5)

3.行政法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如违反广播电视活动,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广电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复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了规定;《监狱法》规定,应组织罪犯收听收看新闻及其他有益于罪犯改造的广播影视节目;《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应保守国家保密的义务;《药品管理法》对药品广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都规定了与广播电视相关的内容。

4.经济法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调整纵向法律关系和调整横向法律关系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规范了广播电视的从业活动。

5.社会法

社会法主要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包括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法律。比如《劳动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气象法》、《环境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体育法》等都有涉及广播电视的条款。

6.刑法

刑法主要调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等法律关系。我国刑法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罪、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罪、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侮辱诽谤罪、侵犯著作权罪、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罪等。

7.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主要规范调整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等。当事人对广播电视民事纠纷可按《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可按《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

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也有涉及广播电视活动的条款。一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该公约,2001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该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并给予保护。二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该公约)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同时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即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三是《服务贸易总协定》(2001年我国加入)将广播电视作为视听服务纳入适用范围,该协定规定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四种服务贸易形式在广播电视领域均存在。四是《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6年我国加入)规定:缔约方可在其境内采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措施,包括旨在加强媒体多样性的措施,包括运用公共广播服务。此外,《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等国际公约(条约)也对广播电视运营机构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广播电视法规规范的主要内容

从各国广播电视立法看,广播电视法规体系包括广播电视所有权制度、行政许可、监管机构、节目标准规范、传输覆盖网络、用户保护、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内容。由于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运营机构的体制机制改革仍处于变动过程中,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的职能主要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确定,因此,我国现行广播电视法规里缺乏广播电视所有权、监管机构这两方面的内容,但对行政许可、节目标准规范、网络安全、用户接收、涉外事务、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一)广播电视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广播电视管理手段,是我国广播电视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广播电视管理的重要手段。

1.广播电视行政许可的类型

我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项目较多,涵盖范围较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我国广播电视审批项目共27项:其中,行政法规设定的11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中设定的12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4项。这27项审批项目涵盖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发射、接收等各个环节,既包括了传统的广播电视传播活动,又包括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活动。

(1)广播电视业务准入审批

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主要包括节目制作、节目播出、节目传输等活动,许可项目有: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审批;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引进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批准;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交流交易活动批准;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核;开办视频点播业务批准;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批准;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付费频道开办、终止及节目设置调整及播出区域、呼号、标识、识别号审批;国产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和电视剧片审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股权性融资审批;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境外人员及机构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等。

(2)广播电视设备设施审批

许可项目有:进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证明核发;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审核;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等。

(3)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资格准入主要是广播电视新闻采编人员、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我国于2004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2.行政许可制度的问题及建议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广播电视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细,有的许可事项存在交叉,比如视频点播业务许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就存在交叉问题,从字面上看,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包括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和视频点播业务。有的许可事项存在重复,比如设立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需要申请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无线)和无线电台执照三次许可。有的许可事项存在对象不准的问题,比如视频点播本是有线网络的一种功能,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最初适用的对象是宾馆饭店的有线电视网络系统,而后引申到适用电台、电视台,但是绝大多数电台、电视台本身没有有线网络,从而造成许可对象与业务开展脱节。为此,应当按照加强管理、保障权益、加快发展的原则,对我国广播电视许可事项进行归并,主要包括以下九类:(1)广播电视台(站)许可;(2)节目制作经营许可;(3)付费频道经营许可;(4)有线广播电视经营许可;(5)卫星广播电视经营许可;(6)无线发射台、转播台许可;(7)电信网、互联网提供视听节目服务许可;(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许可;(9)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10)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二)节目内容的标准规范

我国广播电视法规体系中,规范节目内容的法规数量较大,且表述翔实,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广播电视节目禁止载有的内容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禁止载有以下内容:(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5)宣扬邪教、迷信的;(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此外,我国广播电视节目还禁止载有以下内容:(1)没有取得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节目;(2)未经审查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节目;(3)禁止播放按照《著作权法》规定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方可使用的作品;(4)禁止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5)禁止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监管,主要法律依据有八个:(1)《行政许可法》;(2)中共中央办公厅(以下简称中办)、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3)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2号、国办发[2008]89号);(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信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6号);(7)《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其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2.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两种审查制度

两种审查制度,一种是播出机构审查,即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付费频道开办机构对付费频道的节目内容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随着更多的视听节目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一律先审后播。第二种是政府审查,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对国产和合拍电视剧的制作完成片,由国家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查机构依职权和分工负责审查批准。

3.对广播电视节目实行事后监测评议制度

《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要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监测中心,对卫星节目进行监测,定期报告监测情况;要求设立视听评议机构,对卫星节目进行收听收看和评议,定期公布评议结果。《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境内与境外相结合的广播电视监测网,可以对卫星广播电视、中短波广播、城市有线电视等进行全天候监测,对卫星广播电视进行视听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