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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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自序

编自选集,在我,这是第二次了。前一次是在1995年,那时,我的文字生涯,由初次在《读书》发表文章起算,将将十年,到现在,则将近三十年了。与之前的十年相比,过去这十七年,除了马齿徒增之外,发表文字的数量递减也是显见的,而这后面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写字的人没以前那么勤奋了。至于其他方面,可以说,变化不大。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做法……现在还发现,编自选集时遇到的问题,要说的话,也都差不多。

翻看十七年前的旧序,觉得要交代的事情,那里都讲清楚了。比如关于拣选文章的原则,技术上的难点,应对的办法,等等。在这些方面,这个自选集并无新意,只不过,积累的文字多了,内容也更形丰富,书即分为两卷,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另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内容上作这样的安排,并不一定表明有所谓研究上的转向,不过,比较前后两部自选集的目录,尤其是新加入文章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某些变化之迹。只是,此种变化出于自然,而非出于计划,这也意味着,这种变化,好也罢,不好也罢,并无深意,更没有预示着何种——如一些可敬的读者经常以为和期待的那样——惊人之举。

与一般编纂文集不同,编自选集就好比作人生总结,不但要交代以往都做了什么,而且隐含自我评价之意。坦白讲,我向来不擅此道,而且认为,这就像时下的博士答辩,一律被要求自陈其“独特贡献”,根本是不当之事。所以,逢到年终考评,填报表格,我所做的,除去罗列事实,如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之事,不复多言。不过,最近一次却是例外。这一次,涉及某部门管理系统的专家数据库,被要求填写的表格备极繁琐,令人不胜其烦。最后一项,“主要业务成就”,尤为可恨。我一向拒绝命题作文,更不用说这样的题目。想一句话对付过去,又发现其下特别注明“不得少于500字”云云。管理者出此规定,是因为对此等逃避行为早有预见?转念一想,既如此,何不依其要求,做一篇新式八股?念动之间,烦扰即去,遂“欣然命笔”,拟成五百言:

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自法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反思深刻。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不变于己,无改于人。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入学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所谓自满,当然不是指“业务成就”。要讲“业务”,我可以呈上这两卷小书,至于它们能否称得上“成就”,或者,可以算是何种“成就”,那只能由读者去检验和判定了。

治平

2012年7月19日

西山忘言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