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有度”指治理国家要有法度。有法度就是以法治国,法度是治国的要领。因为文中作者将“君”与“国”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所以治国之法也就成了君王的权术,或者反过来说君王私下的权术等于治理国家的法令。韩非从他所吸取的历史经验教训中认识到国家有法即君王有术的重要性,于是,他彻底否定了儒家廉、忠、仁、义等道德范畴,倡导臣民都专一于君王的意志;他又从道家“无为”学说中得到启示,认为君王只要“因法数”即“任势”就能实现“独制”“独断”“上尊而不侵”的目的。至此,其法、术、势学说的全部思想都统一到“尊君”这一主旨上了。
【原文】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1]也,而荆以亡。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2]。燕襄王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有燕者重,无燕者轻;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攻韩拔管,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安釐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3]。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注释】
[1]荆庄王:即楚庄王,春秋时期五霸之一。氓:通“泯”,灭,死。社稷:土神和谷神,古代君主都祭祀社稷,后来就用社稷代表国家。[2]齐桓公:春秋时齐国国君,姓姜,名小白。公元前685年至公元前643年在位,春秋时期著名的五霸之一。启:打开。[3]燕襄王:即燕昭王,战国时期燕国君主。蓟(jì):古地名。燕国的都城,在今北京城西南部。魏安釐王:名圉,战国时期魏国君主。
【译文】
国家没有长久的强,也没有长久的弱。执法者强国家就强,执法者弱国家就弱。楚庄王吞并了二十六个国家,开拓了三千里疆土;楚庄王去世后,楚国也就衰弱了。齐桓公吞并了三十个国家,扩展了三千里领土;桓公去世后,齐国也就灭亡了。燕襄王以黄河为国境,以蓟为国都,侵袭涿州、方城,攻占了齐国的部分领土,平定了中山国,于是,拥护燕人的国家就受到重视,不拥护燕人的国家就受到轻视;襄王去世后,燕国也就灭亡了。魏安釐王攻打燕国救助赵国,夺取了黄河以东的土地,又攻打定陶、魏国之地;又对齐国发兵,把平陆占为己有;攻打韩国占领管地,又在淇水边大获全胜;在睢阳发生的魏、楚战事中,楚军因疲惫而撤退;在上蔡和召陵战争中,楚军被击败;魏兵遍布天下,威风传遍中原文明发达的国家;安釐王去世,魏国就灭亡了。所以有了楚庄王、齐桓公,那么楚国、齐国就可以称霸;有了燕襄王、魏安釐王,那么燕国、魏国就可以强大。这些国家如今都亡国了,就是因为群臣官吏专干混乱的勾当而不去做治理国家的事。他们的国家衰弱了,他们又不顾国法营私舞弊,这实在是背着干柴去灭火,使国家的混乱衰弱更严重了。
【原文】
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1]。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不一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一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2]。
【注释】
[1]比周:结党营私。[2]弊:通“蔽”,遮盖、遮挡之意,引申为埋没。雠:这里用为“用”之意。
【译文】
所以在当今这个时代,能去除私利而追求公道法则的国家,百姓安定而国家得到治理;能去除私利而推行公道法则的国家,就会兵强而使敌人衰弱。所以明察得失、有法度依靠的君主能凌驾在群臣之上,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狡诈虚伪的手段欺骗;明察得失有权衡考虑的君主听取长远的事情,那么君主就不可能被臣下用天下轻重颠倒的事来欺骗。现在如果根据声誉来提拔人才,那么臣下就会背离君主而在下面紧密勾结;如果以朋党关系来推举官吏,那么臣民就会致力于勾结拉拢而不根据法度求得任用。所以,官吏们没有能力国家就会混乱。以赞誉来奖赏,以毁灭来惩罚,那么喜好奖赏、厌恶惩罚的人,就会抛弃公正的法度,玩弄阴谋手段,结党营私互相吹捧。他们不顾君主的利益在外私交,培植他们的党羽,那么臣下为君主着想和尽力的地方也就少了。交结广泛、党羽众多,在朝廷内外结成朋党,虽然他们犯了大错,但为他们掩藏罪责的人也多。所以忠臣在无罪的情况下也遭受危难与死亡,而奸臣却在无功的情况下依然得利。忠臣遭受到危难与死亡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罪,那么贤良的臣子就会潜伏退隐了;奸邪的臣子得到利益并不是因为有功劳,那么奸臣就会得到提拔:这就是灭亡的根本原因。像这样下去,群臣就会摒弃法度而重视私利,轻视国法了。他们屡次奔走于奸臣的门下,一次也不去君主的朝廷;他们想方设法谋私利,一点也不考虑君主、国家的利益。君主的属臣数目虽不少,但不能用来侍奉君主;百官虽具备,但不能用来承担国事。这样,君主就徒有虚名,而实际上是依附于群臣的。所以我说:衰弱国家的朝廷没有可用的人。朝廷里边没有人,不是指朝廷中的臣子少了。臣下竭力互谋私利,不竭力利国;大臣竭力互相推崇,不竭力尊奉君主;小臣拿俸禄私下交结,不把官职放在心上。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君主在上不依法断事,而听凭臣下任意去干。所以明君用法选人,不用己意推举;用法定功,不用己意测度。能干的人不被埋没,败事的人不被掩饰,徒有声誉的人不能升官,仅受非议的人不能被辞退,那么君主对臣下就辨得清楚功过是非,而国家就易于管理,所以君主依法办事就可以了。
【原文】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1]。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轻暖寒热,不得不救;镆铘傅体,不敢弗搏[2]。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慼[3]。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臣不谓忠[4]。行惠施利,收下为名,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诈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5]。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无或作恶,从王之路[6]。”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
【注释】
[1]质:抵押品或人质。[2]镆铘:一作“莫邪”,古代利剑名。傅:靠近、迫近。[3]慼(qī):通“戚”,这里用为亲戚之意。[4]倍:后作“背”,背弃、背叛之意。[5]陂:边际、旁边。简:通“谏”,这里用为谏诤、直言规劝之意。[6]或:通“惑”,这里用为迷惑之意。路:道路,引申为行动的途径,这里指法度。
【译文】
贤能的人做臣子,面朝北朝见君主,没有二心。在朝廷上不敢推辞低贱之事,在军旅中不敢推辞艰难之事;顺从君主的领导,服从君主的法令,摒除自己的成见等待君主命令而不作是非判断。所以他有口而不讲私事,有眼而不看私情,而完全接受君主管理。做臣子的,如同人的双手,上用来理头,下用来理脚;冷暖寒暑,不能不管;刀剑近身,不敢不拼。不因私偏袒贤明臣子,不因私宠爱智能之士。所以百姓不离乡私交,没有百里之外的亲戚。高贵者和贫贱者不超越名分界限,愚者和智者以法规准则而立身社会,这是治国的最高境界。当今那种轻视爵禄,轻易流亡,去选择其他主子的,我不认为这是廉。进言欺诈、违背法令,违反君主的意愿而强行进谏,我不认为这是忠。施行恩惠,收买人心来抬高自己的声望,我不认为这是仁。避世隐居,而用谎言非议君主,我不认为这是义。出使他国,损害祖国,趁国家危急的时候,便恐吓自己的君主说“外交没有我就不能友好,外患没有我就不能解除”,而君主就相信他,把国家托付给他,这样,他就会贬低君主的名声来抬高自己,损害国家利益来便利私家,我不认为这是智。这几种行为,是乱世君主喜欢的,先王法度反对的。先王法度是这样说的:“臣下不要沉迷于作威作福,不要沉迷于利益,要听从君王的指挥;不要违法作恶,要遵循君主指引的道路。”古代太平盛世的百姓,实行公正之法,丢弃私利手段,忠心跟从君王,全部候命待任。
【原文】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1]。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2]。故治不足而日有余,上之任势使然也。
【注释】
[1]要:古同“约”,这里用为约言之意。以明誓的方式就某事作出庄严的承诺或表示某种决心,亦指所订立的誓约、盟约。佞(nìnɡ):这里用为花言巧语之意。[2]郎中:官名,战国始置。帝王侍从官侍郎、中郎、郎中等的通称。郎官一直沿用到清朝。
【译文】
做君主的如果要亲自考察百官,就会时间不够,精力不足。况且君主用眼睛看,臣子就修饰外表;君主用耳朵听,臣子就修饰言辞;君主用脑子想,臣子就夸夸其谈。先王认为这三种器官不够,所以不依赖自己的才能而依赖法术,严明赏罚。先王依照盟约做,所以法律简单而且谁都不敢去侵犯。君主能独自管理天下,再聪明的人也不能欺骗别人,再阴险暴躁的人也不能施展他们的花言巧语,奸邪之人就没有依靠了。臣子即使远在千里之外,也不敢改变君主的话语;即使有郎中官的权势,也不敢隐藏好事、掩饰坏人;朝廷的群臣百官,都直接将个人微薄的力量汇集到君主那里,不敢互相逾越职守。所以君主要处理的事用不了一天时间而且每天都有空闲,这就是君主运用权势的结果。
【原文】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1]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2]。威不贰错,制不共门[3]。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能胜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4]。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5]。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6]。厉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7]。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8]。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9]。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注释】
[1]游:放纵。[2]凌:假借为“夌”,本意为侵犯,这里用为打击之意。[3]威不贰错:威势不能两方面共同树立。贰,指君臣两方面。错,通“措”。置,引申为树立。[4]夷:本意为平和、平易,这里用为平准之意。科:通“窠”,坎、坑之意。县:古通“悬”,这里用为悬挂、倒悬之意。[5]阿:曲从、迎合。[6]缪:通“谬”,谬误。绌:通“黜”,这里用为贬退之意。羡:贪慕之意。齐:同等,相等之意。[7]属:连接。威:这里用为“法则”之意。淫:过度。殆:假借为“怠”,懒惰。[8]易:这里用为轻视之意,含有“不以为意”的意思。[9]贵:崇尚、重视。
【译文】
为人臣子侵害他的君主,就像地形起伏一样,逐渐地变化下去,就会使君主迷失方向,东西方位调了头而自己还不知道。所以先王设置司南之官来帮助测定清晨和傍晚的方向。所以明智的君主使群臣百官不在法律之外打主意,也不在法律之内乱施恩惠,一举一动没有不合法的。峻法,是用来打击违法和游于法律之外的私行的;严刑,是贯彻法令、惩罚下属的。威势不能君臣两方面同时树立,权力不能君臣共同拥有。威势与权力如果君臣共同拥有,那么众多的邪者就肆无忌惮了;执法不讲信用,那么君主的行为就危险了;刑罚不果断,那么就战胜不了邪恶的势力。所以说:巧匠用肉眼来测度结果也符合绳墨,但首先一定要依据规矩来作为法度;有上等智慧的人要能很快把事情做得合适,但一定要以先王的方法为根据。所以墨线拉直了斜木材就可以斩直,水平仪放平了凸凹不平的木材就可以削平,秤悬挂起来就可以去重就轻使之平衡,斗与石设置起来就可以减些给少的使之平均。所以以法治国,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法令不袒护权贵,绳墨不屈从弯木。法令该制裁的,即使智者不能用言辞来辩解,勇者也不敢用武力来抗争。惩处过失不回避大臣,奖赏善行不漏掉百姓。所以矫正上级的过失,追究下级的不正之风,治理混乱,纠正谬误,贬退贪慕,平定是非,统一民众的规范,没有比得上法律的。整治官吏,威慑民众,摒弃淫乱怠惰,制止狡诈虚伪,没有比得上刑罚的。刑罚重了,百官就不敢因高贵而轻视卑微的人;法制审明,那么君主的尊贵就不会受侵害。君主的尊贵不受侵害,那么君主就会强大而掌握着治国的要领,所以先王重法并把它传下来。君主丢弃法而用私,上下级之间就没有差别了。
【评析】
有度,就是有法度。韩非通过举例说明,谁掌握住法度,谁就能强大。韩非把“依法治理”看得很高,认为只有以法治国,用法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国家才能变得强盛。
同时,在选拔、任用人才的问题上也需要运用一定的法度。依据法度来衡量人才,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平地选拔、任用人才,才能使各级官员各司其职,忠心报国。选用贤臣也是有标准的。韩非认为,贤臣的标准就是忠心不二地服务君主,当好君主的得力助手。
韩非在文章的第四段提及了诚信问题。谁是贤臣?谁是佞臣?的确很难辨别!所以古代君王就运用盟约、誓约的方法,好的就赏赐,坏的就处罚。所以,领导人不必去操心谁是贤臣,谁是佞臣,谁是小人,只要能干事,就是能臣。这就是现代所说的量才使用。
文章的最后一节则转而谈到凡事要有准则。要以法办事,依法办事,要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规矩,才能把事情处理妥当。本段提出的“法不阿贵”的思想被视为古代法治思想史上的精髓,是对战国之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贵族法权的否定,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矫上之失”“一民之轨”,更具有平等的法制观念,它是“法不阿贵”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他排除了“释法用私”的人治行为,不准许用法以外的个人意志管理政事,不准许用私心实施赏罚,这些思想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具有开创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