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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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论思想言论自由(1)

正如人们所希望的,如今这个时代,对于出版自由作为防范腐败或暴虐政府的有效手段之一,已没有任何为之辩护的必要了。可以这样说,如果一个立法或行政机关,不与民众利益相一致,而欲将意见指示给民众,并且规定哪些见解或言论才是允许人们听到的,其势不可行,肯定是无需争辩而后已了。再者,前辈作家们对这一问题多有论辩并且已使之如此成功推进,所以这里更无需再作特别强调了。虽然英国关于出版的法律,直到今天仍像都铎时代一样不自由,但除非偶因一时恐慌,大臣和法官们害怕叛乱以致惊慌失措,它几乎没有实际用来反对政治讨论的危险[1];而且一般说来,在立宪国家,无论政府是否对人民负全责,都不必过虑它会经常对意见表达施加控制,除非它使自己作为代表一般公众不复宽容的机构,才敢这样去做。因此,让我们相信,政府跟人民已是完全合一的,并且除非它认为是出于人民的意思,否则就不会动用任何强迫的权力。但我所要反对的却正是人们施加此种强迫的权利,无论它是由人们自己还是由他们的政府来实行。这种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也不比最坏的政府更有资格这样做。以符合公众意见来使用强迫,跟违反公众意见来使用它同样是有害的,甚或是更有害的。如果整个人类,除一人之外,都持有一种意见,而只有那一人持有相反的意见,人类也没有更好的理由不让那个人说话,正如那个人一旦大权在握,也没有理由不让人类说话一样。如果一项意见只是一件个人财产,除持有者外对别人毫无价值,那么即便剥夺对它的享用只是一桩个人伤害,而所伤者或众或寡犹有不同。但是禁止一种意见的表达,其独有的罪恶之处在于,它是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内的全人类的剥夺;并且这种剥夺对那些不同意这种意见的人,比对持有这种意见的人甚至更大。如果被禁止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人们便被剥夺了以正确矫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它是错误的,那么人们便损失了几乎同样大的益处,因为经过真理与谬误的碰撞,会让人们对真理有更清晰的体会和更生动的印象。

有必要对这两个各自对应着不同论据的论点分别予以考察:一是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我们所竭力要禁绝的意见是错误的;二是即便我们可以确定其错误,禁绝它仍为过错。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权威企图压制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当然欲压制它的那些人不承认它的正确性,但他们绝不可能永远不错。他们无权为全人类决断是非,也无权排除所有其他人的判断方式。因为他们确定一个意见是错误的,就拒绝听取,这就是把他们的确定性等同于绝对的确定性了。任何禁止自由讨论都是认定了自己绝对无误。或许基于这一普通理由,且并不因为普通就算不上好的一个理由,就可以让这种做法服其罪错。

不幸的是,以人类的自知之明而言,他们远没有把自己易错的事实,像理论上一直可以的那样运用到实际判断中去。人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犯错的,而却很少有人认为有必要为自己的易错性留出预防的余地,或者愿意接受假定自己所深以为然的某一意见,可能就是他们所承认的易为犯错的事情之一。专制君主或习惯于让人无限服从的人,在几乎所有事情上都会对自己的意见表现得如此自大。而一般人倒是更为幸运,他们能不时听到不同于己的意见,犯了错也愿意不时有人来纠正,然而人们在自己的意见上,却无时不仰赖于周围之人或自己素所敬服之人的共同认可:这正是因为人们对自己单独的判断缺乏自信,因而就常常毫不犹疑地求助于所谓“世界”通行的绝对正确性。对每个个体来说,所谓世界不外乎他与之有密切往来的那一部分人:不出其党、其派、其教以及其社会等级;能将这一范围扩大到自身所属国家和所处时代的人,相对而言可称是开明或大度了。这种对集体权威的信赖,未曾因其意识到异代、异国、异党、异派、异教和异等社会阶级有过或仍有正好相反的看法,而根本有所动摇。他把站在正确一边反对异己世界的责任全都揽到自己的世界上了;殊不知决定他在这无数世界中选中某一信赖对象的仅仅是一个偶然,同样的因由,能使他在伦敦成为教士,也能使他在北京成为一个释者或一名儒士。然而有一点是自明的,也正像无数证据所表明的,时代并不比个人更少犯错误;每个时代都有很多意见被后世视为错误甚至荒谬,现在通行的很多确定不移的意见,也将被后世所抛弃,正如一度通行的意见被现在所抛弃一样。

这一论点可能会招致如下方式的反驳。禁止散布错误,跟公共权力依据自己的判断和责任所做的其他任何事情一样,并没有过分地自认颠扑不破。人被赋予判断之能,就是要使之得以应用。岂能以判断可能被误用,就告知人们根本不该使用?禁止人们认为有害的事情,并未声称根绝错误,而是在履行人们义不容辞的义务,虽明知判断可能有误,也要本着自己的良心去行事。如果我们因害怕会出错,就从不依照自己的意见行动,那我们岂不是要漠视一切自身利害,废弃一切自身义务?一个针对所有行为泛泛而论的反对理由,肯定不能有效地用以反对任何具体的特定行为。政府和个人有义务形成他们能够慎重形成的最正确的意见,并且在对正确性有十足的把握之前绝不施之于人。但是当人们确知自己正确无误(当然只是这些推论者会认为的),却因为过去不甚开明的时代曾经压制的一些意见如今已经成为人们所信奉的真理,便害怕不前,竟从自己的意见上退缩,允许他们打心底认为会危害人类福祉的信条在今世或后世不受限制地传播,这乃是不负责任的怯懦之举。也许有人会说,让我们慎之再慎,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但是政府和国家在其他事情上所犯错误多矣,而人们并不因此就否认其适合执掌权威:即便他们曾经横征暴敛、穷兵黩武,我们岂可因此就禁止收税或者无论面对任何挑衅都不准征伐?人们和政府都必须以他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程度去行动。虽然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正确之事,但是人们的现世生活需要充分保证。因而,我们可以而且必须认定,我们的意见能正确地指导自己的行为;当我们禁止坏人通过传播我们认为错误和有害的意见来败坏社会,已不再是对绝对无误的妄加认定了。而我的回答是,这恰恰更是对绝对无误的妄自认定。因为,认定某一意见正确乃是因它在一切与之竞争的场合中都未被驳倒,与认定它正确乃是因它不容反驳,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对我们所持的意见,给予反驳与质难的完全自由,是我们有理由为了行动的目的而认定它正确的先决条件,而且除此而外,在人类智能所及的范围内,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作为正确性的理性保证。

考诸观念史或人类生活的一般行为,人类何以在这两者上并未日趋败坏?当然不能归之于人类理解力中固有的力量:因为,对于任何不能一见即明的事物,一百个人中倒有九十九个完全不能予以辨别判断,而只有一人能之,且仅有的这一人,其判断能力也只是相对比较而言的;还有,历史上大多数盛名之士所持的诸多意见现在已被知悉为错误,他们曾做过或赞成的很多事情现在也已没人会认为正当。那么,为什么总体上人类的意见言行还是理性者占多数呢?如果真的存在这种多数优势——我想除非人类事务处于且一直处于一种几近绝望的状态,否则这一多数优势必定存在——那是因为人类心智具有一种特质,且无论作为智识存在还是道德存在的人类,其一切值得尊敬之处都源出于此,那就是人们的错误是可以改正的。人有能力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而且仅靠经验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讨论,指出经验的意义。错误的意见和做法逐步屈从于事实与论证,但是要使事实与论证对人们心智产生影响,就必须让它们来至近前。除非对事实加以评论以显示其含义,否则事实自己不会说话。由此看来,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有赖于其以正刊误的特性,而它之所以可资依赖,又仅在于改正之法常不离左右。为什么某些人的判断真正值得信赖,那是如何做到的呢?这是因为他一直放开别人对其意见和行为的批评;因为他一直习惯倾听所有反对他的意见,从其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里吸取益处,并向自己,必要时向他人解释错误之为错误的所在;因为他一直觉得人类要想对某一主题求得整体认识,唯一的办法就是倾听人们对之说出各种各样的意见,学习各色思维对之做出的一切观察方式。除此而外,任何智者都无法获得他的智慧,并且以人类理解力的本性来说,除此之外也无法使之渐趋聪慧。通过吸收他人意见中正确的东西来改正和完善自己意见的坚定习惯,在付诸实践时非但不会引起怀疑混乱与无所适从,反而是唯一能使其真正值得信赖的坚固基础。因为,他已经知悉一切能够(至少是明显地)给出的反对他的意见,并且从他的立场上对所有反驳者给予了回应,也就是说他已经主动寻求了反驳与质难,而不是绕开它们,并且只要有一丝光亮可以投射到这一主题之上,不问其来自哪个方向,都不曾予以遮挡。所以凭借这些,他有权认为他的判断优于未经类似过程检验的其他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判断。

既然人类中那些最有资格相信自己判断的明哲之士,尚有必要依此才敢确保自己正确,那么混杂多数愚众和少数智者而形成的所谓公众,就更须依此去检验了,这并非什么过分的要求。即便是教会中号称最不宽容的罗马天主教会,在追封圣徒时都要准许和耐心倾听“魔鬼辩护人”(devil's advocate,非指真正献身魔鬼者,而是指故意吹毛求疵的人,在追封圣徒时,罗马天主教会委派专职人员竭尽全力地挖掘受封候选人是否有任何瑕疵从而不配得到圣徒的荣誉,这名调查人员就叫devil's advocate。——译者注)的反调。虽然候选者生前表现得至为圣洁,如果未经遍听攻讦之语而后做出权衡,也不允许给予哀荣。纵然是牛顿哲学,如果当时摒绝一切质难的话,人们对它的真理性就不会像今天这样完全信服。我们要想确保某一信条至为正确无误,除了长期延请整个世界来求证其诬枉之外,别无任何保证可以依赖。如果不接受这些挑战,或者虽接受而失败,那我们就不敢说已经确定无误。不过如果我们已经在人类理性迄今所能允许的状态内尽了最大努力,对任何接近真理的机会都未曾忽略,那么只要言路一直保持开放,我们就可以指望,如有更确之真理存在,一俟人类心智有能力接受,它就会被发现;同时,我们也尽可放心,我们已然能获得这条接近真理的路径,这在我们今天是做得到的。这就是作为常犯错误的人类所能获得的确定性的全部,并且是我们能获致确定性的唯一途径。

奇怪的是,人们可以承认关于言论自由论证的正确性,但却反对将其“推向极端”;他们不明白,如不能确定这一推理在极端情况下仍然有效,就不能确定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为有效。他们虽愿意承认有必要在所有那些可能存在疑问的题目上开放言论自由,却认为某些特定原则或信条,因其如此确定,或更确切地说,因他们确信它如此确定,必须禁止质疑,当此之时,他们居然还在想象自己并没有妄自认定绝对不错。对于任何命题,如果禁止了本来应该允许的对其确定性的反驳,还敢称其为确定不移,那就是认定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同道者可以作为确定性的裁判,并且是可以不听取另一方意见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