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经典作家著作研究Ⅳ(第1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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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作为民族学家的卡尔·马克思(2)

十九世纪人们曾激烈地争论过人和社会的基本形态,争论过我们作为一个物种是倾向于个人主义还是倾向于集体主义。我已经暗示过以马克思为一方,以古典政治经济家和社会契约论者为另一方,在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即鲁滨逊·克鲁索这个假设的典型上的分歧。法国哲学家孔狄亚克神父认为,你能假设一个被剥夺了一切感觉的存在物,然后把视觉、听觉等给它加上去,直到你得到一个完整的人。不过孔狄亚克的模型开始并不是作为一个活人,而是作为一个雕像提出来的。而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魁奈以及当时其他的人则认为,你能设想一个完全被夺去一切社会关系和一切社会生活的人,然后把这些给他加上去。他们说,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社会由个人之间的契约所创造。赫伯特·斯宾塞、康德派、卢梭派、社会达尔文主义者、霍布斯派主张先有个人;空想社会主义者、空想社会公有论者、共产主义者、马克思以及彼得·克鲁泡特金在反对托马斯·亨利·赫胥黎时都主张先有社会、集体、公共生活和社会生活。爱米尔·杜尔凯姆支持公有、社会性和集体主义,反对甫斯特耳·德·库郎歇的个人主义;杜尔凯姆认为全体先于部分。部分地由于这一原因,所以社会科学和社会主义之间有一种未说明的联系。要知道,公有(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的对立在政治上是作为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对立提出来的,因为这一对词中每一个都有相同的词根。摩尔根未直接参加这一争论,但是在他的《古代社会》的结尾部分已接触到这个问题;他在那里探讨了财产观念的发展,指出了它对人的品质的不利影响。财产支配人的头脑是最近的事,所以它的歪曲作用既不可能是永恒的,也不可能是深刻的。摩尔根指出的财产观念的发展已对人的头脑起了歪曲的作用,不过这种作用就其产生的最恶劣的结果说,在人类的全部历史上只限于少数的民族,在这些民族的历史上也只限于一个短的时期。在过去的四五百年中,欧洲资本主义的兴起带来了和突出了在成文史的初期就大体存在的社会的某些倾向,那时东方的社会已分为阶级,国家已经形成。但是同在这些事件发生以前的人类发展的漫长时期相比,同这些极端表现只不过占少数的大量的社会和民族相比,财产支配其他有关的人的时间是短暂的,它对人的头脑的影响是表面的。财产观念的发展在摩尔根的时代及其后的几十年间也许达到了它的最高点;以后财产观念的统治已有所松弛。在十九世纪对它的估计过高;摩尔根正确地评价了财产观念的发展及其影响。

马克思以赞同的话语记录下了摩尔根著作的这一部分,但是他在那里没有把它和个人或集体的争论联系起来。他同俄国民粹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维拉·查苏利奇交换意见时,或者更确切地说,在他没有用的几个回信草稿中把这些问题联系在一起了。马克思认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培养起来的个人主义统治将让位于古代氏族的兄弟情谊和平等。过时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将被恢复,但是形式将是新的。俄国农村公社的集体生活不一定就产生资本主义的个人主义;历史不一定就沿着一条唯一的、预先就决定的道路走。马克思暗示摩尔根是支持华盛顿政府的,是现状的辩护士;但是,马克思继续说道,摩尔根主张应以新的形式复兴古代氏族的美德,于是辩护的证据反成了起诉的证据。各条思路都在他对梅恩著作的评论中完成,这一点我马上就要谈到。马克思还让英国社会主义者亨·迈·海德门牢记住摩尔根的观点。这些思想,再加上恩格斯在他论同一题目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中说得不完全的结束语,引起了对摩尔根的政治观点的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遗著执行人爱·伯恩施坦说,摩尔根与当时美国著名的傅立叶派的(或者说空想的)移民区之一有联系。勒·怀特在他编辑出版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摩尔根是共和党人和铁路律师,没有同情劳动阶级、穷人以及地位低下的人的迹象。

菲尔和梅恩的著作应放在一起讨论。马克思对菲尔的态度与其说是理论的,不如说是实际的;菲尔曾在印度和锡兰任法官,对今天的孟加拉地区十分熟悉。他的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志;也就是说,他不是描述一个特定的村落,而是说明一个一般的村落典型,即大量的村落的抽象。他大量利用马克思尚未注意的威·博伊德·道金斯的材料,写出了具有很长发展历史的印度和锡兰农村公社的报告。菲尔的详细描述尽管缺少特殊的参考材料,仍然是有用的,马克思从中作了大量的笔记。马克思在笔记中尖锐地批评菲尔把欧洲的封建概念用到他的描述中;他的缺点不仅仅表现在民族中心主义的问题上,而且把亚洲发展的概念硬套进为欧洲设计的方案中。马克思首先区分了欧洲的封建生产方式和亚洲的生产方式,欧洲的农村公社和亚洲的农村公社,以及在这两个文化和历史地区的不同的国家形式。由于现在研究这一题目的著作日益大量增加,这种区分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马克思作的最重要的笔记和他对政治文化发展的理论,个人同原始社会、文明社会的关系,国家同社会的关系发表的最明确的看法,都可在他对梅恩著作的摘要和评论中找到。梅恩在他的《初期制度史讲义》中发表了他对进化,对婚姻、血统、继承、财产、首领地位、古代和东方社会维护权利的法律手段以及主权的形式的历史发展的看法。而且他还就早期的农村公社形式,法律的历史发展以及他同托马斯·霍布斯和功利主义者的关系发表了意见。他以中世纪的爱尔兰文献作根据,并把它们同来自印度和中世纪欧洲的那些文献作了比较;该书是研究印欧民族在向文明社会过渡时的家族和政治制度的著作。马克思对摩尔根的一些主要论点作了肯定的反应,而对梅恩则作了完全相反的反应,通过这正反两种关系的比较,我们对马克思在民族学上的立场得到了清楚的认识。辩证法是一个否定的过程,正因为马克思给我们提供了他的反题,所以我们能更深入地了解他的立场。诚然,马克思在他的《民族学笔记》中对梅恩的身份和契约理论作了肯定的反应,但是他却批评梅恩忽视巴霍芬和摩尔根那时提出的民族学理论,批评他对爱尔兰人在十六和十七世纪英格兰人占领时期所受的痛苦作了无动于衷的描写。梅恩认为,“总之”,历史的主要决定因素应当是精神;马克思则相反地认为首先是经济。在国家主权问题上,梅恩使它脱离它所依存的社会,提出一个假定的概念。梅恩和约翰·奥斯丁以及一般功利主义学说都具有的这种国家和主权的观点受到了马克思的批评。在最近许多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的著作中,提出了有资本主义国家、封建国家等等之分。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马克思的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某些话的误解造成的。读了马克思作的关于梅恩《初期制度史讲义》的笔记后就会清楚地看出,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社会的机构;它只存在于由相互对立的社会经济阶级组成的社会中,它在所有各种分裂为阶级的社会(不论是东方的、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还是其他的社会)中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构。

马克思在他的梅恩著作笔记和摘要中,阐述了由同宗氏族向文明社会急剧转变的思想;他用Losreissung(撕下)一词说明这种转变。梅恩则认为原始社会使个人处于专制的羁绊中;对梅恩的这一看法,马克思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认为原始社会对个人的束缚不是专制的,而是令人满意和愉快的(befriedigend und gemütlich)。马克思还用这个说法反驳卢梭的观点,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一开始就宣称:人在原始状态或者说自然状态中是生来自由的(L’homme est nélibre),而在文明状态中则到处受束缚(et partout il est dans les fers)。马克思认为,社会束缚是到处都存在的,你不仅仅在原始社会中能找到超出合法性(用梅恩的说法)的关系或者说对风俗习惯的奴隶般服从。马克思在早期说的一段话中,把个人解释为社会关系的联合或总合;他在关于这个题目的最后著作中又提到这个问题,发现到处是同样的社会关系,区别只是:在文明状态中个性被更充分地塑造出来。这种塑造(Herausarbeitung)不是社会内容的问题,而是形式和意识的问题。个人的社会构成完全相同,不过在文明状态中它是个人主义的意识,一种片面的个性;只要古代社会的集体性和共同约束一被去掉,这种片面的个性就会造成。这样形成的个性是有利害关系的个性,也就是一些阶级利益。

马克思在他给维拉·查苏利奇回信的几个草稿中,还对后一思想补充说:当人还在受野蛮的风俗习惯奴役的时候,说他在文明状态中是自由的,这是不对的。作为文明状态的产物的民法和民权自由,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东西,未含有自由的任何实质。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可以找到马克思的同一思想的更早的但是不完全的表述,他在那里解释为什么他自己能够、而亚里士多德却未能得出价值理论:在这期间人类平等的概念已成人们根深蒂固的偏见。实际上得到的不是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实质,而只是形式。把这几种表述放在一起,我们就能领会马克思关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社会运动的方向的理论。

马克思在完成梅恩著作摘要一年半之后,又重新回到民族学研究上来。他在这段时期中并未放弃这种研究,因为我们从他的通信中知道,他曾请恩格斯从休·班克罗夫特的《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一书中给他作了摘要,恩格斯和马克思开玩笑,称他们为“你的易洛魁人”。接着马克思研究了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该书谈到了原始的宗教、法律、社会生活和经济;马克思对拉伯克著作的主要兴趣在于他收集的原始宗教的材料。马克思嘲笑了拉伯克的民族中心主义的偏见。在马克思的最后著作之一的这篇文章中,他用了轻松的笔触,间接提到了莎士比亚,中间还插入了很长一段塞万提斯的话。

马克思的研究方法是一种系统的和详细的作笔记的方法,在他作的摩尔根、菲尔和梅恩的著作摘要中很少省略。马克思接受了摩尔根关于易洛魁人的专门知识,但是增加了古代民族学方面的材料,这些材料在有些问题上与摩尔根的看法不同。他增加了希腊和拉丁的语源和引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希腊悲剧作家、凯撒、塔西佗、安条克的朱利安、爱金哈特等人著作中的话。同样,他对梅恩的爱尔兰史、印度法和欧洲农民民族志的材料作了补充。马克思把摩尔根著作的笔记重新作了调整,从第一篇论生活资料的一章直接转到家族,然后是论管理的部分,最后才是财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是谈了管理之后才谈家族的。马克思对菲尔和梅恩的著作是循序读下去的,没有颠倒它们的次序。

马克思的摩尔根著作笔记是人们知道的,这从恩格斯的《家庭的起源》[2]一书可以看出,而他的梅恩、菲尔和拉伯克著作笔记则为人类学家所不知。恩格斯明确引用马克思的摩尔根著作笔记的地方有十四处,还在其他一些地方间接地引用,总共约有二十处。虽然恩格斯的观点在大多数场合是与马克思一致的,但是看看他们的不同点也是有教益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亨利希·库诺夫在1897年首先这样做了,他指出:恩格斯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以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因素在历史上占首要地位的原理,只适用于文明的民族,而对原始的民族则不适用。这种观点从任何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不管是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来看都是站不住脚的。列宁主义者虽然与社会民主党人有分歧,但是也不同意恩格斯的这一观点。马克思本人从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出发反对把原始的民族同文明的民族分割开来。

马克思考虑到古罗马人和犹太人中家族进化的不同形式,已开始批判单线发展的观点。这种批判无论在恩格斯那里还是在跟随他的柯瓦列夫斯基那里都找不到。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还提到了布列吞人,他们的制度似乎比以其他标准来看应当有的制度更先进。应当有的和实际报道的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他们当中流传着发源于欧洲大陆文化的做法。

恩格斯认为,只是因为希腊社会内部因素作用的结果,国家才以纯粹的形式出现在古希腊人那里,因此国家的起源无需依靠像他们征服别人或被别人征服这样的外部因素就能探明。正如格·卢卡奇五十多年前就指出的,这种看法在历史上是不准确的。马克思评论摩尔根关于从原始的社会生活方式向文明的社会生活方式转变时也指出,在国家形成的理论中排除征服因素的可能性是一种简单化的作法。而且恩格斯未能把历史中的主观因素同客观因素联系起来考虑。关于国家的起源,他谈了蛮族首领追求财富和奴隶(借用了摩尔根的“掠夺财物和美人”的说法)的单纯贪欲这一主观因素。他在谈财产的积累这一客观因素时却抛开了造成它的或由它而来的主观动机。我们不能希望在摩尔根那里找到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的辩证运动,而我们却能希望在一位伴随马克思四十年的具有很高聪明才智的人那里找到它们。可是恩格斯却让它们作为辩证法的片断东鳞西爪地分散在他的小书里。

(原载《纽约科学院学报》第2类第35卷第4期1973年)

(周裕昶 译)

注释:

[1]本文选自《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5年第1辑。

[2]即《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