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论魏晋自然观:“中国艺术自觉”的哲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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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论王弼对《老子》自然观的超越(4)

我认为,王弼的哲学彻底摆脱了早期哲学中的原始宗教和神学的影响,走出了中国哲学的原初阶段,达到了一种纯粹的本体论哲学形态,这当然是一个划时代的标志。

《老子》认为,与客观自然万物相对的一切人为的政治制度和伦理秩序,都是违反自然的。所以,他抨击儒家的礼治思想,认为“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第十九章)。“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第十八章)他的理想社会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人们无知无欲的远古自然社会。故从历史观来说,《老子》无疑是复古倒退的。

王弼的自然观则认为,人类社会不仅需要一套制度和规范,而且,理想的制度和规范也是自然的,即合理的。用玄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名教”与“自然”是一致的。在这里,“自然”的含义就是“合理”。王弼由哲学本体论的本末之辨,进入社会生活的名教和自然之论,这不仅是他学术的延伸和发展,甚至是他的学术目的所在。他的“崇本息末”、“举本统末”的思想,其意向所在是治国安邦,经世致用。故关于名教与自然的思想,可以说是王弼全部的学术关怀所在。因为,这是一个最直接的现实的关怀,是他所有哲学思想中最有现实意义、最有现实价值的命题。在当时,也可以说是哲学的主要现实意义所在。作为一个知识分子,这是他对于时代现实所能做的,也是最适合做的事。[99]

王弼之所以认为名教与自然是一致的,是因为名教不是人们任意建立的,也是由“道”自然生成的。他说:

始制,谓朴散始为官长之时也。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故始制有名也。[100]

朴,真也。真散则百行出,殊类生,若器也。圣人因其分散,故为之立官长。[101]

“朴”即为“道”,“朴”散为“器”,这是“道”的运行法则,是一种自然生成的过程。因此,社会制度,伦理秩序,君臣、父子、夫妇之尊卑贵贱,虽然是人类社会的规定和法则,但在王弼看,这是“自然”的。

在王弼看来,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和伦理的规范,本来就是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之上的,这就是名教与自然之间最深刻的内在联系,即所谓“名教本于自然”。所以,合理的社会规范和伦理秩序所反映的应该是人类最本质,也是最自然的关系。比如,像“仁义”、“忠恕”伦理规范,反映的是人类的自然本性。王弼说:

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102]

忠者,情之尽也;恕者,反情以同物者也。未有反诸其身而不得物之情,未有能全其恕而不尽理之极也。能尽理极,则无物不统。极不可二,故谓之一也。推身统物,穷类适尽,一言而可终身行者,其唯恕也。[103]

可以看出,王弼对“仁义”和“忠恕”的解释,具有很强的人类学和心理学色彩。“反诸其身”和“推身统物”等,都是以人的自然之性作为论据的。他认为,只有这样的社会政治和伦理等规范,才能是合理的,也才能是有效的。与此相反,用强权把社会规范建立在外在的关系上,则是灾祸之源。“夫仁义发于内,为之犹伪,况务外饰而可久乎!”[104]“六亲,父子、兄弟、夫妇也。若六亲自和,国家自治,则孝慈、忠臣不知其所在矣。鱼相忘于江湖之道,则相濡之德[不知其所]生也。”[105]就是说,如果国家社会处于和谐状态,则不存在“孝慈忠臣”之名,然而其忠孝之实是存在的。反之“若乃多其法网,烦其刑罚,塞其路径,攻其幽宅,则万物失其自然,百姓丧其手足,鸟乱于上,鱼乱于下”[106],社会就不会安定。

故治国与治家一样,君臣关系也必须建立在一种自然人性的基础上。王弼对《易·中孚卦·九五》“有孚孪如,无咎”注云:“孪如者,系其信之辞也。处中诚以相交之时,居尊位以为群物之主,信何可舍?故有孚孪如,乃得无咎也。”此卦中“九五”之位指国君,王弼解释“孪”意为“诚信”,认为国君应以“诚信”待臣。维系君臣关系还是人的自然之情“诚信”。此外,对于《论语·泰伯》中的“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王弼注曰:“言有为政之次序也。夫喜、惧、哀、乐,民之自然,应感而动,则发乎声歌。所以陈诗采谣,以知民志风。既见其风,则损益基焉。故因俗立制,以达其礼也。……若不采民诗,则无以观风。风乖俗异,则礼无所立,礼若不设,则乐无所乐,乐非礼则功无所济。故三体相扶,而用有先后也。”由此可见,王弼从孔子的思想中,提出了国家的制度、规范和措施,都应该建立在人的自然之性上面,这样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也可以看出,王弼的名教与自然一致的理论根据,就是“名教本于自然”。

余敦康先生认为,何晏、夏侯玄等人追求“天地以自然运,圣人以自然用”的内圣外王之道。“王弼则通过一套本体论哲学的系统论证,为这个理想勾勒了一个清晰的轮廓。”[107]应该说,王弼把他的哲学自然观推及社会政治学和伦理学等领域,不仅使何晏、夏侯玄等人的思想更加系统、完整,也把魏晋时期的哲学自然观推进和深化一步。因为,王弼这里的“自然”,在其内涵上,就不仅仅是天然、本然、自然而然的意思,还具有“合理”的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出,这是王弼本体论中“自然”是一种“理”的思想的自然发展和延伸。

从《老子》的“自然”到王弼的“合理”,这是中国哲学自然观的一个巨大飞跃。

《老子》五千言,其主旨是南面之术和处世智慧。对于人本身,则重于养生。在《老子》看来,养生之重要,不亚于治国:“故贵以身为天下,若可寄天下;爱以身为天下,若可托天下。”(第十三章)然而,虽然《老子》从人的生、死、祸、福,说到喜、怒、哀、乐,但却从未言及人的情感的合理性问题。他对于人的最高要求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第十九章),“专气至柔”,“涤除玄览”(第十章),“致虚极,守静笃”(第十六章),认为“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也”(第十二章)。从这些论述看来,《老子》对于人的感性自然要求是给予否定的。

王弼在关于圣人是否有情的讨论中,涉及人的情感这一自然人性问题。本节我们从王弼的“圣人有情”说入手,看看他对一种特殊的自然物——人本身的认识。

圣人是否有情,是汉魏时期名士们经常讨论的一个问题。由于人们一直以为圣德法天,这个问题又涉及天命观,所以也是一个重要的哲学问题。汉儒把孔子当做“神”,当做一个与常人完全不同的人,所以,就不存在圣人是否有情无情的问题。另外,我们知道,汉代学术中心主义是天人感应说(汤用彤语),也说圣人则天之德。不过汉代人的天道,按照董仲舒的天人学说,终究离不开有意志之天道,天亦有喜怒哀乐,并不是只以自然解释。所以汉代虽有圣人顺自然与法天道之说,而圣人无情一义还未见流行。[108]

魏晋以降,名士们认为,天乃自然,而非有意志之天。圣人则天,因而圣人“未有心于喜怒”,“亦无哀怨”,这就是所谓“圣人无情”理论。汤用彤说:“圣人象天本汉代之旧义,纯以自然释天则汉魏间益形著名之新义,合此二义而推得圣人无情之说。此说既为当世显学应有之结论,故名士多述之。”[109]就是说,从把天道看作是有意志之天,到看作自然之天,由此推论出圣人无情,这应该是中国思想史的一个进步。但是,从对于人本身以及人的自然性认识来说,甚至比起荀子和王充来,这又是一个倒退。

在这个讨论中,王弼一反当时大多数人的观点,提出“圣人有情”说。他说:

圣人茂于人者神明也,同于人者五情也。神明茂,故能体冲和以通无;五情同,故不能无哀乐以应物。然则圣人之情,应物而无累于物者也。[110]

王弼的观点很清楚,圣人比常人要聪明、睿智,但是在五情六欲方面与常人还是一样的。只是由于他们的睿智,所以他们不像常人那样,陷于情欲而不能自拔,而是不为情欲所累。冯友兰先生解释说:“王弼的意思是说圣人所以出于常人之上的是他的智慧,但是在感情方面,他还是本来与一般人相同的。在情感方面,在与外物接触的时候,圣人也还是有所反应的。虽然有所反应,但是不受情感的干扰。就是说,他的精神境界,还是平静的,还是跟‘无’相同的。这就叫应物而无累于物。”[111]这种解释是比较准确的。

圣人之所以如此,在王弼看来是因为,无论圣人如何具有超人的智慧,只要他是人,就不可能没有人的自然之性。他还用孔子的事实来说明这一点:

夫明足以寻极幽微,而不能去自然之性。颜子之量,孔父之所预在,然遇之不能无乐,丧之不能无哀。又常狭斯人,以为未能以情从理者也,而今乃知自然之不可革。[112]

从“夫明足以寻极幽微,而不能去自然之性”到“而今乃知自然之不可革”说明,在王弼看来,人作为一种自然物,具有他最基本的特质,即他的自然本性。这可以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和最后根据。无论是圣人,还是常人,只要是“人”,他就必须具有这种自然性。没有这种自然本性,就不能属于人这个范畴。圣人与常人当然有差别,这个差别在聪明、智慧方面,而不可能在这种自然本性上面。这里的“自然”就是本性,即人的本质和本性,而且是建立在生理和心理基础之上的自然本性,包括五情六欲。所以,圣人必须是有情的人。

王弼的这个思想是与他的全部哲学自然观一致的。他认为“万物以自然为性”[113],而承认这个自然之性是一切学术和社会活动的前提。所以,他承认人的自然情感,不仅在此,在其他地方也一以贯之。例如:

夫喜、惧、哀、乐,民之自然,应感而动,则发乎声歌。

情动于中而外形于言,情正实,而后言之不怍。

不性其情,何能久行其正?……利而正者,必性情也。[114]

圣人达自然之(至)[性],畅万物之情,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115]

在对于《论语·阳货》“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解释中,王弼说:“不性其情,焉能久行其正,此是情之正也。若心好流荡失真,此是情之邪也。若以情近性,故云性其情。情近性者,何妨是有欲。若逐欲迁,故云远也;若欲而不迁,故曰近。但近性者正,而即性非正;虽即性非正,而能使之正。”这段话的意思是,人的“近性之情”为“正”,而“远性之情”为“邪”。人必须让情感保持贴近本性,虽然有情有欲,只要是“近性之情”、“欲而不迁”,就都是正常、健康的。

从王弼主张“圣人有情”的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王弼从基本的哲学观念上,强调情与理一样,是人的自然本性。人性不能排除人的情感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王弼哲学中的这个人性是比较丰富、全面的,包括人的理智和情感,双方缺一不可。自然与人性在这里得到一种高度有机的结合。

这不仅标志着王弼对人——特殊的自然——的认识,已经超越了先秦哲学的人性论和汉代谶纬哲学的神秘主义观念,达到了一种新的哲学自然观高度;也可以说他的这种情理并重的思想,尤其是对情的强调,标志着自然人性的复苏和觉醒。王弼的这个思想,可以说是中国思想史上对于自然人性认识的一个新的标志,也是魏晋时代自然人性复归的人文主义潮流之滥觞。它从哲学上透露出一个富有生机的信息,昭示了自然人性即将在魏晋哲学中得到全面的回归与张扬。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王弼的思辨玄学,彻底扭转了汉人神秘的象数之学,给中国哲学带来一股清新的观念和风格。这种哲学观念和风格的深刻变化,对魏晋哲学产生了直接的效应(佛学亦如此),并对后来的中国哲学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王弼在对《老子》哲学的批判改造中,从哲学本体论对于自然观念的辩证作为起始,由此伸展到社会的政法制度和伦理秩序、观念,不仅把自然的内涵从《老子》的原始文化色彩中解放出来,还把自然的含义从“天然”、“本然”等,进一步拓展为“合理”,这就内在地确立了魏晋哲学自然观的一种新的观念和方法,即用“理”作为衡量自然的一个标准,把思辨和理性作为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的一种原则。王弼建立在这个纯粹哲学本体论上的自然观,是对《老子》朴素的自然观的一个巨大飞跃。从哲学史的意义说,这是从早期哲学的直观、朴素自然主义向纯粹本体论哲学自然观的一次历史性飞跃。

其次,我们知道,从先秦诸子哲学,经过魏晋玄学到宋明理学,中国哲学自然观念上有一个重大变化和发展,其外在标志就是“天道自然”变化为“天理自然”。王弼的这种自然观,可以说是迈开了这个转变的第一步。这是中国哲学对自然和人的关系认识的新发展和所达到的新的高度。也可以说,这是魏晋哲学家们对于自然和人的关系认识的新起点。

从这个新的视域中,王弼关于圣人有情的思想才可能被看成是符合逻辑的和合理的。就像早春萌生的一片绿叶一样,王弼的这个关于人的自然情感的存在合理性问题,在魏晋后来的哲学和生活中,成为一个极富时代色彩、充满浪漫情调的亮点。而我认为,这正是魏晋时期出现“中国艺术自觉”的一个最基本的哲学前提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