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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经济

简述

德国经济在一个长时间内经历了自由竞争的发展阶段,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步走向垄断。二战后,德国的“弗莱堡学派”在凯恩斯理论的影响下,主张在德国建立一种国家参与的、既有竞争又有秩序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他们认为,竞争是一种推动技术和经济进步的基本形式,谁通过技术进步,开发新产品和降低商品生产成本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谁就能得到超额利润。竞争者在实现各自利益的同时,推动整个经济高效率地发展。德国经济学家艾哈德是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在他任经济部长以后,从1948年货币改革起,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社会市场经济的构想从理论模式变为政策现实。德国历届政府都极为重视竞争的作用,把竞争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竞争政策视为各项经济政策的基础。

一、德国模式的社会市场经济

德国模式的社会市场经济是一个成功的经济奇迹:该模式以一种绝无仅有的方式将经济富裕同社会公正结合起来。即使还需要对其中的一些成就进行改良。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无论如何已经胜任了不止一次的根本性变革,而且使国家保持多年的“出口冠军”。该模式将经济富裕同社会公正结合起来,这种强度在全世界是绝无仅有的。即使目前的德国经济增长缓慢,而不是高涨,然而德国经济的成功史使得人们有理由去寻找其成功的秘密。

(一)

事情涉及许多德国的秘密,这也表现在与此相关的概念及术语不仅全部取自德语,而且实际上也根本不能翻译。在哪本词典里能找到下列概念的翻译?比如:规章政策、和解义务、社会福利法律、统一工会、中产阶级、劳资协定自主、参与决策、卡特尔局以及保险费计量极限等。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推举路德维希埃哈德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超一流明星。他在联邦德国建国初期,也就是20世纪50年代时作为经济部长解放了企业的创造力,并且巧妙地创造了经济奇迹。他给予他的经济哲学最吸引人而又最理想的口号是:“福利为所有的人。”对埃哈德来说核心要素是使企业之间自由竞争。用他自己的话:“这是国家所有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保障维护自由竞争。如果国家在这方面不起作用,就会马上失去社会市场经济。福利为所有的人、通过竞争创造富裕,这两者是不可分开的整体。前者是道义和政治上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目标;后者是通向该目标的途径。”就像“pursuitofhappiness”,即追求幸福,是美国梦的核心要素一样,“福利为所有的人”则体现了德国梦。这里涉及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梦。讲得适当尖锐点:在美国,国家应设法使每个人都能去追求幸福。而在德国,国家应该设法使每个人追求而且得到幸福。这样,两个梦不同其经济现实也不相同。路德维希埃哈德强调的作为通向社会市场经济目标途径的竞争,我们看到在大西洋两岸差不多都很激烈,而且(大多情况下)是自由的。然而他在德国则更注重引导“福利为所有的人”。这是因为他的哲学思想并非是个别的灵机,而是具有一个悠久的德国传统:谋求大众的幸福。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由帝国首相奥托冯俾斯麦奠定的,他在19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义务社会保险体系。从那时起,国家和彼此承担义务的共同体都设法使最基本的生活风险不导致个人经济上的灾难。这个基本想法至今仍然被那些试图从农业国过渡到工业国的国家所考虑。解救社会市场经济,使其不受到来自外部的左右倾势力的攻击,首先是同一个工会领导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卡尔勒吉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动荡日子里,为了避免发生动乱和革命,他同企业家达成协议。1920年他号召发起针对反动的卡普政变者(KappPutschist)的大罢工。如此看来代表国家利益的工会,似乎只有它了。

即使基督教民主联盟的经济部长路德维希埃哈德对工会评价不高,但是从历史上看,工会是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取得成功的举足轻重的因素之一。工会不把自己看做是阶级斗争的战士,而是分配冲突中的一方。它们不是反对进步而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它们在这个表面上显得十分注重意见一致的德国,为解决冲突而设计了一种最为有效的办法,即劳资谈判。每一次冲突中,双方在经过相互威胁的叫嚣之后,最后都达成双方能够接受的劳资协定。工会为促进对国民经济具有相当好处的自由竞争所作出的贡献,至少同路德维希埃哈德喜欢的那个联邦卡特尔局一样大。工会用生产率的鞭子不仅设法使雇员得到劳动果实的应得部分,而且还迫使雇主耕耘田地,使得在这片田地上能够通过劳动不断结出丰硕的果实。许多国家都有工会组织。但只有在极少数国家里工会组织才是国民经济的活力要素。因此,工会对企业决策施加很大影响力,这一点使国外观察家们常常感到困惑。但是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世界上还没有那一个地方的企业工会像德国的工会那样具有企业思维。类似的令人不解的是社会市场经济的第二根支柱:规章政策。这里提及的“规章政策”里的规章同国际上一般流行概念“awandorder”完全不是一回事。法制和规章表示传统自由主义的值夜班式国家:政策设法使人们能够睡得好,在别的方面则给予经济充分的自由,谁不胜任,就得看看怎样去努力才行。而另一个极端则是包罗一切的供养国家,以前把它称为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其政策不仅为人们能够睡得好而操心,而且还要使人吃得好、喝得好、住得好、穿得好和有好的表现,这就很快导致了所有一切都不能真正起作用。出自德国的规章政策是至今为止惟一证明行得通的中间道路,它介于这两种危险极端之间,即国家经济和值夜班式的资本主义:该中间道路设法使经济界为人们能够吃得好、喝得好和住得好而操心。政策首先为发挥经济活力而设置环境,接着让经济自由地在经济界独立发展。这背后隐藏着一个并非意识形态的,而更多是实用主义的市场经济思想。市场本身既不好也不坏。好与坏、有效率与无成效都取决于在市场上起作用的规则,政策制定这个规则。“给予经济界思想上、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方向,”路德维希埃哈德就是这样表述的。“这是政策的任务,也是社会的事。”

这个方向目前又成为德国政治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因为社会市场经济已经老了:距离俾斯麦125年、勒吉恩85年、埃哈德55年之后,长期以来使德国经济成功的那种活力已经感觉不到什么了。而且在社会福利国家里事态已经相当严重了;在全德国保障同样的生活水准,这个要求在国民生产总值停滞不前的情况下是支付不起的。

与此相应的是对未来经济和社会保障政策方向产生了激烈的辩论。传统的自由主义立场已很少被维护了。同样,它的对立面,即通过把经济成果平均分配给大众来实现福利为所有人,也持这样的观点。相反,所有的党派和机构都赞同使社会保障适应这个困难时期:哪些保障是不能放弃的?哪些是可以省去的?哪些措施造成错误刺激而应该取消或另行设计?

不管是养老金、疾病还是失业津贴保险,总是离弃那种一人为众人的方法,而是提倡越来越多的个人自己负责:为什么要国家来决定什么时候可以退休?如何省一点失业保险费?如果在失业后的第一个月放弃失业津贴呢?为什么要大家为那些具有受伤危险业余爱好的人承担医疗费呢?在社会各个领域感觉得到的这种适应不同需要的趋势已经绕道财政危机到达了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棘手而且必要的修缮工作虽然存在理论上的危险,但实际上不会这样。因为在德国团结一致和信仰“为所有人”的决心和意愿太大了。另一个危险则更现实:德国人对其经济秩序质量的评价,只根据其到底提供了哪些社会好处。因为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一贯是另一个概念:生产力。提高生产力曾经是企业、工会和政治家的共同愿望。德国经济界在国际市场上的成功恰恰要感谢这种生产活力的取向。市场经济越是有效率,就越能有效地对社会保障。因为这正如路德维希埃哈德所说的那样:“这不是除法,而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乘法。”

(二)

巴伐利亚州的发展经验巴伐利亚州位于德国的东南部,人口约1,200万,是德国最大的一个州。20世纪60年代前,这个州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薄弱地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这个州成了德国现代化工业和服务业发达的富裕地区之一。德国最大的几家大公司如西门子、宝马等都在这里落户,工业门类包括汽车制造、纺织、机器制造、电子、电气、航天、航空、木材加工、啤酒生产等。这里还有许多大学、研究所、众多的博物馆和欧洲最大的图书馆。巴伐利亚州的发展,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为了吸引大公司到经济结构薄弱地区投资建厂,联邦政府直接给予财政资助,例如联邦政府为支持西门子公司在巴伐利亚州建厂,一次就资助了8.22亿马克。州政府则主要承担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建设机场、铁路、高速公路、通讯设施,兴办各类学校、发展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地方政府则以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补贴性售价向新建企业出让土地;向企业输送受过基础教育或经过职业培训的工人;发展金融业、商业和服务业;绿化美化自然环境和优化生活环境条件。这些努力,改善了地区的投资环境,不仅使投资者愿意来这里投资,而且企业员工也愿意到这里工作和生活。巴伐利亚州政府得到的回报则是,就业率的提高和税收的大幅度增长。

巴伐利亚州的雷根斯堡市与“宝马”公司的合作是一个很具代表性的事例。雷根斯堡市为发展本地经济和解决本地就业问题,与“宝马”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个在本地合作建立“宝马”轿车总装厂的合约。“宝马”汽车公司提出的投资要求主要是:由当地政府提供土地,保证水、电、铁路、高速公路、通讯设施,保证劳动力的素质。雷根斯堡市政府对“宝马”公司提出的要求主要是:“宝马”公司必须聘用一定数量的本地员工,轿车总装厂的厂房高度不得超过18米,并且不能造成噪声、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在此基础上,雷根斯堡市政府为吸引“宝马”公司的投资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向私有土地的所有者以市场价购买土地,再以每平方米60—70马克的补贴形式向“宝马”公司出让土地,公司在土地上的投入只需每平方米10余马克;二是与联邦铁路部门联系,与州和本市的有关部门和企业联系,请他们投资建设水、电、路、通讯设施;三是发展本市的各项商业服务业设施和教育,改善居住和生活条件。雷根斯堡市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的努力中,多数项目是靠联邦与州政府的投资资助来实现的。由于“宝马”公司轿车总装厂投产后的辐射效应是明显的,许多企业也愿意在这里进行投资。“宝马”公司轿车总装厂建成投产后,吸收的劳动力超过了与雷根斯堡市的约定,并且每年交纳1,700万营业税和7,700万所得税,还有职工所交纳工资税的一部分为雷根斯堡市分享。除此而外,“宝马”公司还资助了雷根斯堡市的文学、艺术、体育、交通等社会事业方面的发展。

巴伐利亚州政府和雷根斯堡市政府并未以投资主体的身份来发展本地经济,他们只是扮演了一种“孵化器”和为企业投资服务的角色,非常高效率地发挥了政府的经济职能,从而促进了本地区的经济结构调整,在增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使经济结构薄弱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种良性循环。

(三)

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德国的中央银行,它在金融决策方面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联邦政府可以要求联邦银行支持其一般的经济政策,但联邦银行在协助实施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时首先考虑是否有利于货币稳定。德国经历过1928年的货币大幅度贬值,对其灾难性的后果十分警惕。联邦银行实施其货币政策时的最大难题是如何与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相统一。联邦银行坚持以稳定货币为其货币政策的核心目标,这一政策目标得到了广泛的社会支持和认可。联邦银行副行长约翰威廉加德姆说:“事实证明,以这种方式建立的中央银行体制及其以稳定为核心的货币政策是成功的。同时,这也证实了为全世界所接受的信条,即中央银行对增长和就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保稳定的货币环境和尽可能低的价格上涨速度。”他认为,“即使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这一条也同样适用。”

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币值稳定、确定货币发行量、发放贷款、对银行业进行管理。联邦银行不直接承担促进经济增长和保证就业的任务,联邦银行只是通过实现银行的任务为经济发展提供环境条件。联邦银行在确定货币发行量时分为短期(今后3个月)和长期(今后几年)来考虑,要考虑各个银行的贷款和发行总量,每年预测国民生产总值和通货膨胀率;还要考虑劳资谈判结果和经济大环境的趋势,以及财政公共开支的规模。联邦银行掌握的货币发行量经验值是年增长3—3.5%,一般第四季度为3.5%,实际结果可达3.5%—6.5%。增长太快将使稳定货币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联邦银行警告企业投资增长不能超过货币发行量的上限,否则就要提高银行利率。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是强硬的,主要通过调节再贴现率、实施商业银行最低准备金制度和直接在市场上购买或抛售国债等政策手段来影响货币流量和信用总量。如果通货膨胀维持在2%,基本就达到了联邦银行的目的,但通货膨胀率的计算结果和实际结果往往稍有出入。

德国银行业人士认为,德国目前确实存在币值稳定而失业率高的现象,但失业率高不是币值稳定造成的。德国失业率高的原因一是由于德国工资水平太高,很多企业开始寻找国外的投资市场;二是德国统一后东部重建的投入很大,而且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和教育,环境保护的投入也相当巨大。德国的货币政策还要考虑周边国家以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其不愿意以损害国内经济的发展为代价来实现币值稳定,当前的货币政策是支持东部的恢复和刺激出口。汇率政策不是联邦银行的职责,联邦银行支持的是价格稳定,而不致力于汇率稳定。但从货币发行角度说,联邦银行又很关心汇率变动。汇率是由市场决定的,当联邦银行发现汇率浮动太大时,就要与美国、日本的银行协商稳定汇率。

一、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德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是以《德国基本法》、《宪法》、《商法》和《民法》为依据,以《金融法》、《联邦银行法》为核心,以《抵押银行法》、《投资银行法》、《证券交易法》、《提高公司业务透明度法》、《防止内幕交易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系列监管法律为基础,加上欧盟统一的对金融机构监管的条约规定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规定适应德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并且,不断地以修正案和发布的新的法令加以充实和完善。这就使德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实行金融监管时,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监管的随意性,同时也以法律的强制性确立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二、银行监管的特点

德国商业银行一直实行兼业银行制度,银行除了经营传统银行业务外,还可以兼营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绝大部分专家认为银行实行兼营可以分散风险、弥补亏损。当然,这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德国共有3870家商业银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兼业银行3446家,包括:私营银行、公营银行、信用合作银行;(2)专业银行404家,包括:抵押信贷银行、专业信贷银行、建筑储蓄银行、投资银行等。在银行内部,银行的兼营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开,单独核算。政府对其监管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如对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日常监管由联邦保险监管局和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来执行。

德国的银行监管的特点:

(一)具有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德国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有:1.联邦银行监管局,负责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和证券除外)的监管;2.联邦保险监管局,负责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的监管;3.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负责对证券机构和证券业务的监管。它们均隶属于财政部。此外,由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组织机构体系比较健全,在全国布点广泛,因此,法律规定其有义务协助政府实行监管。同时,在金融机构内部依法建立了内控机构和内控制度,实施内部监管。这样,德国金融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即互相分工,又互相配合,构成了完备的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即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保持币值的稳定。除此以外,还负有部分监管职责,其监管重点主要是在资产的流动性管理方面,监管的方法主要是审查各商业银行向各州的中央银行报送的各种报表、数据,如发现问题,中央银行可以请外部审计师审计,并将有关重要情况通告给联邦银行监管局。此外,在业务上对银行监管局提供咨询。

银行监管局是对德国各银行机构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机关,但由于在各州没有分支机构,它对各银行机构的日常监管方法,主要是对各州央行的报表进行分析,重点是对商业银行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不直接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当对报表分析发现问题时,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局均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特殊审计。若发现有严重问题,银行监管局可以直接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采取直接现场检查的形式。

(二)健全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

自19世纪中叶以来,德国非常重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各商业银行均已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主要是建立了内部稽核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和证券监察机构。

1、内部审计机构德意志银行、巴伐利亚抵押贴现银行均设有内部审计部,通过内部稽核,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另外,还实行银行所有权人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以此实施有效监督,防范经营风险。内部审计部门每天计算风险情况,对当时风险所处的状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董事会。

2、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管理部是专门负责制定衡量市场风险的指标,建立一些模式来预测和计算风险,并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随时掌握风险信息。分析风险并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证券监察部德国1995年实施《证券交易法》,据此,成立了联邦证券监管局,为了配合《证券交易法》的实施及证券监管局的有效监管,各商业银行依法成立了证券监察部,具体负责对本行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员工买卖股票情况及银行员工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保障本行的证券经营活动符合《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

谨慎的市场退出制度德国对银行的市场退出,由银行监管局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对公营(国有)银行不适用关闭、破产程序;对私营(股份制)银行先由金融监管局实行关闭,关闭后,如有其他金融机构接收的,不走破产程序。如无人接收的,必须走破产程序;对信用合作银行,一般由信用合作银行同业协会组织接管和兼并。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应由银行监管局提出,关闭也应由银行监管局做出决定。德国尚无对银行实施关闭或破产的实例。

德国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持十分谨慎的态度。银行监管局也不愿意采取关闭或破产的措施。因为,银行一旦破产、关闭,对社会影响太大。所以,在日常监管中,当发现商业银行违法经营,出现问题时,银行监管局依照《金融法》,立即采取两方面的处罚措施:(1)对人的处罚。对董事会成员予以警告、罚款直至撤职,并且有权解散董事会;(2)对商业银行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不允许银行当年分红、停止部分业务等。必要时,银行监管局也采取派驻员制度,即派出人员进驻有问题的商业银行进行具体监管,董事会的重大决策需经派驻员的同意,派驻员对银行监管局负责。此外,商业银行可以请求其他商业银行对其给予帮助。总之,想方设法进行挽救,避免关闭或破产情况的发生。

《金融法》规定,当商业银行出现下列三种情况,银行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1、不能支付到期存款;2、管理的财产出现危险,无法解决;3、颁发许可证一年未开展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假如商业银行被吊销许可证,其债务的清偿是根据银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偿还方式:

(1)对公营银行,其债务由国家偿付;

(2)对信用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银行同业协会和存款保险公司组织偿还债务;

(3)对私营银行,由存款保险公司偿还,并以银行自有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德国存款保险机构为“联合清算银行”,是“半官半民”合办的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机构,德意志联邦银行占30%的股份。保险费率在一般情况为0.03%,如有特殊需要,可提高到0.06%。除同业拆借存款外,其他类型的存款都要投保。由于德国存款保险机构是半官办的,所以该机构对投保的银行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能。

当可能出现大范围的金融危机或因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连锁倒闭,而仅靠存款保险公司难以保证存款的支付时,为了全局利益,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必须给予支持,以挽救商业银行,防止出现大范围的金融危机。中央银行的支持,如果属于预防性的挽救措施,只能待被挽救的银行经营好转后逐步收回;如果属于保护性的援助措施,就无望收回了。

(四)

联邦卡特尔局德国在战后三、四十年中,坚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使经济既有活力,又取得基本协调、稳定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在经济体制中发挥了较为适当的作用。

一、限制垄断,保护竞争

德国政府认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外部条件是由国家来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应即时调整经济发展格局。竞争对每个市场参加者起鼓励、监督和强制作用。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刺激企业改进技术、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追求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才能推动原有经济结构最快地适应即将出现的变化。因此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但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竞争可完全自发地进行,竞争的发展往往导致集中和垄断,造成经济失衡。国家必须创造一种“有效竞争”的环境,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德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市场的调节作用,积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相配套的机构,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二、规定竞争的基本框架

德国的竞争秩序是建立在竞争政策和竞争法两大基石之上的。国家的任务是对各类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此,德国政府早在1957年7月27日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并于1958年1月1日生效。30多年来,这个法律已先后修订过5次,被称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把竞争自由与竞争秩序联系起来,为市场竞争中的有关各方规定了一个法律范围。该法严格禁止企业间签订商品售价以及划分销售地区的做法。企业间凡是限制竞争,影响市场条件的协定,政府主管机构可宣布一律无效,对违者要进行处罚。企业兼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兼并,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报。由于法律为企业间展开正常竞争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护,竞争机制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除《卡特尔法》之外,德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竞争法规。如《折扣法》、《附增法》、《调整一般交易法》等。

三、建立执法机构

为了保证这一法律的顺利实施,德国在颁布《卡特尔法》的同时,还设立了联邦卡特尔局,隶属联邦经济部,但享有高度的独立性,各州也设有卡特尔局,分别负责本州范围内的有关法案。一旦跨州,就属于联邦卡特尔局的职责范围。对于某些特定的限制竞争行为,比如控制兼并等,则由联邦卡特尔局全权负责。目前,联邦卡特尔局约有23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106名高级官员和职员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的。联邦卡特尔局内设局长、副局长各一名,由联邦经济部部长任命。一经任命,便实行保证制,即无论经济部长如何更换,亦不管其政治观点与现行执政党是否一致,除非出于特殊原因(如犯罪或健康状况等),均不得随意变换,直至正常退休年龄。实行这种制度为的是充分保证联邦卡特尔局作为经济执法机构的绝对独立性,以不受任何政治风云和个人变故的干扰。

联邦卡特尔局下设9个业务处室,分工负责有关经济部门涉及竞争问题的法案处理。法案处理意见(包括罚款额度等)最终需经有关处室共同磋商而定。其主要任务是:禁止卡特尔;控制企业兼并;对垄断企业滥用经济实力进行监督。

(一)禁止卡特尔。所谓卡特尔,是指企业间就商品销售价格、销售份额和销售地区达成协议或某种默契,从而相互协调它们在市场上的行为,限制相互间的竞争。这类协议扭曲竞争关系,并导致价格水平上升,损害消费者利益,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危害很大。禁止卡特尔就是禁止这类协议。卡特尔局的任务就是禁止横向的、纵向的价格卡特尔、质量卡特尔等。违者由卡特尔局起诉,法院判决。

虽然《卡特尔法》原则上禁止卡特尔,但也有许多行业不受这种约束,如供热、供电、交通运输、农业、信贷和保险业等。此外,如果从宏观经济的角度考虑,当某些卡特尔利大于弊时,即由此会提高和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实力而又不明显影响企业之间竞争关系时,也不会被禁止。

(二)管制企业的联合与兼并。与卡特尔的形式不同,企业联合与兼并的特点是通过购置股份或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将以往独立的企业合为一体。经验表明,企业兼并的后果和卡特尔一样,不仅对企业的决策自由、企业的多样性构成威胁,并将最终形成垄断,限制、损害竞争。为此卡特尔局的第二项任务是管制企业的联合与兼并。根据规定年销售额在五亿马克以上的企业不得联合或兼并其他企业,违者依法惩处;但对年销售额在五亿马克以下的企业则鼓励联合,以增强与大企业的竞争能力。

从20世纪50年代起到70年代初,德国经济联合与兼并的趋势在不断发展,并导致一些企业逐步取得了控制市场的地位。针对这种情况,1973年8月《卡特尔法》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对企业兼并监督的条款。《卡特尔法》第23条规定,如果企业合并后,市场比重提高到20%以上,或在合并前一年拥有职工1万名以上,或年销售额5亿马克以上,则企业在合并前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如果预期通过合并会形成或加强合并企业的市场统治地位,卡特尔局则可以禁止联合,并命令已经成立的合并解散。

如果企业的合并申请理由充分,而联邦卡特尔局未能批准,企业可以上诉柏林高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可向联邦经济部长申请特批。联邦经济部长从宏观经济以及是否有利于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等角度来审议这一类申请。必要时联邦经济部长可以动用“部长特许权”,否定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决。但一般说来,联邦经济部长在处理这类申请时是非常谨慎的。截止到1992年9月,在总共100起遭到联邦卡特尔局否决的合并申请中,有15起报到联邦经济部长申请特批,而最终只有6起得到批准。

(三)对垄断企业滥用经济实力的监督。联邦德国的经济实践表明,禁止卡特尔和控制企业兼并,还不能完全有效地保障竞争。一些属于“自然垄断”领域的国有企业和大型私有企业往往滥用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地位,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和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为此,《卡特尔法》第22—24条规定,对滥用市场地位或经济实力的企业进行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企业滥用经济实力,联邦卡特尔局有权禁止这种滥用,并宣布有关协议无效。

当然,对垄断企业和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滥用监督”,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要受国家的控制。这些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各自对自己在市场上的行为负责,不必将其市场活动计划上报卡特尔局。只是当发现它们有滥用经济实力的行为时,卡特尔局才进行干预。

卡特尔局办案的主要形式: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联邦卡特尔局可以根据投诉审案,也可以主动审案。审案中有权向企业索要数据、资料,直接查证(包括没收物证),必要时还可搜查企业。联邦卡特尔局的主要权限是:(1)公布条令,例如警告或禁止兼并行为和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2)宣布有关条约和决定无效,例如卡特尔协议或滥用市场地位的行为;(3)允准例外条约和决定有效,例如例外卡特尔协议或协定;(4)罚款,凡触犯《反对限制竞争法》有关禁令的行为,均处以100万马克以下的罚金,并可判罚相当于违法所得收入3倍之多的罚金。例如化纤工业、地毯工业、建筑工业等部门均因违法而支付过数百万计的罚金。有关各方对卡特尔局的判决不服,可向州高级法院审判庭上诉;如果还不服,可上告联邦最高法院。

二、德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兴起于美国的“新经济”浪潮波及到欧洲大陆,德国也不例外。“新经济”带来的变化,首先表现在信息的传播速度迅捷,使用成本低廉,网络为寻找商业伙伴大开方便之门,从订货到结账付款的全部商务都以电子手段来处理,进入遥远的市场只需举手之劳。

(一)

面对“新经济”带来的变化,德国政府非常重视,并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促进信息技术在经济和社会中的推广应用。

于是从1999年起德国政府就制定了“德国21世纪的信息社会”的行动计划,简称“D21”。计划的实施重点是在教育和工业部门,推进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和工业部门中的应用,并面向社会提供了相关的咨询服务。D21广泛吸收IT企业、工业企业和IT用户等各界200多个企业参加,包括BMW、VW、德意志银行等大IT用户都参加了计划。这个计划使全社会认识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在经济、教育、文化及个人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政府与经济界的这种合作增加了政府与企业的交流,可以调动更多的资金来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也使企业更明确认识到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认识到发展教育、文化和互联网的重要。

但与美国相比,德国尚有着不小的差距。在美国,2000年时65%的居民拥有个人电脑,而在德国仅为34%。德国在看到信息带来的经济重大效益后,奋起直追,并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德国的ITK行业2000年总销售额达到大约1243亿欧元,同比足足增长10.7%,在BIP中占了5.7%(上一年为5.3%)的份额。而其中增长较快的是因特网的发展、软件和IT服务业。德国的企业中,几乎有90%已与因特网链接,有70%设置了自己的网页(这已接近美国的水平);40%(美国为28%)的企业为客户网上订货提供了方便。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当前人类社会正一天天转变成知识与信息社会,也就是说,只有加快知识与信息的制造和传播,经济和文化才能实现持续而健康的发展,人民才能获得质量越来越高的物质与精神享受。为此,德国政府采取了种种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法规,如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案》对网络相关活动的服务提供加以规范。努力优化因特网经济的发展环境。

但是德国政府也很清醒地认识到,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中,最重要的是人力资源。而在这方面,与美英日等经济强国相比,德国尚落后一段距离,特别是其IT产业的发展,更由于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而受到制约。虽然2000年德国ITK行业的就业人数增加了10.1%(约7.5万)而达到82万左右。但是仍然满足不了需求。根据德国信息技术与通信行业协会的估计,该行业总计短缺大约7.5万名专业技术人员。面对信息技术革命的冲击及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德国政府主张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同时也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不是自己操作具体项目,而是致力于营造一种适合信息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氛围和环境。这个环境包括健全的法律法规、良好的创新环境、正确引导社会资金走向的投资机制和培养组织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的信息人才。于是德国在2000年3月决定打破成规。从外国引进IT业的高级人才,给他们发放最多两万个“绿卡”。引进外国高技术人员,不仅能弥补自有人才之不足,满足高技术企业的需求,而且还有希望提高就业率。另一方面,IT业努力增加培训位置、高等学校想方设法增加IT专业的招生人数。以便从本国的青年一代中培养出更多的急需人才。

(二)

另一方面,在德国的电讯领域里,自1998年初全面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以来,也呈现出蓬勃兴旺的景象。2000年,其电讯服务业的销售额达到510亿欧元。据统计,2000年末德国手机的使用人数达到4800万,同比增长106%,普及率58%,明显超过日本和美国。通讯市场开放之前,国有的德国电讯百分之百地垄断着这个领域。而到了2000年,以接通(通话或上网)时间计,在总共2900亿分钟里,DTAG的竞争对手所占份额已扩大至22%;较之1997年独家垄断时的1780亿分钟,总量增长了近63%;而DTAG本身也取得了业务量增长26.4%的喜人业绩。

目前,德国拥有密集的宽带有线接口,仅次于美国。有线电视网所拥有的用户数十分庞大,据统计超过了2000万,因而号称世界在欧洲以较大优势处于领先地位,占欧洲有线电视用户的1/3强。预计到2005年,德国在这方面将明显领先。

德国电子商务近年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应用和各种新型软件的开发而飞跃发展,许多大、中型企业、商业部门、公共管理部门以及与商业相关的经济部门相继运用“电子商务”。1999年仅企业就有270万在线服务用户。据德国《世界报》报道,1996年每天网上完成的交易额仅16亿马克。2001年达5000亿马克。据悉,目前德国有57%的公司使用电子邮件,超前于法国(45%),但落后于日本(75%)和美国(69%)及英国(64%);35%的德国公司拥有自己的计算机网址,日本为48%,美国为44%,英国为41%,法国为19%;16%的德国公司采用可视会议系统,日本为19%,美国为17%、英国为5%,法国为10%。2000年,联邦政府所有部门都进入网络。其目的是实现所有办公程序自动化,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以最快的速度畅通无阻地将政府的方针、政策等公布于众,增加透明度,使公众及时明确了解政府当前政策的动向;政府可通过网络听取民众反馈的不同意见。德国还重视满足用户随意信息服务需求,诸如日常生活中的信息服务,如远程教育、远程医疗、影视娱乐、出外旅游指南、办理私人商务、各种保险等。

信息技术与电信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1998—1999年信息技术与电信业销售额在德国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增长了0.4个百分点,达到5%,这一比重在日本、法国等国之前。信息经济对德国创造适应未来的工作岗位亦作出了重要贡献。没有任何其他的行业能像信息业一样产生如此之多的新岗位。信息、通讯与媒体行业在1999年为德国创造了174万个工作岗位。其中发展最快的是信息技术,1999年信息技术方面创造了37000个新的高素质的岗位,达到43.3万工作岗位。通讯技术与服务有3.8万岗位。

三、中小企业

德国著名的经济杂志《商业周刊》写到:“著名的中型企业”在战后为德国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和工作位置,使德国前所未有地富裕起来。中小企业是德国经济体系发展中最重要的支柱,作为一种经济概念,在德国有其特定的涵义。凡是雇佣职工不到500人,年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工业、商业、手工业、服务性行业中的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均属此类。据统计,德国大约有330万个中小企业及个体企业提供了80%的培训位置和70%的工作职位,在全部企业所创造的经济价值总和之中,占了将近60%的比重。中小企业对德国经济的贡献功不可没。

(一)

到底是什么使得这些企业的老板们大获成功,他们具有什么样的特点、长处和强项,小企业是怎样成功地参与确定最大经济强国之一德国的整体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科隆企业杂志社《Impulse》(脉搏)、德累斯顿银行和位于波恩的中小企业研究所做了一项关于“中小企业在德国”的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了中小企业为什么会有这么强的生命力:一是公司的最高决策者具有鲜明的企业家个性;二是在考虑到未来时,中小企业的领导人更倾向于以年为单位,而不是以季度为单位;三是即使是小公司也敢于进入国际市场;四是在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方面中小型企业总是领先一步;五是中小企业领导人不是将他们的雇员作为经济手段而是作为企业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来对待。

典型的德国公司领导人在自己的企业里拥有绝对权威。于是没有人会想到对他的决定进行劝告,他极少允许把权分散在所有者和管理层之间。“德国中小企业”调查负责人贡特凯泽尔博士认为,“三分之二的德国中小企业的75%到100%的所有权都掌握在该企业的领导人手里”这一鲜明的企业哲学可能是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的。对于公司领导来说,作为企业家往往是使命多于职业。管理公司对他们来说不是一桩暂时的工作,而是一件毕生的事业。在调查中90%的领导都承认:“我是有意识决定办企业的”。

长远目标:德国的公司领导人不喜欢股市,他们不会把股市作为资金的来源。因为他们不愿意在股东和监事会前公开自己的秘密。他们不上市的更多原因是因为:每个季度必须出示自己的营业数字,才能保证股市不会动荡,这与他们的企业自由性自相矛盾。更严重的是,股市的规则会阻碍中小企业最喜欢的经营方式:走一条并不舒坦、耗时费力而又有很大风险的路从而最终成功获得新的、大有潜力的市场。德国十有九个企业家会认为:作为企业家,必须有长远目标。这些长期战略也使大多数企业家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比如开拓亚洲、东欧等市场,或是最早涉足网络业。德国经济界十分欣赏中小企业从长计议和行动的能力。最好的例子就是保时捷的老板文德林威德金。这是一位德国最成功的汽车制造商,他认为:如果作为一个中型企业家,他会感到很自豪,他也不同意公布每个季度的营业数字。

但是近年来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德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种种难题而举步维艰。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条件,使之不仅能长期生存,而且还能充分挖掘其在技术创新和吸纳就业人员方面的潜力,德国政府制定了种种优惠政策,如减轻其纳税负担(至2005年将累计减负300亿马克)以及减少有关法规与办事程序方面的官僚主义。同时,还通过政策银行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新企业的创建和现有企业的发展。为使中小企业能够正常地参与市场竞争和保证就业,德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实行了政策扶持。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立法保护。德国的一些经济立法都较多地考虑保护中小企业平等竞争的权利。(2)行政管理。德国政府经济部下设反限制竞争局和中小企业局,专门负责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3)中介服务。德国各州都有工商协会,专门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廉价的工作场所、组织参与外贸活动和争取政府的投资资助以及贷款担保等。(4)采取多种途径,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率。加强技术和业务培训,建立跨行业的培训中心,训练企业主和徒工,推广厂房设备合理化。组织企业间的协作,促进科研和技术革新。建立情报中心,促进信息交流。(5)投资资助。德国政府利用战后欧洲重建贷款滚动使用之际,向中小企业提供资助。各州政府也筹资资助中小企业,具体形式为发放长达8—10年低息抵押贷款、参与部分无决策权的股份资本、成立专门的担保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服务等。

据统计,从1997年至2000年,银行每年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的贷款金额总计分别为133亿、128.8亿、114.8亿、100.8亿马克。又如1990—2000年,为了提高其中手工业企业的生存能力,提供了近9.6亿马克资金,主要用于加强为该行业服务的职业教育与再教育机构并对其咨询费及信息服务费用予以补贴。

作为中小企业老板,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化竞争压力,他们一方面试图在新的竞争中保护国内市场之外,愈来愈多的企业老板同时也在策划扩大自己出口计划。超过四分之一的中小企业正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敢于走出国门的企业,首先到欧盟国家(60%),然后是中欧和东欧(30%)。只有25%的出口型中小企业敢于走出欧洲。增加出口的趋势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渴望随同联邦经济部长出国访问,从而能够借此与国外建立联系。德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另外一标志是他们对欧元的态度,由反对到赞同,逐步确信欧元有助于改善他们在竞争中的地位。

德国中小企业具有很快适应国际竞争环境变化的能力,并根据这些变化采取相应的对策。如因特网的使用,目前已有80%的中小企业在使用(1999年为56%),这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超过十分之四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他们的年销售额提高了10%。同时,中小企业对网络数十亿马克的投入,给国民经济带来巨大的就业潜力。

创新思想。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革新压力很大,企业老板们也使这种压力有增无减。这不仅仅是在网络方面。尽管要节约成本,但仍有四分之一的企业打算在未来五年中投资新的产品和服务。联邦德国经济部长米勒说: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对于德国的未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们犹如市场经济这块面团里的发酵粉。

重大责任。事实上,300多万中小公司的领导人作为企业界的精英,他们认为有义务为社会创造多于其它团体的财富:58%的企业家认为,他们比其它社会团体承担着更多的社会公益方面的责任。他们热衷社会工作,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参与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活动。关于税务方面的义务,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老板认为要承担20%—40%的义务和责任。

(二)

值得一提的是外籍侨民对德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德国人口总数(大约8200万)中,外侨占8.9%(大约730万人),也就是说,十个德国人中间就有一个人持有外国护照。自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外籍劳工应招进入德国以来,他们成为德国经济腾飞和持续发展所不可缺少的重要人力资源之一。过去他们把在德国挣的钱积攒起来汇回家乡,今天他们仍要寄钱回国,不过其数量却日益减少。据统计,1984年外侨就业者总计160万人,总共汇回家乡90亿马克,而2000年外侨就业者增加至290万人,其汇回去的钱却减少至大约68亿马克。这表明,他们已经将德国当作长期生活的第二故乡。其中特别有益的是,2000年已有28万(1989年13.8万)外籍侨民自办企业(当然基本上都是小型企业)。据统计,其中约5.5万家是由土耳其侨民所创办的,其投资额总计超过120亿马克,合计销售额(1999年)达到大约500亿马克,雇用了大约30万人,其中40%并非土耳其裔。所以德国朝野各界有识之士均认为外国侨民过去是现在和未来依然是德国经济繁荣的共同创造者,任何危害外国侨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言行都将损害德国自己的总体经济利益。

关于中小企业在德国东部的发展,德国政府也给予了很大的关注。自东西德统一以来,历届联邦政府均重视原民主德国的东部几个州经济的发展。1990—2000年,为东部企业(主要是新创办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的资助大约为660亿马克。另外,政策银行还提供低息长期贷款,以支持中小企业增强生存的能力、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据统计,2000年,在由联邦和各州政府及欧盟共同提供用于资助德国工商业投资项目的40亿马克中,仅德国国家给予东部经济弱势地区的资助便将近23亿马克,而给予西部同类地区的仅有2.42亿马克。同时。在上述40亿马克资金的带动下,经济界向接受资助的4800多个项目共计投入了大约190亿马克,从而产生了42200个新职位,同时还使原有的12万个职位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489个与经济事业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共获得资助14.6亿马克左右,并带动了大约22.4亿马克的投资。这类措施对于降低东部和西部的经济弱势地区的失业率,加速东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德国联邦经济技术部长维尔讷米勒在对德国中小企业进行评价时说: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支柱。没有富有竞争力的工业、商业、服务业以及自由职业等高效率的中小企业,我们社会的市场经济将不可想象。中小企业勇于创新,它们创造了具有未来发展能力的就业和培训位置,为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变做出很大贡献。在开发新的市场发展和技术、提升国际形象、与外国伙伴的合作等等方面,中小企业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中小企业的适应能力将会通过激烈竞争而得到增强。因此德国中产阶级政策最为迫切的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并改进中小企业的结构,以便使它们能够发挥其创新潜力。德国中产阶级政策涉及许多领域,例如为新创建和业已存在的企业提供资助,改善股权资本的渠道,保障技术技能的获得,促进企业创新。此外还要开展面向未来的现代化教育和培训,帮助企业开展与国外的合作,消除官僚,增强文化的独立性。总之,强化中小企业就是强化德国的经济所在。

四、国有企业

在德国,联邦和各州大量参与经济活动。国有企业最早出现于1900年前后,如当时生产铝和电的联合工业股份公司Viag。第三帝国时期,为了让每一个德国人都能以低廉的价格买到一辆汽车,国家组建了大众汽车厂。即使是二战后,国有企业的数量仍在持续增加,供电、银行、住房建筑和科研机构等均为国家所有。

(一)

直到被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父”的路德维希·艾哈德出任德国经济部长后,德国才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1959年,普鲁士矿山和冶炼股份集团被私有化,紧接着,1960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一部《关于向私有经营者转让大众公司股权法》,大众汽车厂开始私有化行动,并获成功。2002年大众汽车的营业额达869亿欧元。目前下萨克森州政府仅拥有大众汽车公司约18%的表决权,但它对监事会具有决定性影响,而大众公司领导层所有决策必须经监事会批准才能得以实施。

在第一轮私有化之后其进程陷入停滞。主要是因为当时上台执政的社会民主党总理不像基督教民主党前任那样对私有化热衷。1983年,基督教民主党人赫尔穆特科尔出任联邦总理,主张国家权力应局限在其核心领域,国家不应涉足可以有效进行私有化的领域。当时尚有900多家企业归联邦政府所有,其中最主要的是联邦邮政局、汉莎航空公司和联邦铁路局。联邦是全国最大的企业主,虽然对经济发展不利,但这对政治家来说是件好事,因为每个党派都可以将本党的政坛卸任的朋友安置在这些国有企业里担任要职。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与一些银行、电影公司和住房建筑公司脱离,很大规模的私有化开始于90年代。濒临倒闭的汉莎航空公司被私有化后,1997年成功地崛起,成为世界上最具竞争力的一家航空公司。

另外一个成功的典范就是德国电讯和邮政分离、上市。10年前,50多万身穿黄色制服的联邦邮政职员都是德国公务员,他们为德国人提供电话、信件和包裹服务,其顶头上司是德国联邦邮电部长。为了适应世界通讯和后勤服务市场发展的要求,以及保持德国在该领域的优势,1989年联邦邮政所属的通讯、邮政服务和邮政银行等部门首先与联邦脱钩,并于1995年分别成为股份公司。1997年政府出台了一部旨在管理新市场竞争的电讯法。从此,一个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这些昔日的行业垄断者,以保证其他竞争者享有同等的机遇。今天,当德国电讯有限公司以浅黄色标志征服世界时,德国邮政股份有限公司则延续了其前身的邮政标志。虽然两家企业均已上市,并部分私有化,但目前联邦依然持有绝对多数股份,仍是其最大的股东。其中,德国电讯有限公司43%的股份或由联邦直接持有,或由联邦与其所属的重建贷款银行共同持有。联邦在德国邮政股份公司的持股量则高达近69%。虽然国家对这两家前垄断公司具有决定性影响,但它们在市场上的运作越来越市场化,并且越来越成功。开发了新的市场,扩大了就业岗位,截至2002年底,在电讯领域共有约23万名就业者,比1998年多出近1万人。

(二)

德国东部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在德国统一后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德国东部的人民议会专门立了一个托管局来负责这部分企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其主要指导思想为:一是保护工业设施;二是保护人员就业。德国托管局的具体做法是:1.要求原西部企业向东部企业传授市场经济的运作经验;2.对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或拆成中小企业出售,对中小企业进行拍卖;3.由托管局对每个企业进行市场分析,并请由财政部承担经费约顾问专家小组进行审议,提出企业改组的最佳方案;4.对有希望改组或出售的企业由托管局承担部分投资或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最有能力、技术改造投资较多并且能够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投资者,同时听取拟改组或出售企业职工的意见;5.由托管局对未售出的企业组织自营生产并出面为企业寻找贷款或提供担保;6.原企业的内外债务分别由托管局和联邦政府负责承担;7.在企业改组或出售合约签订后,由托管局对合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过德国托管局7年的努力,已签订了8,500个合同,80%的合同得到了履行,对13,500个单位投入了2,000亿马克资金,使150万人获得了就业机会,在投资水平和就业人数上都超过了合同的规定。还有182户原国有企业没有卖掉,只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为自主经营或合伙经营。德国东部原国有企业中的45%的工人保留了工作,14%的业务人员留用,8%的人辞去了工作另谋职业,17%的人失业(全德为12%),还有10%以上的人未能查明去处。据托管局有关人士称:东部国有企业的问题不像有些政治领导人所想象的那样简单,要彻底解决东部国有企业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至少还要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