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华民族道德生活史·明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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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明代道德生活的社会基础(1)

经过近20年的南征北战,朱元璋于1368年建立了一个新的封建王朝,拉开了明代276年(1368—1644)历史的序幕。明代是介于少数民族所统治的两个封建王朝之间的朝代,这一时期既有着与以往封建朝代相同的历史条件,又具有其独特的社会条件,它们共同奠定了明代道德生活的社会基础。

第一节 明代道德生活的政治环境

明代的政治环境比以往任何封建朝代的政治环境更复杂,除了内有北方民族的作乱和农民起义、外有倭寇的骚扰之外,主要有如下因素的存在。

一、皇帝权力的绝对化

集权主义是封建社会政治的一个突出特征。与以往朝代相比,明代政治权力的集中化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其突出的特点在于皇帝权力的绝对化。明代皇帝权力的绝对化主要表现在废除丞相制度的基础上,施行内阁制度、密疏制度、奏疏留中制度、厂卫制度等四个方面。其中,内阁制度和厂卫制度是常规的政治制度,密疏制度和奏疏留中制度则是非常规的政治制度,正是因为拥有这两套政治制度,明代皇帝才能现实地拥有和行使比以往任何朝代的皇帝都更高的权力。

1.废除丞相制度

丞相制度是秦朝设计出来的、并在明代以前各封建朝代所实行的主要政治制度。明朝初年,朱元璋沿袭元朝的政治体制,在中央设立了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在地方上设立了行中书省。左、右相国为中书省的最高首领,后来改称丞相,集中管理吏、户、礼、工、兵、刑六部事务,六部尚书都是丞相的僚属,所有百官的奏章、皇帝的命令和朝廷的政策都由中书省呈转颁发。在这种政治体制下,丞相位处皇帝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位高权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帝的权力,不利于皇帝权力的绝对化。

针对丞相等权力对皇帝权力有所限制的情况,朱元璋逐渐而又坚定地采取了削弱丞相及各级(包括地方)官员的权力的措施。洪武九年(1376),他将行中书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的首脑即是布政使,其职责在于执行朝廷(实即皇帝)的政策和命令,地方政府的权力因此而受到限制。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设立通政使司,其首脑称为通政使,主管奏章的呈转及封驳,分割了中书省及丞相原来所拥有的部分权力。洪武十一年(1378),朱元璋又下令所有给皇帝的“奏事毋关白中书省”,进一步限制中书省及丞相的权力。不过,他并没有因此而感到满足,而是在寻找甚至制造集中各种权力于皇帝一身的机会。洪武十二年(1379),朱元璋以“朋欺”的罪名将右丞相汪广洋贬谪广南,且借口旧事将已到达广南的汪广洋处死。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擅权植党”、“谋不轨”的罪名诛杀左丞相胡惟庸,废除丞相制度,撤销中书省,对吏、户、礼、工、兵、刑六部进行直接控制,开启了皇帝独治天下的序幕。不只如此,朱元璋还将废除丞相制度作为一种永久制度即所谓的“祖法”确立下来,不允许在任何时候加以改变。他强调:“朕罢丞相,设府、部、都察院分理庶政,事权归于朝廷。嗣君不许复立丞相。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诸典章,永为遵守。”(《明史》卷3《本纪第三》)

朱元璋之所以要废除丞相制度,其原因在于:

其一,朱元璋本人具有多疑的性格。他亲自参加了元朝末年的农民起义,是由普通的贫苦百姓变为握有对臣民的生杀大权的皇帝的,深知无权者尚且能够聚集各自的微薄之力推翻似乎坚不可摧的一家一姓的政权,拥有相当大权力的宰相就会使王朝的更替变得更轻而易举了。他怀疑那些跟随自己打天下的功臣、淮人尤其是在朝廷中身居要职的丞相,可能会威胁到朱氏王朝的安全,甚至篡权夺位。

其二,皇帝的权力与丞相的权力之间事实上存在矛盾。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皇帝的权力与丞相的权力本来是相辅相成的,离开了其他官员尤其是“总理”天下百官的丞相,皇帝是难以独立地治理国家的。但在朱元璋看来,正是因为“人君不能独揽庶政”,不能将所有的事情都亲自处理,所以,“大臣得以专权自悠”,自作主张,有时可能与皇帝的决策不一致,同皇帝的愿望相违背。由于朱元璋看到了丞相的权力与皇帝的权力有着相抵牾的一面,因此,他明确地指出,如果同以往一样将主要权力赋予中书省,那就已是“未达时务”。出于这一认识,罢中书省、废宰相制便提上议事日程。

其三,他对历代王朝危亡的原因进行的分析。自即位以来,朱元璋就“劳神焦思”为什么以往朝代会灭亡,如何使朱氏王朝长治久安这样的问题。在他看来,“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其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今)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明太祖实录》卷117)既然废除宰相制度有这样的好处,那么,他就理所当然地强调以后的明朝皇帝不得再“议置丞相”,大臣们也不得提议设置丞相,否则,就“置之重典”,“以奸臣论”,无人可以例外。

丞相制度的废除,最大的得益者无疑是朱元璋等明朝皇帝及其子孙们,这正是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的真实动机所在。除此之外,丞相制度的废除还有其他的效应,主要在于:

其一,改变了皇帝与六部尚书的关系。在丞相制度未被废除之前,皇帝与六部尚书之间存在着一个丞相,在封建朝代政治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多了一个权力等级,这一等级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丞相可以将六部尚书的建议和意志集中起来,甚至将自己的意愿和意志说成是六部尚书的共同意见,然后可以与皇帝讨价还价,皇帝有时也不得不委曲求全。丞相制度废除以后,六部尚书之上没有了这样的首脑,权力管理的责任制度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原来的丞相向皇帝负责变成了六部尚书各自直接向皇帝负责。

其二,各部尚书的品秩得到相应提高。朱元璋在洪武十三年(1380)废除丞相制度时明确诏告天下“罢中书省,升六部”,废掉了居于皇帝与六部尚书之间的丞相的职位,提高了六部尚书的地位和权力,同时也增加了六部尚书的俸禄。

其三,皇帝不知道应该依靠谁。在丞相制度废除之前,皇帝总是倚赖于丞相,有事总是与丞相商量,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丞相必须总揽全局,对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了解,他不只是为皇帝提供全方位的消息,更为重要的是帮助皇帝进行决策。可是,在丞相制度废除以后,由于朱元璋所考虑的只是废除被自己视为眼中钉的丞相,虽然他强调了六部尚书直接向自己负责,但是,六部尚书互不相属,各自为政,其全部心思在于经营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因此,很少有人从全局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他们很难如以前的左右丞相那样成为皇帝治国的得力助手。

其四,国家治理能力明显减退。由于丞相制度在国家生活中所具有的惯性、明代初期全民思变求稳心理的作用和朱元璋对强硬政治手腕的使用,丞相制度的废除并未对朱元璋统治时期的国家治理造成明显的影响,但是,它对明成祖朱棣以后的不利影响却逐渐显露出来,以致正德、嘉靖、隆庆、万历时期的各位皇帝几乎没有一个是有所作为、将国家治理好了的。因此,黄宗羲明确指出:“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明夷待访录·置相》)国家治理能力之所以会减退,就是因为皇帝将其权力绝对化,将丞相的权力分权给六部尚书,六部尚书必须听命于皇帝,直接向皇帝负责,大多缺乏治理国家的相应能力和主动性,造成了明朝“有君无臣”的局面。

2.施行内阁制度

废除丞相制度以后,朱元璋即使“劳神太过”,也未能找到替代丞相职责的办法。不过,在自己的统治过程中,他很快就意识到:“人主以一身统御天下,不可无辅臣,而辅臣必择乎正士。”(《明太祖实录》卷133)皇帝不可能独立将国家治理好,不得不倚赖辅臣。然而,这样的辅臣被朱元璋认定为不能是可能与皇帝权力相抵牾的丞相,而必须是对皇帝俯首听令的臣子。于是,朱元璋设计了可以帮助皇帝治国理政的内阁制度。明朝的官僚制度规定:内阁是皇帝身边的办事机构,由多名大学士所组成,“常侍天子殿阁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阁”。他们虽然享受“正五品”待遇,但是,“殿阁大学士只备顾问,帝方自操威柄,学士鲜所参决”,最初并无实权,“入内阁者皆编、检、讲读之官,不置官属,不得专制诸司。诸司奏事,亦不得相关白”。他们的职责在于“掌献替可否,奉陈规诲,点检题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进画,以下之诸司。下之达上,曰题,曰奏,曰表,曰讲章,曰书状,曰文册,曰揭帖,曰制对,曰露布,曰译,皆审署申复而修画焉,平允乃行之”,还需要处理皇帝身边的其他杂务(《明史》卷72《志第四十八》)。这实际上规定了内阁大学士的职责或者权限,其一,他们只是皇帝的秘书;其二,他们虽然官至正五品,但他们却是孤家寡人,不得有“官属”,只需各司其职即可;其三,他们虽然深居内廷,但是,不得参与朝廷大事的决策,不得与朝中大臣发生政治关系,也不得干预地方政治事务。这些就是朱元璋创设内阁的初衷。

然而,在明朝的政治实践过程中,这一初衷逐渐被后继的皇帝所模糊、淡化甚至遗忘,内阁大学士竟然敢于违背朱元璋所定下的祖宗之法,谨慎地而又乐意地扩大自己的职责范围。事实上,在朱元璋的孙子朱允炆接过皇帝的权杖之后,他就主动地让大学士“同参国政”,明成祖朱棣即位后虽然对大学士的权力还有一定的限制,但是,他让大学士“直文渊阁,参预机务。阁臣之预务自此始”(《明史》卷72《志第四十八》)。对内阁的限制一旦松动,就再也回不到最初所设计的状态,以致“阁职渐崇……自后,诰敕房、制敕房俱设中书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领,而阁权益重……嘉靖以后,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明史》卷72《志第四十八》)。内阁制度自身的演变,表面上是对朱元璋所定祖宗之法这一政治伦理的背离,实际上却是政治权力关系演变的必然趋势,其深刻之处在于明朝政治由武攻向文治的转向,根底在于社会政治生活自身的变化。这种演变改变了权力关系,也影响着阁臣的人生。张璁在嘉靖八年(1529)给嘉靖帝的疏中指出了内阁制度演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内阁设官,只备顾问,后加以代言拟旨,遂招权纳贿。从来内阁之臣,鲜有能善终者。盖密勿之地易生嫌疑,代言之责易招议论,甚非君臣相保之道也。伏乞体念祖宗之制,宜有所处,或下廷臣集议,以建国家长策,全君臣始终。”(《明世宗实录》卷106)

3.施行密疏制度

密疏是明朝以前就有的上呈皇帝的一种特殊奏章,相对于以往朝代而言,密疏更加受到明朝皇帝的重视,是体现皇帝绝对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其内容只被上疏者和皇帝所知的文书。明朝的密疏制度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丞相了解密疏的某些信息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丞相知道上呈密疏者,并可以根据一些情况猜测密疏的内容,甚至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截留、销毁某些密疏。在此阶段,密疏的保密程度并不高,甚至无法送达皇帝手中。正是因为存在这样的缺陷,也因为要限制丞相的权力,洪武十年(1377),朱元璋诏“令天下臣民,凡言事者,实封直达御前”(《明太祖实录》卷113),禁止密疏由丞相转呈。过了不久,又设立了转呈密疏的专门机构——通政司。此为密疏制度的第二阶段。在此阶段,密疏的保密程度很高。由于密疏的内容关涉到除了上呈密疏者和皇帝以外的某人的前途命运,因此,密疏一般是真实可靠的。明朝皇帝通过密疏制度可以准确地获得不利于国家治理的各种信息,并能够避开丞相、内阁或者六部尚书等独立地进行决策。因此,密疏制度是皇帝强化其绝对权力的重要手段。皇帝借助于密疏制度可以更加充分地对官员行使权力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预防官员的不合法行为,使官员们变得谨小慎微,在此意义上,密疏制度对皇帝与官员、官员与官员之间的关系有着深刻的影响。同时,密疏制度在惩罚官员的不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如仁宗朱高炽在向大学士杨士奇和杨荣问及当朝大臣中谁最腐败时,杨荣不假思索即回答是刘观。于是,仁宗皇帝“乃出观[1]视河道,以佐[2]为右都御史。于是御史张循理等交章劾观,并其子辐诸赃污不法事。帝怒,逮观父子,以弹章示之。观疏辨。帝益怒,出廷臣先后密奏,中有枉法受赇至千金者。观引伏,遂下锦衣卫狱……七年[3],士奇请命风宪官考察奏罢有司之贪污者,帝曰:‘然。向使不罢刘观,风宪安得肃。’”(《明史》卷151《列传第三十九》)可见,密疏制度不只是强化了皇帝的绝对权力,还对国家治理起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