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给人们带来的,除了惊恐、死亡,还有战后的萧条与荒凉。一个地方战争过后,基本上可以说是百里之内荒无人烟了。如此,战后的经济恢复问题便是重中之重了,如何在战后迅速组织当地人民重建家园,恢复当地经济,是考验一个执政者的关键问题……
复苏浙闽促生产
左宗棠身为朝廷重臣,为了维护皇权,维持封建统治秩序,对敢于造反的百姓使用的手段确实是极其残酷凶狠的。但是“身无半亩,心忧天下”的思想,又使他十分关心民间疾苦,注重人民的生活和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农业。他为了清朝的统治,打了一场又一场胜仗,在战争结束之后,他又考虑到当地经济的恢复,无论在浙、闽、陕、甘,还是后来的新疆,他都是“用兵兼课吏治”和赈灾屯垦,在军事上镇压农民起义的同时,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也力求有所建树,使军事与经济互为表里。这成为左宗棠政治生涯一个突出的特点,也是他民本主义思想的一个突出表现。
连年战乱致使浙江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的破坏。据统计,同治五年(1866年),浙江全省土地荒芜三分之一,有的府县“田土十荒七八”,尤其是浙江的西部和北部,海塘坍废,河渠大半淤塞,“民间田器毁废殆尽,耕牛百无一存”。左宗棠目睹“浙民流难颠沛之苦,疾疫流行之惨,饥饿不堪之状,无泪可挥,真是一刻难安耳”。
左宗棠为了尽快改变这种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是恢复和发展生产。第一,鼓励兵勇和农民耕垦荒地。同治元年(1862年)冬,战争还在进行,左宗棠便刊发救荒办法十二条,在军饷异常缺乏的情况下,“匀拨钱米,赈济灾民”,并筹资采买豆种、稻种和耕牛,令部分没有作战任务的兵勇耕垦荒芜田地,想方设法招徕邻省农民到浙江耕垦。浙江省内的战事结束后,他创“撤勇归农”之法,将裁撤的丁勇派往农村开垦荒芜的土地,以解决因战争人口锐减、劳动力缺乏的困难。第二,饬令浙省各州县修浚河道,恢复水利设施,并命杨坊、俞斌、毛象贤等地方绅富捐筹经费20万两,购米办赈,修整“关系吴越两省农田”的海塘。他又采取以商代赈的办法下令收铜、锡、铁、铅和茶叶,并招雇妇女拣茶,用米作为拣茶的工钱。第三,在福建省城福州设立蚕棉馆,向各府县推广养蚕栽桑和种植棉花,以“广布帛之利”。
其次是整顿钱漕。浙江是全国的富庶省份,在赋税方面的负担很大。地丁漕粮的浮收勒索十分严重,粮户所交之数往往数倍甚至十数倍于定额,皆成为吏官中饱分肥之资。加上大地主富绅的转嫁,“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致使一般中小地主和自耕家庭负担更重。其结果不仅使田赋征收困难,影响清廷财政收入,而且成为社会矛盾激化、政治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所以漕政被列为清廷四大政之一,为历来封疆大吏及进步的地主阶级政治家、思想家所关注。而“来自田间”又深受“经世”思想熏陶的左宗棠,不仅对道光、咸丰以来中小土地占有者负担过重的情况具有深切的体验,而且对清廷漕政的弊端也深有了解,所以,他早在湘幕期间就已开始致力于改革钱漕,力图剔除积弊。到浙江后,自然对此更加关注。他认为“减征一节,最为当今急务”,并立即采取了一些切实的措施。一、同治二年(1863年)冬,首先奏裁温州府属各厅县“一切陋规”,减去浮收钱4万有余,米300余石。二、同治三年春,奏减绍兴、宁波两府各属县浮收钱粮33万有余,米1000多石,并规定:“如有官吏阳奉阴违,于定章之外添设名目多取分文者,定即立予撤参;如大户不遵定章完纳,……亦必核实惩办。”三、攻克杭州后,在省城设立“清赋局”,核减杭嘉湖五属漕粮26万石,并于同年十月奏准按原定正额减征三分之一,革除各种浮收、陋规。四、在福建亦“清厘赋额,将各该厅县丁、米按照向章连耗余征收若干,出示勒石。庶免藉端浮收”。虽然左宗棠制定的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受到各州县官吏的抵制而难以完全兑现,但它毕竟多少缓解和减轻了一些土地占有者的沉重负担。
再次是改革盐法。左宗棠还将杭、嘉、湖、松四项获封建政府特许的盐商收购运销的专利特权取消,全部改行票盐法。清朝盐法承袭明制,食盐由官府和专利商人共同垄断。其运销形式亦分两种:一是官运官销,一是官督商销,以官督商销为主。商人须从政府取得运销食盐的专利权证件——盐引。这就为盐官与世袭盐商相勾结提供了便利,他们一方面哄抬盐价盘剥民众,另一方面以私盐逃避缴税,使盐税大减。因此,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后,盐法亦弊端百出。当时,有许多封建士大夫都提出改革盐法的方法,如取消盐引、实行盐票法、认票不认商、打破世袭盐商的垄断、提倡食盐自由运销。魏源在道光二十年前后,曾协助两江总督陶澍在两淮大力推行盐法改革。左宗棠继承了此二人的做法,既可杜绝盐吏的贪污中饱,使成本降低,老百姓可食到比较便宜的食盐,也增加了清廷的税收。他还一面招商开市,一面修浚杭州中河、余杭南湖,同时计划修浚西湖,以达“通商惠工”的目的。在促进商业流通方面,左宗棠还制定厘税规约。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起义过程中,为筹措军饷而创办的厘金商业税,在太平天国失败后并没有撤销,反而变成搜刮老百姓的机器。他们十里一局、五里一卡,大至行商坐贾,小至肩挑步担,无不巧立名目,借机搜刮,使农业、手工业、商业受到极大摧残。左宗棠要军费,要善后经费,当然也要收重金。但是他认识到厘税“本权宜苟且之政,非可得之已而不已者”。他手定“两起两验”之制,实行于浙江。尽管两起两验共要经四处停待盘查,税额高到值百抽九。但是比起江苏的“节节抽取”,到底有了明确的限制和定额。
在左宗棠的助手中,有一个叫胡雪岩的人很值得注意,这个人以店伙计起家,左军入浙,他缴还了从前任巡抚王有龄手上领取的买米银子6万两,得到左宗棠的信任。左宗棠任他办理湘军后勤,后又派他经理赈抚局。杭州的善举很多是他经手举办的。后来他经营出口丝茶,与洋人竞价收买,“使丝价倍于往昔。虽其家即以此败落,而杭丝岁得洋价二千万,受赐者多”。胡雪岩显然是向民族资产阶级转化的绅商。左宗棠信任他,正反映出左本人的思想倾向。后来左宗棠在两江总督任内,为胡雪岩奏准商办煤矿,这也是浙江善后诸政思想的发展。
最后是整饬吏治。左宗棠自在湖南做幕僚以来,一直非常注意整顿吏治。因为他深刻地认识到,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封建统治的稳定与否。
左宗棠对浙、闽两省吏治的整顿,是在对这两省吏治情况深入了解之后作出的。他每到一地,“军行所至,无日不接见士民,延访疾苦”,即通过接触城乡地主士绅了解地方吏治情况。这两个沿海省份与内地省份不同,有两个特点:经济情况都略好于内地各省,到咸丰前期和中期,基本上为“平靖”省份;官场的贪风也更盛,地方大吏和州县官吏唯以搜刮为能事,用钱捐官的比例也特大,这些人“入仕之始,即怀苟利之心;取息稍丰,又可为捐升之本;而且委署必计年限,更换多因调剂。其做官也,俨若经商;其视官也,一如传舍”。此辈掌理州县政权,吏治之坏,不问可知。所以,左宗棠深为感慨,他说:“国家好好地方,好好百姓,尽为若辈搅坏,殊深发指。”因此他着手在浙闽整饬吏治,其具体措施为:“察吏”、“恤吏”、“训吏”、“察吏必先惩贪”。凡劣迹昭彰的贪官,一经访查确切,即予严参,行动果断。
1865年,他写信给福建巡抚徐树人严办贪官污吏,他怕徐犹豫,向徐指出:“一路哭何如一家哭!”接着他奏劾福建布政使张铃庆、督粮道周按源,罢了他们的官。“训吏”是指在义理上使之恪守为官的规则,“训之使不至为恶”。“恤吏”是指在经济上裁减州县浮收钱粮的同时,又照顾到地方官吏的实际需要,使其“稍留有余”,略有余财。为此他通令各属,免除上司强取于州县的各种陋规,各种摊捐,并实给“养廉”银,使其不致借口“赔累”而巧立名目进行搜刮。贪污腐化是封建政治的顽症,几道通令根本无法杜绝,但它多少还是能够起到一些震慑和限制作用的,且可使州县政权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统治职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比之庸贪大吏还是要清明得多。
左宗棠所实施的这些改革措施,显然是有利于恢复封建统治秩序的,它对缓解社会矛盾、恢复惨遭长期战争破坏的社会经济,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事实上浙江在经历国内战争各省中之所以能够成为农业生产恢复最快的省份,确实与左宗棠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连对左宗棠一向持诋斥态度的赵烈文(曾国藩幕客)也极力赞誉左宗棠在浙江恢复农业生产的成绩。他曾说,李鸿章治下的江苏(赵的家乡),由于驻屯的淮军军纪败坏,至同治二年(1863年),农民还不敢还乡耕垦,而“在浙江,绍兴居民业已复业,萧山诸境,民船夜行,橹声相应也。杭省百废俱起,复城未两月,已议及海塘。各郡之漕皆减定,颂声大作。以此观之,左之吏治实胜李十倍”。后人亦有“东南诸省善后之政,以浙江为最”之评议。同治五年六月(1866年7月)在《司道会详浙省各属完解漕项逾额及短欠情形》里有一个统计,有仁和、钱塘等13个县超额完成,山阴、会稽两县完解最少,其余有18个县完解不足。这个材料多少可以说明一些浙江农业生产恢复的情形。这里必须指出,左宗棠虽然热心于去浮收、减漕米、减轻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负担,可是当一些地方人士向他提出应按减赋比例相应减少佃农交给地主的地租时,他尽管承认此说“极为有理”,但却不肯以此作为一项政策,由官府明令实行,只主张“由各绅户自为主持,自相倡导”,以免助长佃农的“抗纳之风”。
此外,左宗棠在浙江征剿太平军期间,发觉在太平军经过各州县之后,儒家经书大都被毁灭,儒学权威在农民战争中受到了很大冲击。因此,他力图振兴儒学,以此消除太平天国的社会影响,重新在意识形态领域确立儒家思想的绝对权威。为此,左宗棠首先在宁波设置书局,刊刻四书五经。攻占杭州后,他进而在城内设局翻刻儒家经典。在当时南北各省中,左宗棠是最先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后来,“苏州、江西、金陵、湖南、湖北相继而起,经史赖以不坠,皆(左)爵相之首创也”。他还在福州设“正谊堂书局”,刊刻河南理学家张伯行的《儒先遗书》55种,散发于各府县书院,力图以此作为“养士劝学之要”,并将“扫异学之氛蠹,入守儒之堂奥”与“治匪安民”、“练兵遣勇”、“教种桑棉”、“积贮备荒”并列,称其为他在浙、闽施政的五条纲领。
屯垦抚回做善后
正当左宗棠参与镇压太平天国革命,逐步在东南显现其军政才干,不断得到清王朝提拔重用之际,西北地区却发生了陕甘回民反清起义,起义愈演愈烈,这给素来关注西北事务并有学识储备的左宗棠提供了新的机会。在他任陕甘总督之初,即决定一边进兵,一边开展各种“善后”工作,并以“屯垦”和“抚回”为中心内容。
屯垦即恢复农业生产,就地解决粮食问题。陕甘地区经过十多年的战乱,许多府厅州县人民逃亡,少者十之五六,多者十之八九,牲畜亦被掳掠、宰杀一空,遂致土地大片荒芜,到处“弥望黄沙白骨,不似人世光景”,农业生产基本陷于停顿。对此,左宗棠在奏折中说:“陕甘频年兵燹,孑遗仅存,往往百数十里人烟断绝。新复之地,非表给牛、种、赈粮,则重毙之民,势将尽填沟壑。”因此,他将恢复农业生产视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多方组织人力垦复抛荒土地。
其一,安排饥民和“降众”归耕。同治八年(1869年)正月,清政府鉴于部分回民起义军请求投降,曾饬令左宗棠考虑安置办法。左宗棠却认为,回民起义军尚未受重创,“求抚虽是真心,而各怀自便之图”,贸然招抚,恐难达到“一了百了”的目的。因此,他坚持“痛剿以服其心”的既定方略,仍向回民军大举进攻。到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他完成了对金积堡的围锁后,才改变态度,上奏清廷,要求对残余的回民起义军进行“收抚”,并着手对回民新聚居区的选定。左宗棠选定回民新聚居区的原则有五:一是有水可资灌溉的荒绝地亩,但此地需非战略要地;二是自成片段,可使聚族而居,不致与汉民相杂;三是无大山大河之险,距大道不远不近,以便管理;四是安置点之间宜远不宜近,中间要有间隔;五是不在村、州、县城附近。根据这五个原则,当时甘肃东北部(包括今宁夏的东南部)、中部一些州县,便成了理想的安置区。随着金积堡、河州、西宁、肃州的陷落,陕甘回族便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在武力挟制下的迁徙。同治十年(1871年),在岷州解决“黑头勇”时,即在当地安置万余人,“督其耕作,各食其力”。左宗棠还特别交代,新拨荒绝土地“应稍成片段者”,“宜按户口分拨,不宜偏枯;宜稍从宽裕,不宜刻核”。
其二,招集流散的难民、流民,使其重新归农复业。同治八年(1869年),在泾、庆地区,“设赈局,招流亡,垦荒地,给牛、种,兵屯、民屯交错其中,且战且耕”,并规定选任州县官吏的首要条件是,“稍知稼穑艰难,能恤民隐,能共作苦”。以后,左宗棠还多次命令州县官吏和军营将领收集难民,设法将他们遣送回籍,或就地安插,强调在军事行动终了地区要以劝督耕垦为“第一要义”。为此,特在平凉、静宁、海城、宁灵、灵州等27个府厅州县普遍招垦,在地多人少处实行“计日授田”,每丁使耕垦土地10~20亩,以后便可承认其土地所有权,以提高农民垦种荒地的积极性。河州之役结束后,他对河州知州潘效苏发出指示:“河州民人既倾诚求抚,即当开诚抚治。无论汉、回、番民,均是朝廷赤子,一本天地父母之心待之,俾各得其所,各逐其业。”
其三,组织军队屯垦,除了带头恢复农业生产,解决军粮问题外,也有使弁兵“习劳作苦”,保持旺盛斗志的因素。左宗棠在陕甘督战,特“以营屯为急”,办法是,“令所部于驻营地方尽力耕垦,随时招徕户民杂居耕获,师过则已开荒成熟,民争趋焉”,特别是入甘以后,他要各军进驻一地,就要组织弁兵们“就近垦荒布种”。如在庆阳、宁州、正宁、合水、安化、泾州、金积堡、灵州、中卫、宁夏、平罗、河州等地,均责成所驻楚军、老湘营、篙武军和川军随处屯垦。他又派王德榜率军驻扎狄道、安定一带,垦田自给。王德榜在得到左宗棠同意后,于沫邦河上游“筑坝一道,阻住来水,另开新渠,引水灌溉田亩。坝高三丈有奇,宽二十丈”,“并于狄城南川一带,开挖支渠道,川北一带,开控支渠七道。所有南北两川民田,均可资灌溉”。另外,还利用裁撤下来的甘肃的冗军垦种“荒绝之地”,作为兵屯。除这种兵屯外,各种“营屯”土地,在军队转移时,“地已开荒成熟,仍还之民”。这种办法对“劫后遗黎”很有吸引力,因此,“逃者纷纷归业”,加速了土地的开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