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两性性文化研究报告
14032000000002

第2章 婚前性行为

一、行为的改变

婚前性行为是反映社会性观念变化的个敏感指标。近20年来,在各类性行为当中,变化最大的也许就是婚前性行为的大量增加和婚前性行为规范的大幅度改变了。

在其他国家,在现代化和都市化的过程中,婚前性行为的规范及观念全都经历过巨大的改变。婚前性行为在各国都有所增加。这一变化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在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首先在西方社会开始出现的。

对20世纪美国社会的观察表明,青少年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的变化是十分明显的。根据金西的调査数据,在过去,有婚前性行为的人比例较低,而且婚前性行为往往会导致婚姻。190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只有8%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行为;出生于1910-1919年间的女性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就已经增加至过去的3倍。一项1967年和1968年的调査表明,33%的未婚大学女生在20岁时已非处女。

在1948年和1953年金西出版他对美国男女两性性行为的调査时,在婚前已有90%的男性曾与女友或娼妓发生过性行为;已婚妇女中也有50%有婚前性行为。在金西调査之后的儿十年间,美国人的婚前性行为模式又有改变,其中主要的特点是男女两性在婚前性行为上的差距缩小了:15岁的青年有性行为者已占1/6,到20岁时达到70%,男女两性都有3/4的人有婚前性行为。

根据1974年美国全国成年人调査数据,到25岁为止,已有97%的男性和81%的女性有过婚前性行为。1988年对美国15-19岁女性的调査表明,在15-17岁间,有过性行为经历的女性占38%;在18-19岁间,已高达74.4%。另据1990年对美国中学生性经历的统计表明,到12年级,有60.8%的男生和48%的女生已有过性行为经历。

在一些特殊人群中,婚前性行为的比例还要高一些。比如,美国《今日心理学》杂志的调査声称,该杂志女读者中有78%有过婚前性行为。《花花公子》杂志在20世纪70年代初的一项以已婚女性为对象的调査表明,55岁以上年龄组中只有31%有过婚前性行为,最年轻的年龄组中有过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却高达81%。

根据一项近年对美国大学生的调査,男生中的94%和女生中的80%有婚前性行为,但两性的动机和态度有很大不同。对于是否一定要有感情才发生性关系这一问题,女性中有45%而男性中只有8%说“是”。看来,同是婚前性行为,男女两性的观念差别碰不小,女性更多—感情与性联系在一起,而男性则较少这样想。

另外,根据1979年的一份研究报告,美国有350万性生活活跃的未婚女人05-19岁),她们多数属于中产阶级。调査样本中的未婚女性有92发生过性关系,86在调査时还有性生活,60以上在15岁和16岁发生第一次性行为。

科肯戴尔在《婚前性行为与人际关系》一书中,采用深入访问个案史的方法对200名17-20岁的男性做了调查。他将婚前性行为分为六个层次来研究:嫖妓;一夜情,随便找—个伴,纯为性行为,没有感情卷入;偶然相识,双方以性行为为主,男方无感情卷入;恋爱对象,先交朋友之后才想到性行为可能性;关系很深的恋爱对象,性行为时有大最感情卷入;未婚夫妻,有强烈感情联系。

可以总结这样几个规律:第一,婚前性行为有增多趋势;第二,两性的行为差异有缩小的趋势;第三,大学生中婚前性行为比例高于一般水平。

一项法国1972年的调査表明,到29岁,有75的男性和55的女性有过性行为。前西德197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到21岁,未婚大学生中男性44%、女性33%有婚前性行为;未婚工人中81;的男性和83的女性有婚前性行为。最极端的数字来自瑞典,男女两性中有过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均高达99。在瑞典这个拥有高度性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国度,99%的妇女和男人一样,在建立永久的结合之前,已经有过性经验。(哈斯等,第145、220页;拉里亚等,第34-35页)克莱门特等人于年在西德的13所大学就男女在婚前性行为上的区别做[一次调査,这是继1966年一次类似调査之后的重复调査。调査结果发现:在自慰行为上男女的区别降低了;在性交行为上男女颠倒过来,女性比男性开始的时间争并更为活跃;在问不确定关系者发生性行为方面男女的区别消失了;女性婚前性容许程度比男性高,而在1966年是男女持平。

一项在澳大利亚大学生中所做的抽样调査表明,45%的男性与27%的女性有婚前性行为。调査还发现,影响婚前性行为的因素包括较低的保守程度、较高的性容许程度以及较少参加教堂活动较低的宗教信仰程度。

斯科特在以《婚前性关系:社会心理分析》为题的博士论文中研究了婚前性行为与宗教信仰、家庭关系、性欲、个性、教育程度及年龄的关系。我在对影响婚前性行为的因素的研究中参考了这一研究。

可以得出婚前性活动的儿个特点:第、男女两性差异仍然比较明显:在所有的国家与年代,都是男性比女性有婚前性行为活动的比例大,有的能达到2-3倍。第二,文化的差异导致婚前性行为比例的极大差异:非洲国家婚前性行为比例最高,男女差异也最小。美同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也比较高,男女两性差别不大。墨西釘和以色列属干中等水平,男女两性差异较大。日本的婚前性行为比例最低,男女两性差异也比较大。

除了婚前性行为之外,婚前性爱抚的比例也有了很大的改变:相当多的人在很年轻时就会经历手和口对生殖器的刺激,导致了从爱抚行为中达到快感的人数也大大増加。例如,在金西调査时期,只有约1/4的非婚大学女生在20岁前通过爱抚行为达到过快感;而1967年的调査表明,这个比例达到了半数。非婚者有过口对生殖器接触的比例从金西时代的不到20提高到60年代的约1/3。据《花花公了》杂志的调査,非婚者门对生殖器接触的比例达到婚前性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非婚同居。它与一般的婚前性活动的区别在于,同居者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对关系,维系关系的力量主要靠文化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相互的性满足是同居的主要目标之一。

在现代化及其后的社会中,同居现象大量增加。例如在美国,金西时代只有下层社会的人会同居,而现在,各阶层的同居者都很多。根据1990年的一项调査,美国有40-50的女青年到30岁时会有同居经历,1988年当年有的人同居。同居在美国虽有增加,似还是远远达不到瑞典的程度,在瑞典,的成年人有过同居的经历。已婚者中有99的人婚前曾同居。在法国,同居现象也已经具备了在统计学意义上相当重要的规模。1977年5列的一项调査表明,在18-19岁年龄组中,有10%的人同居。在同一年龄组中,已婚者中30的人在婚前有过同居经历。

不同文化中对婚前性行为有不同规范的一个极端例子是:在马来部落人中,12-14岁的男女儿童就有了首次性经验,随后进入每夜都进行性活动的时期。年轻的男性每夜要有2-3次性快感,一个“好男人”应当在毎一次性行为时为女方带来2-3次快感。

从上述调査的情况看,婚前性行为在一些国家还是少数人的行为,但是在另一些国家,它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在那些婚前性行为已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国家和文化当中,很难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社会性规范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所谓规范就是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一旦某种行为成为大多数人的实践,就不应当被认为仍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了。

二、态度的改变

对婚前性活动的研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为的研究,即人们的亲身经历;另一类是关于态度的研究,即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讨论过行为方面之后,我们转向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在同外有大景关于婚前性行为观念的研究,它们普遍采用的一个度量术语为爪;可译作“性容许程度”,意为人们在观念上对某种性行为的容许程度。

人们对婚前性行为所持态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是禁欲型的,即认为完全不可以有婚前性行为;第二是自由型的,即认为完全可以随心所欲;第三是双重标准型的,认为男性可以,女性不可以;第四是爱情型的,认为如果有感情即可允许,无感情就不允许。

下表所列是英国青年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其中持肯定态度的占多数,持否定态度的占少数,但是男女两性的态度差异较大。

在美国,对于婚前性行为持反对态度的人所占的比例超过英国,1991年美国的一项调査表明,的调査对象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完全不正当的;18%认为有时不正当;43%认为完全正当;3%无观点。

随着广大人群婚前性行为方式的改变,人们结婚时对童贞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在美国,对18项择偶标准的统计表明,在30年代,童贞的重要性被列在第10位;到1977年,女性将其列为第17位(倒数第2位),男性列为第18位(倒数第1位)。另据对33个国家约10000人的调查,最看重童贞的有中国、印度、印尼、伊朗、以色列;最不看重童贞的有瑞典、挪威、芬兰、荷兰、德国和法国。美国也不太看重童贞,但其程度不如北欧国家高。

另有调査表明,看重伴侣童贞的有亚洲人、墨西哥人、中东人和南美洲人;相对宽容的有美国人、比利时人、法国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

在那些不太看重童贞的文化中,有些人甚至会认为伴侣的童贞是缺点,因为它或者是证明对方缺少魅力,不够吸引人,或希是担心对方过于缺少性经验。调査所采用的对伴侣童贞要求的度量方法是这样的:看调査对象对下表所列问题的回答,其中强烈同意的记1分,强烈反对的记6分。总计分数越高的对伴侣童贞的要求就越高。

对伴侣童贞要求的度量:1、我认为第一次约会就可以性交。2、我认为和短期的朋友(交友1月以后)可以性交。3、我认为和正式朋友(交友近1年)可以性交。4、我认为和即将定婚的朋友可以性交。5、我认为和已定婚的朋友可以性交。

一项对62个前工业社会的人类学调查表明,先进的社会允许婚前性关系。这些社会一般都只有一种规范:社会男女两性都允许或都不允许有婚前性行为;只有18%的社会为男女双重标准:男性允许,女性不允许。总的看来,男女两性性行为的差异在缩小,如婚前性行为比例、性伴数量以及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都有逐渐接近的趋势。

在对婚前性关系态度的研究中,瑞斯的理论引人注目,这是因为:第一,他研究做得早,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这是一个被社会学界所忽略的问题;第二是因为他提出了比较“漂亮”的理论,并因而引起许多争论。在一门科学研究的初创阶段,理论往往容易“漂亮”,那是因为它离实际情况距离较远,可以做出“漂亮”的抽象与概括。一旦研究深入之后,实际情况了解得多了,理论往往就不那么“漂亮”了。瑞斯的理论有两个命题:第一,婚前性容许程度与社会地位柯相关关系,他假定社会地位越高者婚前性容许程度越低,但后來研究并未址实这一假设。第二,婚前性容许程度与一个人政治观点上的开放程度呈正相关关系,与保守程度呈负相关关系。在后来的研究中,他的理论被许多人反复提及,其中不乏支持者,但持反对意见的人更多。如贝叶的研究表明,性容许程度与社会、经济地位无关。弥顿道普也声称自己的研究数据与瑞斯理论不相符。

辛格将自己的研究报告题名为《对婚前性关系看法的变化趋势》,这项研究是在美国全国民意测验中心1972-1978年的5次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的。他发现,对婚前性关系的肯定态度呈上升趋势,各个社会阶层、性别、种族之间的态度差异在缩小。他因此提出,应当重新考虑关于婚前性容许程度的理论框架,他预宫了婚前怀孕与人工流产的上升趋势。

—项对美国不同年龄组婚前性容许程度区别的研究发现,最年轻的年龄组(18-29岁)性容许程度最高,而30-39岁年龄组的态度变化幅度最大,向接近18-29岁年龄组的方向发展。另项研究检定了以下3项假设:第一,婚前性容许程度在1972-1975年间有所提高,这一假设得到了证明;第二,社会阶层越高婚前性容许程度也越高,这一假设没有得到证实;第三,女性与男性相比,性容许程度提高得快些,结果是这一点并不明显,只在某些社会阶层中才存在这种关系。

一项对以色列青少年的调査特别研究了吉布兹人与非吉布兹人的区别。研究结果表明,吉布兹人的婚前容许程度较高:76%的男青年认为,只要有感情即可发生性关系,55的女青年亦持此观点。而在非吉布兹人中,有66%的男性认为,只有已婚或即将成婚的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才是正确的,其他情况卜是错误的。

于1978年和1979年在前苏联所做的抽样调査表明,385的调査对象对婚前性关系持肓定态度,58.4%的人反对,1%的人不置可否。其中男性有43%,持肯定态度,女性有33%持肯定态度。作者认为最富启发性的回答来。那些把婚前性关系与爱情的表达连在一起后才对这一行为加以肯定的人。

一项研究对比了中、美两国青少年对婚前性关系的态度。研究使用了3组样本,一组是香港大学生,一组是美围大学生,第三组是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研究假设有二:一是中国学生比美国学生性容许程度要低,二是中国学生比美国学生婚前性行为活跃程度低,三是中国学生的男女双重标准比美国学生程度高。3项假设全部得到证实,并且发现留美中国学生的观点有向美国学生靠拢的趋势。

在关于婚前性容许程度的研究中,人们常常提到“双重标准”这一概念,即对男女的不同标准,认为男人可以比女人更随便一些。例如,泽曼在对匈牙利北部一个村庄的研究中发现,那里的传统习惯是严格禁止女性婚前性行为的,但对男性却很宽容。这一双重标准的维护和传播不是靠学校,而是靠家庭。调査还表明,城市比农村更快地消灭了这种双重标准。

三、定量研究

婚前性行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都是一个敏感的题目。在中国做这研究恐怕比在西方更困难一些,这是历史、文化传统以及事态发展的现状造成的。在西方国家,虽然—般的社会规范是不赞成婚前性行为的,欧洲的中世纪和美同的淸教时期对这种行为的制裁也是相当严厉的,但欧洲经过了文艺复兴,美国的清教时期也早已成为历史。社会與论对婚前性行为比对其他越轨行为,如婚外性行为、同性恋行为等等要宽容得多。因此,当调杏者向研究对象洵问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以及他自身的经验时,就比较容易得到真实的情况。显然,当人们对某一行为的好坏并无明确看法或看到周围许多人都有这一行为时,则较易提供自己关于这一行为的真实看法及内己的真实情况;反之,当與论对某一行为存苛刻的评论或人们以为只有少数人像自己一样时,则不愿讲真话,这是研究婚前性行为遇到的一个重大障碍。

然而,婚前性行为在中国社会中是存在的,因此应当研究这种现象。此外,正因为我们对中国人婚前性行为的这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还几乎一无所知例如有多大比例的人有过这种行为、造成这一行为的原因、对这一行为的看法等等——这个研究就显得更有必要而史有意义。中同的情况如何?中国人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是始终如一的还是有了改变?行为方面又有哪些特点?这些态度和行为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就是我要探讨的问题。

我所从事的这项矩量研究的样本是根据简单随机抽样,原则上从北京1000万人口中抽取的,但不包括农村户口及16岁以下的人口。具体地说,省先在16岁以上人口每人一张的人口卡中用等距抽样的方法随扔她抽出1550人。如抽中的人为农村户口,则取离其最近的非农业户口者、在问卷发放前,由于考虑到有些年龄小的人呵能尚未结婚,难以回答关于婚前性行为的问题,所以又剔除了1961年以后山生的500多人。在实际寄出的1000份问卷中,其中有147份问卷因地址不详或搬迁被邮局退回,还有4人因未婚或年龄太大退回7问卷,共收到有效问卷547份,回收率为64%。这在社会学的调査中已经达到可被用作推论总体的依据的要求(一般认为50%的回收率即可使用,60的回收率已属上乘)。因此可以有把握地说,由这个样本所得到的数据能够推论到北京1961年以前出生的已婚的全体非农业入口。调査的时间是在1989年。

这项调査中依变量共15个,其中包括9个婚前性容许程度的变量和6个肉身行为变量。

9个婚前性容许程度变量是对“您认为男女在婚前可不可以有下列行为”这一问题的封闭式选择答案:

如果两人已经确定关系(决定要结婚),可不可以接吻?(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相爱(还没决定结婚),可不可以接吻?(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偶然互相吸引,可不可以接吻?(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已经确定关系,可不时以拥抱?(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相爱,可不可以拥抱?(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偶然互相吸引,可不可以拥抱?(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已经确定关系,可不可以发生性关系?(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相爱,可不可以发生性关系?(可以,不可以)如果两人偶然互相吸引,可不可以发生性关系?(可以,不可以)6个自身行为变量包括调査对象同性行为对象之间在婚前有情况的态度严厉得多。有刑)的人认为在两人关系确定后可以发生性关系,而能够容忍偶然互相吸引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人只有2.7,也就是说,虽然有近1/3的人并不绝对反对婚前性行为(只要随后结婚就可容忍),但几乎所有的人都反对不以结婚为目的以及没有爱情的婚前性行为。上述回答反映了中国社会在婚前性活动问题上的规范。

这项研究对人们实际婚前性行为的研究结果表明,无论两人确定关系与否,有过婚前性关系的占样本的15.5。这一数据与日本20佾纪70年代的情况接近,可能与我们两国的文化背景接近有关。从对人们自身的婚前性活动的调査结果中可以看出:第一,大多数人在婚前都有约会和拉手的行为,这至少表明,在北京这样的中国大都市中,传统的男女授受不亲和婚前双方根本不见面甚至不认识的情况已经基本改变了。第二,半数以上的人在婚前有拥抱接吻的行为,其中拥抱比接吻的比例略高。即使如此,仍有近1/3的人在婚前没有拥抱和接吻,这在西方文化中是难以想象的。但是,考虑到样本中人的年龄是随机分布的,甚至包括70高龄的老人,这一结果也并不令人感到过于意外。第三,男女双方交换情书者不到一半,这一点受到教育程度的影响。第四,尽管有30.5%的人持容许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但在行为上这个比例减了—半——只有15.5%的人承认自己有过婚前性行为。这个数字有可能比实际的情况低,因为社会规范和道德标准对婚前性行为一般是持反对态度的,这就会导致某些人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过此类行为。从另一角度看,15.5%这个比例虽然不很大,但是在严厉的道德环境压力下,特别是与男女授受不亲的传统道德标准相比,还是相当惊人的。

经过卡方检定,在16个自变量中发现有5个对依变量的影响最大,它们是出生年、教育程度、职业、母亲受教育程度和母亲职业。卡方检定的结果表明,出生年对15个依变量中的14个都有影响,其影响具有统计的显著性。出生年的分组是以1947年为界,将样本分为1947年以前出生的年长组和1948年以后出生的年轻组。细看卡方检定的数据,14项相关关系无—例外是年轻组超过了期望值,也就是说,在婚前性容许程度的9个问题中,年轻组中持容许态度的大大超过期望值,而年长组中持不容许(选择“不可以”)态度的大大超过期望值;在5个自身婚前性行为的变量中,年轻组中有过此类行为的入数超过期望值,而年长组中没有过此类行为的人数超过期望值。

这一分析结果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一年轻人对婚前性行为的容许程度大大超过年长者,而且其婚前性活动的开放程度也大大超过了年长者。这结果既反映出不同年龄组的人们行为与态度的差异,也反映出一种变化的趋势。也许有人会对这一发现兴高采烈,以为中国社会终于有了现代的味道;也许有人会因此痛心疾首,以为是礼崩乐坏、人心不古。但事实毕竞是事实,对它做出的价值评价不能掩盖事实本身的绝对重要性。

教育程度的影响没有出生年的影响覆盖面大,但仍不失为一个有盾要影响的尚变量。分析显示出来的相关关系都是教育程度高的一组超过期望值,也就是说,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教有程度高的人与教育程度低的人有显著差异,前者持宽容(“可以”)态度,后者持严厉反对的态度。在自身婚前两性行为活动方面,也是教育程度高的人比教育程度低的人开放。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交换情书”这—变最的卡方值特别大,其中大学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有这种行为的大大超过广中学以下教育程度的人。由此可以得出教育程度高者在婚前更注重精神交流的结论。

金西调査关于婚前性行为与教育程度的关系有一个特别的发现:两者的关系在女性中是正相关关系,在男性中是负相关关系。换言之,在女性中,教育程度越高,婚前性行为越多;在男性中,教育程度越高,婚前性行为越少。金西认为这一点与女性的结婚年龄有关:由于文化程度越低的女性结婚越早,所以初中程度的女性有过婚前性行为的只占30%;高中程度者占47%;研究生程度者却高达60.5%以上。

职业这一变量的划分是以干部、知识分子为一组,其他职业为另一组,所得分析结果如下:在职业与婚前性容许程度及行为的相关关系中,干部、知识分子一组中持宽容态度的人超过期望值;而其他职业者中对婚前性关系持严厉态度的则低于期望值。在婚前的拥抱和接吻行为方面,也是干部、知识分子超过其他职业者。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在实际发生婚前性行为这一点上,职业地位低者超过干部、知识分子一组。

母亲的受教育程度是以中学以上为一组,小学以下为另一组划分的。母亲的受教育程度对调査对象的婚前性容许程度及行为有重大影响:母亲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中,婚前性容许程度高于期望值,婚前两性接触行为的频数也高于期望值;母亲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入咒相反。这说明,家庭的教养、特别是母亲对子女道德观念及行为的釤响是相当大的。

母亲的职业以干部、知识分子、工人为一组,其他人为另一组。这一自变量对依变量影响极大,仅次于年齡的影响:母亲职业地位高的人一般家境较好,而家境较好的人比起家境差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高,自身各种婚前性活动的频数也高于期望值。这一发现说明,在我们的社会中,大体上说,社会地位越高、家境越好的人越倾向于对婚前性活动持宽容态度。

这项研究通过定量分析,检验并基本证明了下列研究假设:出生年代越晚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活动越多;社会经济地位(包括职业、教育程度、家庭状况等)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且其婚前性活动越多。惟一的例外是,在两性发生婚前性关系这一点上,职业地位低的人比起职业地位高的人做出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史大一些。

年轻者和年长者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婚前性接触活动上的显著差别无疑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首先,它说明了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正在向着对婚前性活动持更宽容态度的方向转变。中国历来是一个规范力量十分强人的社会,人们往往并不很在意法律(与西方社会相比,那里的人们在“只要不违法的事情都可以做”这一点上比我们强烈倒会时时处处感到行为规范的压力。婚前性活动就是如此。中国道德中的“男女授受不亲”并不是说一旦接触就违反了法律,而是一种行为规范。此次研究结果表明,不仅大多数人认为在婚前两性间可以拥抱接吻,而且有近1/3的人对婚前性行为持容许态度(略低于苏联的38),更有15.5%的人坦率承认自己有过婚前性行为。在对婚前性行为持宽容态度和有过此类行为的人中,年轻者大大超过年长者,这一事实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变迁。其次,它反映了在观念和行为上的代沟。年轻者和年长者之间的上人差距除了社会观念变迁的因素,恐泊还有个人由年轻到年长后观念转向保守的因素。也许有些人在年轻时婚前性容许程度较高,随年龄增长,渐渐变得严厉起来,并非自始至终都对此种行为持严厉态度。

这项研究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与社会地位的关系上得到同瑞斯的理论假设刚好相反的结论。他的假设足: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低,而我在这项研究中却发现,社会地位越高的人婚前性容许程度越高。这一区别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原囚。由于中国是一个传统道德规范十分严格的国家,人们容易产生“越轨的冲动”;而与较为迟钝的人群相比,社会地位、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们会显得更敏感些。他们的敏感表现在对压抑的一般反抗。这种反抗在婚前性容许程度上就表现为宽容的态度。

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同社会地位较低的入在婚前性容许程度及自身行为上的差异给我们的启示是:第—,社会价值观在选择对婚前性活动的宽容态度。因为较高的社会地位是全社会的人追求的目标,是得到社会价值观赞许的。处于这种地位的人对婚前性活动持宽容态度就明白无误地表达了社会价值观的选择。第二,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的生活方式更接近于现代化的生活环境,由此可以做出推论:随着社会现代化过程的推进,婚前性容许程度会越来越高,人们的婚前性接触也会越来越普遍,这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实际上也可以说,它正是以全社会的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职业地位高的人与职业地位低的人相比婚前性关系发生较少这—现象则比较难以解释,它至少说明,职业地位高的人虽然在观念上较其他人开放,甚至对婚前拥抱接吻这些行为也可接受,但是在要“动真格”的时候却小如其他人那么不考虑后果。尽管他们可以理解并容忍婚前性行为,但他们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有更多的顾虑,他们担心的和可能失去的东西比社会地位低的人要多,因此不得不谨慎行事。

我们的社会正在经历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时代。在婚前性活动这个触动社会道德“神经”的敏感问题上,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正在向着越来越开放的方向发展,这个趋势看来还会继续下去。

四、定性研究

我在20佾纪90年代又做了一项关于婚前性行为的定性研究,这项以女性为对象的调査表明,人们在对待婚前性行为的观念和行为上有很大不同,造成差异的因素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首先来看对婚前性关系采取拒绝态度的事例:一位女性这样谈到她对婚前性行为的抵制:“我是婚后才同意做这事的。婚前他有儿次想做,我不让他做,不配合,结果他就没做成。”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婚前性行为规范相当严厉,一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结婚的女性说:“我是1975年9月领的结婚证,10月办的事(婚礼),办完了才敢干那事。”

一位女性讲了她的初恋和当时的婚前性规范:“我18岁时认识了个同学的哥哥,他想和我有性接触,可我当时正准备去当兵,怕参军体检时查出来,就没敢做。”

一位中年的独身女性说:“37岁以前我一直很传统,觉得不结婚就不能街这种行为,怕将来结婚不是处女,人家不珍惜我。”

一位独身女性说:“我在24岁时有一段时间特别想结婚,因为我一直以为结婚以后才能有性生活。”

在调査中也发现对自己经历过的婚前性关系抱有犯罪感的女性,如下面的事例:

“开始的一两年时间我一直很疼,可能因为我们一开始是偷偷地做,觉得是犯罪,觉得是干坏事,空气很紧张,害怕被别人发现。这样有一两年,后来好些了,似还是没有幸福感。每次做都害怕有人闯进来。我的幻觉里老有这样的情景:有人发现了我们,把我们抓到公安周去。”

“我的第一次是到外地探望男朋友的时候,那时我已经23岁了,感觉挺神秘的。记得那是个冬天,我夏天时攒了几天假去看他。在他们招待所里,当时又紧张又快,跟做贼似的。当时我还正好‘倒霉’(月经)。他一碰到我就流出来了。只记得当时特别害怕,觉得是不正当的。我那时思想还比较正统。”

“那天晚上他说:‘你今晚在这儿别走了。’我说话都带了哭声,我说:‘你到底想干什么嘛!’后来我还是走了,心里很别扭,既觉得扫了他的兴,又觉得他那样提出是不应该的,不结婚就同居不好。他说:‘这样也好,我们就拥拥抱,接接吻,搞精神恋爱。’可后来我们还是觉得精神恋爱是空的。有一次我们去外地旅游,那里情调特别好,我们只租了一个房间。第一天我们各睡各的,第二天晚上他洒喝多了,回来后就向我提出了要求,当时我也喝了酒,我就答应了。当晚没做成功。第一天早上醒来听到鸟叫声,我就说,‘鸟叫真好听’。他突然说,‘我们再来一次好吗?’我以为他是说再来这里玩一次,就说‘好哇’。他就和我做了。这次我流血了,很紧张,脸色苍白,把我们俩都吓坏了。他说了一句让我有点生气的话,他说,‘没想到你把自己保护得这么好’。”

“第一次时我傻乎乎的,感觉不好。那个男孩非做不可。我疼得很厉害,心想,以后要总是这样就不再做了。当时还有点负罪感,因为没结婚。”

有的女性在发生了婚前性关系之后,主要的感觉不是负罪感,而是一种吃了亏的感觉。一个年纪很小与异性发生过两性关系的女孩承认做完之后特别后悔,使劲哭了很久。

一位有过婚前性关系的女性说:“第一次以后有很短的一段时间,我只想过要结婚,没想过以后还会交别的男朋友。想到人家会觉得我不好,我觉得有点吃亏。”

在调査中,对婚前性关系毫无犯罪感的也大有人在。她们年龄大多比较小,却反映出性观念和婚前性规范的变迁。如下例:

“我认为婚前性关系应当允许,我也说不上为什么,只是觉得感情到了那一步就行。就连婚后(婚外性行为)我都认为可以,更何况是婚前,还是个自由人。我觉得这件事不必看得很重,这只是形式,应看重内容。对我来说,更深层次的美感更重要。”

“上大学时,婚前性关系很普遍。宿舍楼上公开贴着‘不准同居’的标语,证明这不是少数人的问题了。那年在宿舍楼里査暴徒,没查山暴徒倒査出很多同居的男女。有的就在床上拉个帘。同学关系好的宿舍,一个人的朋友来了,别的人就自觉地走了,这边十完了,到楼道里喊一声‘回来吧’,大家再同來。我估计人约有80-90的同学有婚前性关系。我觉得没必要压抑、做作,我追求自然。工作时要本分,业余时间就追求本色,力所能及地放松一点。”

“我是25岁结的婚,21岁有性经验。那是我第一个男朋友,当时有很舒服的感觉。”

一位女性这样谈到她的婚前性关系:“我自己当时没有什么犯罪感。在没有这种事(性关系)之前,我对他至少有好感;有了这种事后就没有好感了。我觉得内己对人该高标准严要求广。我感到感情和性应当是统一的。”

“初次性行为经验是在19岁,当时就那么做了,很自然,到了那火候就做了。那是我的男朋友(未婚)。第一次特别疼,感觉不好。父母到现在都觉得我是处女,我也没特别小心地瞒他们,躲着藏着。那时他们要是知道了会很伤心,但他们从没直接问过我。现在要是知道了就不会太大惊小怪了。”

一位在酒店当服务员的女性说:“在我周围的人里,有一半人(拿婚前性关系)不当回事,另一半人是没机会。我周围认识的人里没有处女。”

有的人因为是同即将结婚的男友发生性关系,所以没有负罪感:“我们是婚前就做过那事的。在婚前大约半年时,他父母不在北京,我们就有了机会。当时也没觉得有什么不对,不害怕,只是不想让人知道。”

一位40多岁还是处女的女性说:“在我这个年龄再保持贞节已是可笑的,不是什么值得骄傲的事情了。我曾经试着和一个人做这件事,但他怕负责任,怕做了以后,我要求见面的次数增多,他又做不到。结果就没有做成。”

五、中国也出现了性革命

生活在中国的人们都能感觉到,近20年来,婚前性行为的规范宽松了许多,自己经历过或亲朋好友里有过婚前性行为的人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这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是难以想象的。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人对这种行为有负罪感,或坚决不“越轨”。可以说,在婚前性行为规范上,我们的社会正日益形成多元的价值一人们按照自己认为可以的方式行事。如果某人认为不可以做这件事,那是他将传统文化或生长环境的行为规范内化的结果。换言之,与过么几十年相比,这种约束较多来自内心的约束,较少来自外部的约束。

阅读有关婚前性行为问题的研究文献时发现,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术界啓有过关于美国社会是否在经历—场“性革命”的争论。一些学者持肯定态度,如克里斯坦森在国际社会学会第九屆会议上提交的以“美国性革命的最新数据”为题的研究报告,以美国中西部大学1956年、1968年和1978年的3次调査为依据提出:第一,“性革命”在美国不但正在延续,而可能加速;第二,女性的性开放速度超过男性,最终可能达到与男性相仿的开放程度,而过去一向是女性比男性保守的。

另一派意见否认美国存在“性革命”。戴波蒂等人在综合分析了20项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后得出结论: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青少年的性行为有所改变但相对稳定。虽然有婚前性经验的人比例大了一些,年龄提前了一些,但并不存在什么“性革命”(戴波蒂,1979年)。艾丽亚斯以印第安纳大学性研究所(这个研究所是由著名的金西博士创建的)1974-1978年的调査数据为依据,研究了青少年是否在经历“性革命”、色情传播媒介对青少年的影响、性教育与青少年态度行为模式的关系等问题,得出以卜结论:第一,青少年在性态度上比父辈更开放了一些,但行为上区别不大;第二,对色情传播媒介的接受程度男性比女性大得多,旦接受程度受社会阶层的影响,即社会阶层越低的人接受程度越高;第三,同性伙伴群是性教有的主要來源,异性伙伴群次之,再次为学校教师,家长的作用很小母女关系例外,母亲对女儿的主要做法是告诫她们婚前性行为是罪恶的。总的来说,青少年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是健康的。

中国趄不是正在发生一场“性革命”?要想回答这个问题,苜先要定义何谓“性革命”。如果仅以婚前性行为的发生韦及婚前性规范的变化来定义,那么就口以对这个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至少同传统的性道德相比,变化的确发生广传统的性道德不仪完全禁止婚前性行为,——拉手、接吻和拥抱都是不允许的,新婚的男女最好在婚前完全没有接触,甚至完全不认识。在这个竞义上我认为:真止具存革命性意义的也许不是婚前性关系比例,而是婚前的一般肉体接触(拉手、接吻、拥抱和爱抚等)。因为这才是过左完全没有、现在几乎人人都会有的行为;这才是过去完全不允许、现在已经完全允许甚至得到赞许的行为。真正的性:规范的变迁在这里发生。这是真正的革命性的变革。

概括地说,对于婚前性活动有3种规范:第一种是传统的性规范,它以生殖为性的主要目的,囚此坚决反对婚前性行为;第二种是浪漫主义的性规范,它主张爱应当成为性的主要目的,因此它反对随怠的性行为,但是如果,串人双方发生了爱情,婚前性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第三种足自由主义的性规范,它认为,性是人的权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处置自己的身休,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自愿,就可以有婚前性行为。从中国口前的发展趋势看,我们在从第一种规范,经由第二种规范,向第三种规范发展。换言之,笃信和实行传统性规范的人越来越少;选择浪漫主义性规范的人越来越多;事态最终会发展到自由主义的性行为规范上面去。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们认为,婚前性行为的有益之处包括:在人是性的存在的意义上,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七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迫切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入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10年的时间。有些人结婚更晚,甚至不结婚,很难要求他们保持童贞。48%前在美国和法国,保持单身的人群要占到人目的约1/4,如果要求这些人保持童贞是完全不现实的。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口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加以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将遂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在很多社会中,这种接纳仍然是很不情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