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船舶互救的基本要求
一、船舶适航要求
1.参与救助的船舶需保证自身处于安全状态(即适航状态),船舶各种证书证件齐备。
2.配备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船员。
3.船舶条件满足事故(险情)水域航行要求。
4.船员应当经过安全和应急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救助的基本技能,参加应急演练。
二、救助技术要求
1.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随时保持高度警惕,保持通讯畅通,保持经常性的瞭望,注意周围航行动态。当发现附近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或收到船舶或人员的求助信息时,应准确分析求助信息,及时赶到事故(险情)现场,了解事故或险情的特性、规模、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在乡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迅速开展救援行动。
2.参与船舶互救的各类船舶赶赴现场前,应准备如救生衣、救生圈及浮具、竹竿、缆绳、灭火器等常用救生装备。
3.及时了解救助水域的水文气象情况,在确保本船及施救者自身无威胁情况下方可靠近事故或遇险船舶、人员进行施救。救助人员必需穿戴救生衣。
4.了解事故船舶情况,包括干舷高度、侧门、逃生滑道、滑梯等情况,一旦需要救援时,可以针对遇险船的具体设备进行提前准备,配合转移旅客。
5.现场施救中,若对施救方案、技术不确定时,不能盲目进行施救,应及时报告乡级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12395),重大问题应听取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6.施救行动结束后,参与救助的船舶应在乡级人民政府或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下,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第二节 常用的互救方法
一、救助转移事故(遇险)船舶的人员
(一)救援落水人员
若他船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落水,救助船舶应迅速赶赴人员落水区域施救,并采取以下方法:
1.救助船舶应从下风、下流方向向落水人员靠近,在适当距离将船舶停住,以避免撞压落水者。
2.若落水者仍有活动能力,应立即向其抛出缆绳、救生圈、救生浮具(救生圈、救生浮具应抛在落水者临近点且下流方向,避免击中落水者造成伤害)或伸出竹竿、篙,帮助落水者靠拢施救船舶;若落水者已失去知觉,应用竹竿、篙等器具小心勾拉落水者衣服或救生衣,将其拖拉上施救船舶(施救人员切不可盲目下水施救)。
3.对落水者的施救原则为“先近后远、先昏后醒”。“先近后远”即先抢救离施救船舶较近的落水者,再抢救离施救船舶较远的,若有人员已漂离事发水域且较远时,应由航速较快的船舶赶赴施救,同时通知下游沿江、河船舶进行拦截;“先昏后醒”即先抢救已失去知觉的,再抢救清醒的落水者。
4.落水者在被救上船舶后,不论清醒与否,都应立即清除其口、鼻中的泥沙、杂草和其他易堵塞呼吸道的杂物,同时,
将落水者的脸偏向旁侧,以清除呼吸道内的水。若发现呼吸微弱或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若呼吸正常,则应将其俯卧,使腹部抬高,头部下垂,以利于排水。如果天气较冷,还应注意落水者的保暖,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5.所有落水者在被救上船后应立即送上岸交由岸上救援人员(水上应急小分队)或专业医护组进行进一步的抢救治疗。
(二)转移事故(遇险)船舶人员
若事故(遇险)船舶因火灾、进水、失控、搁浅等需要转移乘客或船员时,救助船舶应迅速赶赴事故水域施救,可采取以下措施。
1.救助人员过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助船舶应从下风、下流方向靠近事故船舶,一般采取傍靠和丁字型二种方式接近事故船舶。
傍靠适用于拖轮施救,带艏艉缆,丁字型适用于小型平头客船作为救助船,微速进车以保持尾部与事故船的距离。带缆
靠拢后,放稳跳板,可用竹篙作扶手,两船水手搀扶,乘客依次过船到救助船上,然后离开事故船舶,将乘客转移至安全地点。
2.拖带事故船舶到安全地点下客。有救助条件,且救助船舶有足够拖带能力,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靠拢遇险船舶,用缆绳将两船捆绑扎实,再缓慢驶向岸边,将事故船舶的乘客转移到岸上。
3.多艘船舶转移乘客时,应由一艘指挥船统一指挥,大功率船舶首先带缆稳住失控遇险船,其他施救船舶再缓慢靠拢,有序转移乘客。
4.救助船舶在靠拢事故船舶时,应谨慎操作,控制本船的余速,避免撞翻遇险船舶;系缆以后须有船员准备专门值守,
当危急自身船舶安全时及时解(断)缆,确保自身船舶人员的安全。
二、救助失控船舶
救助失控船舶应考虑被救助船的各种因素和风、流条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1.了解事故船舶位置和船舶情况,分析事故船舶所在水域的航道、风、流情况,选择最有利于施救的水域开展救助。
2.施救船舶应从遇险船舶一侧谨慎靠拢傍靠,待靠拢后立即将两船绑定,若功率足够大则应将遇险船舶尽快拖带或顶推至岸边或者尽量靠近浅水区域使船舶坐浅。
3.若施救船舶功率较小,则应召集更多的船舶采取共同施救方式或换用功率较大船舶施救,切勿盲目挂靠遇险船舶。
4.当失控船舶下游有桥梁、水(航)电枢纽等跨拦河建筑时,应当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选择船舶自沉方式,防止失控船舶碰撞大桥和水(航)电枢纽,酿成重大事故。
三、救助失火船舶
救助失火遇险船舶前,首先应了解起火原因与火势大小,船舶哪个部位着火,货船或者船上有货物的,要探明是否有爆炸物品,在具备救火设施、器材,并确保自身船舶安全的前提下,谨慎施救。
1.从上风方向的侧面靠近失火船舶施救,但要防止强水流、大风等将施救船舶迫向失火船舶构成危险。
2.失火船舶火势较大时,应当首先施救船上人员。施救船舶应选择便于人员过档的部位靠拢失火船舶,用车舵稳住船向,及时转移人员,但切勿与失火船舶绑固,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离开。
3.若失火船舶火势较小,施救船舶可利用本船消防设备登上失火船舶进行灭火,先扑灭外围火势,切断火势蔓延的路径,再集中扑灭顽火。
4.施救船舶也可在灭火的同时将失火船舶拖带或顶推至岸边或浅水区域,结合岸上消防设施共同灭火。
5.若火势较大,施救船舶应帮助失火船舶抛锚稳定船舶,施救船舶应立即与遇险船舶脱离,以免引起自身船舶起火,组织设有消防水枪的船舶进行灭火救助。
6.如失火船舶有爆炸危险时,施救船舶应当立即撤离现场,来不及撤离已经发生爆炸时,施救船舶的人员应当立即卧倒。
7.灭火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失火船舶的稳性变化,防止倾覆。
四、救助搁浅船舶
施救船舶施救前,应当了解搁浅船舶事发水域当时航道的气象、流向及航道的底质特征和坡度等情况,了解搁浅船舶是否发生大幅度的倾斜、船体破损进水部位、破损程度、进水量及船舶自身的排水能力、主机及推进器、舵及其他机械设备受损情况,了解是否需要人员撤离及货物的过驳、遇险及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医疗援助,是否造成水域污染等。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救助方案。
1.首先应了解搁浅水域情况、谨慎靠近搁浅船舶,靠近后应当用标杆(船上用于测深的红白漆成的竹竿)测深,切勿盲目靠拢以免自身船舶发生搁浅。
2.当搁浅船舶存在沉没、倾覆危险时,在确保自身船舶安全的情况下从搁浅船舶水深一侧靠拢,选择安全部位立即转移船上人员,救助人员登上搁浅船舶救助人员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安全切忌盲目进入舱室。
3.若遇货船搁浅,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迅速转移船上货物,减轻搁浅船舶重量,尝试自行摆脱搁浅。
4.施救船舶功率较大且搁浅船舶无破损进水的,可尝试将搁浅船舶拖离搁浅水域,搁浅船舶脱浅时惯性较大,施救船舶可能被倒拖而倾覆或被碰撞,因此施救中应当密切注意搁浅船舶动向,必要时解掉或砍断拖缆以保证施救船舶安全。
5.搁浅航道底质为泥沙的,可考虑冲刷泥沙脱浅,方法是将施救船于搁浅船首部两舷开足进车或倒车冲洗搁浅船旁的泥沙然后再放置于舯、艉部进行冲刷,搁浅船配合脱浅。
6.施救过程中,施救船舶应当始终与搁浅船舶保持联络,了解搁浅船舶适时情况,指导搁浅船舶配合外力脱浅。
五、救助遇雾船舶
1.当发现有航行船舶突遇大雾时,岸边停靠船舶应通过鸣笛、电话、对讲机或甚高频电话等联系遇雾船舶,告知引导遇雾船舶。
2.岸上救援队可采用高音喇叭、大声呼叫、敲击铜锣等方式给遇雾船舶予以引导。
3.附近船舶还应当将遇雾船舶的险情随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12395)。
六、救助碰撞船舶
救助船舶发现碰撞船舶后,首先应当及时了解碰撞水域的航道、气象和活动水文情况,了解碰撞船舶的基本情况、尺度和装载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开展救助行动。
1.碰撞船舶若有人员意外落水或受伤的,施救船舶应当首先救助落水受伤人员。
2.施救碰撞船舶,应当根据碰撞船舶损坏情况,协助碰撞船舶安全靠泊到岸边或浅水区域,等待船舶单位或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置。
3.若船舶碰撞造成船体损坏进水的,在确保自身船舶安全且条件允许情况下,施救船舶应立即将进水船舶用缆绳或锚链与本船绑定稳住进水船舶船身,组织受损船舶进行排水与堵漏工作,有条件的可利用本船的水泵帮助抽水,缓解险情,救助船舶功率足够大时,可将船舶拖带至浅滩、坡岸避免沉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