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意义
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义,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倡导和推动自由价值观的实现,对于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自由,是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追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根据共产主义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
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2]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描绘,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不再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人类超越了仅仅为生存而进行活动的不自由状态。那时,共产主义社会里的每个个体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兴趣、爱好和不同需求,自由选择职业活动,自由而全面地发展自身的个性和能力。可见,实现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
马克思主义认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革命转变期、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列宁把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把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称为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时期虽然还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内在逻辑,成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社会主义的自由观,一方面它继承了“自由、民主、平等、博爱”这一资本主义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另一方面,又对这一资本主义人类文明的精神成果有效地进行了批判和扬弃。
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人的自由受到多重因素的限制,致使人的自由只在形式上实现,而实际上人都处于异化、不自由的状态。
社会主义正是在对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压迫和各种异化等不自由现象的抗争中逐步确立起来,并以最终实现人的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奋斗目标。因此,自由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最重要的价值理想。
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规定,是人的真正解放和自由发展,这是人类最高的价值理想。
(二)自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在中国发展的主要传播者和践行者。中国共产党密切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主义自由观进行继承和创新。
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日起,就高举实现国家独立、人民解放的大旗,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的自由作为其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历经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党的一切奋斗目标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早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高举自由和民主大旗。那时的延安,到处洋溢着一种自由、活泼、生动、欢乐的气氛,以至于全国各地,甚至是国统区的进步青年和民主人士不远万里、跋山涉水,克服重重困难奔赴延安。巍巍宝塔山,滚滚延河水,成为人们追求理想的精神象征,自由的空气和平民主的精神,吸引着越来越的人共同建设延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始终高举独立、自由、民主大旗,不断团结凝聚社会进步力量,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断奋斗。党的七大将“建设一个独立的、自由的、民主的、统一的、富强的新中国”作为奋斗目标。
党带领人民经过28年的艰苦奋战,最终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奠定了前提条件和政治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党带领人民进行了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大力发展了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宝贵经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诸多自由。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破除个人迷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给人以思想自由,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扩大人民的经济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推行法治保障人权,给人以政治自由。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文化社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30多年来,国家从赤贫走向富有,从羸弱走向强大;人民从饥荒走向小康,从自卑到扬眉吐气,这一切最根本上源于人的解放。没有人的解放,就没有改革发展的动力,就没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幅提高。没有人的解放,就没有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不能释放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不会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不会有公民创造财富的激情喷涌而出,我们可能还会在姓资姓社的焦虑纠结中茫然失措。
随着我国现代化事业的推进,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科技的发展,我们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人是一切发展的关键。让人民过上更加富裕、更加健康、更加和谐、更加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让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永远的价值追求。
(三)自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意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中国的国情实行的社会主义,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主义,又在根本上不同于资本主义。
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经过九十多年的奋斗、创造和探索,成功地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包括实现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不断实现人民群众的政治精神利益;既包括给人民群众提供越来越好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也包括给人民群众提供充分发展自我、超越自我的广阔空间,使人们充分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使人们都能有自由全面发展的前景。
我国《宪法》切实保障人们所拥有的言论、思想等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干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我们的社会主义还不是发达的社会主义,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仍存在着大量制约和影响自由的消极因素。因此,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内在地要求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据现实国情给人们提供自由发展的资源和条件,让人们自由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自由地发挥自身的能力和特长;要不断凝聚共识,深化改革,不断创新。不断积累条件,逐步实现党的十八大所提出的“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一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二、自由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自由有着不同的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阶段,自由有着以下的基本要求:
(一)深刻把握自由的实质,正确理解自由的相对性
自由,在政治上主要是指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也就是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自由言论、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的权利。一般来讲,自由有三种表现形式: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行为自由。
从哲学层面讲,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对客观世界的积极改造。恩格斯认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进化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也就是说,自由最终实现于实践之中,他不是对必然消极的服从,而是要主动的运用规律,改造世界。毛泽东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客观世界的改造。
由此看来,自由是以尊重和掌握客观规律为前提的自由,也是建立在理想和一定规则基础上的自由。
无所顾忌的自由将物极必反,极端自由等于没有自由。
辜鸿铭说,“真正的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而是可以自由地做正确的事情。”
池田大作认为,“‘自由’与‘放纵’不同。自由伴随着‘责任’。能自律,有清高的人格、能坚忍冷静,才能够真正享受自由。”
自由总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纯粹的绝对的自由从来就不存在。
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洛克在《政府论》中多次讲到,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它和纪律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人民既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自由从来就是相对的,在自由度极大的网络空间里同样如此。
“想写就写”“想贴就贴”“想骂就骂”,可能很多网民都这样认为。但是,网络空间也不是绝对自由的。
网络博客、微博、微信等最大优势是:个人充分拥有自己的支配权,可以书写个人所想、所闻、所见以及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评价,网民常将对事件的看法,也经常在网络上与朋友、网民分享。可是,市民曹女士就因为博客生了一肚子闷气。
自从网络上兴起博客这一新的网络写作形式后,在某学校工作的曹女士渐渐对此产生了兴趣,她将生活中的一些事和对生活的感受以博客的形式记录了下来。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曹女士还将孩子的照片贴在了网上,她想用博客记录下孩子的成长历程,虽然不追求点击率、不奢望赚得更多的眼球,但她还是将自己博客的地址告诉了几个好友和同学,希望和他们一起分享自己生活中的喜怒哀乐。喜欢写作的曹女士每周至少要写一篇。
可是,有一天,曹女士打开博客后发现了一名不速之客留下的评论:你是个不安分的女人,自私、爱慕虚荣又小气……
曹女士看到这里一时回不过神来:自己没和谁结过怨,无论是家人还是同事,相处得还都不错,带着满腹疑虑,曹女士删除了这条评论。
春节过后,开始上班。曹女士又写了一篇关于和家人一起过春节的文章,还贴上了自己春节时为家人拍的照片,过了几天,曹女士和家人打开博客欣赏照片时,发现网友又在博客里留言了。网友留言:你真的是没见识,是个大傻瓜、土包子。
曹女士的家人看见这条评论后觉得莫名其妙,认为肯定是曹女士在外面得罪了谁。曹女士百口莫辩,她非常厌恶地删除了这条评论。一段时间,曹女士再也无心更新博客。
后来,曹女士的好友打来电话说:“快去看看你的博客,网上有人骂你。”
曹女士回家后打开博客看到,又有人留下评论,这次评论的内容非常恶毒,内容大概是:你的孩子是私生子、你长得吓死人不偿命、厚脸皮……里面还有侮辱曹女士父母的言辞。看完后,曹女士火冒三丈,但又无可奈何,面对这样一个看不见的“对手”自己难道只能忍气吞声吗?
曹女士告诉记者,自从博客里出现这样的评论后,她一直觉得很不安,怕丈夫和朋友因此误会自己,而喜欢写博客的她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敢打开博客了,她怕打开后又看到对自己和家人的恶毒攻击。
因特网为信息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自由空间,但网络本身如果处于缺乏管理的“绝对自由”状态,人类势必会遭到来自网络的报复。
(二)密切联系中国国情,反对抽象意义上的自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由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
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阶段具有不同内容。在古罗马,自由的原意指从被束缚、被虐待中解脱出来。资产阶级革命时提出的自由,主要是指从封建贵族手里获得政治权力和贸易自由,以及实现“个性解放”。
在阶级社会里,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自由是同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统治联系在一起的,只能为一部分人所享有,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压迫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
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劳动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才有不受剥削和压迫的自由,并获得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始阶段,是对资本主义普遍存在的奴役、剥削和压迫等不自由现象的反坑,是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伟大事业,“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
社会主义自由价值观一方面高扬了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光辉旗帜,另一方面又结合发展阶段的实际,辩证认识自由与必然的关系,反对抽象意义上的“自由”和自由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马克思、恩格斯当年设想的那样,脱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基础上,而是逾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在经济文化极端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经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因此,我国改变生产力的落后状况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必须紧密联系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
西方国家一般从政治意义上理解和评判自由,他们往往把目光锁定在政治体制上的民主自由和社会进步的自由上,突出强调选举、言论、种族、结社等方面的自由程度。中国讲自由,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谈,尤其认为在社会主义还不发达的社会发展阶段,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的自由不可或缺的基本方面。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总依据”。从这个最大的国情出发,立足于这个最大实际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三)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以人为本,是以人的价值为根本尺度,以人的根本需要为目的,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最高本质的价值理念。自由是人的核心价值观,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要实现自由的价值观,必然要做到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个人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最广大人民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特别在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下功夫。
如果满口“以人为本”,实际上漠视人的价值,践踏人的尊严,甚至贬损人、伤害人,那就使“以人为本”变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也成了“纸上谈兵”。
据《青岛日报》报道,一位未婚女青年在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时,医院未经其同意,组织医学院实习生观摩。该女青年认为,医院这一举动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青岛市市南区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应是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医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若医生可以对患者的隐私无所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势必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据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该案例中这位女青年的胜诉具有重要意义,它说明从“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出发,公民的人权意识正在逐渐觉醒,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容随便亵渎。这也是践行自由价值观的重要基础。“以人为本”,首先要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的着力点
培育和践行自由价值观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社会条件不断完善,也需要广大群众政治觉悟和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另一方面,要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一定的历史时期,能够实现何种程度上的自由,从根本上来看,应该主要由这个历史时期所能提供的经济条件所决定。只有以相对高度发达的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资源,才能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最终结果和根本动力。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生产劳动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在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后,其综合素质就会得到实质性的提高,进而从根本上推动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然而,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基础上,即便在是社会主义制度内,公民的自由权利也是非常有限的,苏联就是如此。
人们常说,布尔什维克党是靠“和平”、“土地”、“面包”这三个口号,赢得群众支持,进而取得革命胜利上台执政的。然而,苏共在她74年的执政生涯中,却没能真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更谈不上人民当家作主、广泛享有自由权利。
苏共执政后,她虽然全面担负起了国家发展的经济任务、政治任务和文化任务。但是,为了政治的需要,为了进行与美国的军备竞赛,人们的经济利益和要求不断地受到压制、甚至牺牲,人民要为国家的强大忍受一切。加上苏联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特别是军事工业畸形发展,而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轻工业、农业则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战后,苏联又实现了对每一棵果树和每一只母鸡都要征税的斯大林税制。在赫鲁晓夫时代,农民连身份证都没有,更没有自由的迁徙权,而只能老老实实留在他们所在的村庄,源源不断地为国家提供粮食。
在这样的情形下,苏联人的自由权利大打折扣。斯大林时期,教条主义与个人崇拜相结合,“斯大林的理论成为一切思想的源泉,官方的思想成为一切文化领域的主宰。文化绝对服从和服务于政治成为笼罩苏联的浓厚氛围。在斯大林个人崇拜时期,苏联不曾有过任何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甚至自然科学领域也是这样,更不用说政治科学领域了。”[3]
在整个斯大林时期,苏联思想、言论方面形成了僵化、封闭和保守的基本态势,人们不敢自由讨论,更不能质疑。如斯大林的女儿所说,这种精神高压“像一块巨石压在一切心灵、精神和思想上。”尽管后来赫鲁晓夫时期有过短暂的“解冻”,但是,“赫鲁晓夫给了社会一点自由,后来他自己拧紧了龙头。”[4]
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经济发展已经显得后劲不足。70年代,经济困难开始出现,已经不能兑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政治承诺。到1982年,战后第一次人民的实际收入跌到零增长。苏联人民最终厌倦了没完没了所谓牺牲和忍让。在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共失去了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在公开性、民主化、多元化和自由的口号下,在沸腾的政治热潮中,各种主义纷至沓来。人们冲破思想樊笼,最终抛弃了苏联共产党。
(二)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为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奠定法律基础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是切实保障公民自由权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人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最基本的法律,宪法是严格约束国家公共权力最基本的法律。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
举劳动教养制度为例。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劳教制度源于新中国成立后为稳定国家政权,肃清敌视新生政权的反革命分子而实行的一种特殊政策。“十年文革”期间,劳教制度曾遭严重冲击几乎陷入停办状态。改革开放后,劳教制度被作为一种社会管治手段恢复重建。
后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劳教制度的内容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劳动教养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司法程序外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一种方式。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劳教制度违背法治原则的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存活了长达58年的劳教制度终于寿终正寝。
为什么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因为劳教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程序外的社会控制手段,被行政权用来单方面、高效率地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是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劳动教养与国家初建时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治理理念是一致的,但现在却是违宪、违法的,违反法治精神。废止才能明确表示执政者‘依法治国’的决心,挽回劳教制度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的负面作用。”[5]
劳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程序,它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面确实很有效率,但是其实质与我国宪法所体现出的一些基本原则背道而驰,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规范的具体规定。
《宪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劳教制度违反《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践踏人权,不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环节,由劳教委员会决定就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3年,还可延至4年。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劳动的惩罚性措施,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这一基础性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同时也间接侵犯了公民的精神自由和经济自由。这种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无论是从法律依据方面还是从决定程序方面都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对限制人身自由法定情形的规定。
柏拉图曾讲:“法律是自由的保姆。”
因此,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是保障公民自由权的重要法律基础。
(三)坚持自由与纪律、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是有纪律、有义务的自由,是自由与纪律、自由与义务的结合和统一。
自由与纪律不是对立的,而是等同存在的。纪律不是对自由的约束,而是保证。纪律是自由的限度,也是自由的基础和根据。只有遵纪守法,认识纪律的必然,人才会获得更大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说,“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过分自由就是放纵,犯罪的人进行犯罪从不同的角度来说,对别人是一种伤害他人自由的行为,对犯人自己来说是享受自由的行为,纪律是通过约束一部分人的自由而使更多的人获得自由。
古语曾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约束是对自由的保障。风筝和线总是相伴而生,断了线的风筝看似漫天飞舞,实则没有了保障。纪律就像那根线,没有纪律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交通法规,大街小巷会乱作一团,人们连行车走路的自由都不能保证,更不用说其他的自由。
任何公民都是自由权利的主体,同时也是自由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所以它们是相统一的。换句话说,只有承担了社会责任,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才有保证,才能得以实现。
不要纪律的自由必然会陷入无政府主义,人民就将是一盘散沙,自由必然落空。我们每一个人既要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必须承担的义务,自由并不是像某些人想象的想怎样就怎样,自由本身就是负责任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集会、结社、示威也是有条件的。一是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二是集会游行示威时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煽动民族分裂。可见,自由权利的实现,是有相应的纪律要求的,这既是对自由权利的约束,也是对自由权利的保障。
以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为例。宗教信仰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完整体系。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个人思想信仰绝对自由;二是表现在实践层面上的宗教活动相对自由。
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比如,信仰宗教的公民与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宗教活动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对利用宗教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制止。
平等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平等反应了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对比状况,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也是人类向往的理想价值。
在当代中国,平等,就是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享有平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