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国富论(超值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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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公共收入的来源(8)

与上述面包税相比,家畜肉税更为普遍。不过,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家畜肉是否是生活必需品还有一定的争论。一般来说,即使没有家畜肉,米、麦和其他菜蔬,以及牛奶、干酪、牛油或者酥油,也能提供最丰盛、营养的食物。虽然许多地方为了体面,要求人人穿麻衬衫和皮鞋,但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都吃家畜肉。

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对消费品征税都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在消费者消费某种货物时,要求他缴纳一定的税额;二是当货物还在商人手中时,也就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就对消费品征收一定的税额。第一种征税方法,适合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且可继续消费一段时间的商品;而第二种征税方法,比较适合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完的商品。例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采用的就是第一种征税方法;大部分其他的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征税方法。

一辆马车如果经过很好的管理的话,可以使用10年甚至12年。在它离开制车者之前,可以以一次性征收的方式对其征税,这样购买者除了支付马车的价格外,还要额外支付40镑或48镑。但为了保持马车的所有权,购买者认为每年对其纳税4镑则更方便一些。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上百年。对消费者来说,对该器皿每100盎司每年纳税5先令(相当于其价值的1%),要比一次性付清这项税额(差不多是1年需支付的25倍或30倍)更容易一些。因为在一次性付清的情况下,器皿的价格将至少上涨25%或30%。同样的,对于房屋征税,也以每年支付少量数额对购买者更为方便。

马太·德柯尔爵士曾经建议:所有的商品,哪怕是立即消费的商品,都必须按照下面的方法征税——消费者要得到许可来消费某商品,并逐年缴纳一定的金额,而商人不需要负担任何税额。他这个提议的目的,在于废除所有的出口税和进口税,使商人的所有资本都能投入到货物的购买和船舶的租赁上,而不需要去预先垫付税款,从而能够促进各部门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运输贸易。然而,如果对立即消费的商品也采取这种方法征税的话,则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和普通征税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为不公平,因为这样不是根据各纳税人的消费比例来征税的。例如,以前的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税,最后由各消费者按照各自消费的数量比例来负担;然而,现在的这种征税方式是以购买饮酒许可证的方式来缴纳的,则根据消费量的比例,节酒者就要比好酒者缴纳的税更多,客人不多的家庭就要比客人多的家庭负担的赋税要多。第二,根据这种征税方法,如果消费某种商品,就必须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支付一次许可证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前对于立即消费的商品可以分次缴税的便利,现在没有了。例如,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是35便士,而其中麦芽、酒花、啤酒的税额,加上酿酒者垫付税款后增加的额外利润,可能就占到了15便士。如果一个劳动者有35便士,那么他就可以购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他没有,那么他就只能购买一品脱。人们常说:“节约一便士,就可以获得一便士。”分次缴纳税额的方式,使纳税人愿意缴纳的时候就缴纳,想什么时候缴纳就什么时候缴纳,即使想要逃税也很容易。第三,这种征税方式对杜绝奢侈的作用很小。因为,你一旦领取了消费许可证,无论消费的数量是多少,需要缴纳的税都是一样的。第四,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每次支付一瓶或一品脱黑啤酒税比较容易,但是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缴纳他消费的黑啤酒税总额,则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不采取其他压迫的措施的话,这种征税方法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数额,而现在并没有采取任何压迫手段。不过,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的商品按照这种征税方式,的确采用了压迫手段。例如,荷兰人获得饮茶许可证时,每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以及农村人民消费的面包,都是按这样的方法征收税款的。

对那些国内制造并且供国内消费的商品,国家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这种税只针对销量最广的几种商品。因此,对于征税商品及其税率,人们都非常清楚。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和蜡烛外,这种税的征收对象还包括普通玻璃和所有的奢侈品。

与国内消费税相比,关税的实行更早。Customs就是表示从古时流传下来的一种习惯,也被称为关税。在封建时代,商人的遭遇和其他居民一样,不但人格受到轻蔑,而且利益遭到嫉妒,他们就和解放了的农奴差不多。大贵族们对于国王向他们的佃农征税都表示同意,就更不用说同意对那些跟自己没多大利益关系的人征税了。在那个时代,人们都很愚笨,认为关税只是对商人利润的征税。然而,他们不知道对于商人利润的直接征税,实际上最后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还要附加一个额外数额。

一般来说,外国商人的利益比英国本国商人的利益更易遭人嫉妒。因此,国家对外国商人的征税要重于对本国商人的征税。在很久以前,这种区别对待就已经存在了,后来为了保证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这种区别对待又继续保留下来了。另外,以前的关税针对的是所有种类的商品,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品还是进口品,都对其平等地征税。虽然那时的人也会想,似乎有的商人比其他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出口商人比进口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

在以前,关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所有关税中最早的部分,即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关税基本上全都是出口税。当时,毛织物制造业才在英格兰建立,国王担心毛织物出口会导致羊毛关税丧失,因此将这些税都加在毛织物上面。第二、第三种关税包括: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收一定的税额,也被称为吨税;对其他所有货物的关税,即按照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征收一定税额,也被称为镑税。例如,爱德华三世第47年,除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和葡萄酒外,对所有进出口的商品每镑征收6便士。查理二世14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1先令,3年以后又降回了每镑6便士。亨利四世亨利四世(1367年4月3日至1413年3月20日),英格兰国王,1399年至1413年在位。他最爱德华三世的第四子兰开斯特公爵约翰·冈特的长子,出生在波林布鲁克,支持堂兄理查二世镇压格洛斯特公爵叛乱。但是不久由于霍尔福德公爵的挑拨,他在1395年被驱逐并没收领地,起兵征讨理查。他由于受议会拥戴而即位,开创了国王尊重议会意见的先河。——译者注第2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8便士,两年后又提高到每镑缴纳1先令。于是一直持续到威廉三世第9年。议会曾经用同一个法令将吨税和镑税分给国王,称为吨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每镑1先令,或者1%(关税用语上的补助税,一般都是这种5%的税)。到目前,这种补助税(如今称旧补助税)仍然按照查理二世第12年制定的关税表进行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已经采用了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第9年、第10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增税5%;1/3补助税和2/3补助税合起来组成了另一种5%的税;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货物征收第四个5%的税;1759年的补助税,则是对一些特定货物征收第五个5%的税。除了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了满足国家急需,有时为了按照重商主义政策管理本国的贸易,还在一些特定货物上,征收了很多种税。

旧补助税,还是毫无差别地对进出口货物一律征税。后面的四种补助税和其他一些对某特定货物的征税,除特殊情况外,则都是对进口货物进行征收的。而对本国产品和国内制造品出口所征收的大部分税,要么减轻,要么被废除了,甚至对这些货物的出口还发放奖金予以支持。对于进口后又出口的外国货物,有时退还进口税的全部或部分。当其进口税是旧补助税时,出口则只退还一半;当其进口税是以后的补助税和其他关税时,在大部分货物的出口时则予以全部退还。这种对出口予以鼓励,对进口予以限制的政策,对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所需要的两三种原料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他们都想尽量便宜地将这些原料弄到自己的手里,再以高价出售到外国竞争者手中。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一方面允许一些外国原料免税进口,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和粗制亚麻纱线就是此类;另一方面则对出口国内原料和殖民地的特产原料征收重税或禁止出口。例如,禁止英国羊毛的出口;对海狸皮、海狸毛和远志树胶的出口征收重税。因为自从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尼加尔,英国就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重商主义日益流行。我在本书的第四篇谈到过,重商主义并不利于增加人民的收入和国家的土地年产物,也不利于增加君主的收入,尤其在其依赖关税收入的时候。这种学说的流行,导致一些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了,进口商被迫走私。有时,走私根本就行不通,而其他情况下,进口的又少。例如外国毛织品的进口就被完全禁止了,外国丝绒的进口极大地减少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征收这些物品的进口税基本上不会获得什么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对很多外国物品进口征收重税,其实反而在鼓励走私,而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重税,都只是在减少关税收入,使其少于税轻时的数额。崔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计算上,有时二加二不等于四,而等于一。”他的这种说法,正好契合了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重商主义教我们将征税作为保持垄断和获得收入的手段,国家也就不会产生那种重税了。

对国内生产物发放的出口奖励金和对大部分外国货物的出口退税,曾经引起过很多欺诈和走私行为,并且走私行为对国家收入的破坏最为严重。人们为了得到奖励金或退税,常常将货物装到船上送出港口,之后又从本国其他沿海地方上陆返回。关税收入的短缺主要就是由奖励金和退税导致的,其中大部分都被欺诈者骗去了。1755年1月5日,年度关税总收入共计5 068 000镑。这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金(当年还没有谷物奖励金),共计167 800镑;退税共达2 158 600镑。后两者共计2 324 600镑。将这一金额扣除之后,关税收入仅仅只有2 743 400镑。再扣除官员的薪水和其他行政费用的开支共计287 900镑,该年度关税的纯收入就只有2 455 500镑了。可以看出,关税行政费用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的5%~6%之间,相当于扣除了奖励金和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10%以上。

由于对于所有进口货物征收重税,我国的进口商大多都选择走私进口,只有较少人才报关进口。相反,我国的出口商为了虚荣心,常常装成经营免税货物的富商,将报关出口的数量常常超过实际出口的数量,以获得奖励金或退税。由于这两方面的欺诈,我国在海关登记册上的出口,极大地超过了我国的实际进口。而这又正好满足了那些主张以贸易差额富国强民的政治家们的虚荣心。

除少数特别免税的外,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如果某种不在关税表中的货物仅凭进口者的宣誓进口,那么按照其价值,每20先令征收4先令9920便士的关税,这相当于前述五种补助税的关税。关税表包含的范围极广,其中列举了种类繁多的各种商品,很多甚至都不太使用并不太为人所知。就是因为这样,对于那些不属于关税表中的货物,常常无法确定如何征税。这不仅使税吏感到困难,也使进口者感到麻烦和苦恼,并且要花费很多的费用。因此,从以上各点可以清楚明了地说明,关税远不如国内消费税对国家的收入有利。

其实,使人民按照各自花费的比例向国家提供税收,好像没有必要对人们使用的所有物品征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征收的收入,都是由消费者平等地来负担的。不同的是,国内消费税只对一些用途较广、消费较多的物品征税。于是,很多人提出意见,认为如果适当管理,关税也可以只对少数物品征收,不但不会使国家收入亏损,而且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目前在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物主要是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和西印度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和一些种类的纺织物等。这些物品,几乎提供了大部分的关税收入。目前在外国制造品缴纳的税收中,如果将上述列举的外国货物的关税扣除,我们就会发现,一大部分税收并不是为国家收入的目的,而是为垄断的目的征收的。所以,废除所有的禁止令,对外国制造品征收适度的关税,不仅我国工人仍然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保持很大的利益,而且那些对国家不提供收入(或提供极少)的很多物品,也可以为国家提供大量的收入了。

如前所述,重税可能会减少课税物品的消费,并且可能会奖励走私,从而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要少于轻税的时候。为了防止消费减少导致收入减少,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降低税率;而为了防止走私增加导致收入减少,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减少诱惑走私的因素,一种是加大走私的困难。而实现这两种方法的手段就只有降低关税和设立最能阻止走私的税收制度。

根据一般的经验,国产税法比关税法更能有效地防止走私。根据各税的性质,如果国产税制度应用于关税的征收,那么就能极大地增加走私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