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邹韬奋作品集(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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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过渡时代的分居问题

两方面都很不高兴 我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本身以前,先要说明此处所谓“过渡时代”的含义。

这个过渡时代,也可以说是关于家庭组织在思想上的新旧冲突时代。在不脱旧思想的父母方面,他们深信父母对于儿子即有教养的责任;因此他们很牢不可破的赞成同居,听见分居就很不高兴。在具有新思想的儿子方面,他们以为大家族人数众多,内容复杂,甚难和睦,而且使个人的活动范围日趋狭小,不能作尽量的发展而增加其社会的效用;因此他们积极的主张分居,对于同居,心理也很不高兴。于是成了一种两方面都很不高兴的局面。

如在从前全旧的社会里,在父母儿子各方面都把同居视为当然的无所用其迟疑的倾向,这件事便不成问题;如在将来的全新的社会里,在父母儿子各方面都把分居视为当然的无所用其迟疑的倾向,这件事也不成问题。但在目前半新旧的社会里,有一方面觉得同居是应该的,还有一方面却觉得分居是应该的,有了这种新旧思想上的冲突,于是这件事便成了问题,于是我们便有了“过渡时代的分居问题”。

我们接到读者商榷这个问题的来信很多,各有各的特殊情形,当然不能一概而论,所以我们只得根据各人的特殊情形,分别径函答复。不过我们鉴于商榷这类问题者之多,觉得有提出来作一种“概论”的必要;我在本文里所要贡献的,就是我们对于这个“过渡时代的分居问题”应有怎样的正当态度。

大家族所以大糟的根源 仔细说起来,大家族也还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只有祖孙父子的家属同居;还有一种是祖孙父子的直接的家属之外,还加上兄弟叔侄的家属也长久相处,甚者在生计上完全成一个体。像唐朝的张公艺,九世同居,唐宗问他“睦族之道”,他书“忍”字百余以进,便是后一种大家族之代表。这百余“忍”字即是这样大家族万千苦痛的“供状”!仅仅祖孙父子直接的大家族,问题还比较的简单,大家族之所以大糟,尤其是因有许多并非直接的家属也牵在一起的缘故。这种大规模的大家族有许多弊病,最显著的就是意见横生,争吵倾轧,精神上发生无穷的苦痛;智贤而生利者受愚不肖而分利者之牵累,经济上发生无限的压迫。这是绝对不能任其存留的制度,其弊病彰明较著,也不必多加叙述,所以记者在此附带的提一下,以便把它撇开。所提起的大家族,仅指小规模的大家族,即仅包括祖孙父子的直接的家属。

原来的彻底主张 我个人向来是主张彻底的小家庭制度;所谓彻底者就是小家庭里面只包括父母及未婚嫁的子女,其余的统统宜分居。这样一来,连向来婆媳间闹不清的问题也可以连带的解决掉。况且就是采用祖孙父子的小规模的大家族制度,祖父也许同时爱几个子孙,要一起合住,做子孙的虽仅欲顾到直接的一代,在势难以如愿,往往也要酿成大规模的大家族;所以不如爽爽快快的采用彻底的小家庭制度,可以避免许多纠葛。或者有人以为父母对儿子有教养的义务而享不着侍奉的权利,毋乃不平?其实彻底说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平,因为做父母的教养了子女,儿子既婚而生有子女,对于他自己的子女也负有教养的责任,一代一代的这样下去,父不累子,子不累孙,孙不累曾孙,可知责任与世代相推移,也没有什么不公允。而且采用前一代不累后一代的方法,后一代只要顾到教养再后一代的负担,不必同时顾到奉养前一代的负担;采用前一代牵累后一代的方法,后一代除须顾到教养再后一代的负担外,同时又须顾到奉养前一代的负担,便同时有了双料的负担。前者代代负担轻;后者代代负担重。负担轻的人,个人方面易于发展,对社会的贡献可较大;负担重的人,个人方面易于颓唐,对社会的贡献亦较小。所以我向来是主张彻底的小家庭制度。

要由自身做起 但是有一点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就是这样彻底的改革,要从我们自身做起,不应强迫不脱旧思想的父母执行;要从我们自身起不希望我们的子孙奉养我们,而不可遽因此突然不顾不脱旧思想的父母之养。为什么缘故呢?我们自己对于这种改革所以能够爽爽快快的赞同,是由于我们脑际先有了上段所说的新观念,心里自动的觉得应该这样做,而且因为有了这种新观念,自己对于维持自己的老年生活,也有了相当的准备(如储蓄之类),因此我们的儿子不奉养我们,不和我们同居,不但他们心里愉快,就是我们自己也觉得“实获我心”,欣然的实行起来。这样一来,实行这种彻底的改革并没有什么困难。譬如我有一个儿子很小,我已经和我的夫人约好,将来给他受充分的教育是我的责任,不过他自己能用自己的力量结了婚,就要请他另外住开,不许再和我同居,此事当然是很可以顺利实行的,因为我思想上本要如此办法。但是讲到我们自己的父母方面,他们的年龄总在四十以上,甚者已到了五六十岁,就一般情形说,思想和年龄很有关系,他们老人家活了四五十年以上,他们的脑子已充满了旧思想,一时要改也改不掉,而且向来是希望儿子养老的,对于自身老年生活的维持往往也没有什么准备,一听见分居,便觉伤心,和我们的“欣然”态度大异。在此种情形之下,我们当于可能的范围内避免他们精神上的苦痛。(青年对于父母无理强迫的婚姻,当然不能照此一样的有所迁就,因为婚姻是关于本人终身伴侣的事情,与父母同居不过是以父母“百岁”时为止。)

怎么办 那末怎么办呢?难道绝对的要和父母同居吗?我们的主张不是绝对的要和父母同居,是主张我们对于不脱旧思想的父母,在可能的范围内可与同居。什么是可能的范围内?再讲得明白些,就是“合得来则同居,合不来则分居”。譬如在结婚的时候,如不得已而须与父母同居,未尝不可尝试同居,如各方面都能各尽其分居而合得来,这种小规模的大家族未尝不可维持下去。如觉察同居之后任何方面有合不来的联兆,不要等到决裂的时期,就当毅然的分居。因为这样合不来的勉强同居,感情上必愈久愈劣,所以不如索性爽爽快快的分居,至多也不过感情上有一二方面觉得不快,分居之后也许还能和好,即不能和好,也不过等于同居时的不和好,还可以保持小家庭内的一片干净土。

总之在此“过渡时代”,虽不妨在可能的范围内尝试同居,但分居是原则,同居是不得已的例外。这就是我们对于“过渡时代的分居问题”应有的正当态度。

权利与义务 最后我们还有一点要注意的,就是天下事权利与义务当并行,我们要享小家庭制的幸福,也须自己负得起相当的义务。例如照正当的办法,须俟自己有能力后用自己的力量成室,结婚费用及维持小家庭费用全是自己的,一点不累父母,这样才有享受小家庭幸福的资格。如妻子是由父母辛辛苦苦帮助娶来的,自己未有充分力量的时候,也许还要父母担任全部分或一部分的维持费,等到自己在外能力一旦较前充分时,便不顾父母的意思而妄自横行起来,这是不对的。还有一层,在此过渡时代,就是先行尝试同居,因合不来而自己有力量使小家庭分居,对于不脱旧思想及对自身老年未有相当准备的父母,在分居之后,如果父母的生计不能自己维持,还是应由儿子担任,倘若没有这样的力量,在此过渡时代,也没有享受小家庭幸福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