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廿四日上海《时报》上载有这件事:
嘉善丁栅祁雪因女士,沪大高材生,早年订婚与松江天马山钟春岚为室,乃钟纨袴子弟,浪漫性成,日流连于烟窟赌场,不治生计,家产已荡去大半,祁女士于民十六春,曾邀原媒致亲笔函于钟,诫以改过自新,否则执迷不悟,惟有解除婚约云云,而钟反变本加厉,狂嫖滥赌,扬言青年不风流,等待何时,不怕你(指祁)无端赖婚云云,祁见如此情形,遂愿牺牲一切,抱独身主义,而家庭以既字钟姓,不应反变,祁怨艾身世,草《怨词》十卷,最近风闻钟有外遇,且染有恶疾,而家庭则仍墨守旧礼教,无解脱之望,祁遂于上年十一月起,草《春闺哀鹃》凡八十章,详述经过,痛诋旧式婚姻为女子之陷阱……于前夜忽仰药自尽,比及觉察,已香消玉殒矣。
我们梦想不到在二十世纪的世界上,于杀人的强盗和撕票的绑匪之外,还有这样惨无人道的无赖暴徒和这样惨无人道的残酷家长!
钟春岚之居心狠毒,观上述事实自明,无批评之价值与必要。我所不解者,祁女士的家长何以也那样残忍?祁女士自己何以就那样懦弱?
做家长的不幸作了孽——替女儿订着了这样一个无赖暴徒——竟忍主张“不应反变”,眼巴巴的看着要把女儿送入虎口里去,葬送她的一生而不顾,忍心害理,莫此为甚;坐视自己的女儿“怨艾身世”三四年而竟不设法代为解约拯救,终至害她“仰药自尽”!虽禽兽中之凶残者尚知爱护其所生,这种残忍手段简直并凶残禽兽而不如,真可谓人类中的惨变!
祁女士对于这桩野蛮无比的婚约,在法律在情理都立于不败之地,奈何以“家庭……仍默守旧礼教”,即不敢反抗,当知一方面虽不幸做了忍心害理者的女儿,一方面还是堂堂的要做一个“人”,女儿并不是父母的私产,是一个“人”,做“人”便有自卫的权利,对于慈爱的父母固当孝顺,对于残忍的父母,不惜牺牲女儿终身的没有心肝的父母,便须毅然反抗,自保其做“人”的人格。照《中华民国刑法》,“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私生子者”还须“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之保障人权,虽私生的婴儿犹不肯马虎,可见父母对于自己所生的子女不是可以任意牺牲的;况依《民法》,婚姻的基本条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也不是做父母的人所能独断包办的。以做过“沪大高材生”的祁女士,以知道“痛诋旧式婚姻为女子之陷阱”的祁女士,乃竟不加考虑而遽慑于残酷家长之凶焰而自戕其生,何其不思之甚,我恨不能起女士于地下而问她一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