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到所谓终身事业,我要谈谈美国大理院里三位最老的法官。第一位是洪谟士(Justice Oliver Wendell Holmes),他今年九十九岁了,入大理院任法官已经二十八年,最初坐在一排法官的末了一个坐位上,一位一位的渐往上进,现在他在法庭上的位置是坐在大理院长的右手,算是法官里面很有荣誉的一个位置。第二位是卜兰抵斯(Justice Louis Dembitz Brandeis),今年七十四岁,入大理院任法官已经十三年;第三位是蒂温德(Justice Willis Van Devanter),今年七十一岁,入大理院任法官已经十九年。在美国依规例做法官者只须年达七十岁,做了十年,就有告退的权利,这样告退之后,仍得享受和在任时一样多的薪俸,供养到老。但是规例上虽有如此的优待办法,而这三位最老的法官却无意告退,他们的理由是因为爱好执行法律的工作,视为快乐的事情,所以自愿继续的服务。
也许有人以为这样老的法官势必成为老迈龙钟失聪蔽明的糊涂虫,虽他们自愿继续的服务,徒误公务而已,却又不然。你如在法庭上看看他们审判案件,简直要觉得年龄之加多和他们的精神才力毫无关系,因为你可以看见他们的精神健旺充满,态度敏捷干练,对于律师的滔滔雄辩,对于案情的繁复内容,都能集中注意,纤悉不遗,至于思考之迅捷缜密,判辞之明确清晰,援律之精确老当,尤能使旁听者忘却坐在那上面的是几个七八九十岁的老头儿。
大理院里的法官占全国司法界最尊崇的位置,他们好像是学识经验最高深的医学专家,凡是难于解决的案情,犹之乎特别难治的群医束手的疑难病症,都要轮到他们来应付,试试他们的能力。但是这样疑难的问题在富有学识经验的老专家却能应付裕如,有条不紊,不以为苦,且以为乐。他们在未做法官以前,都做了几十年的律师,像洪谟士并在哈佛大学任过多年的法学教授。他们有所专攻,有所专业,终身孜孜不倦的向前干去,择定了法律做终身的事业,便终身在此专门的范围内继续不断的研究,继续不断的应用,日积月累,众流归海,其学识之湛深,经验之丰富,乃自然的结果,在个人得尽量发展其个性之所长,在社会得尽量获得其最大之贡献,此固不仅法律事业一端为然,任何事业,皆须具有这样的精神。
如撇开个人而谈制度,则法官为终身职,不受政潮的影响,实足培养法官正直无私不偏不倚的胆量,增加人民尊重法律的观念。例如英国的内阁虽随政党为进退,但由内阁所任命的法官却是终身职,所以能破除一切党见,一秉至公执行职务,为全国人民所信任。又如美国的总统是有党籍的,但是美国联邦的法官由总统得到上议院同意任命后,除了弹劾之外,也是不能免职的。像上面所说的三位最老的法官,洪谟士是卢斯福做总统时任命的,卜兰抵斯是威尔逊做总统时任命的,蒂温德是塔孚脱做总统时任命的,但是到了胡佛做总统,他们还是做他们的法官,这才真是司法独立的精神,美国联邦法官的成绩很有可观,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实用人第一在慎选,其次便在能专能久,固亦不限于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