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一个民企CEO的职场阳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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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管理中常遇到的一些难题(1)

当制度遇上人情的争议

27年夏天,一名车间主管的摩托车停放在公司院外的临时车棚内,在值班保安的眼皮底下被盗走了。

临时车棚设置在公司正门一侧的马路边上,是专门提供给员工上班时间存放摩托车、自行车的专用区域,平时由正门值班保安兼顾看守。按公司要求,员工存放摩托车、自行车时,必须用公司事先安装在车棚内的铁链,按员工上班时的顺序,自己动手依次将铁链穿过车轮空隙,将自己的车轮与别人的车轮连在一起后再上锁。如果按照这一要求操作,车辆存放期间发生被盗、受损事件,则由值班人员与公司共同赔付,各承担50%的损失。但很多员工觉得弯腰动手很麻烦,并且存在“贼不爱我”的侥幸心理,干脆省略了依次叠放、再用铁链穿过车轮上锁的安全存放过程,直接将车辆单独锁上后停放在车棚内。

车间主管的摩托车被盗之后,HR部门调查了解到两个信息:第一,车间主管当时未按公司要求用铁链穿过摩托车车轮后上锁;第二,摩托车被盗时,两名值班保安正在指挥、查验通过正门出入的货车,致使盗窃者有机可乘。

情况明朗了,HR部门由此断定,车间主管未按公司要求执行停车政策,是导致车被盗的主要原因;两名值班保安顾此失彼,全部集中在正门应付车辆进出,忽视了车棚的看管,属于工作失职,应承担部分责任。于是,HR经理将责任划分为:车间主管承担80%,两名保安共同承担10%的责任,公司承担10%的责任。按照摩托车价值30元计算,两名值班保安共同承担3元,各赔付给车间主管150元,公司承担3元。

车间主管对于自己承担大部分责任的结果不仅坦然接受,而且还大度地要求不要处罚值班保安,不用公司赔付,此事就当未曾发生过一样。

但是,事件既然已经发生了,众人已经知晓,而且公司对于相关事件的处置早有明文规定,如果不了了之,今后发生类似事件如何处置?基于这一想法,我在HR经理呈送的处置报告上签名核准后,公告全公司。

部分股东看到公告后提出异议:员工的物品丢失了,与公司并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即使牵连公司,也应该由值班责任人全部承担,现在却还要公司平白无故承担10%的责任,实在是冤枉,这一规定有些荒唐,应该立即修改。

我据理力争:第一,员工如果不工作、不上班,自然就不会出现这类现象,若是在其他地方、其他公司丢失了物品,也确实与本公司没有关系,但员工的物品是在本公司上班期间丢失的,况且是在公司集中保管的情况下丢失的,这就不能说没有关系了!我们想一想,员工上班在做什么?在为本公司创造价值啊!公司为什么要集中保管?是为了让员工安心工作啊,怎么能说与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呢?所以,由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非牵强附会,而是合情合理的。第二,如果全部由值班人员承担,我们也要考虑别人的承受能力。假如这次事件中车间主管没有任何责任,按这种方法计算,这30元全部都要由值班保安来分别承担,他们两人一个月工资基本上就所剩无几了,这不是变相逼走员工吗?我们规定员工承担10%的责任,这个赔付比例已经很高了,如果还要让他们全部承担,并制定出这样恐怖的规矩,让人承担超出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工资扣完了,是不是还要家里汇款来赔付?这样一来,就出现了“贴本打工”的笑话,谁还敢来这个岗位、这家公司上班?

股东们无话可说了,值班保安却又站出来认为处置不公:一是车间主管要求不予追究,而公司却抓住不放;二是当时确实忙于正门车辆查验事务,属于疏忽大意之类的客观原因,似乎情有可原。

我回复两条:第一,车间主管要求不予追究,只是他个人的善意,并不代表保安没有过错,同时,他的要求也并不能成为阻碍公司“执法”的理由,不能成为处理的依据;第二,工作疏忽大意、顾此失彼也不是可以原谅并且免予处罚的借口,多看几遍工作职责,就可以明白公司的做法不是具体针对个人,而是站在全局的角度处理问题。

企业管理中,任何事情如果力图做到人人满意,达到百分之百的绝对公平,那是痴人说梦。一个管理者,除了能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外,应该尽量做到相对公平,尽量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尽量让更多人满意,尽量体现出更多的公平,才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想法和做法,这一事件的处置也是如此。虽然部分股东有想法,值班保安提出了客观原因,但公司的处理方案却得到了绝大多数员工的认可,让大家看到了公司做事有依据,处置有尺度,既不放过出现的问题,又能站在情理角度处理。

事件过去之后,HR部门检讨了工作中的漏洞,为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迅速采取了补救防范措施,在临时车棚的两端装上了摄像装置,增加了对盗窃者的威慑力度。

大千世界,真是无奇不有。两个月之后的一个星期天,车间主管与几名同事一起步行到附近的菜场购物,经过菜场的停车位置时,他的眼睛突然一亮——自己被盗的摩托车正停放在那里!于是,他紧急采取措施,一面让同事目不转睛地盯着摩托车,一面拦下巡逻警察报案,有了警察的介入,他三天之后就将摩托车领回了公司。

物归原主了,车间主管马上向HR部门提出要求,希望撤销对两名保安当时的处罚,并退还公司与保安赔付的钱。HR经理不敢做主,向我请示如何办理,同时也表达了他个人赞同撤销“原判”的意思。

我问他:“当初处罚,有没有事实、有没有依据、是不是错了?”

HR经理回答:“在当时的情况下,肯定没错啊!”

“既然没错,为什么要撤销呢?”我再问。

HR经理理直气壮地回答:“现在已经物归原主了,当事人并没有受到损失,撤销原来的决定理所当然啊!”

我告诉他:“这是两回事。从表面看,从经济上看,确实是扯平了,但值班保安当时的行为过失并没有扯平啊!你能说那两人当时的行为过失随着物归原主而正确了?或者是我们当时的处理本身就有错?既然不存在这类情况,就不存在撤销‘原判’的理由!”

“那么……那么,现在如何处理呢?”HR经理左右为难。

我思索了一阵,告诉他:“第一,以前的处置和公告,不要再提及,更不能撤销。这次能物归原主是极其偶然的现象,我们平时要面对的是普遍发生的事件,今后我们并不能完全杜绝类似失窃事件的发生,也不能寄希望于偶然之中的物归原主,我们还会遇到同样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去处理。因此,这个处置结果要作为今后处理同类事件的参考案例。第二,私下劝说车间主管,让他悄悄退回公司和保安承担的部分,此事就此了结。”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不久,管理层与股东们都清楚了这一事件的后续处置,一传十,十传百,更多的员工知道了事件的结局,大多数员工都认可这样的做法,再没有出现争议。

一岗多劳更要体现多劳多得

PMC部门一名仓管员因病请了长假,岗位上的工作理应由其他同事临时接替,PMC经理要求仓库主管将其工作迅速分配给其他下属,可是,这个措施却遭到了下属的软抵抗。分配来,分配去,始终不能如愿,其他下属人人喊忙,个个说压力大,没有人愿意接受本职工作之外的多余事务。于是,PMC经理与HR经理商议重新招聘一名仓管员,招聘申请送到了我的案头。

我找来HR经理和PMC经理,让他们回答两个问题:第一,现在招来一名仓管员很容易,但请假者回来上班了,他们打算如何安排招来的员工?第二,如果不招人,如何才能将这些工作顺利分配下去?

PMC经理回答:“先临时救急吧!如果这名请长假的员工将来不干了,就让新来的员工接替这个岗位;如果这名员工还回来,就辞掉这名新招的员工。”

我质问他:“你以为招聘、解雇是在开玩笑?这种‘草菅人命’、欺骗别人的主意你也想得出来?这样的做法是否影响公司的形象我们暂且不谈,你也是打工者,如果我们要用人的时候就招你进来,完成了临时性工作不需要你了,没有任何解释就让你马上走人,你会怎么想,你能愉快接受而没有怨言?”

HR经理见风使舵:“这个方案还是不要考虑了,想一想如何将工作分配下去吧。”

PMC经理好像有几分不服:“我也考虑过,通过强压的方式当然可以分配下去,但弄得下属心情不愉快,同样会影响工作质量啊!”

HR经理马上接话:“许多岗位的工作都是强压下去的,既然通过强压可以减少这个岗位,那么,我们干脆想办法取消这个编制吧!”

我看了HR经理一眼,感到很不满:“对于这个岗位,你们以前也做过工作分析,也规定了具体的职责。这个岗位能不能取消,这些职责能不能长期归并到其他同类岗位之中,你心中没数?一时想要招聘一人,一时又要取消这个岗位,不知你想过没有,仓库的所有岗位即使减少到只有两个人,也还是有其中一人因事、因病请假的可能性,那个时候,是不是干脆考虑再减掉一人?”

转过身来,面向PMC经理,我再问他:“增加工作任务,就心情不愉快了?就影响工作质量了?谁敢保证自己没有请假的时候?如果没人接替自己的工作,是不是就不能请假离岗呢?身为一级管理者,这不是你能力的体现吧!”

两人都不吭气了。我思索片刻,其实这类情况属于经常会发生的现象,如果没有一个相应的政策规范,每次出现这类现象就要求部门领导强压下去,让下属多干活却不能多劳多得,也不是长久之计,下属必然会有怨言,必然在心理上对直接主管、对公司政策产生抵触。看来,这类行为最终还是只能疏导,不能硬性堵塞。

“我说一个合情合理的基本方案,让接替者心理平衡一点,具体内容你们去考虑吧!”看到两人聚精会神地等待着下文,我继续说下去:“HR部门专门制订一个针对请假期间替岗行为的补贴政策,对于承担请假者临时性工作任务者,给予适当的补贴,这个补贴属于临时性补贴,一旦请假者假满上班,补贴自动取消。其中注意几点,第一,平时请假3天以内属于短期性质的顶替工作,就不要计较了,相信大家可以理解,对于实在不理解而过分计较的下属,可以使用高压政策。第二,请假者的工作无论由多少人接替,接替者每天的补贴总额不能超过请假者当日工资的一半,例如,请假者每天工资为1元,那么,接替者最高只能补给50元,一人独立承担,这50元就全部分配给这个人,有两人共同承担,就由这两人去分配这50元,有三人共同承担,就由这三人去分配。第三,这一政策只针对计时工资的对象,并且是主管以下同类岗位之间的顶岗;主管及以上职位出现上级顶替下属的工作是应尽的义务,不在此列;下级临时负责上级的工作,公司会另有人事安排方面的考虑,也不计入此列;计件员工不存在工作接替补贴的问题,即使有人接替工作,多干活了,计件数量自然会上升,工资也就得到了相应的补偿。”

HR经理很担忧:“接替者每天得到的补贴总额不能超过请假者当日工资的一半,这个依据是什么?这笔费用从哪里产生?股东和财务会通过这样的方案吗?”

我让他不用担心,说:“动脑子想一想,员工平时请假最多的是哪些类型的假期?是事假和病假啊!员工请假期间,如果是事假,就属于无薪假,工资就省下了,我们拿出一半来补贴给接替者,公司并没有亏本,还赚了一半。如果只想到让别人多干活,而公司却全部吃掉这笔省下的工资,那才是不合情、不合理的做法;假如是病假或其他类似有薪假,公司只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请假者的工资,省下的部分拿出来补贴给接替工作的员工,公司同样还是没有亏本。按照股东们一贯的想法和做法,我相信他们完全能接受这一方案。”

PMC经理却担心:“如果让几个人共同承担一名请假者的工作,哪里能分解得这么合理啊!到时候岂不又有许多怨言?”

我摇了摇头,调侃他:“你真是杞人忧天啊!你以为是在分苹果,数一数有几个人,称一称有几斤,就可以平均分配得一清二楚了?这类事,部门主管尽量分配得匀称、合理一些,平时引导下属职员大度一些,别过分计较就行了啊,哪能做到绝对彻底的平均啊!”

两位经理不约而同地笑了起来。

接着,HR部门将方案提交管理层讨论,如我所料,会上,我合情合理地进行解释、算账,股东们接受并通过了这一方案,从此,这一规则就形成惯例执行到了今日。

面对集体辞职必须快刀斩乱麻

26年9月的一天上午,玻璃分厂一个车间的全体员工提前20多分钟自动下班,使得其他车间员工心中不平。

经事后调查核实,该车间主管当天请假不在岗,请假之前未指定临时代理负责人,临近下班,车间电路发生故障,各岗位员工纷纷停下了手中的工作,组长们不但没有安排员工收拾整理现场,反而因为主管不在岗,而“山中无老虎,猴子充大王”,5名组长一商量,便招呼全车间80多名员工提前下班了。

公司从未发生过由基层管理者擅自决定的集体早退现象,按常规的处理方法,面对这种有组织的集体犯错,一是处理主管请假离岗前未做职务代理交接,二是批评主管平时管理不严,养成了松散的习惯,三是处理组长自作主张的行为,四是宣传劳动纪律,警醒大家不再重犯类似过错。

厂长当天上午在公司总部办事,中午下班直接回到了宿舍,下午上班得知此事后,先是将那几名组长大骂一通,然后在该车间宣布:全车间员工每人按旷工30分钟处理,组长每人另罚2元。

当时,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每分钟扣款1元,达到或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而旷工半天,除了扣除理应出勤的半天工资外,还要按照缺一罚三的规则另行扣除15天工资。如果按照厂长宣布的这个意见进行处理,实际上要扣除员工每人2天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