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明义:“社会认识”概念的简略辨析
社会认识论,顾名思义,是关于社会认识问题的学说。那么,什么是“社会认识”呢?人们对此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我们的探讨有必要从这里开始。
如果把“社会认识”中的“社会”一词作为形容词,看做是与“社会的”或“社会性的”概念等义的概念,并作为修饰“认识”一词的定语,则“社会认识”指“社会的认识”或“具有社会性的认识”,它所强调的是认识的社会性。人类的任何认识都是一定的社会人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借助于一定的社会性工具而对一定对象的认识,它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具有社会性。因此,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与通常所说的“认识”或“人类认识”具有等价的含义。相应地,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论与现在通常所说的认识论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把“社会认识”中的“社会”一词作为名词并且看做“认识”的主语或主体,则“社会认识”指的是“以社会为主体的认识”,它所强调的是认识主体的层次性。人类认识直接地是以个体主体为单位进行的,同时也在集体主体和社会主体的不同层面上展开。这不同层次的主体的认识有不同的特点,可以分别加以研究和探讨。而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论,则是对于在“社会主体层面上展开的认识活动”的哲学探讨。
我们还可以把“社会认识”中的“社会”一词作为名词并且看做“认识”的宾语或客体,则社会认识指的是“以社会为对象的认识”,是“认识社会”或“对社会的认识”的同义语,它所强调的是认识客体的差异性。人类认识具有全方位性,它不仅指向外部自然物,也指向社会客体与人类自身。对这不同的对象,人们的认识有不同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不同的发展过程和运动规律,对它们有可能也有必要分别地加以研究和探讨。在这种意义上的社会认识论,则是对于人们的以社会为认识对象的认识活动及其规律的哲学探讨。
对“社会认识”的上述不同理解,并非人们的文字游戏,而是人类认识复杂性的一种观念表现。认识是主体通过一定的中介而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一种自觉能动活动。具体的认识主体不同(如不同的个体、集团主体之间;个体、集体和社会主体这不同层次之间等),认识的具体客体不同(如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和人的机体等),则主体观念地把握不同客体的具体认识活动的方式、方法和规律必然有所不同。这都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具体的、细致的研究和探讨,它们都是“认识论”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而“社会认识论”所具有的上述不同含义,则是人们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研究社会认识问题的不同思路。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或相互隔离的,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它们之间既有所分工,又相互渗透和交织,构成了人们多方面、多视角、多层次、全方位地反思人类认识和社会自我认识的网络系统。全面地展开并推进它们,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不断深化和繁荣的重要条件。
当然,对于具体的研究者的每次工作来说,却总是甚至只能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或方面来展开自己的思路,并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社会认识论的研究对于笔者来说,当然也不例外。本书作为笔者探讨社会认识论这个全新课题的初步尝试,主要是从前面谈到的对于“社会认识”的第三种理解的意义上来展开的。在笔者看来,社会认识,就是以社会为对象的认识。社会认识论,就是关于人们如何认识社会的学问。在这里,社会是认识的宾语、对象或客体,“社会认识”就是“认识社会”,或者“对于社会的认识”。当然,“认识”一词不仅是动词,也可做名词。作为名词,“认识”与“知识”、“观念”、“思想”等概念具有等价的意义。这样,“社会认识”又可解作“关于社会的知识”,或“以社会为对象的知识”,即人所认识的社会,主要揭示人们观念中的社会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对于社会的认识”和“关于社会的知识”这两种含义都是“社会认识”的题中应有之义;所不同的是,前者侧重于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方面,后者则侧重于这种认识活动的结果及其进化方面。社会认识论作为关于人们如何科学地认识社会的学说,尤其强调对于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及其结果的统一把握,它以人们认识社会的认识活动及其结果为对象,考察人们认识社会的特殊活动结构、活动方式、活动方法、进化过程和特殊规律,揭示人类社会自己认识自己的特殊道路。
基于上述简略辨析和初步规定,笔者将在“认识社会”或“对于社会的认识”的含义上使用“社会认识”一词[1]。因此,本文后面将一再出现的“社会认识”一词,既不是专指具有“社会性的认识”(人们对于社会的认识无疑也是具有社会性的,而且更强烈、更集中,但这与人类认识的社会性是两个层次的问题,本书后面将专门谈到这一点),也不是指由社会层面的主体所进行的一切认识(对社会的认识也可以在社会主体的层面上进行,并因此而成为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但这里仅指对社会本身的认识,而不包括社会层面的主体对自然客体的认识等),而是专指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及其结果,和社会总体通过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而实现的自我认识(对此的具体分析和说明也将在后面展开)。笔者尤其强调并提请读者注意到这一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二 设疑:社会认识活动中的“怪圈”
按照我们的理解,社会认识活动就是认识社会的活动;社会认识论就是关于如何认识社会的学问,它是关于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及其特殊规律性的认识,是对社会自我认识活动的哲学反思。
人们怎样认识社会?
当我们直观地把“人”与“社会”看做社会认识结构中的对立两极而与一般认识结构中的“主体”与“客体”简单对应时,问题似乎并不难回答,但这里的问题在实际上却好像并非如此简单。只要我们稍微具体地思考一下这里的“人”和“社会”这两个基本方面的实际内涵,便似乎注定要深深地陷入以“自我相关、自相缠绕”而著称的“哥德尔怪圈”[2]。
怪圈之一,社会认识结构中的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自我相关。
在社会认识系统的“解剖结构”中,从事社会认识活动的主体是人,而人只能是社会的人:不论是个体或集团的认识主体,都只能产生和存在于社会之内,并在其中获得自己的全部规定、能力、特质和使命。因此,一方面,作为社会认识主体的人本身既是人类历史活动及进化的产物和结果,又是现实社会结构中的内在要素和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被认识的客体是社会,而社会只能是人的社会:它既是历史上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又是社会人的现实存在方式、活动过程、发展规律等。认识社会,就是要认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社会条件,物质—精神基础,组织—结构方式,活动—功能实现,进化发展规律,等等。这样,认识社会的活动作为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认识运动,便实际地成为社会的人对于人的社会在观念上的接近运动。作为认识主体的人本身是内在地存在于和活动于作为认识客体的社会之中的,而作为认识客体的社会则实际地将那些作为主体而映现着社会的人们包含于自身之中;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还将看到,只有作为认识客体即社会的内在组成部分的人才能成为社会认识主体;同时,只有包含了社会认识主体于其中的社会才是具体的社会,并作为完整的客体被真正把握;社会认识是社会的人对包括自身在内的社会的认识;主体和客体在这里内在地自我相关、难解难分。
怪圈之二,社会认识活动与社会历史运动内在交织。
从过程性上来考察,认识社会的活动以观念地掌握运动和发展中的社会历史过程为目标和任务,而这种认识活动作为人的一种自觉能动活动又实际地内在于社会历史的运动之中,作为其中不可分割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生作用。社会历史过程不仅作为对象规定着认识的结果(即社会历史自身的观念表现),而且作为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所赖以存在的宏观背景和主流而制约和制导着社会的自我认识过程。此外,认识社会的活动不仅以自身的活动方式及进化发展影响着社会历史活动的样式,尤其以不断地生产出新的社会学说和社会思想而支配和指导人们的社会历史行动,通过改变人们的社会活动模式而影响到社会历史的实际进程。可以说,社会历史过程不断观念化、形式化,社会学说和社会思想不断对象化、实在化,这是在人类认识和社会实践中不断展开和交织进行的双向运动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展开的社会认识活动,要认识的不是排除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及其产物(关于社会的精神产品)的纯粹客观的社会历史过程,而是要认识包含社会自我认识运动及其产物在内的整个社会历史过程。这就好像埃舍尔自画像中那个神奇的“反光球”,它不仅反射出举着球的画家、画家的书房,而且还要在反光中反射出球自身。这难道不是又一个奇妙而又难解的自我相关吗?
怪圈之三,文化中介与社会认识结构中的对应两极自相缠绕。
认识社会的活动也是一种有中介的活动,各种形式的物质—精神文化产品,尤其是其中的语言符号和工具系统,是认识社会的主体观念地掌握社会历史客体的手段和工具。但是,正是在这些文化中介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它们的多样属性、多重地位和多种功能的自相缠绕。首先,它们是人类以往历史活动(包括观念创造活动)的产物,是社会历史过程的记载和见证,在这种意义上,它们是人们认识已逝社会历史的根据和凭证。其次,它们是现实人进行社会交往的工具和媒介,是现实社会存在的组成部分和基本要素,在这种意义上,它们也是现实的社会认识客体之组成部分。再次,它们是未来文明发展的源头,对未来社会的进化发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认识主体预测未来社会、观念地建构理想社会的基本依据和现实的参照系统之一。又次,它们还是主体在观念中掌握和再现社会客体的手段和中介,是人们表述和传输自己关于社会的思想与学说的语言符号和形式系统……可见,文化产品在社会认识系统中既属于客体,又同属于主体;既是认识的对象,又须履行“中介”的职能;既是了解历史的窗口,又是预测未来的透镜……这多种属性、地位和功能在同一认识结构中属于同一文化产品,既亦此亦彼,又非此非彼,以致我们不能不从中再次感受到认识怪圈中自相缠绕状态的奇异。
…………
社会认识系统中这诸要素、诸方面、诸过程之间密不可分的自我相关、内在交织、自相缠绕和相互渗透,无疑是人类社会的自我认识活动所独具的特点和特征。它使得认识社会的“狮芬克斯”之谜更加神秘和诱人,却也更加扑朔迷离,令人迷惘难解。几千年来,阿波罗神庙大门上那“认识你自己”的神谕,曾唤起多少智者贤人的好奇之心和巨大热情,但又有多少人终于在这座宏伟的迷宫殿前徘徊却步,望而兴叹;或浅尝辄止,未解其味;或误入歧途,空耗终生。以至今日,“人怎样认识社会”,仍然作为一个巨大的谜团摆在思考着和追求着的人类面前,给我们留下了无穷的探索余地。
由此看来,当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把自己的视野拓展到认识社会这个层次和领域时,实际上是给自己提出了一个极为重要却又颇为费解的问题群,设置了一个十分紧迫却又非常艰巨的任务场。解开这个历史的和时代的谜,看来远非简单运用现有认识论的研究成果经过演绎推论便可以寻得正确答案的。这里需要的,无疑不仅是勇敢无畏的探索精神,尤其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正确可行的研究思路和合理有效的探索方法。凭借它们,并切实地立足于人们认识社会的实际活动,对其进行科学的分析、归纳、概括和总结,我们也许才能在“怪圈”中寻得某个适当的中点,并借助于一定的参照系,去发现那条能够引导我们走出“迷宫”并揭示其奥秘的合理途径。
三 究本:认识社会实质上是社会总体自我认识的实现形式
深入地考察和解析社会认识系统中自我相关、内在交织、自相缠绕的“怪圈”现象,可以看出,它们不过是社会认识系统同时又是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系统所必然具有的特殊形式结构。因此,把人们对于社会的认识作为社会总体自我认识的具体实现形式,是理解和掌握社会认识系统特殊本质和独特结构的重要思路。
人类社会作为人的一种总体存在方式怎样认识自我?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运动既是一种基于生产力和经济运动的客观的、有规律的“自然历史过程”,又是人们追求和实现自己目的的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过程。客观性、规律性与目的性、自觉性的有机统一、内在结合,恰恰是人类社会作为高级的物质运动形式区别于其他任何运动形式的最本质规定。然而这两个方面的实际统一和转换,在现实生活中是通过人类社会的意识和自我意识机制来实现的:生活在既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不断地认识着自己周围的自然、社会和自身,努力预测社会发展趋向和未来前景,探索历史运动的内在脉搏和基本规律,依据它们在观念中不断地建构起关于未来社会发展理想前景的诱人蓝图,并在实现它的多种可能途径中反复比较研究,力图依据主观需要与客观可能这内外两种尺度的内在统一而对自身行为作出合理的科学抉择和决策,然后据此去积极地发起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并自觉地对这种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调节和控制,使之始终沿着合理化的目标前进,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争取最佳的效益……社会总体的客观运动过程,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得以展开和实现的,而人们的认识和自我认识则贯穿在这整个过程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并作为社会运动中的信息方面和调节机制实现着客体的自发运动形式向人们的自觉活动模式的转换,促使着个体的行为规律向社会的总体运动规律的靠拢与接近。正是由于这种意识和自我意识,人类社会才成为一种自我监测、自我调节、自我评价、自我定向、自我激励和自我完善的自组织系统,社会有机体才能以它所独有的以社会意识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的自觉意识而区别于其他任何非社会有机体[3]。
那么,社会总体的自我意识是怎样实现的呢?这只有借助于无数社会个体对社会的认识才是可能的。人类社会作为无数个体有序结合的总体性和关系性存在,除了其中存在的个体人的感知—思维器官系统(及相关的工具和语言符号系统)外,并没有任何其他的超人类的认识器官。因此,社会作为有机整体要认识自身,也不可能采取任何超人类的手段和方式,只能借助于构成自身的那无数具有意识和自我意识功能的个人来进行。在这里,有没有某个特殊的认识个体也许无妨大局,但如果没有任何认识着社会的个体,则社会要进行自我认识是不可想象的。社会总体的自我意识,是社会总体借助于自身内部的无数个体(及相应的集团)对社会的认识及其成果(关于社会的学说、观念等)而实现的一种自我反观和自我反思。
当然,现实中的个体主体认识社会,总是从特定方面和角度来进行的,因而总是认识社会的一定侧面或一定层次,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但正是无数个体从不同角度认识社会的不同方面和不同层次,结合起来,却能大体上以观念方式再现社会的总体形象。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化和自我意识的发展,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也日益专门化:分工越来越细,幅面越来越广,层次越来越深。从内容上看,现代社会中经济、政治、思想、伦理、文学、艺术、法律、宗教和社会学等各门社会科学的全面兴起,为社会提供了全面反观自我的多方面的途径。从层次上看,这各个方面又都包含着日常的社会心理层面、阐释的社会理论层面和决策的社会规划层面的社会认识活动等不同的层次,构成了社会多层次反观自我的立体网状结构。从方向上看,这各方面、各层次的认识又都包含着历史回溯、未来前瞻和现状追踪的社会认识活动这不同的向度……正是无数个体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不同向度认识社会,使社会总体全方位地反观和反思自我实际地成为可能。
不过,个体关于社会的对象性意识,并非直接地等于社会的自我意识。只有当个体认识社会的观念成果(一定的社会学说、观点、主张等)以某种方式为社会所承认,成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时,个体关于社会的对象性意识才能转化为社会的自我意识。这种转化能否实现,取决于它们能否通过社会的某种真理性判断和价值评价与信息传播、转换机制。这里的情况非常复杂,并常常是在不同的层面和水平上进行的。一般说来,当一种个人意见经过一定的社会信息传播手段而为社会其他成员所了解并发生影响时,它便开始向社会意识转化。报纸、电台、电视、广播、杂志、书籍等大众传播媒介是这种转化的主要中介和手段,记者、编辑等则往往是个体关于社会的对象性意识社会化的第一线“审核检验员”。真正地和最终地检验社会学说的是社会实践。各种社会学说往往都须以某种方式通过某种途径(如政策、法令、行为规范等)进入人们的实际活动,并得到实现和验证,才能真正证明其科学性和社会价值。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人类活动的选择性和历史过程的不可逆性等,关于社会的知识的检验无疑要比对于关于自然的知识的检验复杂得多。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的检验评价与传播转换机制,是社会认识不断进步的重要条件,也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由此看来,人们认识社会,实质上又是人类社会总体进行自我认识的实现形式。因此,社会认识论作为人们如何认识社会的学说,同时又是对于人类社会自我认识之谜的哲学探索。它把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上升到社会总体自我意识的高度来加以分析和理解,揭示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同时又在无数个体关于社会的对象性意识(社会学说、观点等)通过一定的社会评价和转换机制而向社会意识的转化中揭示社会总体的自我意识机制及其实现途径。可以说,在个人(及相应的集团)主体对社会的对象性认识和社会总体的自我意识这二者的统一中把握社会认识问题,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合理思路,也是其独特方法。
四 定规:社会认识论的性质及其研究的基本方法
社会认识论作为人类社会自我认识之谜的哲学探索,本质上是一门反思的科学。黑格尔曾经说过:“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4]认识是主体以思想、观念方式接近和掌握客体的自觉活动。认识论的研究以认识着对象的认识、或思考着客体的思想为对象,因此,“认识论按其性质来说,是一门反思的科学”[5]。社会认识论作为认识论的一个分支,当然也不例外,而且作为一门反思的科学的性质更加明显和突出。认识社会,本身便包含着对于人们的思想和一定思想支配下的行为与活动的认识,是一种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从而也是一种反思性认识。而社会认识论作为对于这种自我认识的认识,本质上是对反思的认识,或者也可叫做对于反思的反思。因此,社会认识论可以看做更深程度或更高层次上的关于反思的科学。它以人类的进行着的自我认识为对象,是对认识着社会的认识的哲学认识,或对思考着社会问题的思想的哲学反思。
对象的特点不仅决定了社会认识论的性质,而且规定了科学地研究社会认识论的基本任务和根本方法,这就是按照人类社会自我认识产生、发展、进化和实现的内在逻辑和运动规律去揭示和再现社会认识自己构成自己的特殊道路。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社会通过这种认识而实现的自我认识,是与社会历史活动交织在一起的。尽管其本身并不是一种绝对独立的实体性存在和运动,但它们毕竟不是主体在“自身内部的纯粹的不停息的旋转”[6],仍然是通过现实人的具体活动而实现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一定中介而展开的一种交互作用,有其内在的要素、结构、活动、方式和功能,经历着发生、发展、进化的实际过程,走着一条自己构成自己的辩证道路。因此,社会认识论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它的内容和结构应该成为人类社会自己认识自己的道路、方式、途径和条件等的观念再现。而这种再现的真实程度又决定着社会认识论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学科的完善程度和科学水准。因此,社会认识论要成为一种客观的论证的科学,就必须按照人类社会的自我认识运动本身所具有的活动规律、建构逻辑和发展道路去展开自己的思路。
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的方法时曾经指出:“我认为,只有沿着这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哲学才能够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7]在黑格尔看来,哲学的方法是由对象的性质决定的,是对象的“内容本身的内在灵魂”[8]。对象本身走着一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而这条道路本质上正是一条辩证运动和辩证发展的道路。也正是对象运动发展的辩证本性决定了哲学方法的辩证本性,决定了哲学方法只能是一种辩证方法。哲学只有运用这种辩证法,自觉遵循对象自己构成自己的辩证逻辑,才能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当然,作为一个彻底的客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讲的哲学对象,是独立存在并至高无上的绝对精神,相应地,他讲的辩证法,不过是绝对精神自我运动的内在逻辑,因而是唯心主义的和充满神秘思辨色彩的。但他竭力倡导并坚持按照对象本身的本性和发展道路来从事研究和再现对象,这就不自觉地指出了一条引导我们走出迷宫并达到切实地认识真理的合理途径。列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扬弃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成分,加以唯物主义改造,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指出:“‘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真实的认识、不断认识、〔从不知到知〕的运动的道路。”[9]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社会通过这种认识而实现的自我认识,都有其内在的辩证运动规律,走着一条自己构成自己的发展道路,按照它们本身的辩证运动规律发展道路来掌握和再现它们,这正是社会认识论的基本任务,也是科学地研究社会认识论的根本方法。
当然,要想全面、真实地科学揭示和再现人类社会自己认识自己的特殊道路,这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本书前面所举社会认识活动中的若干“怪圈”,便初步地揭示了社会认识活动的复杂性,和由对象的复杂性决定的社会认识论研究的艰巨性与困难度。但正是这种特殊的复杂性、艰巨性与困难度,使得积极开展社会认识论的研究有着更加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要求我们尤其重视自觉探索科学的和具体有效的研究方法。笔者曾经提出过,对于复杂客体的研究,就像对那多面复合体的认识一样,必须从多种角度、运用多种手段以多种方式全方位地进行[10]。在社会认识论的研究中也是同样。运用多种具体方法,多视角、多渠道、多测度、全方位地考察社会认识问题,是较好地解开人类社会自我认识之谜的有效途径。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的基本方法。
(一)发生学方法
人们对社会的认识和社会总体的自我认识,并不是从来就有、与世俱来的,而是与人类社会的产生相伴而起,并且是在人类认识和自我意识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才出现的。认识社会的活动作为一个系统有其起源的历史和发生的过程,揭示这种起源和发生,对于说明整个社会认识问题具有寻根究底、追踪溯源的重要作用。因此,运用发生学的方法研究社会认识系统的起源问题,在整个社会认识论的研究中占据着导向和奠基的重要地位。对社会认识系统起源问题的发生学考察,包含着对于构成该系统的主体(人)、客体(社会)和中介等作为相对独立的要素所由以生成的自然史前提、社会史前提和人类学前提的考察,也包含着对这种起源和发生过程的具体分析和再现。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社会认识系统的最初历史生成,是作为“人—社会系统”从自然大系统中生成与分化的结果而产生的。而这种生成与分化,在历史上包含着三个基本的方面。其一,人类社会作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和关系性存在的统一而以自己独特的运动方式与其他自然物相区别,并从自然界中分化出来,从而有可能也有必要成为社会自我认识系统中的客体;其二,人类个体作为思想上和人格上相对独立的主体既依存于又分离于社会总体,他们对社会的认识随之成为必要;其三,个人能够并且实际地在观念中将自身及其活动与结果对象化为客体来加以反观和反思,使“主我”与“客我”在观念中相分离和对立,产生出个体自我意识,则他们作为相对独立的社会认识主体便成为可能。以上三个方面,实际上是社会认识系统中的主客体分化和其间关系在分化基础上全面生成的过程,其结果则是认识活动的实际展开。
(二)历史—逻辑方法
在对社会认识形式演化发展过程的历史分析中揭示社会认识运动的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这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又一重要方法。可以说,有了完整意义上的人和社会,就有了人对社会的认识,和社会借助于这种认识而实现的自我认识。但是,从古到今,人们认识社会的具体形式和社会自我认识程度与水平却不是始终如一、一成不变的,它们随着时事变迁、岁月流逝、能力进化和社会发展而经历了一个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不成熟到比较成熟、由不完善到比较完善的演化过程。我们今天看到的复杂的、高级的、比较成熟的和比较完善的社会认识形式,是由历史上相对而言比较简单、比较低级、不那么成熟和不那么完善的社会认识形式发展进化而来的。正是在这个进化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人类社会自己认识自己的道路不断得以展开和拓宽,而社会认识的发展规律和进化逻辑则深深地蕴涵在这个不断展开和拓宽的过程之中。因此,要真正地理解和掌握现有的、成熟的、既定的社会认识形式,就必须去了解它们由以形成和进化而来的种种历史形式和更迭过程;要掌握和再现社会认识活动的进化逻辑和发展规律,就必须具体地研究它们由以表现和实现的社会认识史。对社会认识史的研究,构成了社会认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相应地,科学的历史—逻辑方法则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重要方法。对社会认识形式演化过程的历史考察,包含着对历史上各种具体的社会认识形式由以形成的特殊历史渊源、社会背景、主体条件等的考察,也包含着对这些特殊的社会认识形式本身的具体结构、基本框架、本质特征和实际功能的比较分析,还包含着对其间的承继关系、更迭原因和转换过程的具体考察,等等。从这个方面看,笔者认为,人类社会自我认识形式的历史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认识史和马克思主义创立后科学地认识社会的历史。在前一阶段中,先后经历了“神话”、“史鉴”、“理知”和“实证”等具体的认识形式和发展阶段。而后一阶段,则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史观为标志,经过列宁、毛泽东的理论和实践,直到今天我们仍在探索和发展之中的科学道路。
(三)要素—结构方法
现实生活中人们认识社会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但却都包含着认识主体、认识客体和认识中介这三个最基本要素,它们构成了社会认识系统不可缺少的三个子系统。其中,主体和客体构成了社会认识系统中骨架结构的两极,工具手段等中介系统则是把主体和客体联系起来的中间变量[11]。主体、客体和中介之间既相互规定、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相互作用,构成了社会认识的关系系统和“解剖结构”。不管具体的社会认识形式多么复杂,多么高级,它总是可以离析为主体、客体和中介这三个子系统,而且它们之间的关系和结构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使我们能够从对这些子系统及其关系的解析入手去把握整个社会认识系统的总体。因此,运用要素—结构解析方法,对各个要素、子系统的内在结构、内部细节进行具体解剖分析,对它们之间关系及演变做具体考察,在社会认识论研究中占有突出的地位。社会认识系统是一个自我认识系统。主体、客体和中介之间自我相关、自相缠绕,使得各个要素本身及系统总体都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表现出格外明显和突出的主体和客体相关律,需要我们着力加以解剖和分析。对社会认识系统的要素—结构分析,包含着对于主体、客体和中介各自的内在实体性构成和关系性结构的分析,也包含着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性质、形式和作用条件的考察,尤其重要的则是对它们各自在社会认识系统中的独特地位、功能及实现途径的研究。笔者认为,借助于多种参照系,着力于在相互关系中考察社会认识活动中主体、客体和中介等基本要素,揭示其特殊性质、结构和功能等,是全面把握社会认识系统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活动—功能方法
考察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及其功能,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认识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或观念关系的动态表现,是认识主体借助于一定中介而观念地掌握客体的实现形式,其结果或功能,则是造成关于客体的一定观念映象。正是这种映象再现对象的广度、深度、层次、形式和程度等,标志着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能力大小、水平高度等,表征着主体和客体之间在观念关系方面的相关性程度及其实现水准。因此,对于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的动态考察,有必要联系认识的结果(即功能的实现方面),并从主体和客体通过中介的实际相互作用的具体形式、层次、向度等各方面全面展开。具体来说,大体上包含着三个主要方面。其一,从内容方面看,社会生活极其复杂,有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各个主要领域或方面,对这不同方面的认识,构成了当代社会科学的各门各类,它们同时也是人们认识社会的具体形式,各有其内在特殊性,可以分门别类加以研究和探讨。其二,从层次方面看,现代社会生活高度分化,层次繁多。相应地,人们对社会的认识也往往是在不同层次或层面上进行的。与社会生活的层次性相对应,社会认识的层次大体有三:日常的社会心理层面的认识,决策的社会规划层面的认识,以及阐释的社会理论层面的认识。这不同层面的认识各有其具体形式、中介和方法,有必要分别加以考察。其三,从向度上看,任何时代的主体都不仅要认识现实的社会,还要认识已逝的社会(历史),并且预见未来的社会。对这不同时间关系中的社会客体有不同的认识方式,从过程性上看则要经历不同的具体发展阶段。因此,对社会认识的过程性探讨,可以从对于历史的回溯性认识、对于未来的前瞻性认识和对于现状的追踪性认识这不同向度来全面展开。
(五)动力—进化方法
研究社会认识问题,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人们认识社会的能力发展、认识结构的及时更新和认识形式的有效变换。揭示社会系统的进化结构,并建构其发展模型,对于实现上述目的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引入动力学和进化论的方法研究社会认识系统的进化与发展问题,是社会认识研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对社会认识系统的进化研究,主要在于揭示社会认识结构整体更新的动力系统和转换机制。我们认为,社会认识系统的发展,不仅依赖于认识对象的变化,即作为客体的社会历史本身的进化,而且依赖于主体的认知需要(实践要求与认知兴趣等)和认知能力的发展,它们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了认识进化的动力方面。而关于社会的知识的累积与更新、思维模式的调整与转换、新规范的提出和使用、新方法的创造与推广等,则构成了社会认识结构整体更新的进化机制。并且,随着社会运动尤其是社会精神生产节奏加快、周期缩短、频率加速,人们对于社会的认识也呈现出加速度发展的明显趋向,其具体表现则是社会科学在近一百多年中迅速兴起,并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
(六)探索科学地认识社会的方法论原则
人们认识社会的活动是一种有中介的活动。认识方法在主体观念地掌握客体的中介系统中居于“软件”的地位,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自觉地探索认识社会的科学方法,不仅对于说明复杂的社会认识问题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认识活动的科学化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认识社会和社会自我认识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社会认识论作为一种哲学反思,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一一罗列各种具体方法,它的任务,在于从总体上提出科学地认识社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最基本原则。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客观性原则、具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和主体性原则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认识系统的特殊内部结构,和人们从事社会认识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任何主体力图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掌握和再现复杂社会客体的极其重要的方法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