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公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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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它不仅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法律型塑的结果。如果说,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公司的各种形式,法律则型塑了公司丰富的内含。有学者因此认为,“公司完全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物。”作为法律创造物的公司,其种类、设立、内部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都由公司法作明确规定。法律这样做的目的并不在于约束公司的经营,而在于理顺相应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公司能够处于一个恰当的社会关系之中。此一观念,说起来似乎简单易懂,但我国的现实生活常常让人感觉公司相应关系十分复杂。究其缘由,并非我国公司与他国公司有什么不同,实乃我国现行公司法及实践恰恰没有正确处理公司相应关系所致。无论是那些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公司,还是由其他主体投资而成的公司,都过于强调了公司相关关系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

基于此观念和现实,我们在本书中力争阐明公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其方法运用了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和实践,并最终落到我国公司法规定及完善上。在体例上,以公司关系为主线,阐述了公司和公司法的概况、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将相应股东与股权、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债、公司的财务制度等作为单独的章节穿插在其中,最后以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结尾。这种体例安排,有助于学生和其他读者从整体上把握公司法理论及制度。

本书是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也是公司法学最新教材。本书在研究、比较国内现有各种公司法教材的基础上,坚持吸收与创新相结合,在努力体现教材的通说性、准确性、规范性、适用性的前提下,表现了自身的特色和先进性。

本书自2005年2月出版第一版以来,为许多高校和社会上法律教学所使用,得到了肯定和好评。但毕竟其编写所依据的是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2005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公司法》,这次立法修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吸收了公司法研究的丰富成果,修订内容之广、改动幅度之大、涉及条文之多,前所未有。更喜人的是,公司法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自治理念、效率理念、安全理念的弘扬,使得公司的许多重要制度与规则得以重新设计。2005年新《公司法》可谓脱胎换骨,面貌为之一新。

为了适应新公司法教学需要,根据公司法学理要求,本书借鉴各国公司立法和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亦对前版教材进行了脱胎换骨式的修改。首先,对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基本内容、法律原理力求准确阐释,以保障公司法教材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其次,对于公司法的一些重大理论与前沿问题,本书亦做了简要介绍,同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再次,对于公司法一些重要制度立法上的不完善之处,作者在分析、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另外,本书在教材内容、体系安排上也尝试进行了一定的创新。

本书由宁金成教授任主编,徐强胜、魏洪江、张景峰任副主编,各章撰写分工如下:张景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章,宁金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第二章,徐强胜(河南财经学院)第三章,焦艳红(郑州大学)第四章,张安毅(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第五章,罗海盛(许昌学院)第六章,王华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章,徐英军(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第八章,黄权伟(河南科技大学)第九章,张如海(洛阳师范学院)第十章、第十二章,齐云峰(南阳理工学院)第十一章,魏洪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第十三章、第十四章。

本书的出版,得益于郑州大学出版社的支持,得益于社长兼总编王锋先生的支持,杨秦予副总编更是付出了许多辛勤的汗水,博士生张安毅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协调联系和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的编写与出版,期待能够满足高等学校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的实际需要。但由于作者知识经验有限,讹谬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学界给予批评和指正。

编者

2009年5月于郑州